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再恨林浩森,他的权利也应捍卫
2015-01-21王石川
王石川
12月8日上午,备受公众关注的复旦大学投毒案二审在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5法庭公开审理。被指在饮水机内投放二甲基亚硝胺致室友黄洋死亡的林森浩,在庭上辩称其没有杀人动机,在投毒后对水进行了稀释。辩方律师指黄洋死亡为爆发性乙型肝病巧发致死,要求法庭重新鉴定黄洋死因。
林森浩一审时被判处死刑,就在一些人认定林森浩死罪难逃之际,事情仿佛起了变化。其实,二审最受关注的不是林森浩的变供,更不是他的道歉,而是“有专门知识的证人”出庭。在庭上,“有专门知识的证人”挥洒自如,做到了用证据说话,给人留下极深印象,似乎使投毒案充满变数。
说到“有专门知识的证人”,有时也叫专家证人,一般出现在民事案件中。不过,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刑诉法第192条明确规定:“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申请法庭通知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就鉴定人作出的鉴定意见提出意见。”换言之,无论公诉人还是辩护人都有权利请“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有专门知识的人”能发现案件中不为人知的漏洞,从而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有专门知识的人”,往往出手不凡。众所周知的案例是,美国辛普森杀妻案中,由于李昌钰等“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将警方的证据驳倒,致使案情发生大扭转。而此次林森浩的辩护人请到的“有专门知识的人”是法医胡志强,他同样有成功经验。胡志强曾为“常林峰杀妻案”改判提供了关键证据,致使案情出现了转折,常林锋无罪,并被当庭释放。
不管胡志强能否使复旦大学投毒案发生转折,“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都见证着法治进步,这也是新刑诉法一大亮点。刑事诉讼法被誉为“保障人权的小宪法”,新刑诉法更加注重人权保障,强化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监督意识。胡志强在庭上称,黄洋死亡原因是爆发性乙型病毒性肝炎致急性肝坏死,多器官衰竭死亡。他根据目前检测报告,认定黄洋中毒致死缺乏依据,是“不客观不科学的”。无论这些说法最终会不会被法庭认可,都说明身为“有专门知识的人”,法医胡志强起码是负责的,也是尽力的。
遗憾的是,无论胡志强还是林森浩的律师,在互联网上都被骂得狗血喷头,甚至有网友称,“那个为杀人犯狡辩的无良律师,我真的希望林森浩毒死的是你的家人!”也许这种激愤情绪出于对黄洋的同情,是他们表达自己对“正义”的理解,但在法治时代,哪怕林森浩十恶不赦,他也有权利请律师为自己辩护,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提供有利于自己的证据。这才是法治社会的基本正义。
有了“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复旦大学投毒案确实增添了不确定因素。认可法治精神的理性人,即便再愤恨林森浩,他的权利也应被捍卫。律师、“有专门知识的人”的出庭,如果能够使该案更禁得起推敲,岂不是好事?
(本文来源于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