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完善
2015-01-17王乔
作者简介:王乔(1992.7-),女,汉族,陕西西安市人,法律硕士(法学),西北政法大学法律硕士(法学)专业。
摘 要:网络司法拍卖揭开了我国民事执行措施新的篇章。与传统司法拍卖相比,网络司法拍卖具有溢价率高、流拍率低、成本低、透明程度高的优点。但作为新生事物的“司法网拍”仍然有许多不足之处,如法律规制的空白、网络技术的限制、对竞拍人权益的保护以及可适用网络拍卖的标的物范围有限等。在对司法拍卖的网络化模式建立和完善的过程中,我们应提出应对以上问题的措施,使网络司法拍卖不违初衷——公平、公正、合理、高效。
关键词:网络司法拍卖;争议;解决与完善
2012年夏季,对于司法界而言是一个不平凡的季度。浙江省北仓区和鄞州区法院与淘宝网合作举办的司法拍卖揭开了我国强制执行措施的新的一页。2012年6月27日,浙江省高院和淘宝网联合推出网络司法拍卖平台,首批在淘宝网平台公示的北仓区法院的宝马轿车和鄞州区法院的三菱轿车最终分别以33.09万元和6.7万元成交。溢价65.53%和34%。①这两场拍卖没有委托的拍卖机构参与,没有专业的拍卖师和受过培训的相关人员参与,使得司法拍卖更加透明化,得到了网友的一致好评,但同时,也被拍卖协会相关人员指明其违反相关法律。
网络司法拍卖是强制拍卖的一种,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将查封、扣押、冻结的被执行财产利用互联网,在网站上公开发布将要拍标的物品或者服务信息,通过竞争投标的方式将它出售给出价最高或者最低的投标者。其实质是以竞争价格为核心,通过互联网实施的价格谈判交易活动②。因此具有普遍强制拍卖具有的特征,即国家强制性、标的物的非自有性、目的的利他性。
一、我国现行法律有关司法拍卖的规定以及所引起的法律争议
新《民事诉讼法》中第247条规定如下:财产被查封、扣押后,执行员应当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间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逾期不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拍卖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适于拍卖或者当事人双方同意不进行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委托有关单位变卖或者自行变卖。国家禁止自由买卖的物品,交有关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收购。
根据此规定可以看出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查封、扣押财产的拍卖、变卖应遵循拍卖优先原则。所谓拍卖优先原则,是指在执行程序中执行法院应首先选择拍卖的方式进行变价,只有在法律有特别规定时,才采用其它变价方式。③由于拍卖比变卖的透明度高,因此新民诉法在修改时确定了拍卖优先原则。以最大程度保护债权人和被执行人的利益。这是有关我国司法拍卖的原则性规定。
我国还在《拍卖法》中规定,拍卖主体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有一百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注册资本;(2)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住所和章程;(3)具有可以从事拍卖业务的专业性拍卖师和其他经过相应培训的工作人员;(4)有符合本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拍卖业务规则;(5)符合国务院有关拍卖业发展的规定;(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这成为相关学者质疑网络司法拍卖行为涉嫌违法的重要法律依据。他们认为,淘宝网并不符合以上关于拍卖主体资格的条件,因此并不能成为拍卖主体。但拍卖法是用来规范商业拍卖行为的,而司法拍卖不同于商业拍卖,以这条法律规定为由质疑网络司法拍卖违法难免显得牵强。
除了民诉法的规定之外,我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规定(试行)》第46条也对拍卖做了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对查封、扣押的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变价时,应当委托拍卖机构进行拍卖。财产无法委托拍卖、不适于拍卖或当事人双方同意不需要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交有关单位变卖或自行组织变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3条,“人民法院拍卖被执行人财产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性拍卖机构进行并对拍卖机构的拍卖进行监督,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由此解释可以看出,法院可以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进行拍卖,也可以自行组织拍卖。法院在立法过程中就为法院自主进行拍卖预留了相应空间。
二、网络司法拍卖制度的完善
1、最高院在全国范围内建立起统一的网络司法拍卖网站,规定统一的司法拍卖规则以规范司法拍卖行为。地方则按统一规划、分级管理、自主操作的原则进行司法网拍。要想真正实現司法拍卖的网络化改革,就需要在法律上给予其支撑。因此,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应加快授权网络司法拍卖的立法进程,明确网络司法拍卖作为强制拍卖的一种方式,同时颁布相应的监管法规以规范全国的网络司法拍卖。④
2、明确法院在司法拍卖程序中的“附随义务”。司法拍卖上网后,法院应尽可能仔细审核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穷尽一切手段对标的物进行详查,确保标的物无权利瑕疵。⑤在拍卖完成后,做好相关资料公告、须知等,保证权利人权利的实现。此外,竞买人在拍卖过程中,或许会遇到木马病毒攻击、网络堵塞、瘫痪等情况,对此我国法律仍是空白,应明确法院在此情况下的解决措施。网络平台毕竟是虚拟平台,应尽全力保护竞拍人的权益不受损害。
3、将网络司法拍卖与传统拍卖充分结合。就国外主流拍卖模式来讲,“美国网络竞价率约占拍卖的25%,即每100名竞买人中,大约有25名竞买人来自网络竞价,其余75%仍来自现场竞价。”⑥在信息如此发达的美国也仅如此,再一,从实践来看,网络司法拍卖和传统司法拍卖各有利弊,采取这种相互结合的模式有利于取长补短,更好地进行司法拍卖。
4、对于网络司法拍卖中对标的物的估价,应该委托相关权威估价机构进行估价,以避免法院对被执行人的利益的损害。在网络司法拍卖中,淘宝仅是提供网络平台以供使用,法院才是拍卖的唯一合法主体,因此估价不应由法院相关部门进行。
目前,网络司法拍卖仍处于一个探索的阶段,很多细节上的问题不可避免的存在着,不能用过于苛刻的眼光看待这个新生事物。正如哲学中所说,任何事物都处于产生、发展、消亡的进程中。而网络司法拍卖才刚刚起步,随着网购的发展,网络司法拍卖为我们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契机,我们不应该急切的否认它,正确的做法应该是规制其,使其按着我们的思路和我们的设计向着有益的方向发展。
结语:通过对本文的写作与修改,通过查阅大量与此相关的资料,使自己对此问题的认识更加深刻和全面。但自己知道本文还有许多不足之处,希望老师给与批评和指正。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注解:
① 冯娇雯,《网络司法拍卖刍议》,载《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2卷第5期
② 徐睿,《我国法院强制拍卖网络化探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③ 江必新,《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
④ 徐睿,《我国法院强制拍卖网络化探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⑤ 黄阳明,《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思考》,载《现代营销·学院版》,2013年8月版
⑥ 刘双州,《司法拍卖不宜采用纯网络形式》,载《广西拍卖通讯》,2012年第5期
参考文献:
[1] 冯娇雯,《网络司法拍卖刍议》,载《宝鸡文理学院学报(社会科学版)》,第32卷第5期
[2] 徐睿,《我国法院强制拍卖网络化探究》,华东政法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2年
[3] 廖洪城,《对浙江法院试水网络拍卖的几点看法》,载《中国审判新闻月刊》,2012年9月5日出版,总第79期
[4] 黄阳明,《司法网络拍卖的法律思考》,载《现代营销·学院版》,2013年8月版
[5] 江必新,《新民事诉讼法专题讲座》,法律出版社,2012年出版
[6] 刘双州,《司法拍卖不宜采用纯网络形式》,载《广西拍卖通讯》,2012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