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自组织系统理论的环境伦理观
2015-01-24寇楠楠姚新中
寇楠楠 姚新中
基于自组织系统理论的环境伦理观
寇楠楠 姚新中
维持自身的稳定性和物种多样性,并向着演化出具有更高“理性”的“理性偏好”的目标发展,是自然生态系统的目的和价值选择。基于自组织系统理论,我们可以超越和扩展自然价值论者对价值所进行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划分,进一步将内在价值扩展为自然价值、族群价值和隐含价值三个层次的生态价值结构,并在自然生态系统的本质价值和目的的基础上阐明环境伦理义务的可能性与必然性、可持续发展作为环境伦理规则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以及环境伦理义务与人类目的的一致性。
自组织;进化;自然系统;环境伦理;可持续发展
环境伦理学是一门开放性的学科,它扩展了人的道德关怀范围,将对伦理关系的考量从人与人扩展到人与自然、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一直以来,对于环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有不少学者做过归纳总结。[1]本文在相关总结的基础上,将环境伦理学的基本问题进一步提炼概括为:(1)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人类行为是否存在道德约束和伦理意义?(2)环境伦理所涉及的道德约束是什么?其如何与支配人际关系的道德约束相区别?(3)怎样基于合理性来确立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有效的环境伦理标准和规则?(4)人类对自然的义务和责任如何与人类的价值和利益相权衡?这种伦理义务是否能与人类的目的相一致?上述问题确实是每一种环境伦理学理论所必须要解答的,本文尝试以自组织系统理论作为环境伦理学的本体论依据来予以解答。
一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科学的发展出现了从简单性科学向复杂性科学的巨大转折,以“自组织”作为基本概念来探索和研究复杂性的本质及根源的自组织理论的建立,因契合了生物进化论所描述的系统从无序到有序、由简单到复杂、由低级到高级、由单功能到多功能的有组织的演化方向,直观地给出了进化的图景,因而受到了人们的普遍关注,也使得自组织系统理论具有成为环境伦理学本体论基础的可能。从自组织系统理论产生的背景中我们可以捕捉到两个关键词,即“自组织系统”和“进化”。
(一)作为自组织系统的自然界
19世纪中期,汤姆生和克劳修斯提出的热力学第二定律揭示了孤立系统中的“熵”必然走向热力学平衡态,表明孤立系统中的一切自发系
统的不可逆的方向性。而后,比利时物理学家普利高津发现,在生物学、物理学、化学、社会学的不可逆现象中,存在着从简单到复杂、从无序到有序的与生物进化类似的演化方式。他把这种通过与外界不断进行物质和能量交换,由无序的混乱状态转变为在时空、功能上新的有序状态和有序结构称为“耗散结构”,也称为“非平衡系统的自组织”,从而第一次提出了“自组织”(Self-organization)这一概念,将系统中自行产生组织性的现象称为“自组织现象”。
那么,如何理解“自组织”这一概念呢?我们首先需对“组织”这一概念进行界定。中文的“组织”原意与纺织有关,具有将部分组合为整体的意思。*在我国,“组织”一词最早可见于《诗·抑风·简兮》和《辽史·食货志》。《诗·抑风·简兮》:“执辔如组。”《辽史·食货志》:“促你述澜为于越(官名),饬国人树桑麻,习组织。”在西方,“组织”一词来源于希腊文,原意是和谐、协调的意思。因此,组织即是“原来分散的、彼此无关的相对独立的各个实物形成的一个具有整体结构与功能的新系统”。[2](P13)可见,组织只与结构演化系统有关,总是处于开放之中,具有外部环境。而自组织作为组织的一种方式,是指“如果系统在获得空间的、时间的或功能的结构过程中,没有外界的特定干预,我们便说系统是自组织的。这里的‘特定’一词是指,那种结构和功能并非外界强加给系统的,而且外界是以非特定的方式作用于系统的”。[3](P29)基于此,我们可以说,整个自然界也是一个开放的自组织系统,因而也可以尝试用自组织系统的演化机制来解释自然系统的生命进化机制。
