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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讲义(九)

2015-01-24陈向武

中国动物检疫 2015年12期
关键词:证人行政处罚执法人员

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讲义(九)

陈向武

(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山东青岛 266032)

编者按:党的十八大明确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对法治建设作出了重大部署。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是兽医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能,各级兽医部门历来重视动物卫生行政执法,执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由于动物卫生执法工作起步较晚,加之大多动物卫生行政执法人员没有接受过系统的法律知识教育,动物卫生法学理论知识欠缺,与依法行政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迫切需要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为此,本刊委托青岛东方动物卫生法学研究咨询中心编写了《动物卫生行政法学讲义》,供执法人员学习。

教材讲义连载

(续前)

动物卫生行政是我国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以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行使动物卫生行政权力必须遵循的程序法、以及动物卫生行政执法内容为研究对象,是指导动物卫生行政执法的理论依据。本文就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等内容与大家共同学习动物卫生行政法学理论知识。

11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程序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违反动物卫生行政法律规范的行政相对人实施行政处罚时所遵循的方式和步骤,包括简易程序、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

11.2. 一般程序

(续第十期)

11.2.2调查取证。动物卫生行政处罚的证据主要有书证、物证、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视听资料、鉴定结论、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

11.2.2.1调查。调查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执法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向案件的当事人、知情人或见证人了解案件真实情况的活动。一是对当事人进行询问。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实践中,当事人一般为违法行为人,办案人员可以通过询问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取得证据、查明案件事实。当事人也可以在陈述违法事实的同时进行辩解。当事人有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应当分别进行询问,以免串通或者相互影响。询问当事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内容包括: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人、被询问人,询问的主要内容包括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结果等。询问结束后应将《询问笔录》交由被询问人核对,对没有阅读能力的,应当向其宣读。被询问人提出补充或者更正的,应当允许。确认笔录无误,被询问人应当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被询问人拒绝签名或者盖章的,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情况。被询问人有书写能力并要求自己书写的,可允许其自行书写。《询问笔录》属于证据中的当事人的陈述,经查证属实,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二是对证人进行调查。证人是对案情有所了解的知情人和见证人。询问证人对查明案件事实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处案件之前,尽量地熟悉案情和有关材料,了解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理清需要调查的有关问题,拟定调查提纲。如果证人为多人时,应当分别进行询问。询问证人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包括被询问人的基本情况,询问的时间、地点,询问人和记录人等。《询问笔录》的主要内容为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经过和结果等。《询问笔录》制作完成后应当交由证人核实,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还应当向其宣读,证人认为笔录记载有遗漏和错误的,应当允许其进行更正和补充。经核对无误后,由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对证人进行调查制作的《询问笔录》属于证据中的证人证言,经查证属实之后,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需要说明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2]21号)的有关规定,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知情人或证人制作的《询问笔录》,除由被询问人核对签名外,执法人员必须在该《询问笔录》上签名,否则该《询问笔录》无证明力。

11.2.2.2取证。取证是指执法人员提取和索取物证、书证等证据材料的活动。一是收集物证。任何违法行为都必然会使客观因素发生变化,或多或少留下各种物质痕迹。如经营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者病死的动物产品、逃避检疫监督,涂改、伪造、买卖动物防疫证照,生产、经营和使用假劣兽药,等等。在这种情况下,执法人员只要能取得有关这方面的物证,就既能证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经过和结果的一部分或者全部,又可作为审查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真实性的重要手段。特别是在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中,有时物证的作用更为直接有效。二是提取书证。书证也是执法人员在办案中应当收集的一种重要证据。如涂改、伪造、买卖的动物检疫证明或标志等。提取书证时,要把握以下三点:第一,提取证据要及时,否则一些物证(如痕迹)就容易灭失,或者被违法行为人隐匿、毁弃;第二,提取证据要细致,不能放过每一个与案件有关的物品与痕迹。必要时,可以采取特殊的、专门的技术手段。如提取实物、拍照、录音、录像等;第三,提取证据手续要完备,需要出具清单的,应当一式两份,根据需要由执法人员、见证人或持有人签名盖章后,一份交持有人,一份归档备查;需要拍照、录像的,应当注意方法,使其能够客观反映案件的真实情况。

