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对进境动物产品贮藏后分销检疫的思考

2015-01-24王玉舜王冬鸣

中国动物检疫 2015年10期
关键词:进出境进境行政许可

王玉舜,蔡 乐,王冬鸣

(天津市北辰区养殖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北辰 300400 )

编者按: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对外贸易数量日益增多,进境动物产品的数量猛增,相关的检验、检疫、监管难度也随之加大。尤其是对进境冷藏后再销售的动物产品的检疫监管问题,已成为行业关注的热点。本文以此为切入点,探讨了我国进境动物产品贮藏后分销的监管问题,并提出相关建议,供大家探讨。

对进境动物产品贮藏后分销检疫的思考

王玉舜,蔡 乐,王冬鸣

(天津市北辰区养殖业发展服务中心,天津北辰 300400 )

针对进入冷库贮藏后再销售的进境动物产品及经过简单物理分割包装销售的进境动物产品,仓储企业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时,被告知因没有检疫权限,不予检疫出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重新检疫,又被告知检疫后的进境动物产品不再检疫。因此,应当完善我国进境动物产品全流程的监管,填补监管空白,作者提出相关的建议,供商榷。

进境动物产品;贮藏;分销;检疫

随着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断提高,受国内饮食消费结构、市场供求变化等诸多因素综合影响,市场对肉类产品需求旺盛,带动了肉类进口量连创新高,我国已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肉类生产、进口和消费大国[1]。随着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的进展,疫情传播、有害生物的入侵风险加大[2],进境动物产品检验、检疫、监管难度更为复杂,所面临的问题也随之增多。

1 基本现状

进境动植物产品经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疫合格后,一部分直接进入生产企业加工销售,另一部分则进入了冷库冷冻贮藏,少则数天,多则数月,有的甚至一年以上再行销售。在进境动物产品仓储后的销售环节中,部分企业直接销售,部分企业对其进行简单物理分割,重新包装销售。针对仓储后的销售行为,相关企业在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时,均被告知因没有检疫权限,不予受理,不予检疫出证;向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申报重新检疫时,又被告知检疫后的进境动物产品不再检疫。

2 检疫不予受理的依据

2.1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动植物检疫机关和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对进出境动植物、动植物产品的生产、加工、存放过程,实行检疫监督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海关对输入的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凭口岸动植物检疫机关在报关单上加盖的印章或者签发的《检疫放行通知单》、《检疫调离通知单》验放。运输、邮电部门凭单运递,运递期间国内其他检疫机关不再检疫。”

2.2 机构改革规定

《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和《国务院关于机构设置的通知》的规定:“农业部门负责食用农产品从种植养殖环节到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前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负责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和职责范围内的农药、肥料等其他农业投入品质量及使用的监督管理。食用农产品进入批发、零售市场或生产加工企业后,按食品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监督管理。农业部门负责畜禽屠宰环节和生鲜乳收购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两部门建立食品安全追溯机制,加强协调配合和工作衔接,形成监管合力。”

3 存在的问题

出证官方兽医对进境动物产品及进境动物产品加工后没有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权限,而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检疫过的进境动物产品不再检疫。

然而,仓储企业储藏进口动物产品所依据的《检疫调离通知单》复印件往往与货物存在证物不符现象,如果再上市销售的话,根本无检疫证明可附。这就在市场上出现了国产动物产品凭检疫证明销售,而进口的动物产品则无任何证明可附,故而出现上述仓储企业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进境动物产品的现象。

4 建议

进口动物产品贮藏后的监管出现空白,主要是因为相关法律制度在衔接上存在缺陷,法律体系不完备,监管职责不清,监管机制不完善。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首先,要遵循法治原则,适当修改、补充相关法律法规条文,明确规定对进境动物产品贮藏后分销应予以检疫,并确定检疫权归属问题。若检疫权为口岸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则以法律形式规定其对进境动物产品贮藏后分销应履行重新检疫的责任;若检疫权为国内官方兽医,则以法律形式明确国内官方兽医对贮藏后进境动物产品拥有检疫权限,进境动物产品凭《检疫调离通知单》进入仓储企业后,转由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管,并做好衔接工作,分销时行使检疫权利,出具相应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其次,可考虑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十五条规定“本法第十二条所列事项,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确需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重要设备、设施、产品、物品,需要按照技术标准、技术规范,通过检验、检测、检疫等方式进行审定的事项”。为弥补监管空白,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设定行政许可或临时性的行政许可,将贮藏后再行销售的进境动物产品检疫,纳入当地动物卫生机构监管,做好入出库的衔接工作。

Thinking over Quarantine of Distribution of the Stored Imported Animal Products

Wang Yushun,Cai Le,Wang Dongming
(Beichen Livestock Farming Development and Service Center,Tianjin 300400)

Considering the awkward fact that when the storage enterprises declared quarantine inspection for distribution of the refrigerated or simply physically cut and packed imported animal products,they were informed by the official veterinarians of the local animal health supervision institutions that they couldn't issue the Quarantine Certification fo r they had not been authorized to do so,and when the storage enterprises turned to the port Exit-Entry Quarantine and Inspection Bureau for quarantine inspection, they were told again that re-quarantine was not necessary,some related proposals were put forward to improve the management of the imported animal products and to fill the supervision blanks for consultation.

imported animal product;storage;distribution; quarantine

S851.33 文献识别码:C

1005-944X(2015)10-0085-02

[1]宋炜,陈明生,李党生.我国肉类进口形势浅析 [J].中国检验检疫,2012,29(7):13-14.

[2]秦贞奎.我国进出口动物及其产品的现状与展望[J].中国动物检疫,2007,24(6):38-39.

白雅娟)

猜你喜欢

进出境进境行政许可
规范行政许可重在“全面”
浅谈行政许可监督制度存在的问题及改进的几点建议
“互联网+监管”提升连云港口岸进境粮食规范化管理水平
“互联网+监管”提升连云港口岸进境粮食规范化管理水平
进出境轻纺消费品风险管理参数研究
【简政放权】国务院决定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
国务院出台措施严格控制新设行政许可
国家博物馆举办中国文物进出境管理六十年成果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