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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罗素的两种逻辑原子:性质和关系

2015-01-21李高荣

关键词:谓词罗素原子

李高荣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解析罗素的两种逻辑原子:性质和关系

李高荣

(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湖北武汉,430072)

罗素认可的逻辑原子有三类:殊体、性质和关系,殊体的界定在罗素的体系中相对明确,而他关于性质和关系的学说却一直摇摆不定。他将性质和关系分别分为性质共相、性质共相的例子、关系共相、关系共相的例子。总体而言,他对性质和关系持有实在论的立场,只是在不同时期对这四类共相是否存在的问题他的立场稍有不同。通过澄清其关于性质和关系的学说,以明确他本人及学界在共相问题上的争议何在。

罗素;逻辑原子;殊体;性质;关系;亲知

罗素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开篇就说道:“我称我的学说为逻辑原子主义的原因是因为我希望作为在分析中的那种最后剩余物而达到的原子是逻辑原子而不是物理原子。它们中的一些将是我称为‘殊体’的东西——诸如小的颜色片或声音片这类的事物,短暂的事物——并且一些将是谓词或者关系等等。”[1](179)罗素常不加区别地使用谓词和性质(谓词是指称性质的词),因此其逻辑原子的外延即是殊体、性质和关系。殊体的界定在罗素的体系中相对明确,而他关于性质和关系的学说却一直存有争议,本文试图澄清其关于性质和关系的学说,以明确学界对此的争议何在。

一、性质

(一) 性质的界定及谓词的所指①

在罗素的理想语言中,语词与句子的一个区别在于,前者的意义是简单的,它们是简单符号,对它的理解只需要亲知它指称的对象;后者是复杂的,对它的理解依赖于对构成该命题的语词的理解(命题意义的构成原则)。罗素用来指称简单对象的语词除了他常说的逻辑专名外,还包括简单的谓词和动词。

正如他对殊体的界定那样,作为逻辑原子的性质和关系也是通过原子事实来定义的。从他对原子事实和殊体的界定来看,原子事实包含关系和关系项,每个原子命题是由逻辑专名和谓词(有时是形容词)或动词组成的复杂体,其中由简单的谓词或形容词表达的成分是性质,由简单的动词表达的是关系。罗素常将性质看作是一元关系,因而,原子事实可以笼统地说是由关系和关系项组成的。

总体而言,罗素对性质持有实在论的观点(尽管不是柏拉图意义上的极端实在论),但是性质与殊体并不具有相同种类的“实在”,属于不同的逻辑类型,其不同之处在于前者暗含一个形式或结构,我们不能用某个符号单独来指称它们。[2]

罗素对谓词和动词的所指的观点从《数学原则》到《逻辑原子主义哲学》经历了一个变化。在《数学原则》中,他一方面认为谓词和动词的所指和与之相应的抽象单称项(corresponding abstract singular terms)的指称是相同的,都是指称相应的名词概念,即抽象对象或共相,如“红色的”和“红色”均指称红色,“与……不同”(differ from)和“不同”(difference)均指称不同(difference)。但另一方面他又承认“这个是红色的”与“红色是一种颜色”表达了不同的命题,这意味着“红色的”与“红色”有不同的语义作用②,这就似乎产生了矛盾。同时,他关于谓词和动词指称相应的名词的观点无法合理地解释命题的统一性问题。我们可以将“A与B不同”分析成相应的“A、不同、B”的一个列表,但命题与列表是完全不同的两个东西,他在《数学原则》中对两者的区别的解释是,当这些词用作动词时具有实际关联对象的能力,这即形成了命题的统一性,使得命题与分析后的命题成分区别开来,但这种解释在面对假命题和假信念句的统一性时却面临着悖论。也就是说,在《数学原则》中罗素一方面承认两者的语义作用是有区别的,一方面又认为两者的指称是相同的,他没有合理地解释两者的区别。