依照《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在收集证据时,可以采用抽样取证的方法。同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对就地保存的证据,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使用、销售、转移、损毁或者隐匿。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下列处理决定并告知当事人:对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有关部门检验或者鉴定;对依法应予没收的物品,依照法定程序处理;对依法应当由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为防止损害公共利益,需要销毁或者无害化处理的,依法进行处理;不需要继续登记保存的,解除登记保存。需要说明的是,采取证据登记保存后,并不要求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必须在七日内作出处罚决定。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对证据进行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应当有当事人在场。当事人不在场或拒绝到场的,执法人员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参加。对抽样取证或者登记保存的物品应当制作《抽样取证凭证》和《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登记保存物品时,就地保存可能妨害公共秩序、公共安全,或者存在其他不适宜就地保存情况的,可以异地保存。对异地保存的物品,动物卫生行政主体应妥善保管。

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为调查案件需要,有权要求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协助调查;有权依法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有权要求当事人提供相应的证据资料;对重要的书证,有权进行复制。执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物品或者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或者勘验检查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当事人拒不到场或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当在笔录中注明,并可以请在场的其他人员见证。对需要鉴定的专门性问题,交由法定鉴定部门进行鉴定;没有法定鉴定部门的,可以提交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鉴定。

11.2.3审查证据。执法人员对收集到的各种证据,必须经过认真、细致的审查判断,以确认其客观性、合法性、关联性。只有经审查属实的证据,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据审查要围绕收集的证据材料,首先审查取得的证据是否满足证据的形式要件;其次审查证据的实质内容,包括审查哪些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哪些证据证明当事人主体的适格性,哪些证据证明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目的、手段、情节、危害后果、违法所得等事实,以及是否具有从重、从轻或减轻情节;最后对所有证据材料进行综合审查,排除证据材料间的矛盾,确认证据的证明力。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结束后,认为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当制作《案件处理意见书》,报请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批。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应当由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

11.2.4事先告知。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负责人对《案件处理意见书》审批后,认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执法人员应当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送达当事人,告知拟给予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和依据,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书之日起三日内,进行陈述和申辩,符合听证条件的,告知行政相对人享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或者要求组织听证的,视为放弃陈述、申辩和听证权利。

对于在边远、水上和交通不便的地区按一般程序实施处罚时,执法人员可以采用通讯方式报请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负责人批准对调查结果及处理意见进行审查(报批记录必须存档备案),当事人可当场向执法人员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不提出陈述和申辩的,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但是,属于案情复杂或者有重大违法行为需要给予较重行政处罚的案件,不得采取通讯方式报请审查。

需要说明的是,事先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权利是动物卫生行政主体的法定义务,不履行该项义务,会导致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成立。

11.2.5决定处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进行审查,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审批表》报请动物卫生行政主体负责人审批,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但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不得因当事人的申辩而加重处罚:(1)认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2)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作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并制作《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3)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对立案后认为违法事实不成立的案件,无需制作决定书,但应当告知当事人;(4)违法行为已经构成犯罪的,制作《案件移送函》移送公安机关。

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应当在三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特殊情况下三个月内不能作出处理的,报经上一级动物卫生行政主体批准,可以延长至一年。但对于在行政处罚过程中采取查封、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案件,应当在查封、扣押期间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对专门性问题需要鉴定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期限内。

11.2.6送达。这里所称的送达仅指行政处罚决定的送达,是指动物卫生行政主体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交行政相对人的行政行为。《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才能产生法律效力。《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在七日内送达被处罚人,并由被处罚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不在的,可以交其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的负责人代收,并在送达回证上签名或者盖章。被处罚人或者代收人拒绝接收、签名、盖章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其所在单位的有关人员到场,说明情况,把《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其住处或者单位,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绝的事由、送达的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即视为送达。直接送达行政处罚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其他动物卫生行政处罚机关代为送达,也可以邮寄或公告送达。邮寄送达的,挂号回执上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公告送达的,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天,即视为送达。

[1] 陈向前. 动物防疫行政法学[M]. 呼和浩特:远方出版社,1999.

(责任编辑:白雅娟)

S85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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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944X(2015)12-0078-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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