生命的诞生并不是一个随机的过程,而是具有开放性、层次性、目的性、非线性等耗散结构特征的自组织过程。“生态系统是一种远离平衡态的耗散结构,依靠着太阳能的耗散而维持自己的低熵有序状态。”[4](P246)既然自然系统以自组织形式来实现进化是可能的,那么,其进化的动力和结构又是什么呢?孤立系统的熵自发地趋于极大,因而不可能产生新的有序结构。衰亡就是生命系统的熵的一种长期、缓慢的增加,当熵值达到极大值时,该生命系统便会死亡。自然系统是一个自组织的开放系统,系统中的生物沿着从简单到复杂、从低级向高级的方向进化,与孤立系统“熵增”的趋向恰好相反,这是一个“熵减”的趋向。*普利高津等人指出,对于一个与外界有物质和能量交换的开放系统来说,熵的变化可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系统本身由于不可逆过程引起的熵增加(dis),这一项永远是正的;另一部分是系统与外界交换物质和能量引起的熵流(des),这一项可正可负。这个系统的熵的变化ds,就可写作两项之和:ds=des(熵流)+dis(熵产生)。在孤立系统中,根据热力学第二定律没有熵流,因此des=0。在开放系统中,熵流可大于零或小于零。如果des为负值,其绝对值又大于dis,则ds=des+dis<0,这时总熵可以逐步减小,使系统由无序趋向新的有序。参见徐长山、王德胜:《科学研究艺术》,165页,北京,解放军出版社,1994。
因此,如果我们把生物进化过程中的任何一个生命体看成是一个生命系统的话,我们就可以通过“负熵”的概念来解释该生命体进化的内在机制。这就是说,对于任何一个生命系统而言,要维持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就要不断地摄取更多的“负熵”。这样,生命系统对于未来摄取更多“负熵”的偏好与其当前所能摄取“负熵”的能力之间的“势差”,就是驱使生命系统不断向前发展的“动力”。正是这一“动力”促使生命体不断地向着拥有更多获取“负熵”的手段的方向进化,所以生命体不断进化的过程就是生命系统不断追求更多“负熵”的过程。这种“负熵”的“势差”就是自组织的源泉,也促进了生物的进化。
(二)自然界系统的进化结构和进化路径
构成自然系统的各个要素相互之间以物理的或者化学的方式存在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这些相互联系和作用就形成了自然系统中的各种网络。自然系统中生命的所有活动都是建立在这些网络的结构和功能之上的,而网络中各个节点与节点相互连接的方式就构成了自然系统的拓扑结构。这种拓扑结构具有两个特性:增长和偏好连接。前一个特性是指自然系统的网络结构的无限扩展;后一个特性表明两个节点之间的连接具有选择能力的差异,而且这种差异随着第一个特性中网络结构的扩展而增大。人类作为整个自然系统的一部分,无疑也是这个无尺度网络中的某一节点上的分支,明确这一点对于环境伦理的提出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而同样值得注意的是,自然界中的生命系统的拓扑结构也是无尺度网络。这种无尺度网络的增长特性,一方面使得生命体的进化具有有机体上的可能性,即生命体可以通过产生新的机能来实现进化,以从外界摄取更多的“负熵”;另一方面,生命体内部的自组织演化使得生命体具有进化的内在必要性,而生命体内部的“涨落”使得生命体在面临进化临界状态时对可能的进化分支的选择具有随机性。
从宏观角度而言,由于生命系统的进化是沿着“理性偏好”的进化路径发展的,因而整个自然系统的进化也便有了一种“理性偏好”的进化路径。同时,由于整个自然系统的拓扑结构“无尺度网络”具有“偏好连接”的特性,这就使得自然系统中新增长的分支总是偏好于与“理性偏好”的节点相连接。换句话说,自然生态中新进化产生并取得“成功”的更高级物种总是倾向于具备更高级的“智慧理性”。由此我们可以看到,作为自然系统“理性偏好”进化的阶段性最高成果的人类,其进化已经基本脱离了生命体器质性的改变,而更多的是作为人所创造出的适用工具的进化。“动物的进化大部分(虽然不是全部)通过器官(或行为)的改变或新器官(或行为)的出现来进行。人类的进化大部分通过发展人体或人身之外的新器官来进行,生物学家称之为‘体外地’或‘人身外地’进行。这些新器官是工具、武器、机器或房子。”[5](P260)当然,这种工具不仅仅是指外在于人的物质工具,更包括随着人的理性的进步而发展出的人类自身的能力,比如语言等。正如波普尔所说:“语言的辩论功能创造了也许是有机进化过程中曾经出现的最强有力的生物适应的工具。”[6](P249)
根据无尺度网络结构的特性,生命体得以因“增长”特性而实现生长和进化,并因“偏好连接”特性而形成进化偏好和进化路径依赖。自然系统的自组织过程总是以自然系统本身的稳定性以及保证这种稳定性的物种多样性与繁荣为目的,并向着演化出具有更高“理性”的“理性偏好”的目标发展。结合自然史我们可以清楚地发现,这一发展过程是伴随着更具“智慧”生物的产生而不断加快的。到目前为止,人类这一高智慧物种的产生是自然系统理性偏好进化的最高产物,并且仍然伴随着科技与文明的进步而继续加速发展。
二
对于自然界这一自组织系统,自然科学通常只是关注自组织系统“事实”层面的内容,而伦理学的着眼点则是“价值”层面。这就不得不涉及对“事实”与“价值”做出区分的“休谟问题”,即我们如何能从自组织系统的规律和特征这一事实层面推导至伦理意义这一价值层面。