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和《逻辑原子主义》中他对谓词和动词的所指采取了不同的解释。罗素反复强调理解一个谓词和动词不同于理解一个名字,两者所涉及的心理活动是不同的,对前者的理解更为复杂。理解一个名字你只需亲知这个名字所代表的那个殊体即可,这里不涉及命题的形式,对于任何特殊的“这个”你没必要知道“这个是红色的”。对谓词的理解也需要亲知。以“红色的”这个词为例。这个词代表一种特殊的颜色,对这个词的意义的理解只能通过看见红色的事物,其他的方式(如学习语言和查词典)都是没有帮助的。当然我们可以给“红色的”这个词下一个定义③,如“波长最长的颜色”,但是罗素认为这个定义丝毫没有给予“红色的”这个词任何意义。例如,当我们将“这个是红色的”这个命题替换成“这个是波长最长的颜色”的时候,我们得到了两个完全不同的命题。“红色的”这个物理定义并没有给出这个词的实际日常意义,它只是给出了一个真的摹状词,而罗素认为摹状词和逻辑专名是完全不同的东西。因此,对指称简单事物的简单谓词和动词只能通过亲知简单对象来理解(罗素的简单和亲知紧密联系着,不可亲知的就是复杂的,可亲知的即是罗素意义上的简单和不可分析,是可以命名的,尽管不是绝对简单)。

对殊体和谓词、关系这些简单物的理解除亲知这个共同之处外,不同之处在于对谓词和关系的理解涉及一个命题的形式,你必须知道它们出现于其中的原子命题的形式是什么。“当你理解了‘红色的’这个词的时候,这意味着你理解了具有‘x 是红色的’这个形式的诸命题。”(用逻辑符号表示即是Fx)[1](205)对关系的理解同样涉及对命题形式的理解,在理解包含“在……前面”这个关系的任何具体命题之前我们就已经理解了“x在y的前面” 这个形式(即xRy),无论我们在这样的关系命题是填入真正具体的项还是假定的项(变项),我们必须先理解这个形式。谓词和动词并非仅仅指称抽象名词,其意义不是一个概念(F-性,F-ness),而是一个形式。这里,罗素将逻辑形式融入到对性质和关系的理解中,而在《知识论》中他却将两者当作不同的亲知对象加以考察,他这样做是为了解释殊体和性质、关系的不同,以及想再次强调命题的统一性在于关系的关联力上[动词体现了关系的这种本质力量(essential nerve)]这个在《数学原则》中就坚持的观点。

与罗素对谓词和关系的指称的观点的变化相关的一个变化是:他认为一个谓词和关系只能作为一个谓词和关系出现,不能作为一个主词出现,当它们似乎作为一个主词出现时,这个短语就需要进一步阐述和解释,并且依据奥康剃刀原则(具体的应该是消除抽象原则),他否定了与动词相应的抽象名词的存在,抽象单称项可以被消除。这个原则主要用来消除抽象性质和对称传递关系(如相等),这些关系常被认为具有某个共同的性质,这个共同性质可以替换成与一个给定的项具有这个关系的一组项的全体成员④,罗素用这个方法消除了“长度”(length)。这实际上可以看作是将性质还原成关系的范例。

Sainsbury认为罗素主张抽象的性质名词可以还原成具有这个性质的全体成员的观点是没有正当理由的。罗素这种还原的观点似乎表明他认为包含抽象单称项的句子可以还原成包含动词的句子,每个包含一个抽象单称项的可理解的句子仅仅是不包含这些项的句子的一个记法变体(notational variant),但他本人并没有给出这种还原的任何具体的例子。[3]Sainsbury赞同罗素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和《逻辑原子主义》中对谓词指称的解释,即对谓词的理解包含一个逻辑形式,但他反对罗素认为谓词只可做谓词使用,没有相应于谓词的抽象单称项这个观点,他认同罗素此前在《数学原则》和《数学原理》中的观点,承认包含谓词和相应抽象单称项的两个句子确实表达了两个不同的命题,“红色的”和“红色”都是存在的,只是具有不同的语义作用,两者之间不可还原。而且确实存在着很多含有抽象单称项的句子,如“勇敢是一种美德”“红色是一种性质”等,这些句子不能翻译成不包含这些项的句子,这即是用来证明作为共相的性质是存在的“抽象指称论证”。

(二) 性质的存在问题

自罗素于1897年开始反对唯心主义以来,他对关系的外在性和实在性的立场一直都没有改变,但他对性质的实在性就没有这么确定。总体而言,他对性质是持有实在论的立场的,是一种温和的实在论。即,他不仅承认作为共相的性质和关系的存在(可以重复,在同一时间可以完整地且完全地出现在多个空间位置上,为不同的、从空间上说不连续的殊相或殊相组所例示),还承认作为殊相的性质和关系的存在(不可重复,在同一时间只能出现在一个空间位置上,一个对象所具有的任何性质不能为任何其他对象所具有),并且,前者不能独立于后者而单独存在,正是他对性质和关系的这种独特观点使其与极端实在论和特普论区别开来,前者只承认共相关系,后者只承认殊相关系。[4](130, 140)

