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危机时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探析
2015-01-23唐山职业技术学院张晓琴
唐山职业技术学院 张晓琴
民间融资包括社会集资、民间票据、民间借贷、民间有价证券等形式。与国家规定的金融机构相比,这种民间融资方式一直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但在后危机时期,由于金融机构的不断调整,造成了局部信贷资金短缺的情况。而采用民间融资方式则可以有效改善这种局面,对国家金融体系经营业务不足进行弥补,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但民间融资是兼利弊于一体的金融方式,其优点是推动国民经济的发展、改善社会的就业状况以及积累民间财富;缺点是分割了金融机构的市场份额,造成国家税收流失。
一、后危机时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主要特征
(一)中小企业采用民间融资更具约束力与引导力 在后危机时期,民间融资比正规金融更具示范性。可以对受资方进行正确引导,若其不具备偿还能力,则无法入驻信贷市场。近年来,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规模不断增长。我国属于典型的“乡土社会”,拥有极强的血缘意识和家族意识,因此一般人在创业之初的融资渠道一般来源于亲朋好友或同事邻里。这与正规金融机构之间的纯粹市场交易不同,包含了较为复杂的人际关系和人情关系。这样,出资方和受资方之间的信任感和合作关系会更加牢靠,社会的约束力和履约意识也会更强。
(二)中小企业可通过民间融资方式来降低交易成本 资金的获取渠道和财务成本都包含在融资交易成本中。因此,中小企业在金融机构贷款时,不仅需要繁琐的手续,还需要比较长的审批时间。有些部门由于运作不规范,使得中小企业在获取资金时需要支付很多隐性费用。相对于正规金融机构繁琐的融资步骤,民间融资的操作流程更为简单,可以省去很多内部规则,只要没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并经双方一致认可即可。只有极少数的情况需要公证、抵押与担保,大部分情况下只需口头约定或简单签约便可进行民间融资,而且不需要抵押,审批快,非常符合后危机时期中小企业融资短、小、频的特征。如果受资方采用民间融资方式会更为简便,成本也会更低。此外,采用民间融资方式可以灵活调整各种金融要素,进一步降低交易成本。
(三)中小企业可通过民间融资方式来化解并锁定风险对整个社会而言,民间资本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促进了各中小企业与个人之间相互信任和相互依赖,促使出资方和受资方形成一个利益共同体。如果出资方限于亲朋好友,那么受资方在遇到经营困难时,出资方会延长还款期限,以帮助受资方走出困境。因此,在后危机时期采用民间融资的方式,能有效克服中小企业的资金困难、促进国民经济的快速复苏。
(四)民间融资中的地缘因素降低了中小企业的信息成本 一般而言,民间融资不需要担保或抵押,全凭道德约束,而且这种约束的威慑力往往比法律更强,违约者不仅会声誉扫地,同时,出资方可凭借条上诉,法院将以个人借贷的方式受理这类型案件,能进一步降低金融市场的风险。
二、后危机时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的影响分析
(一)民间融资的有利影响 首先,民间融资带动了后危机时期中小企业的发展,改善了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中小企业在抵押担保以及资信条件上均不能与大型企业抗衡,因此,其资金不足的问题多半只能依靠民间融资的方式来解决。在后危机时期,虽然社会经济得到了一定复苏,但其压力依旧不容小觑。而采取民间融资的方式则进一步优化了社会资金的配置,使资金的使用率得以提升,既发展了经济,又拓展了融资渠道。其次,民间融资对正规的金融机构进行了弥补,我国很多地区的中小企业都比较依赖民间融资(见图1)。民间融资在利率、贷款金额及范围上,均显示出明显的优势。
图1 以民间融资为主要渠道的地区分布
此外,民间融资的蓬勃发展为金融市场带来了一定压力,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银行服务水平的提升。为了积极应对这一形式,各商业银行纷纷采取措施,以提高自身筹集资金的能力,并积极开展业务创新、不断简化借贷手续。
(二)民间融资的不利影响 虽然在后危机时期民间融资对我国中小企业作出了较大贡献,促进了社会经济的复苏。但由于这种融资方式并不正规、交易比较隐蔽,因此极易造成非法融资,导致民间融资具有较大风险。首先,民间融资在一定程度上冲击了国家政策。由于对民间融资的约束和管理不够,使得部分资金流入金融机构不支持的行业,这样既阻碍了金融业的稳健发展,也不利于国家的宏观调控。因为民间融资的利率较高,在利率的促使下,人们可能将部分存款进行融资,致使存款转化成民间借贷资金,甚至引发违规高息揽储的情况。其次,民间融资容易导致非法经营,会对社会的稳定性造成不利影响。民间融资的高利率常常会吸引许多人参与,会导致资金链增长、资金量增大。有些企业欠缺风险意识,投资规模超出了自己的承受范围,在后危机时期,金融机构信贷紧缩,于是中小企业纷纷转向民间融资。如果此时资金链断裂,势必会对社会的稳定性造成影响。再次,经济主体缺乏自我保护意识,容易引发民间经济纠纷。由于信息的不对称,使得出资者无法有效监督资金。如果中小企业的经营环境恶化,可能会引发受资方的“道德风险”,不能如期归还资金,继而引起债务纠纷。
另外,由于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之间的界限并不明确,市场主体很难做出准确判断,极易将中小企业的民间融资与非法融资混为一谈。当前,我国法律规定,但凡绕开管制当局监管的民间融资活动均属于犯罪行为,被判定为“口袋罪”。这种类型的犯罪构造要件较低,即使资金不是用于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而是运用于公共事业或者基本消费,也不能扭转其非法地位。这种情况使民间融资极具法律风险,同时,也扼杀了经济社会的创造力。