按照通常的观点,价值是评价主体与评价对象之间的关系。如果S表示评价主体,O表示评价对象,那么价值即V(S,O)。因此,价值就是“对象客体对价值主体的需要能给予满足的这样一种性质,这是主体与客体之间的一种特定的关系或关系性质”。[7](P26)
维持自身的生存和自组织是开放系统的目的,因而“会对其周围环境和自己的行为与特征产生一种需要(needs),凡有助于维持自己生存的就是善,反之就是恶”。[8](P14)从系统论的观点看,由于开放系统自身具有目的性,所以其本身就是一个评价系统。*在一些人类中心主义者看来,只有人类才是唯一的价值评价主体,其他自然界事物对人类只有工具价值。也就是说,无论是自然生态系统、生命系统、人类,还是社会组织,都可以适用于价值概念。在这里,我们不妨把这种价值概念称之为广义的价值概念,而把人类中心主义所倡导的仅以人为唯一评价主体的价值概念称为狭义的价值概念。我们可以发现,从狭义的价值概念能够扩展至广义的价值概念,正是由于系统本身和人一样具有主体性。从主体性的角度看,系统“主体”有自己的主体目标、主体需要、主体利益、主体方式和价值标准,这也决定了系统主体在主体方式和对能量、信息的摄取与交换过程中有其选择性和偏好。因此,从系统的角度而言,事实和价值是内在统一的。正如罗尔斯顿所说:“系统是一个由多种成分组成的完整的整体,在其中,样式与存在、过程与实在、个体与环境、事实与价值密不可分地交织在一起。内在价值和工具价值彼此交换,它们是整体中的部分和部分中的整体,各种各样的价值都镶嵌在地球的结构中,犹如宝石镶嵌在其底座中,价值的底座就是价值的生养母体。”[9](P297)
由此,在具体到自然系统时,以罗尔斯顿为代表的自然价值论者把人类对自然界所负有的道德义务建立在自然系统所具有的价值基础上。*在自然价值论者看来,价值就是自然物所具有的创造性属性,这些属性使得自然物不仅通过对环境的主动适应来求得生存和发展,而且它们之间相互依赖、相互竞争的协同进化也使得自然界本身的复杂性和创造性增加,使生命朝着多样化和精致化的方向进化。自然价值论者认为,价值是进化的生态系统内在地具有的属性;大自然不仅创造出了各种各样的价值,而且创造出了具有评价能力的人。参见杨通进:《整合与超越:走向非人类中心主义的环境伦理学》,载徐嵩龄主编:《环境伦理学进展:评论与阐释》,54页,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1999。罗尔斯顿认为:“大自然既是推动价值产生的力量,也是价值产生的源泉。”[10](P290)“人们最早曾在有机个体身上发现的那些有价值的过程,再次在物种层面展现出来:维护特定的生命形态,寻求生存道路,抵抗死亡(灭种),长期地保持着规范同一性的再生,多姿多彩的成就,学习生存技巧的创造性的适应能力。”[11](P206)
然而,我们在肯定以罗尔斯顿为代表的自然价值论为统一事实与价值所做出的努力的同时,也应看到这种基于内在价值的生物或生态中心主义观点的局限性。自然价值论者主张以“非人的生命形态具有内在价值”作为它们应该成为道德关怀对象的理由,并将内在价值定义为基于生命体具有维护“自身的好”的能力。但是,有批评者认为,道德是道德主体对自身行为方式的选择,这种选择是基于道德主体对自身与客体关系的认识,这种认识并不仅仅建立在内在价值的基础上。这些批评者还认为,如果仅以道德对象是否具有以能力为基础的内在价值为判据,那么对失去这一能力的人们的关怀就失去了依据。[12]这说明,仅仅将价值划分为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并以内在价值作为环境伦理的基础尚略显单薄。道德关怀应有超越内在价值概念的更为深厚的基础,并通过系统论将价值的层次加以扩展。
因此,基于开放系统的层次性、目的性、稳定性和协同竞争性特征,在整个自然生态系统范围内,应当在区分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基础上,将内在价值进一步扩展为自然价值、族群价值和隐含价值(系统价值)三个层次。也就是说,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价值可二分为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而内在价值应当进一步扩展划分为三个层次:自然价值、族群价值和隐含价值(系统价值)。关于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定位的工具价值,根据前文对价值的界定来推导,就是自然存在物满足评价主体的需要所具有的价值。*很显然,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一切事物都是相互关联的、相互作用的,人类只是这一系统中的一部分。