罗素与传统哲学关于性质和关系的观点很大的不同在于,他认为我们可以在形式上向上还原关系,即,“我们可以将一元关系形式上还原成二元的,二元还原成三元的,将低于某个阶的所有关系还原成高于那个阶的所有关系。”[1](206)而传统哲学则认为只能向下还原,即,将二元关系还原成性质,性质还原成主体,最终得到一个唯一的大写的实在,即实体或绝对。他认为这种向下还原只在对称传递关系中成立,例如,二元关系可以还原成为谓词的相同(sameness of predicate),但在不对称关系中就不可以向下还原。以大于关系为例,“A大于B”并不在于A和B有一个共同的“大于”谓词,如果是这样那么B也必须大于A;也不在于它们有不同的谓词,如果A有一个不同于B的谓词,那么B也有一个不同于A的谓词,但这还是没有说明A与B之间到底具有一种什么样的关系。在这两种情形下,无论谓词是相同还是不同,都是一个对称关系,都不能等同于这个不对称关系。

正因为罗素持有这种向上还原的立场,似乎他否定了性质的存在,将性质还原成“特殊的相似性”(specific similarities)这种对称传递关系。以颜色为例,你先找到某个标准的红色的事物,然后将红色的诸事物定义成所有与这个标准的事物具有“颜色的相似性”(colour-likeness/colour-similarity)关系的所有事物,所有这些事物组成了一个类,这个类的全体成员具有“红色”这个谓词所有的形式逻辑性质。据此,“这个是红色的”这个主谓命题可以还原成这样一个命题“这个与那个具有相同的颜色”。这种将谓词形式上还原成关系的方式至少在逻辑上和经验上都没有什么可反驳的,也就是说,在形式论证的范围内,我们并不知道将一些项连接成一个类的东西到底是一个常见的谓词还是一个传递对称关系,很可能某些情形下的谓词确实是以这种方式产生的。而且,这也是贝克莱和休谟曾使用过的方法,只是他们自认为在对谓词的废除中是在消除“抽象观念”,而没有意识到是在将性质还原为关系罢了。[5](91)

罗素的上述观点很容易使人认为他是一个特普论者,但就在给出上述观点的同时他也表明了自己的立场,虽然上述还原也许是可能的,但他仍然认为性质是存在的,尽管他并没有完全决定性的理由,只能说是他的哲学假定。相比较而言,他在《知识论》中给出的论证就更加微不足道了。首先,主词和谓词在逻辑上是明显不同的;其次,如果只承认包含三个、四个、五个成分的复杂物而不承认包含两个成分的复杂物是很奇怪的,也是不便利的;再次,那些如“白色的”“疼的”等词正如关系需要关系项一样需要主词。因此,他假定存在着谓词,我们不能只将谓述看作是主词和谓词之间的一个二元关系,还应承认直接存在着谓词以产生这种谓述现象。[5](90)虽然罗素认为谓词的实在性比关系更可怀疑,但他仍然假定其存在,因为即使不存在谓词,我们关于谓词的说法也适用于具体的相似性——如果我们能成功地用具体的相似性来替代谓词的话。[5](92)

在《知识论》中,罗素集中批评了传统哲学对谓词的一个基本理论预设:一个谓词是它的主词的一个实际的构成成分。也就是说,一个指称个体的特殊主词实际上是诸谓词的某种聚集(collection of predicates),谓述现象只是从中挑出一个谓词,并且断定它属于这个聚集。对谓词的这种看法暗含在很多传统哲学思维中,如认为主谓命题是分析命题,以此为基础的一个更广泛被持有的信念是,殊体可以仅仅只由共相构成,这个信念反过来使得传统哲学家们从形而上学上对空间和时间十分厌恶,因为空间和时间增加了我们只用共相来说明殊体的难度。

