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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表决权概念分析

2015-01-20柴慧婕

经济师 2014年12期
关键词:民事权利股东大会行使

●柴慧婕

股东表决权概念分析

●柴慧婕

随着世界经济的快速发展,现代公司的规模不断扩大,社会公众持股者越来越多,股权相对分散,单个股东的影响力微不足道,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公司投资者所有权和公司经营管理控制权高度分离,现代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不断扩大,董事会大多又被大股东所控制,所以大股东就操纵控制着公司的股东大会,股东大会成为了“大股东会”,中小股东很难给公司的决策和管理施加重大影响,中小股东通过参加股东大会行使表决权实现对公司控制权的积极性日益降低,股东民主的基础正在削弱。文章对股东表决权的内涵、股东表决权的性质以及股东表决权的功能进行了阐述。

股东表决权 内涵 性质功能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和创立者,在经济学意义上又是公司的所有者,股东出资构筑了公司的资本基础,其当然要在公司决策时体现自己的意志。股东大会是股东实现其意思的主要场所,而该意思的形成就是由股东在股东大会上就某项议案进行表决,通过表决权之行使,将其内心需要和愿望依照资本多数决原则上升为法律上的意思表示,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进而约束公司及其机关的过程。表决权作为现代公司股东一项重要的权利,是股东对公司监督管理权的一种,是实现股东收益性权利的前提,是其他各项权利实现的手段。它对股东实现监督控制公司经营者,实现股东收益性权利,保障公司的高效、健康运行都有着重要的作用。

一、股东表决权的内涵

股东表决权也称为股东议决权,关于其内涵,不同学者各有各的表达方法,有的学者认为“股东表决权系为股东对股东会决议事项的参与决议之权利,其是对股东会上的决议事项为否决或可决之意思表示,从而形成公司意思的权利”;①有的认为“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对股东大会之议案参与可否之意见,凭以决议而定公司意思之权利”;②还有学者主张“股东表决权就是股东议决权,是基于其享有的股东地位的股东们,就股东会议议案做出一定意思表示的权利”。③韩国学者李哲松认为,表决权就是指股东通过股东会,按照持有股份数量参加股东共同意思决定的权利。④可以看出,学者们是从不同的角度对股东表决权进行了表述,但都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内容,即股东表决权产生的基础是股东身份,行使的场所是股东大会,方法是对议案进行赞成或反对,从而最终形成公司意思。因此,股东表决权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身份而享有的在股东大会上对股东大会之议案表示同意或者反对的意思表示,以此参与公司意思之形成的权利。

二、股东表决权的性质

股东表决权是股东对公司监督管理权的一种,其性质是特殊的民事权利、固有权,共益权、单独股权。

1.股东表决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其一,表决权是一种民事权利。作为股东权的表决权同样属民事权利,即股东权是一种民事权利。民事权利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根据各自的意愿,在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范围内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是以实现某种利益的法律之力。⑤而表决权就是股东在法律规定和章程约定的情况下,参与股东大会进行赞成、反对或弃权的投票行为,以此来实现对公司的管理。而且,表决权可以适用民事权利的保护方式,当公司侵害其表决权时,股东可以提出撤销股东大会决议之诉;当第三人侵害其表决权时,股东可请求侵权人停止侵害和损害赔偿。⑥所以说表决权是一种民事权利。其二,之所以说表决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是因为其特殊在其权利客体上。表决权的客体是既有物质利益又有非物质利益的提案,因而其特殊性决定了表决权是一种特殊的民事权利。

2.表决权是一种共益权。按照股权内容的不同进行分类,股东权包括自益权和共益权。自益权是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共益权是基于自己的出资而享有的参与公司管理经营的权利。表决权是一种手段性权力,是为实现股东的收益权而管理监督公司的工具;同时表决权又是一种目的性权力,其行使就是要通过在股东大会上投票将其意思上升为公司之意思,是股东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一项手段,其形成了公司之意思,关系到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所以股东表决权具有显著的共益性。

3.股东表决权是一种固有权。以股东的各项权利能否由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为依据,股东权又可分为固有权和非固有权。固有权是公司法明确赋予股东的,非经股东同意,不得以任何形式对股东享有的该权利进行剥夺或者限制,共益权大多属于固有权。与其相对应的非固有权是指可以由大会决议或章程予以限制和排除的,自益权则多数属非固有权。但目前对于股东表决权是否为固有权利这个问题,学界有着不同看法:刘俊海教授认为,表决权是基于股东地位从股东权中涌流出的一种权能,因此表决权属于固有权。除非依据法律规定,其他任何情况下是不允许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或者限制的。⑦还有另一种观点认为,表决权不是一种固有权,特别股股东的表决权可以章程予以限制或者剥夺。⑧本文同意前者观点,股东表决权应定性为固有权利,即使是公司发行无表决权股,其也是在该股东同意的基础上认购的,非经股东同意,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不得随意剥夺股东表决权。