在自然生态系统中,有机体和无机环境之间,生产者、消费者和还原者之间,各生物物种之间,种群之间,群落之间,都普遍存在需求与满足关系,这种关系已远远超出人与物的需求满足关系的范围,但又把人与物的需求满足关系包容其中。参见包庆德、李春娟:《从“工具价值”到“内在价值”:自然价值论进展》,载《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9(3)。首先,就作为个体的人而言,人不仅作为主体利用其他自然存在物,同时人也是一些物种(如大肠杆菌)的生存工具。其次,就作为整体的人类而言,人对自然系统的工具价值在于他对自然环境的影响和改造能力,自然系统对人的工具价值在于自然资源的可利用性。下面具体阐述自然价值、族群价值和隐含价值。
(1)自然价值。自然价值处于内在价值的第一层次。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定位的自然价值,是生命主体对自身所具有的价值,是生命主体具有的对自身生存与发展的作用和意义,它以生命主体的自我保存、自我更新为目的。应当说,生命体的自然价值是目的定向的,因为生命体总是在努力地保护自身,以其自己的方式实现自身的善;同时,生命体的自然价值也是客观的,任何一个生命体的这种保存自我的需求并不因人的评价而改变。如前文所述,生命体也正是因为这种自我保存、自我更新的目的而赋予其自身进化的动力。
(2)族群价值。族群价值居于内在价值的第二层次。在自然生态系统中定位的族群价值其实也是一种内在价值,是生命物种对自身种族的价值,它以种族的保存和繁衍为目的,也可以说是生命体内在价值的扩展。生命体自身保存的需求隐含了生命物种自身种族保存和繁衍的需求,这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只有在种族存在的前提下,才能确保个体自身的生存和繁殖。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自私”和“利他”是统一的。
(3)隐含价值。隐含价值实质上就是自然生态系统的系统价值,即自然生态系统内在的为实现其自身目标而具有的价值,其居于内在价值的最高层级。这一结论是我们从前文的探讨中得出的,即自然系统的自组织过程总是以自然系统本身的稳定性以及保证这种稳定性的物种多样性与繁荣为目的,并向着演化出具有更高理性的理性偏好的目标发展。之所以称这种系统价值为隐含价值,是由于人和其他生命系统都存在于自然系统之中,往往意识不到这种价值的存在,但这种价值的确是客观存在着的。人类作为自然系统演化的最高理性的产物,是随着文明和理性的不断进步才逐渐认识到了这种价值的存在,从“天人合一”、“盖亚说”等对系统价值的意识萌芽到今天对环境保护、生态平衡的强调,无疑都反映了这种进步。
自然生态系统中的各组成要素之间存在着两种关系。一种是层级性关系,从非生命的水、土壤、空气系统到微生物组成的小生态系统,再到一个地区生物群体组成的较大的生态系统,一直到整个地球生物圈组成的大生态系统,是一层叠一层地相互依存着的。另一种是循环关系,自然系统中的各种有序运作都是循环式的,人类的活动只能是各种生物之间循环式的相互协同、相互作用中的一个环节,它只能协调于这个循环之中而不能走出这个循环之外。所以,在整个自然系统的价值序列中,从工具价值到自然价值、族群价值和隐含价值的划分都是有层级性的,而自然价值、族群价值和隐含价值实质上也都是由内在价值在系统的不同层级上扩展出来的,它们之间天然地具有隶属性,低一层级的价值对于高一层级的价值具有工具价值上的意义。换句话说,无论是工具价值、自然价值还是族群价值,都是在自然生态系统演化过程中产生出来的,这些价值在它们产生出来后都包含于、整合于和服从于自然系统的隐含价值(系统价值)中。从自然生态系统的隐含价值出发,就可以理解人与自然关系的伦理意义。
所以,人对待自然生态系统的行为显然是适合于道德约束的,无论是从生命体自我保存、自我发展的自然价值来看,还是从生命物种自身种族繁衍的族群价值而言,人类影响动物和植物生存的行为,对动植物本身而言,实际上是有伦理意义的。退一步讲,即便是只从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需要来看,把自然系统提供的一切自然资源仅仅看做对人具有工具价值,在人与自然打交道的过程中也显然存在我们应当遵从的伦理原则。因为过度消耗自然资源显然不利于人类族群的发展和繁衍这一人类的自然价值,而某些人或国家对自然资源的垄断显然也不利于其他人实现其内在价值,这也就涉及所谓的“代际公平”和“代内公平”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本文虽然肯定了自然生态系统中的价值对于环境伦理的意义,但却并非简单地诉诸自然价值论所强调的人与自然的同质性和人类对内在价值所应有的尊重,而是诉诸自然系统所具有的总体的隐含价值。