罗素认为上述这个预设主要有两个错误的来源。其中之一是关于“事物”本性的一个错误观点。主谓形式在传统逻辑中之所以如此重要,主要是因为我们常以如下提问方式来从事哲学研究,即“这个是什么?”“那个是什么?”。对这类问题的回答常常是给出对这些事物的描述,如“这个”是圆的、硬的、黄的、好吃的等等,似乎这些性质的聚集才构成了事物的本性,因为除了对一个事物指派性质之外我们不能给出关于它的任何其他命题。这种观点即是传统形而上学错误的根源,并且由于与表层语法相符合而得到了强化。罗素认为只有通过学习一些符号语言(即数理逻辑语言)才能矫正由于日常语法而导致的这种根深蒂固的偏见。罗素将事物从实在的世界中清除出去了,认为事物是从相互关联的感觉材料而获得的一种复杂的推断,是感觉材料的类的序列,真正的殊相不是事物,而是单一的感觉材料。

那么我们是否可以对感觉材料问同样的问题,即,一个感觉材料是由它的谓词构成的吗?罗素在逻辑原子主义时期(1912—1918)持否定态度,他在那段时间肯定是承认个体的存在的,对个体、性质和关系持有实在论的个体支撑物理论。[4](164)按照这个理论,一个个体与其性质是不同的,个体的存在不以其性质的存在为前提,两者应该是分离的,但由于他的个体不是传统形而上学的实体,也不是我们日常所说的个体(日常对象和物理对象),而是转瞬即逝的感觉材料(即殊体),它们是诸如颜色、声音、气味、硬度、粗糙度等等的事物,或者是一些颜色、声音、气味等的片段,如我当下视野中的那个红色的点,因而感觉材料与其性质又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没有脱离性质的赤裸的作为支撑物的感觉材料本身。尽管他否认一般的性质共相构成了事物的本性(传统哲学的观点),但他的感觉材料实际上与性质共相的特殊例子紧密相关,也许正是由于这种联系以至于他在后来放弃了个体的支撑物理论,转向个体的束(bundle)理论,即认为所有个体都是由其所具有的各种各样的性质构成的,是“性质集”(a set of qualities)或“性质束”(a bound of qualities),一束性质依据共现(compresence)这种基本的、不可分析的关系结合在一起而形成了个体,殊体和专名从实在论中消失了,名字所指的对象是性质。

我打算舍弃通常称为“殊体”的东西,并满足于通常会被认作共相的某些语词,比如“红的”“蓝的”“硬的”和“软的”等等。我将指出,在句法的意义上,这些语词是名称。因此我并不是寻求取消名称,而是对‘名称’这个词给出一种不同寻常的扩展。[6]

另一个错误的来源是,传统逻辑认为“苏格拉底是有死的”与“所有的人都是有死的”都是简单的主谓命题,具有相同的命题形式,这个错误实际上是在逻辑论证的层面上强化了第一个错误。传统逻辑认为第二个命题也表达了一种谓述关系,可以改写成“人性蕴涵有死性”,这个命题之为真是因为有死性实际上是人性的一部分,这个命题是一个分析命题。在人性的基础上我们可以继续增加谓词,即增加内涵而减少外延,直到从“人性”缩小成“苏格拉底”,从而使得我们可以用这些谓词来定义苏格拉底,因此,第一个命题也是分析命题。

罗素在《知识论》中给出了对此分析的简短反驳:含有名字的命题形式上是根本不同于含有摹状词的命题的。在“所有的人都是有死的”这样一个普遍命题中,摹状词“所有的人”并没有告诉我们落入它之下的实际的诸殊体是什么,我们得到的是适用于这些实际的诸殊体的某个共相,对这个摹状词的认识只需要认识那个共相“人”而不用具体考察个别的人,因为我们可能并不知道这是某个特殊的人。但是在“苏格拉底是有死的”这个命题中,对“苏格拉底”这个专名的理解只需要亲知它所指称的那个对象,它就是一个被给予的“这个”,而不需要知道任何关于苏格拉底的命题(在《知识论》中他还认为我们能亲知苏格拉底,后来他的观点发生了改变)。因此,当苏格拉底作为专名出现在命题中时,任何关于他的性质的命题都是综合的,即,任何谓词都不是这个给定的殊体的组成部分。[5](94−95)

