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精神病”农妇胜诉的积极意义
2015-01-20魏文彪
魏文彪
曾因上访“被精神病”132天的河南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行政违法。日前,河南省高院对此案做出终审判决,认定公安机关将吴春霞送往河南省精神病院,没有相应的精神病司法医学鉴定,属违法。
因上访“被精神病”的农妇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尽管我国早已建立了行政诉讼法律制度,但是在具体司法实践当中,行政诉讼案件立案尚属不易,公民胜诉政府部门的案例就更少。从这个意义上说,因上访“被精神病”的农妇吴春霞胜诉周口市公安局,对于充分发挥行政诉讼法律制度的意义,切实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免遭公权力违法侵犯,具有积极的意义。
其实,此次河南省高院是对吴春霞状告周口市公安局一案作出终审判决,早在2013年5月6日,周口市中级法院一审即已判决吴春霞诉周口市公安局一案胜诉。而法院与公安同属政法机关,二者在工作中存在协作关系。在这种情形下,相关法院依然判决公民状告公安机关胜诉,无疑体现出“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依法办案原则与立场。这对于通过强化法律对于政府部门的制约,防范公权力不当行使侵犯公民权益,无疑具有积极意义。
另外,吴春霞是因为上访而“被精神病”的。而在现实当中,不少地方都一定程度地存在这种政府部门通过将公民强行送到精神病院“治疗”,以对上访公民进行打击报复的现象。而河南相关法院依法判决因上访“被精神病”的公民状告公安机关胜诉,无疑能对其他地方相关部门起到警示作用,从而有利于减少此类公民因上访而“被精神病”现象的发生,维护公民正常上访权利与其他公民权利。这无疑也是因上访“被精神病”的公民状告公安机关胜诉,所具有的积极意义之一。
需要看到的是,掌握公权力者为了维护自身利益,难免会有滥用公权力侵犯公民权益的冲动。而公权力属于一种威力巨大的权力,公权力一旦遭到滥用,很容易对公民权益造成严重损害。正因为如此,人们期待各个地方的法院能像河南相关法院这样,依法审理、判决行政诉讼案件,通过强化法律对于公权力行使的制约作用,使公民各项合法权益依法得到应有的维护,在更大程度上促进司法公正与社会正义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