自然系统的自组织过程总是向着演化出具有更高理性的理性偏好目标发展,所以人类应当努力维护这种理性偏好发展的可持续性,而不是过度破坏自然生态系统使这种发展偏好难以为继。同时,由于自然系统本身的稳定性以及保证这种稳定性的物种多样性与繁荣是其本身固有的目的,那么人类的价值便属于自然系统的这种总体的隐含价值的组成部分,这种隐含价值并不完全浓缩在作为自然系统要素的人类身上,也不是自然系统各部分价值的总和,而是弥漫在整个自然生态系统之中。应当说,没有自然系统,有机体就不可能生存,人类也不可能存在与发展。自然系统整体比其任何组成个体更重要,因为它存在的时间更为持久。自然系统的完整和稳定有赖于对其组成个体的持续不断的选择,无论是哪一部分破坏了这一完整与稳定,自然系统都会将其排异掉,即便人类也是如此。因而,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与稳定是人类及一切生命体共同的利益所在,而人类作为自然系统中具有最高理性并且是唯一能够认识到这一隐含价值和共同利益的理性存在物,就对自然生态系统的完整性负有不可推卸的道德责任。
三
在论证了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人类行为适合道德约束之后,我们就自然进入了这种道德约束是什么的问题。通过上文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如果说支配人际关系的道德约束是从作为个体的人的内在价值层面和作为族群的人类的自然价值层面入手,以确保个人的生存与发展、人类种族的保存与繁衍的话,那么,我们就应当立足于整个自然系统的隐含价值层面,把能够确保自然系统本身的稳定性、完整性和演化发展的“理性偏好”的行为规则作为处理人与自然关系时善的评价标准。
对照这个标准,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被国际社会广泛接受的“可持续发展”理念,可以作为涉及人与自然关系的人类行为所遵循的道德准则。
“可持续发展”概念是由1972年的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和1992年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提出的。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出版的《我们共同的未来》将其定义为:可持续发展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从伦理学视角看,可持续发展的两个根本问题是和谐和公平问题。所谓和谐问题,是指人类应该对自然生态负有道德义务和应负有怎样的道德义务的问题;所谓公平问题,就是代内利益和代际利益的协调问题。这两个问题的实质是如何实现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的互利共生、协同进化和发展。
自然系统在向着演化出具有更高理性的理性偏好目标发展的过程中,最终产生了有强大的理性能力的人类。如前文所述,理性的发展使人类不仅能够认识到自身的根本利益和长远利益,而且能够借助社会文化进化来超越其作为生物物种的自然局限性,认识到自身利益与非人类生命体利益的相互依存性。这就决定了人类必然是自然生态系统中唯一能够承担生态道德义务的主体。[13]同时,由于人类违背生态规律而改变自然的活动是导致所有生命居住环境的生态危机、破坏自然生态系统完整和稳定的根本原因,所以人类的道德调节主要是对自身行为的自我调节。这样,人类就应当将可持续发展原则作为其承担生态道德义务的环境伦理标准和规则。复杂系统演化的趋极原理告诉我们:“复杂系统的演化总是趋向某个由它自身与环境共同决定的终极状态,该状态往往对应了一个‘自然极值’。”[14](P250)具体到人类自身而言,对资源和生态的滥用和破坏会减少人类社会这一开放系统所能利用的负熵的流入,不利于人类社会这一系统的熵值减少。这显然不利于人类社会的发展,有损于人类这一种族的自然价值,并最终会从根本上损害人类个体的内在价值。所以,无论是从内在价值还是从自然价值来看,坚持可持续发展的环境伦理准则都是有合理性基础的。
那么,可持续发展的发展阈值如何来确定?换句话说,人类合理、有限度的发展的“度”何在?根据开放性系统的稳定性原理,开放系统能够在一定范围内进行自我调节,保持和恢复系统原有的有序状态和功能结构,从而达到自我稳定。[15](P686)由此,人类发展的“限度”至少是可以通过科学的测量和计算来加以估计的,在尚未做出这种估算之前,我们可以提出两条相应的标准:第一,因人类发展而对自然生态的利用应尽可能限制在自然环境承载力和可自我恢复的范围之内;第二,倘若超出了这种承载力,或者因科学发展的局限无法确定是否超出了这种承载力,应采取预防措施以避免严重的或不可逆的损害发生。