综上所述,罗素将性质区分为一般的性质和性质的特殊实例,他肯定了后者的存在,认为前者的存在性尽管没有关系那么确定,但至少也没有什么理论上的动机来否定作为谓词的共相的存在及对它们的亲知。如果说在《逻辑原子主义哲学》中罗素对共相性质的存在还不那么确定的话(可以还原成特殊的相似性关系),那么他对共相关系的存在及对其的亲知则是十分确定的,下面我们就来看看他对此的论证。

二、关系

(一) 关系的界定

关系是“像‘先于’出现在‘A先于B’中那样能出现在一个复杂物⑤中的一个存在物”[5](80),在一个给定的复杂体中以这样的方式实际出现的关系叫做“产生关系的关系”(relating relation)。只含有一个产生关系的关系的复合体叫做原子事实(只涉及一个命题),含有两个及以上的叫做分子事实(涉及多个命题)。既然所有的原子事实都只含有一个产生关系的关系,那么原子事实的分类依据的是它们包含的项的数量的不同,而不是产生关系的关系。关联两个项的关系叫做二元关系,相应的事实叫二元关系事实,以此类推,存在三元关系、四元关系、五元关系等,只包含一个项和一个谓词的事实叫做性质事实或一元关系事实,原子事实包含着由上述不同的关系组成的不同层级事实的整个无限分层。

罗素将关系和谓词一起称作共相,一个事实的所有成分要么是殊体要么是共相,并且至少包含一个共相。从前面关于性质的讨论我们看到,他对性质的存在性并没有关系那么确定,他认为肯定存在着关系,并且一定存在一些关系是通过直接给予的方式(即亲知)而被认知的。他以“先于”(preceding/before)关系为例,当我们被告诉说“闪电先于雷声”的时候,我们能理解这句话的意思,这就表明我们对“先于”这个词的理解不仅仅是通过一个描述而获得的,而是通过对时间顺序(time-sequence)的直接亲知而获得的,这时我们具有了一个包含着“先于”关系的直接经验。

即使我们承认存在着关于关系的知识,并且对关系的认识在于亲知,但亲知的对象到底是赤裸的关系本身还是可以从其推导出关系来的其他存在物仍然是有争议的,即,关系的存在性是通过对关系的亲知来论证的。如果亲知的对象是赤裸的关系本身,那么赤裸的抽象的关系就是存在的,如果对关系的认识是从对其他存在物的亲知推论出来的,那么关系则是派生的,不是实在的构成成分。罗素对关系的存在性立场是一贯的:肯定存在着一些关系,我们是通过亲知其赤裸的关系本身而认知它们的。

(二) 关系的存在及对其的亲知

我们明显拥有关于关系的知识,但这种知识是通过描述获得的还是通过亲知获得的呢?某些关系肯定是通过描述认识的,即,它们是一种与某种已知的东西有某种已知的关系的关系,但是否所有的关系都是通过描述认识的呢?罗素持有否定立场,他认为一定存在可以被亲知的赤裸抽象关系本身,这也即是对共相关系存在的承诺,他在《知识论》中是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论证的。

首先,他否认了对关系的理解是从对包含该关系在内的诸复合物的亲知而获得的。例如,为了理解“先于”(before)这个词,只亲知诸如“一个事物−先于−另一个事物”的诸复合物还是不够的。我们能亲知无数相继性(succession)的例子,却并不用意识到这些例子就是相继性的例子,也不用意识到这些例子具有某种对应于相继性的共同的、抽象的东西。因此,对一个复合物的亲知并不必然包含对这个复合物中的关系的亲知。他认为对一个复合物的亲知是比对关系的亲知更低的精神发展阶段,这再次证明了他在《亲知的知识和描述的知识》中的观点:对一个复合物的亲知并不必然包含对其成分的亲知。[7]

