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票市加强宠物犬规范管理
2015-01-23于宪彬辽宁省北票市五间房动物卫生监督所122100
于宪彬(辽宁省北票市五间房动物卫生监督所 122100)
北票市加强宠物犬规范管理
于宪彬(辽宁省北票市五间房动物卫生监督所 122100)
随着城市生活的富裕和社会的发展,把狗当玩物、作伙伴,已经成了不少人的时尚,走在大街小巷、公园时不时就能见到人牵着(或领着)狗一同散步的景象。宠物犬给人们带来愉悦的同时,也给人们带来诸多不便。首先,时有发生犬伤人事件,不但给伤者带来痛苦,由于注射狂犬疫苗也受经济损失。其次,宠物犬在公共场所随地便溺,在交通道路上乱跑乱窜,严重影响了城市环境卫生及交通安全。再次,宠物犬的叫声,扰乱了周围居住居民的正常生活,甚至造成人们的心理恐惧。居室条件下饲养宠物犬,由于空间狭小,人畜紧密接触,缺少饲养管理知识,免疫不完善等原因,使犬病有发展的趋势。为加强养犬管理,规范养犬行为,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北票市政府出台了 《北票市养犬管理实施办法》。
1 办法规定
养犬管理按区域划分为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和一般管理区域。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居民只准养小型观赏犬(犬高不能超过35cm),禁止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实行养犬登记制度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养犬人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登记,并按年度交纳养犬管理费,第一年500元,以后每年300元。在养犬一般管理区域内实行狂犬病强制免疫制度。禁止饲养未按规定登记、免疫的犬只。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携犬出户时间为:每日19时至次日7时(年审登记、就医或进行交易等必须携犬出户的情况除外)。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严禁在主要街路、公园、广场、旅游景点、公共绿地、公共健身等场所遛犬。在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内,禁止携犬进入各类公共场所。具体包括:机关、商场(店)、宾馆旅店(招待所、旅社)、饭店酒楼、歌舞厅、洗浴(按摩)、美容、网吧、学校(幼儿园)、医院(诊所,不含宠物医院)、博物馆、纪念馆、图书馆、影剧院、体育场馆、游乐场、火车站、汽车站、集贸市场(早市、夜市)等公共场所及其他标明犬只禁入标识的公共场所。
2 养犬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携犬出户应当挂犬牌、束犬链,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牵领或者陪伴牵领,并携带 《养犬登记证》; (2)携犬出户应当避让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 (3)携犬乘坐电梯或者上下楼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间并主动避让他人,并为犬只戴嘴套或者装入犬笼; (4)犬只在户外排泄的粪便,应当即时清除; (5)不得携犬乘坐除小型出租汽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 (6)饲养犬只不得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7)主动对所养犬只采取免疫、防疫措施; (8)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倒卖 《养犬登记证》,遗失的应当申请补发; (9)不得携带烈性犬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域,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进入养犬重点管理区域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 (10)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安全,发生犬只伤人的,应当立即将受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并先行支付医疗费用; (11)不得遗弃、虐待犬只; (12)犬只死亡的,不得随意丢弃,应当按照动物防疫相关规定,将犬只尸体送至居住地或单位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无害化处理;(13)单位饲养的特种犬只应圈养或拴养; (14)销售犬只应当在指定的场所内进行; (15)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办法还对不执行本规定的行为制定了详细罚则,本办法的实施对规范北票市养犬行为具有重要遵循,对保障公民身体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卫生和社会公共秩序具有重要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