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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现公民环境权应加强环境立法与环境教育

2015-01-21郭海鸿

2014年34期
关键词:公民权利道德

郭海鸿

人类生存、发展于宇宙之中,离不开清新、适宜的环境空间。健康的自然、社会环境,能够给人类带来莫大的福利与生活的享受,而污浊、混沌的生存空间,使人类自身利益遭受损失,甚至带来灾难性的毁灭。

时代在发展,人类文明也在不停的进步。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人类的需求水平随之提高,对公民个人权利的主张也日益彰显。环境的污染与破坏,对人类的生存与发展造成不良影响,公民的环境权利遭受损失。那么,什么是公民的环境权利?当今提倡生态文明建设的时代背景下,如何实现公民环境权等问题,引起每一位公民的广泛重视。

党的十八大报告更是对建设生态文明做出重要部署,对生态文明建设的意义和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做了总的要求。报告指出建设美丽中国,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义务与责任,也是每个公民拥有健康生活环境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公民环境权作为与民生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问题被逐步贯彻日程工作中。

一、公民环境权的内涵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提出一种人类生活理念:人人有在尊严和幸福的优良环境里享受自由、平等和适当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负有保护和改善这一代和将来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严责任。这是对人类发展经济的同时注重公民环境权利的呼吁。

党的十七大报告对人类新的文明型态——生态文明做了初步规定,提出公民环境权的概念,即公民拥有对清洁、良好、舒适环境的享有权,具体表现为有在良好的环境中生活与生产的权利。公民环境权是一种最基础、最重要的环境权利,其具体内容主要包括实质性权利与程序性权利。

实质性权利是指公民享有良好的生态环境与生存空间的权利,即公民享有在清洁、良好、舒适的生态环境中生存与发展的权利。实质性权利是公民环境权的基本性权利。人是自然界的产物,要依赖自然环境才能生存和发展,空气、阳光、水等自然环境要素的质量的高低将直接影响与制约人的健康状况与生活水平。实质性权利是公民得以生存与发展的前提和基础,主要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人身权、享受清洁空气的权利、欣赏美的事物的权利、采光权、通风权、清洁水权。

程序性权利是指公民享有通过法律程序和制度保障参与、维护自身合法环境的权利。具体包括环境参与权、环境知情权、环境请求权和环境损害赔偿权。环境参与权是指公民在环境保护领域能够有效的表达自己的意志,将自己的意志体现为国家公共政策,通过有效的平台和途径参与到公共生活中来,并被制度加以保障的权利;环境知情权是指社会成员依法享有获得、知悉环境信息的权利,它是知情权在环境保护领域里的具体体现,更是公民参与环境保护的前提条件、客观要求和基础环节;环境请求权是指公民在环境权利中有权要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环境损害赔偿权主要是指针对日常的、反复的活动所产生破坏维持人类健康与适宜生活的环境,客观上形成损害公民环境权利的事实,并给他人的财产利益与非财产利益造成损失时,公民有获得损害赔偿权利。

二、生态文明建设下实现公民环境权,应加强环境立法与环境教育工作

生活在当今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生态建设为一体时代背景下,作为享有清洁空气和良好环境,同时赋有义务与责任维护和建设人类适宜生存空间的公民,应该怎样做,才能实现公民环境权利?才能在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中贡献自己微薄之力?

人类社会是由个体组成,每个个体的活动都对他人乃至社会产生一定的结果,这种结果对他人的利益有好的影响也有不利的影响,而每位公民又均有权利拥有安全而清洁的生存和生活的环境,有权拥有洁净的空气,水和绿地,这就要求每个行为体均有义务对个人的行为负责任。

基于公民行为进行约束的手段,通常认为有两种:一种是道德手段,另一种是法律手段。在实现公民环境权事业的奋斗中,着重加强公民环境权的立法与教育宣传工作。

1、通过环境立法,切实保障实现环境权利

立法是一种科学,是社会资源与财富分配在分配领域的重要手段,是推动社会经济进步的重要杠杆,协调人与环境关系,保护环境,改善环境,保护与维持整个生态系统的平衡,在满足当代人需要的同时,又不对其满足后代人需要的能力造成损害,实现社会、经济、自环境的可持续发展。

环境立法对于整个环境法起着决定性的作用,不仅决定环境法的指导思想,也决定环境法的使用效能。

完善中国的环境立法,是一个势在必行的发展趋势。在环境立法中,以培养和提高公众的生态法律意识为切入点,广泛传播生态知识、法律知识,介绍生态法律规范以及实际适用生态法律规范,使人们形成有关生态保护的价值观,认识人与自然之间的相互影响、相互作用、相互制约关系,形成人与自然协调和谐发展的生态价值观;通过生态法律制度规定公民的生态环境权利与义务,明确与维护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目标的公民之间各种利益关系,为生态治理和建设过程中引发的矛盾和纠纷提供解决途径。

从公民权利出发,制定环境行为规范,努力将保护环境、合理利用与节约资源的意识和行动渗透到公民日常生活之中。倡导符合绿色文明的生活习惯、消费观念和环境价值观念,保护生态环境。通过有效而又明确的法律保障,实现公民环境权利。

2、加强环境教育的宣传工作

通过加强环境教育途径,呼吁每一个公民切实从自身做起,严格要求自己的行为,使个人在作为与不作为的思想行动中,逐步向人生真谛真善美的道德标准的要求迈进。

在环境道德意识的培养中,应注重环境教育的传播作用。环境教育是以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为核心而进行的一种教育活动。它是实现环境保护目标的一种教育,是证明环境价值和澄清概念的一种过程,是培养公民具有理解和评价人、文化以及其同环境之间的相互关系所必须的技能和态度的过程。通过生态伦理道德教育,唤起公民对自然的道德良知和生态良知,使公民以生态道德规范自觉约束人类自己的生活方式和生产方式。环境教育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对环境保护工作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通过环境教育提高全社会环保意识,促进公民对环境政策的关注、理解和支持,是全面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加快推进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关键环节和有效途径。在全社会普及环保意识和节能意识,倡导生态价值观、绿色消费观和道德观,形成人人关心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风尚,建立一个人与自然和谐发展的社会,充分实现公民基本的环境权利。

道德约束手段与法律规范手段之间既有区别也有联系。道德手段不具有强制性,是一种自我约束的道德准则,是公民在生活中所普遍公认的一种道德规范,通过道德约束,自觉遵守社会规则,起到一种内在的自我约束效果,以期保证社会有序、健康发展;法律手段具有强制性,通过明确的法律条文对公民的行为进行明确约束,触犯条文,就要受到严厉的惩罚,甚至付出终生的自由与生命代价。

生态文明建设下,实现公民环境权由应然权利上升为实然权利的努力中,应该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充分发挥道德手段和法律手段的规范作用,使法律与道德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社会建设、文化建设、以及生态文明建设中达到密切契合与高度统一。

行动创造美好未来,在实现公民环境权的努力過程中,加强对环境立法与环境教育工作的投入,通过环境立法和环境教育等行动,促使我国的公民环境权在理论上得到认可,同时促使公民环境权由应然权利层面向实然权利层面转化,切实实现公民环境权利。(作者单位: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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