其次,他反驳了这样一个看似合理的立场:对关系的理解只需要我们亲知含有同一个关系的诸复合物之间的相似性即可,并不需要亲知赤裸的关系本身,他认为这种观点会导致恶性循环。再次以“先于”为例,假定含有这种关系的复合物的例子有“A-先于-B”、“C-先于-D”(A、B、C、D是不同的),我们称前者为a,后者为ɣ。根据上述观点,这个人能理解含有“先于”关系的句子,是因为他除亲知了a和ɣ外,还亲知了它们之间的某种相似性(resemblance),也即是说,他经验到了“a-相似-ɣ”(a-resembling-ɣ)这个复合物。使a和ɣ这两个二元复合物彼此相似却并不包含同一个“先于”关系的方式有三种:它们的第一个项相同,第二个项相同,或者它们的关系相同,由于前两者已经被排除在假设之外,那么它们的相似就在于具有一个相同的关系,这就从相似性推断出了同一个关系(identity of relation)。这时我们可以将出现在所有这些复合物中的同一个关系定义为这些复杂物的类。那么,复合物“C-先于-D”可被定义成“C和D是其项,并且与A-先于-B有相似性关系(relation-similarity)的复杂物”。这个定义是有问题的,首先,它不能区分出C-先于-D和D-先于-C。其次,上述定义中包含的“相似性关系”本身也是一个关系,对它的理解需要与“先于”关系进行同样的处理,这就又回到了原点。因此用这种方式来定义一般的关系(relations in general)是一种恶性循环。传统哲学中常用来消除关系的论证与这个方法类似,只是用共同的谓词(common predicate)代替了这里的复合物之间的相似性,这个共同的谓词能被感知到属于这些复合物,这种方法也会导致同样的恶性循环,因此想要仅仅只从关于复杂物的知识推演出我们关于关系的知识的这种尝试失败了。

在确定了对一个共相关系或者某个相应的同等抽象的存在物的亲知后,他还解决了如下两个问题:①对相反的一对关系的亲知是相同的吗?②对关系的这种抽象的亲知是否与关系关联着关系项这个观点相矛盾。

第一个问题以“先于”和“后于”为例,罗素认为它们之间的差异是纯语言学上的,即,对世界中的事实的描述并不必须同时使用到这两个词语,如果只存在一个语词,如“先于”,也能完全描述有关时间顺序的所有情形。因此,对于“先于”和“后于”,只存在一个亲知,从这一个亲知中推导出了这两个语词。它们的不同之处在于,当我们用语词来表达处于一个时间顺序中的两个事物时,通过连续地提及它们两个的名字,来表明名字的顺序与事物的顺序相同或者相反。当两者的顺序相同时,我们会用到“先于”,当不同的时候,我们会使用“后于”。

第二个问题联系着我们该如何区分诸如“A先于B”和“B先于A”的命题。由于我们可以很直接地区分两者,因此,有人认为在对抽象的“先于”关系的亲知中,一定存在某种对诸关系项的提及(reference to terms),罗素称之为“意义”(sense)或者“方向”(direction),罗素本人是反对这个观点的,他认为关系是中立的,是独立于关系项的。

依据上述观点,上述两个命题之有区别表明,一个关系,即使在它最抽象的形式中,其本质上具有某种“来−去”(from-and-to)特征,正如一辆货车前面有一个钩子(hook),后面有一个孔眼(eye)。钩子和孔眼这两个形象的比喻表明,关系的本性包含着某种总是在留意被抓取的事物的抓取机制,即关系迫切需要诸关系项。 这种观点被罗素认为是属于内在关系的立场的,终其一生,他都在反对这种立场,而始终坚持着某种外在关系的立场。尽管他也承认关系和关系项紧密相连,关系像钩子一样勾连着关系项,但不能因此就将他划入内在关系说,他反对的应该是古典唯心论那种依据关系的这个特性将关系还原成关系项的观点。因此,我们不要混淆他的外在关系立场(关系不能还原成关系项)和他对关系和关系项的关系的看法(两者紧密相连)。

既然罗素坚持外在关系立场,那么他是如何解释上述两个命题的不同的呢?在《知识论》中,他认为,首先,如果硬要使用比喻来描述关系的本性的话,关系的前后应该都是钩子,因为它的两端是对称的,这样才能使它可以在两个方向上同等行进。

其次,他认为虽然有些关系的本质似乎包含着从一个项到另一个项的方向性(时间关系和主被动关系即是这类例子),但是还有很多关系并没有这个特性,比如,左右、上下、大小就没有什么特别的“自然”方向(“natural”direction)。即使在含有方向性的关系命题中,这种方向顺序也只是通过表达关系命题的语词或符号引入的,是语言表达式上的不同,这种顺序并不在关系和关系项身上。

