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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

2015-01-17张宏丽

2015年21期
关键词:国际法学者观点

张宏丽

摘 要:个人在国际法上是否具有主体地位这个问题一直是国际法上的热点问题,而各国的国际法学者存在着各种不同的学说,主要可以概括为三种:完全肯定说;部分肯定说和否定说。笔者经过一段时间的研究和学习,认为部分肯定说即认为个人属于国际法上的主体,但不是完全的国际法主体这一学说是符合目前的国际法发展趋势的。研究这一问题对于个人在国际法上发挥作用有着重要的意义。同时,本文在深入研究国内外的相关资料,结合当今国际法的相关学说和发展趋势,最终提出结论:个人目前是国际法上的部分主体,并在将来会逐步发展成为国际法上的完全主体。

关键词:国际法;主体地位

一、概述

国际法在传统的观点上被认为是调整国家与国家之间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依据此定义,国家是国际法的主体。但政府间国际组织和正在争取解放的民族也是国际法的主体。这就说明国际法的主体并不是一成不变的,法律必须适应相应的社会生活,国际法也不例外。

要讨论个人是否为国际法上的主体这一问题,就必须先明确国际法上主体的涵义。王铁崖先生认为:“国际法主体是指独立参加国际关系并直接享受权利、义务并能独立求偿者。”《奥本海国际法》中认为:“国家将人格者视为是直接被赋予国际权利和义务的,且在这个限度内成为国际法的主体。”尽管这两种观点存在一定的冲突,但可以总结出一个较为合理的国际法主体的定义:国际法的主体是指享有国际法上的实体性与程序性权利,承担义务及责任的相应实体。

二、个人在国际法主体地位上的相关观点及评价

在目前的国际法学界,各个国家及相关学者对于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问题有着不同的观点和看法,经过总结可以分为四种:

(一)个人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法国法学家狄骥支持这种观点。在他的观点中,个人是唯一的法律主体。法律是通过调整个人行为来实现其目的的。在国际法中,国际条约调整各国国内公民的行为,从而实现国际法的目的。所以,国家不是法的主体,个人才是包括国际法在内的法的主体。③

这种观点看似正确,但不符合国际社会的客观现实,这一观点从根本上忽略了个人和国家的联系和区别。个人和国家都是法律的主体,国家的行为不等于个人的行为。个人与国家之间是部分与整体的关系,二者是有很大区别的。这种观点过于注重法律哲学和理论,否定了国家主权,脱离了国际社会实践,虽然在个人权利保护方面有着独到的见解,但仍旧不是国际法的主流学说,影响力不大。

(二)个人是国际法的非唯一主体

这一观点得到了许多著名的欧美国际法学者的支持,汉斯·凯尔森在其《国际法原理》中认为:“个人是通过国内法主体通常方式以外的方式作为国际法主体的。”④其他一些著名的国际法学者如法国的卢梭、瑞士的古海根、美国的杰塞普等都认为个人同国家一样,都具有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

国内支持这一观点的学者认为,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正如法人在国内民法中的主体地位相同。我们不会因为法人不能进行婚姻,收养,就否认法人在民法中的主体地位。同理,我们也不能因为个人不能订立国际条约就否认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从国际社会的实践来看,国家已不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人权及其他活动使得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不断提高,个人已经成为国际法的完全主体。

(三)個人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

这一观点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得到了很多学者的支持,特别是一些国际法一元论的支持者。英国国际法学家劳特派特认为:“国际法国际法最终调整的是个人的权利义务,只有承认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才能保证国际法的有效实施。”国际法经典著作《奥本海国际法》第9版也改变了之前的观点认为个人可以作为国际法的主体。

根据当前的国际法实践,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有明显的改善,但并没有彻底成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在当今的国际社会中,不承认个人的主体地位和完全承认个人的主体地位都是存在问题的。而劳特派特的一个比喻可以形象的就是这一问题:他把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地位比作未成年人在国内法中的地位。未成年人在国内有权利能力,却没有行为能力,他们的权力由他们的监护人行使。个人在国际法中就相当于未成年人在国内法中一样,个人在国际法上也享有权利,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个人无法直接行使,而由个人的代表国家来行使。未成年人会成长为成年人,个人也终会成长为完全的国际法主体。

(四)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

这种观点是传统国际法的主流观点。针对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有学者认为个人是国际法的客体,还有一部分学者在相关著作中没有涉及个人的地位。意大利国际法学者安切洛蒂,认为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仅仅是国内法的主体,因为国际法和国内法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法律体系。

该观点虽然得到一些学者的支持,但不可否认的是近年来个人在国际法,特别是在国际人权法和国际刑法等方面所体现的重要地位。从个人目前在国际上的实践情况来看,个人已具有部分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国际法经典著作《奥本海国际法》在最新的第九版也认为:国家可以授予个人国际权利,使其成为国际法的部分主体。而且,从国际法主体范围的发展情况来看,认为国家是唯一的国际法主体的这种观点已经不能令人接受了。所以,个人不是国际法主体的这一观点是不符合当今国际法的发展趋势的。

三、个人成为国际法主体的原因及意义

承认个人在国际法上的主体地位,有利于保护我国人民的合法权益,特别是对日索赔问题。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作为战败国和侵略战争发起国的日本理应对我国进行战争赔偿。但是,在日本无条件投降后中日双方签订的《中日联合声明》中,我国明确的放弃了日本侵华战争的战争赔款。但个人能否单独对日本索赔的问题却一直存在争议。在2005年3月18日,日本东京高等法院在二审判决中,驳回了我国抗日战争受害者对日的索赔请求。法院在判决中没有否认战争中的罪行,但却以个人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不具有诉权为由驳回了起诉。之后,日本最高法院以同样的理由,驳回中国慰安妇、受害劳工、细菌战受害者等共5起案件的诉讼请求。这意味着,我国的抗日战争受害者很难在日方改变个人国际法地位观点之前,通过司法方式对日寻求救济。这表明在当前的国际社会中,由于个人的国际法主体地位没有得到全部国家的认可,使得个人的一些权益无法得到国际法的有效保护。

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后,在联合国的主持下先后举行了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首次在根据国际法规对发动战争和在战争中进行残酷行为的罪犯进行制裁,同时也是首次在国际法上直接追究个人的责任。纽伦堡审判和东京审判的事实说明,违反国际法应当受到制裁的主体,是实际操控国家的少数个人。只有直接的制裁这些犯有国际罪行的个人才能使国际法的作用得以实施,切实地维护世界的和平与稳定。

四、结论

综上所述,个人已经在一些方面具有了完全的国际法主体地位,在国际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根据当前国际法实践,个人只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个人在国际法中的影响还很有限。但是不可否认的是,随着国际法和国际社会的不断发展,个人所起的作用也在不断加大,个人已成为国际法主体中不可分割的重要部分。国际法的法学理论也表明,国际法同其他法律一样,其实质关注的也是个人的利益,个人成为国际法的完全主体是与国际法发展的目的相一致的。所以,本文认为,目前个人只是国际法的部分主体,但在不久的将来,个人必将成为同国家一样,成为国际法的完全主体。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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