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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层动物疫情报告制度需解开三个症结

2015-01-24翟诗明湖北省远安县畜牧兽医局

中国畜牧业 2015年21期
关键词:症结畜牧兽医

文│翟诗明(湖北省远安县畜牧兽医局)

基层动物疫情报告制度需解开三个症结

文│翟诗明(湖北省远安县畜牧兽医局)

《动物防疫法》明确规定: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动物防疫法》还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近年来,在各级政府及其相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下,基层动物疫情报告制度得到了较好执行,为现代畜牧业科学发展作出了积极贡献。但是,基层动物疫情报告制度也还存在一些症结。简单归纳为:

症结一,群众报告不够积极。主要缘由是:部分畜禽养殖群众认为畜禽发病死亡后,政府的相关补偿要求过细、标准过低。认为办理补偿的手续过于繁琐、严格,占据了过多人力、物力和精力,有点“得不偿失”。少数畜禽养殖群众碍于“面子”“丢不起人”,干脆来个“哑巴吃黄连”。同时,还有部分群众存有“事不关己高高挂起”“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漠不关心态度。

症结二,主管部门报告不够主动。主要缘由是:当前,畜牧兽医系统各项工作标准日趋具体、绩效考核日趋严谨、责任追究日趋严格,致使少数地方的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存在一些错误思想和错误行为,片面认为报告动物疫情后,相关人员的成长进步会受到打击,单位的整体形象和畜牧兽医事业健康发展会受到制约。

症结三,基层政府报告不够据实。主要缘由是:一旦发生动物疫情,基层政府就必须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及时采取封锁、隔离、扑杀、销毁、消毒、无害化处理、紧急免疫接种等强制性措施,致使区域内畜禽及其产品交易和地方经济发展受到影响。同时,基层财政还要承担强制措施所需的各种经费。对此,基层政府往往认为据实报告动物疫情是“两头都不讨好”的事情。

及时、准确、规范、有效地报告动物疫情,有助于各级政府第一时间科学决策和处置疫情,有利于最大限度地降低养殖业的经济损失,保障现代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和城乡居民的食品质量安全。对于上述症结,不容忽视,急需基层政府、畜牧兽医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共同努力,采取行之有效的举措,认真加以解决。

一是要制定完善好报告制度。近年来,随着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惠牧政策的不断加大,不少地区畜禽养殖数量明显上升,畜禽及其产品流通交易更加活跃,诱发各种动物疫病的几率也随之增大。因此,各地应根据《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在充分调研的基础上,结合本地畜禽养殖发展新趋势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新情况,从体制机制入手,认真制定完善好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用制度管人、管事、管权、管利、管长远。

二是要学习宣传好报告制度。如今,信息技术快速发展,新媒体已经成为现代化和大众化的信息载体和传播工具,各地应在使用“土办法”(刷标语、拉横幅、出专栏、印资料等),“老办法”(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等),“洋办法”(广播电视专刊专题片、网站专栏、手机短信息等)的基础上,进一步发挥好新媒体(微博、微信、客户端等)的作用,努力提升学习宣传的质量和效果,着力增强人民群众的责任意识、安全意识和大局意识。

三是要贯彻执行好报告制度。“疫情就是命令”。动物疫情报告制度的执行力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和谐稳定,各基层政府及其畜牧兽医等部门应站在讲政治、讲法律、讲大局的高度,本着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切实重视其贯彻执行。对于动物疫情,要鼓励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依法、依规、及时、准确报告,严禁迟报、漏报,坚决杜绝瞒报、谎报和阻碍他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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