他反复申明关系是独立于关系的方向的,其本质并不是从一个项到另一个项(这也是他早在《数学原则》中就已持有的观点)。以“先于”和“后于”这对时间顺序为例,“x 先于 y”和“y 后于x”是同一个事实的两个不同的符号,并没有表达两个不同的事实;先于和后于也并不是两个不同的、相互蕴含的关系,因为当我们考虑实际情况而不考虑关系的语言表达式时,x之先于y和y之后于x之间并没有什么差异,它们只是对应于同一个时间顺序的两个不同的名字而已。那么关系的方向性与关系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呢?他在《知识论》中认为前者是后者的函项。

如果我们被给予了任何关系R,存在两个关系,两者都是R的函项,以至于,如果x和y是一个其产生关系的关系是R的二元复杂物中的项的话, 并且x与这个复杂物有其中之一个关系,那么y有另一个关系。……因此一个关系的一个意义来源于一个二元复杂物的诸项与这个复杂物具有的两个不同的关系。意义不是只在关系身上,也不只是在复杂物身上,而是在构成成分与复杂物的诸关系身上,这些关系构成了复杂物中的“位置”。但是这些关系本质上并没有将一个项放在另一个项的前面,好像关系是从一个项走到了另一个项;这仅仅似乎是实际情况是因为在说话或书写中语词顺序的那些误导人的暗示。[5](88)

据此,罗素认为先于和后于、大于和小于等等,都不是关系的名字,因为它们总是包含对关系的“方向”的指示。对于任何成对的相关的关系,只存在一种关于意义的中立关系,他认为“顺序”(sequence)这个词即是“先于”和“后于”这对关系的中立抽象关系,后两个是“顺序”这种关系的两个意义。依据他对关系和关系的意义所具有的这种关联的解释,他认为,“没有诸项而潜存着的关系表面上的这种不可能性部分是由于这样一个事实:我们关于关系的语词几乎全部都包含一个确定的意义,并且这个意义只能通过诸项得到解释。”[5](88)也就是说,他通过区分赤裸的抽象关系本身和关系的意义,摆脱了传统哲学的内在关系立场——关系可以还原为关系项,即使他承认关系似乎必须关联着关系项,上述引文中用关系的意义来解释独立于关系项而存在的关系的不可能性的观点是值得怀疑的,但他仍然承认存在着赤裸的抽象共相关系,在意义上是中立的,关系本身并不包含一个适当的意义,对这种纯粹关系的理解并不需要关系项。也就是说,对赤裸抽象的关系本身的亲知是理解关系命题的前提。当我们亲知了“x先于 y”和“x 后于 y”,并认为它们含有同一个关系的时候,我们一定正在亲知或者已经亲知了“顺序”关系本身,而对“顺序”的亲知是在一种抽象的意义上进行的。

刚才我们提到罗素对关系的总体立场是外在关系学说,这与他同时代的另一位英国哲学家布拉德雷的内在关系立场截然相反,并由此引发了一场关于关系学说的世纪大争论。总体上看,学界对这一争论研究大致分为两类,一类是综述性著作,着重分析宏观的思想发展背景和脉络,将这一问题置于思想史中来考察,对分析哲学的兴起与英国唯心主义的衰落进行整体的叙述,如希尔顿(P.Hylton)的《罗素,唯心主义,及分析哲学的登场》(1990),罗克莫尔(T.Rockmore)的《黑格尔,唯心主义和分析哲学》(2005);另一类是专题性著作,具体分析布拉德雷与罗素之间的有关争论,澄清两人在有关哲学问题上的立场,并对有关的争论进行评价,包括豪斯特曼(R.Horstmann)的《本体论与关系》(1984),坎德里氏(S.Candlish)的《罗素与布拉德雷之争及其对20世纪哲学的影响》(2007)。

除专著以外,还有一些论文也针对这一问题进行了阐述。在20世纪上半叶的学界讨论中,基本都是针对罗素和布拉德雷的各自观点展开分析,包括斯涛特(G.F.Stout),艾卫英(A.C Ewing)(1934)和丘奇(R.W.Church)等人,他们主要针对的是布拉德雷在《显象与实在》和《真理与实在论文集》中的观点展开,对其关系的论证进行反驳或支持;另一些论文集中探讨布拉德雷和罗素之间在关系上的分歧,如T.Sprigge的《罗素和布拉德雷论关系》(1979),Rolston的《布拉德雷论罗素和关系》等(1972)。此外,中国学者金岳霖20世纪30年代在清华学报发表的《内在关系和外在关系》(1990),也围绕这个主题进行了讨论。鉴于本文篇幅和主题的限制,对于罗素外在关系学说的争论就不做过多讨论,有兴趣者可从上述相关文献中一窥端倪。