4.表决权是单独股东权。根据权利行使时股东需持有股份数量的不同,股东权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少数股东权是指股东所持有的股份必须达到一定的比例才可以行使的权利。单独股东权是指不论股东持有多少股份,都可行使的权利,即使股东仅持有一股份,也享有表决权。

三、股东表决权的功能

股东是公司的出资者和创立者,股东出资构筑了公司的资本基础,股东一旦将其财产投资于公司,该投资就成为公司法人财产权,但是股东换来了对公司的权利,即股东权。⑨纵观各国的规定,股东权利可以分为监督管理性权利、收益性权利和救济性权利。表决权是股东监督管理权的一种,在股东管理公司事务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更好的对公司经营管理者进行监督,有效地保护股东各项权利。尽管现代公司法在价值取向上存在对社会利益保护的多重性,但是全体股东的利益保护仍然是第一位的,其最有效的方法就是使股东因出资取得股东身份而享有对公司议案进行表决的权力。美国著名公司法专家Fischel和Easterbrook则认为:“如果说有限责任是公司法的最显著的特征的话,那么表决权则是第二特征。”⑩

首先,股东通过行使表决权可以增强其投资公司事务的积极性,实现公司盈利之目标。人们常说,没有无风险的投资。在公司中,股东虽然享有有限责任可以减少投资风险,但是其出资仍然存在风险。股东虽享有公司盈余分派请求权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但只能在公司盈利时才能够取得股息与红利,在公司破产清算后才能主张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当公司亏损时,股东的股本都可能收不回,更不用提获得股息和红利,所以股东承受的风险随时存在。而公司的债权人享有的债权本金和被雇的劳动者享有的工资、福利比较确定,其先于股东而受偿。所以公司经营的好坏直接关系着股东的收益权能否实现,监督管理权尤其是表决权是股东收益权利实现的手段,股东必须有对经营者及其他对公司的经营活动有实质影响的人施加控制的权利才能很好实现其收益。因此,赋予股东与其投资风险相当的对公司之影响力符合经济学投资与收益的理论。

其次,股东表决权之行使可以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治理,形成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制衡,从而保障股东权利的实现。股东取得股东权,是以丧失出资所有权为对价的,股东权中最重要的就是股东的收益权。现代公司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股东并不直接对公司进行管理,但是股东并不是就失去了对公司的控制,此时,股东需要寻求一种对公司各项事务及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的控制性工具,于是股东表决权应运而生。有人说,“如果把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公司比作高飞的风筝,那么表决权就是风筝的绳子。”(11)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上行使表决权来选举、更换董事、监事,可以变更公司章程,在资本多数决的原则下对股东大会之重要事项进行决议,实现股东对公司的治理,形成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和制衡,进而由股东表决权这一监督管理权来保障股东各项权利的实现。

第三,股东表决权形成公司意志,体现公司独立性特征。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其相对于股东个人需要形成自己的意志,公司该独立意志的形成就是通过股东在股东大会上表决权的行使,将自己的意志上升为公司之意志的,没有股东表决权这一媒介,公司意志无法形成。

其实,股东表决权的行使也会成为股东之间争夺公司控制权的工具,资本多数绝的表决权原则会使公司出现大股东滥权、关联交易、中小股东权益受侵害等不公平现象,这是不是意味着股东表决权的价值受到质疑了呢?本文认为,虽然股东表决权行使制度存在着缺陷和不足,但是没有股东表决权,股东大会只能是纸上谈兵,大会将无法形成决议。因此,只要由法律制定完善的股东表决权制度,使股东表决权的行使有程序性规定来保障,股东行使表决权才能够发挥其最大功能。

注释:

①柯芳枝.公司法论.三民书局,1991年版,第254页

②武忆舟.公司法论.三民书局,1993年版,第330页

③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 1997年版,第135页

④[韩]李哲松.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366页

⑤刘士国.民法总论.上海人民出版社,2001年第1版,第87页

⑥卞江生.论股份有限公司股东表决权.赵中孚主编.民商法理论研究(第1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年第1版,第155页

⑦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252页

⑧潘秀菊.公司法.元照出版社,2002年版,第209-210页

⑨徐强胜,王少禹.公司法原理精要与实务指南.人民法院出版社,2008年版,第9页

⑩Frank H.Easterbrook&Daniel R.Fischel, The Economic Structure of Corporate Law,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91.p63

(11)梁上上.论股东表决权——以公司控制权争夺为中心展开.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9页

[1]刘俊海.新公司法的制度创新:立法争点与解释难点.法律出版社, 2006

[2]赵旭东主编.公司法学.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3]赵旭东.新公司法制度设计.法律出版社,2005

[4][韩]李哲松著.韩国公司法.吴日焕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5]刘俊海.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权的保护.法律出版社,2004

[6]刘俊海.论股东的表决权.来源于百度搜索:http:/news.

xinhuanet.

com/legal/2007-09/18/content_7230136.htm.

(责编:若佳)

DF411.91

A

1004-4914(2014)12-090-02

柴慧婕,武汉大学法律硕士,河南警察学院法律系讲师,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河南郑州 45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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