那么,人类对自然的义务和责任如何与人类的价值和利益相权衡?这种生态伦理义务是否能与人类的目的相一致?在回答这一问题之前,我们应当首先明确所谓“人类的目的”究竟是什么。通过前文的分析可以发现,对于作为个体的人来说,其目的寓于内在价值中,即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对于作为种族的人类来说,其目的寓于自然价值中,即种族的保存和繁衍。从这两个角度来看,这种生态伦理义务与人类的目的是一致的。具体理由如下:
首先,前文曾述自然系统的拓扑结构是无尺度网络,它具有两个特性:增长和偏好连接。但正是由于这种偏好连接特性,使得无尺度网络上出现了集散节点的马太效应这一特点,即与那些几乎联结所有节点的集散节点相比,那些不重要的节点只拥有少量的联结。这就造成了无尺度网络分支对集散节点的依赖和无尺度网络在某些环节上的薄弱。假设在一个无尺度网络中移除一个节点及与其相关的连接,那么原网络中的其他点也可能受到影响:原本相连的两个节点可能不再相连,即使相连,从其中一处到另一处可能需要经过更多的路途。毫无疑问,人类作为整个自然系统的一部分,也是这个无尺度网络中某一节点上的分支,倘若人类所依存的自然系统的完整性遭受破坏,那么人类与整个自然生态系统的连通性就大大降低,甚至有可能由于某些关键的节点在人类尚未认识到其重要性时被破坏掉,而使得人类所在分支从自然系统网络中断裂。这种后果的出现显然违背了人类的根本利益和目的,所以从此意义上而言,生态伦理义务与人类的目的是一致的。
其次,感知控制论认为目的性系统通常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存在着系统所偏好的状态,即系统离开这种状态时总是倾向于返回这种基准状态;(2)存在着一种负反馈机制使系统能对抗干扰以达到这种状态;(3)存在着基准信息来决定这种基准状态的值。[16]自然生态系统作为目的性系统无疑也具备这三个条件。对于自然生态系统而言,其偏好的状态就是保持生态系统的稳定、多样、完整和向理性偏好的进化,它的一切行动都倾向于实现这个状态。这种完整性和稳定性的状态对于自然系统具有根本的价值,能实现这个目标的一切条件对自然系统都只有工具价值上的意义,甚至包括人类自身。当自然生态系统的变化偏离这个目标,如某些物种过分繁殖而打破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时,生态系统自身有一种力量淘汰这些物种的多余个体,甚至淘汰这个物种本身,从而恢复完整性的平衡。人类作为当前理性进化的最高产物,有取得自然资源并合理利用这些资源来进一步实现自然系统的隐含价值的自然权利,但同时人类也有维护整个自然系统的自然责任。[17]如果人类不履行这个自然责任,不能推进自然系统目标的完成,甚至成为实现自然系统隐含价值的阻碍,自然生态系统本身就会通过一种自然的力量来恢复系统平衡,自动放弃并排除阻碍其价值实现的因素,例如通过各种生态灾难、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和层出不穷的新的疾病等。这显然违背了人类的根本利益和目的,从而也证明了生态伦理义务与人类的目的是一致的。
当然,人类有维护整个自然系统的自然责任并不等同于不利用自然资源。正如前文所言,人类作为当前理性进化的最高产物,有取得自然资源并合理利用这些资源来进一步实现自然系统的隐含价值的自然权利,关键在于这种利用的合理性。在这一点上,生态伦理义务与人类的目的也是一致的。在笔者看来,人的生存利益的优先性是不容否认的,对于非人类生命体来说,人类首先对所有生命个体负有一种普遍的道德义务。因为人类所处的生态环境,本质上是由每一个生命主体的生存活动构成的,生命自身所具有的生存利益以及它对其他生命存在的作用,使得它直接拥有获得生态道德关心的资格。[18]然而,由于各物种本身在进化过程中存在着巨大差异,不同物种的自组织复杂程度、需求层次也都是有差别的,因而应在合理的基础上,根据不同生物在进化中所达到的复杂程度和其自身利益的大小予以区别对待,否则就会导致形式上的平等而实质上的不平等。因此,人类在利用其他生命个体来满足基本生存需要的时候,必须考虑不同生命体利益的重要程度和其心理复杂程度。这样,才可以在优先保证理性层级较高的生物的基本利益的前提下,借鉴动物权利论的“种际正义原则”的基本要求:一个动物的基本利益优先于另一动物的非基本利益,心理较为复杂的动物的利益优先于心理较为简单的动物的类似利益。这既是可持续发展的题中之意,也是人类的生态伦理义务,更符合人类的根本利益和目的。
