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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乐表演过程中立美的实践性探索

2015-01-17李铭杜艳冰

艺术评鉴 2014年24期
关键词:音乐表演审美关系

李铭 杜艳冰

摘要:在音乐表演过程中,表演者不仅要有一定的审美意识,还要有一定的立美能力。因为立美是一个实践的过程,而审美是一个认识的过程。立美是在传递一种审美意识,审美是接受审美意识,立美是审美的依据,审美是立美的条件。本文主要阐述了在音乐表演过程中立美与审美的辩证关系、立美的重要作用以及在音乐表演过程中如何做到立美。

关键词:音乐表演 立美 审美 关系

立美与审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从哲学上讲立美是一个实践的过程,而审美是一个认识的过程。立美是在传递一种审美意识,审美是接受审美意识,立美是审美的依据,审美是立美的条件。正如美学家赵宋光先生在他的《论美育的功能》一文中谈到:立美是建立美的形式,是主体驾驭客体、创造客体,目的是通过主体审美意识的对象化向人类传送审美意识;审美是对于美的形式的愉悦感受,或对于丑的形式的抵制应答,目的是从精神产品中收取审美意识的传达。①由此可见,立美与审美的主体对象一个是音乐表演者,一个是音乐欣赏者。在这个过程中,音乐表演者在传递一种审美意识,而音乐欣赏者则是接受这种审美意识。音乐表演者作为一种立美主体,在实现立美这一活动中,不仅是一位传递者,还是一位创造者,它本身既要有一定的审美能力,准确、客观地反映出音乐作品本身所具有的节奏、和声以及旋律线条的流向发展变化,向观众展示作品一度创作中的审美意识,还要根据个人表演技巧和表演能力,并融入自身的文化艺术修养、审美能力和对作品的分析理解,对音乐作品进行二度创作,投入自己的情感,使无生命的乐谱通过表演者的表演变成有生命力和感染力的艺术形态。

一、音乐表演中的审美意识与立美之间的关系

音乐表演者要想传递一种美,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审美意识,才能去建立更高级的审美意识,而音乐表演者作为立美个体,其审美意识并不是凭空产生的,他是整个人类文明进步发展和人类审美意识在个体审美心理结构中的沉淀。赵宋光先生认为:“审美意识是人类所特有的一种精神现象,是人类在欣赏美创造美的活动中所形成的思想观念。”②在修海林、罗小平著的《音乐美学通论》中则认为:“立美主体的审美意识既与人类总体的审美意识有联系,亦与主体所处的特定时代、民族的群体意识密切相关。”③由此,立美主体的审美意识既存在共性又有个体上的差异。比如伟大的音乐家贝多芬因其所处的时期和他本身坎坷的人生经历以及他对音乐的不懈努力和狂热追求,才造就了他与众不同的一部部传世经典佳作。他的音乐语言无一不是他内心情感的独白,更是他作为立美本身所具有的审美意识,在此基础上他才能创作出犹如命运之神敲门声的《第五交响曲》,和那如同流淌的月色和静谧夜曲的《月光》。在我们演奏这些乐曲的时候如果体会不到作曲家的创作意图,就不能在演奏的过程中完美地呈现作品的风格特点,并把这种震慑人心的艺术之美传递给观众。另外,有很多学习音乐的同学,在学习和演奏乐曲时仅只是注意指法和弓法,有些认真的同学可能会严格按照节拍、音乐术语等演奏出作品的节奏、强弱等最基本的音乐要素,然而作品内涵、意境、情感、风格却考虑得很少。在声乐演唱上有句古语说得好:唱曲贵在唱情。由此可见歌唱情感的重要性,如果歌唱者本身缺乏审美意识,无论多么科学的声音,也会干巴巴的缺乏美感,没有感染力。

所以,作为一名音乐表演者,无论是声乐演员还是器乐演员在演奏作品之前,本身必须具备一定的审美意识,从创作主体的角度去分析,对作曲家的创作思维和规律进行研究,对其创作的动力源泉和灵感进行深刻剖析,才能揭示艺术本身的魅力,然而音乐表演者的这种审美意识必须进行后天的培养和训练。