三、后危机时期中小企业民间融资完善对策
(一)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应协调一致、多位一体 首先,国家应尽快出台民间融资专项法律。在法律中对民间融资的主体、权利和义务等进行明文规定,利用法律手段来引导和规范民间融资的发展。其次,对不同位阶的法律文件进行统一规范,以建立健全民间融资法律体系。同时还应重新解释或修订目前的《合同法》、《担保法》中的相关条款,以确保各项法律的协调性。对于中小企业内部融资,应制定具体的制度来界定非法集资与合法集资,并将原有的审批制度转变成为核准制度。应基于自主经营来考虑中小企业内部的资金拆借,并在法律上进行确认。
(二)中小企业应加快创新市场准入机制与退出机制 首先,对民间融资的市场准入机制进行确定,并采用综合性的方式来规范相关法律法规,使民间融资呈多元化、多层次化、市场化发展。为此,可适当借鉴其他国家放贷的方式,在民间融资市场中融入民事法律主体。相对降低金融机构的进入门槛,使一些“只贷不存”民间资本能有效进入。要根据实际情况对民间借贷组织的准入条件进行设置,在设定准入条件时,应对组织机构、管理制度、最低注册资本以及员工的任职条件进行考虑。并在相应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设定核准条件,以引导民间融资的规范性。其次,民间融资的市场退出机制应多层次化。如果民间融资退出市场,那么,破产机制应根据其具体类型来区分。如对于融资租赁、民间中介以及私募资金破产等,其法律规定应与正式的金融机构相适应;自然人或企业法人的破产规定应与《破产法》中的制度保持一致。另外,通过加强资金保障措施,能够降低金融风险系数。在法律方面,也应该保护由个人组成的民间金融组织相关权益,只要金融组织缴纳规定数额的费用,便可以严格执行法律规定。
(三)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借贷制度建设 目前,国内中小企业信用借贷制度已有一定规模,也能在企业资金方面做出重大贡献。同时,政府也需要明确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借贷制度的迫切性,把握重点、协调发展、规划全局,共同绘制制度建设的新构想,确保信用借贷制度的完善。在制度建设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方面:第一,政府与市场双管齐下,相互促进和补充,这一点中主要包含两层含义:其一,政府的支持,任何民营性质的企业想要获得更大程度的发展,都离不开各级政府财政上的帮助;其二,市场运作手段,虽然政府提供财政方面的支持,但并不能造成干扰,应该鼓励市场所独有的一套运作规律。第二,加强风险评估工作。信用贷款拥有极大的风险,容易引发金融危机,更需要引起重视。必须要加大资金走向追踪工作,清楚掌握每一笔借贷的用途和流向,确保资金流通的安全性。
加强中小企业信用借贷制度包含以下切实可行的方法:首先,需要银行做好记录工作,对每一笔借贷款项实现有据可查,监督管理部门也需要依法履行督查职责,增加借贷工作的透明度,可以对讲信誉的公司大力鼓励宣扬,也可以曝光违反相关规定的中小企业并且记录在册,最大限度实现借贷信息资源共享。其次,鼓励自信机构的推广,为方便自信机构的拓展性,就需要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提供传播平台,可以更方便快捷地实现资源共享。最后,需要明确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制度的核心工作是完善担保体系,以地方为基本单位,建立区域性质的担保部门,来达到覆盖全国范围的目的。
(四)完善中小企业民间集资的管理体系 完善中小企业民间集资的管理体系,就要求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加强管理部门的监管力度,制定新条例来约束集资活动。回顾我国的民间集资,便可以发现广泛存在民间集资的现象,但分布过于散乱,并未形成一定的规模,也就在资讯共享方面造成阻碍。因此,一方面,要求监管部门能够支持民间集资市场,通过资金投入、机构精简等方式加强管理体系建设;另一方面,也要求监管部门不在政策上约束民间集资的发展。在完善中小公司民间集资的管理体系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以下三个规则进行操作:平稳性、高效性和平等性。其中,最主要的是平稳性,一套平稳的管理体系是形成高效经济效益的有力保证,只有确保体系的平稳发展,才能够降低金融风险,持续维护金融系统的稳定。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步伐,金融市场面临全新的挑战,落后的管理方式存在诸多不足,已经无法满足多元化的市场需求,这就要在原有体制下做出相应调整,以求更好地适应金融市场。纵观金融市场一贯采取的管理手段,都是严格遵守谨慎规范的。主要原因是在金融方面履行小心管制,能够维持局部区域平稳发展,最终促进金融系统的全面发展。在具体的行动策略上,需要依照法律法规执行,国内现有的金融法规有《商业银行法》、《银行监管法》等。依照法律条例为整改原则,需要在管理内容和管理方式两个方面做出调整,来弥补存在的漏洞。在管理内容上调整重点,从市场进入资格审查、从事业务内容等方面的管理,转移到对民间机构资金的调用操作管理。而在新出现的金融机构进入市场的资格审查问题上,需要提供最大限度的支持。在管理方式上防微杜渐,意识到预测风险远比事故处理更重要,就需要及时捕捉信息,加强风险评估工作,必要时多管齐下,共同促进管理事项。最后,完善体系还包含提高就业人员的综合业务水平,树立危机意识,遇到金融危机时能及时做出正确专业的判断。
[1]赵旭:《从温州民间借贷风波引发对中小企业融资问题的思考》,《浙江金融》2012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