综上,在借鉴现代系统论和控制论研究成果的基础上,我们论证了自组织系统理论在某种程度上具有作为环境伦理的本体论基础的合理性与可操作性,强调将整个自然系统看做是进化的自组织系统,可以更好地探寻自然系统的内在目的和价值。基于自组织系统的视角,西方自然价值论对价值所进行的工具价值和内在价值的二分应当被超越和扩展,需要将内在价值进一步扩展、区分为自然价值、族群价值和隐含价值三个层次。在工具价值与内在价值二分的基础上,内在价值中的自然价值、族群价值、隐含价值形成一个层层递进、依次依存的生态价值结构。因此,只有在肯定自然生态系统的本质价值和目的的前提下,才能更好地探讨环境伦理义务的可能性与必然性。
[1] 叶平:《当代西方环境伦理学研究的特点》,载《自然辩证法研究》,1999(8)。
[2] 沈小峰、吴彤、曾国屏:《自组织的哲学——一种新的自然观和科学观》,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3。
[3] H.哈肯:《信息与自组织》,成都,四川教育出版社,1988。
[4][7][8] 张华夏:《现代科学与伦理世界——道德哲学的探索与反思》,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0。
[5][6] 卡尔·波普尔:《客观知识——一个进化论的研究》,上海,上海译文出版社,1987。
[9][10][11] 霍尔姆斯·罗尔斯顿:《环境伦理学》,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0。
[12] 徐嵩龄:《环境伦理学研究论纲》,载《学术研究》,1999(4)。
[13][18] 佘正荣:《生命共同体:生态伦理学的基础范畴》,载《南京林业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1)。
[14] 颜泽贤:《复杂系统演化论》,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
[15] 刘超:《系统科学金融理论》,北京,科学出版社,2013。
[16][17] 张华夏、颜泽贤、范冬萍:《价值系统控制论——从感知控制到生态伦理》,载《广东社会科学》,2003(4)。
(责任编辑 李 理)
The Environment Ethics Based on the Theory of Self-organization
KOU Nan-nan,YAO Xin-zhong
(School of Philosophy,Renmin University of China,Beijing 100872)
On the one hand,the self-organizing process of natural system always aims to ensure its own stability as well as the diversity and prosperity of the stable species;on the other hand,it evolves towards “rational preference” with higher rationality.Based on theories of self-organizing system,we can go a step further on instrumental value and intrinsic value defined by axiologists,and divide internal value into natural value,ethnicity value and embedded value.Based on the intrinsic value and objectives of natural ecosystem,we can also make clear the probability and inevitability of environmental ethics obligations,the feasibility and rationality of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as environmental ethics rules,and the consistency between environmental ethics obligations and human goals.
self-organization;evolution;the natural system;environment ethics;sustainable development
寇楠楠: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博士研究生;姚新中:中国人民大学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北京10087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