二、在音乐表演过程中立美的实践性探索

(一)学会分析理解作品

在音乐表演过程中,要想建立一种美的形式,表演者本身要具备一定的审美意识,并在此基础上深刻地分析理解作品,包括作品的创作年代背景、作者的生活经历、性格以及作者本身的创作风格。另外,再对音乐作品的曲式结构进行分析,各乐句和乐段之间的关系,乐曲的旋律走向、和声织体、歌词含义等要素,表演者要对其融汇贯通,融入自己的内心情感,变成自己的音乐语言。这样观众在欣赏的过程中才不会觉得生涩刻板、拿腔捏调,而是从一个人内心流淌出来的具有情感和感染力的艺术作品,才会有一种美的享受,从而陶醉其中。

(二)表演者本身要具有一定的审美意识和创造美的能力

音乐表演者本身也要有一定的审美意识和创造美的能力。有很多音乐表演者对音乐缺乏一个科学的认知,不知道何为美的乐曲和声音,仅仅只是追逐流行或者刻意模仿,在创造美的过程中没有加入自己对音乐的理解和情感,所以这样的音乐不具有感染力,更不能称之为艺术作品,没有创新的作品,很难经受住观众和市场的考验。

(三)娴熟驾驭作品的专业技能

在音乐表演过程中要做到立美还必须具备娴熟驾驭作品的专业技能。专业技能是支撑音乐表演的基石。有很多音乐作品,作曲家在创作的时候为了追求艺术效果而设计了一些技巧上的表现手法,比如小提琴演奏中的跳弓、连顿弓、揉弦、换把等表现手法,声乐演唱中的音程大跳、花腔跳音等都需要很多的专业技巧,如果没有扎实的专业技能做支撑是无法很好地完成作品的。有些初学者太过于急于求成,所以不停地尝试难度较大的作品,因为基本功不够扎实,导致把作品演绎得支离破碎,严重影响了作品的完整性和艺术美感,同时也打击了表演者的自信心和积极性。因此,我们每一位音乐学习者都应该踏踏实实地练好专业技能,循序渐进,熟练掌握,通过不断地实践变成自己的东西,这样才能游刃有余、精细入微地创作出真正的艺术作品。

三、结语

在1981年发表的《论美育的功能》一文中,赵宋光先生首次使用了“立美”这一概念,认为立美就是“建立美的形式”。修海林、罗小平在《音乐美学通论》一书中也进一步提出:“立美的成果是审美的依据,审美的能力是立美的条件。在立美的创造中,贯穿着审美意識的作用,并获得审美的愉悦。在审美过程中,亦渗透着立美的影响。主体在美的形式的欣赏中,会不知不觉地按照美的规律构建自己,并逐步达到自觉与自由的境界。”立美与审美是相辅相成的,立美主体的审美意识也与主体所处的特定时代、民族、环境、立美自身的性格特点、心理结构、情感体验、文化修养等因素息息相关。在音乐表演过程中,立美是不可或缺的一项活动,是建立和创造一种美的形式,是音乐表演的关键。只有建立了美的形式才能传递和享受音乐艺术的真正魅力。因此在音乐表演过程中要学会分析理解作品,揣摩作曲家的创作意图、动机、音乐情感基调。其次表演者本身要具有一定的审美意识和创造美的能力。第三,在音乐表演过程中要做到立美还必须具备娴熟的驾驭作品的专业技能。

注释:

①赵宋光:《论美育的功能》,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美学研究室编:《美学》(第三期),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1年,第31页。

②赵宋光:《关于音乐美学的基础、对象、方法的几点思考》,《中国音乐学》,1991年,第4期,第68页。

③修海林,罗小平:《音乐美学通论》,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1999年,第363页。

参考文献:

[1]修金堂.音乐美学引论[J].哈尔滨:黑龙江教育出版社,1996.

[2]赵宋光.论美育的功能[A].中国社会科学院哲学研究所美学研究室编.美学(第三期)[C].上海:上海文艺出版社,1981.

[3]修海林,罗小平.音乐美学通论[M].上海:上海音乐出版社,2000.

[4]赵宋光.立美的现实意义——跟居其宏先生促膝恳谈[J].黄钟-武汉音乐学院学报,2009,(03).

作者简介:

[1]李铭,河南师范大学音乐与舞蹈学院帕瓦罗蒂艺术中心;

[2]杜艳冰,河南师范大学新联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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