注释:

① 表达一元关系或性质(诸如红色的、白色的、方的、圆的)的词叫做谓词(包括形容词),表达更高阶的关系的词一般是动词(一个单一的动词或一整个词组),两者是原子命题的组成成分,但罗素常将谓词与性质直接等同,常说谓词是可以被亲知的共相(参见《知识论》第一部分第八章),我们应该将这种情形下的谓词直接当作性质来理解。

② 弗雷格关于对象和概念的区分与此问题类似,在“这是一匹马”和“马这个概念不是一个概念”两个命题中,前一个“马”是一个概念,含有空位,需要填充,具有形成命题的关联力,后一个“马这个概念”是对“马”的提及,是一个对象,因而不是一个概念了,他用不同的所指来区分谓词和相应的名词的不同语义作用,但罗素在《论指称》中却坚决反对他的这种做法。关于弗雷格对象和概念的区分可参阅:李高荣,《弗雷格语言哲学中的两对概念论析》,《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3年第六期。

③ 罗素说我们不能分析“红色的”这个词,只能说定义这个词,因为“红色的”是一种简单物,而我们只能用分析来说复杂物,如事实和物理对象,在对物理对象的分析(即逻辑构造)的时候似乎是对它们的一种定义,只在这种意义上,分析与定义很接近。

④ 这个原则的应用在《我们关于外间世界的知识》中是这样表述的:当一组对象之间具有一种相似性的时候,我们常认为这种相似性是由于它们具有一种共同的性质,这时我们可以用这组相似的对象的全体成员来替代这个被假定的共同性质。参见B.Russell.Our Knowledge of the External World [M].London: George Allen & Unwin, 1952, p.51。

⑤ 一个复杂物指的是包含着构成成分可以分析的任何东西,在《知识论》中,罗素还没有严格区分开复合物(A之先于B)和复杂体(A先于B,即事实),他假定两者是相同的,两者之间存在一对一的联系。但当他用复合物来定义关系时,则是在事实这种复杂体的意义上来使用“复杂”这个词的。

[1] Russell B.The Philosophy of Logical Atomism [C]// Marsh R C, ed.Logic and Knowledge Essays 1901—1950.London: Allen & Unwin, 1956.

[2] Russell B.Logical Atomism [C]// Marsh R C, ed.Logic and Knowledge Essays 1901—1950.London: Allen & Unwin, 1956: 337.

[3] Sainsbury R M.Russell [M].London: Routledge and Kegan Paul, 1979: 22−24.

[4] 韩林合.分析的形而上学[M].北京: 商务印书馆, 2003.

[5] Russell B.Theory of Knowledge: The 1913 Manuscript [M].Eames E R and Blackwell K, ed.London and New York: Routledge, 1984.

[6] Russell B.An Inquiry into Meaning and Truth [M].London: Allen & Unwin, 1940: 94−95.

[7] Russell B.Knowledge by Acquaintance and Knowledge by Description [J].Proceedings of the Aristotelian Society (New Series), 1911(11): 108−128.

An analysis of Russell’s two kinds of logical atoms: quality and relation

LI Gaorong
(School of Marxism, Wuhan University, Wuhan 430072, China)

Three kinds of logical atoms are acknowledged by Russell: particulars, qualities and relations.The definition of particular in Russell’s system is relatively clear and fixed, but his standpoint on quality and relation is always vacillating.He divides quality and relation into four classes: universal quality, examples of universal quality, universal relation and examples of universal relation.Generally speaking, he holds the standpoint of realism when discussing the existence of quality and relation, but in different phases his view about the existence of the four universals is not always the same.The essay aims to clear up Russell’s doctrine of quality and relation in order to unveil the difference of the debates on the universal between Russell and other scholars.

Russell; logical atom; particular; quality; relation; acquaintance

B561.54

A

1672-3104(2015)02−0001−07

[编辑: 颜关明]

2014−04−19;

2015−02−05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青年项目“早期分析哲学中的形而上学思想比较研究”(14CZX040)

李高荣(1982−),女,湖北汉川人,哲学博士,武汉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主要研究方向:分析哲学,西方马克思主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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