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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公车”管理以及对现代的启示

2015-01-17高娜

2015年21期
关键词:公车借鉴

作者简介:高娜(1991-),女,山东滨州人,辽宁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 要:《唐律疏议》在《职制律》、《杂律》中对于官员乘坐车马船只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在对唐律中的有关内容进行梳理以后,结合现代社会有关公车管理的规定进行相关的对比总结,为现代公车管理提供有益的借鉴。

关键词:唐律疏议;车马船只管理;借鉴

作为中国古代法律集大成者的《唐律疏议》在其《职制律》、《杂律》中对官员乘坐车马船只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这既是对历代王朝关于此项规定的继承总结又是对于官员自身行为的一种制约,同时用法律保障了国家制度的稳定性、打击了官员犯罪,起到了维护社会稳定的效果。对于题目所说的“公车”是取现代含义中政府公务用车,本文中所指的“公车”是广泛意义上的一种,是指《唐律疏议》中所指的官员办理公务外出乘坐的官府提供的车马船只。

我国的公务用车很早就存在了,古代的“公车”又被称为“兵车”、“官车”。最早见诸于文学作品中的“公车”是《诗·鲁颂·閟宫》,春秋时期对于官员乘坐公车已有了基本的规定。

真正意义上的公车管理规定是西汉景帝中元六年(公元前145年)颁布中国有记载的历史最早也最成型的官车使用规定:一、不同官员驾车马匹数量有差,马匹越多官爵越高。二、公车的装饰体现等级差别,即车厢两旁用以遮蔽尘土的屏障,官品六百石以上至千石的可以将左车漆成红色,两千石以上的可以将两车都漆成红色,而对于车辆上避雨遮阳的车盖。平民乘车只许用青布盖,官吏两百石以下用白布盖,三百石以上用皂布盖,千石以上方可用皂缯覆盖。于是车盖,连同冠服合称“冠盖”,也成了仕宦的代称。我们所说的“冠盖云集”与现在众多官员要开会将车子停在一块的感觉差不多。[1]这种规定从一定意义上说关于公车管理法律文件,但也只是对于公车的装饰用法进行了一系列的规定。历史上对于这种公车管理的规定,从传世文献上来看,一般都规定在《舆服志》里面。《后汉书·舆服志》里面就有详细的记载:玉辂、乘舆、金根、安车、立车、耕车、戎车、猎车、軿车、青盖车、缘车、皂盖车、夫人安车、大驾、法驾、小驾、轻车、大使车、小使车、载车、道从车、车马饰。这十几种车辆,之后又規定了什么官职在什么时候使用什么车。[2]规定的很具体,对比汉景帝时期的诏书,《舆服志》规定的更加具体,同时列举的车辆也更加详细,这可能与经济的发展有关。

两汉时期的这种规定在魏晋南北朝没有多少改变,依然是对于车马乘坐级别装饰的礼制规定。到了唐朝,《唐律疏议》的出现对于这种局面有了突破性的改变,《唐律疏议》在《职制律》第106条有关舆服的规定:诸主司私借乘舆服御物,若借人及借之者,徒一年。在司服用者,各减一等。[3]此条对于舆服之物必须在官吏之中,如果出借的话就要受到惩处。也有学者认为此条是属于官吏犯罪的规定。这一条的重点是对于出借的惩罚,适用徒刑,很严重的处罚。其次是在127条:诸增乘驿马者,一匹徒一年,一匹加一等。疏议曰:依公式令:给驿:职事三品以上若王,四匹;四品及国公以上,三匹;五品及爵以上,二匹;散官、前官各遞减职事官一匹,余官爵及无品人,各一匹。[4]这条规定对于上文说的官员犯罪来说已经不足以说明单纯的犯罪,这是一种超越规定的犯罪,私自增加乘坐马车的匹数当然要受到惩罚。从第129条可以看出和现代公车私用的情况大体相当的例子:诸乘驿马齋私物,一斤杖六十,十斤加一等,罪止徒一年。驿驴减二等。本条规定除了随身用品以外,其他的东西不可以携带,超过一斤就要杖六十,这种处罚很严重,也说明国家法律规定的严苛,同时也可以看出国家打击这种侵占国家资源的浪费行为,用严刑来惩治贪污越权的行为。从第127条和第129条可以看出:1.《唐律疏议》中对于官员违反公车管理的规定从私自增加车辆数以及承载的物品重量进行规制。2.对于官员违反规定的行为规定的很具体,127条中依据疏议中的公式令把不同层级不同官职应该驾乘的车马匹数量进行了具体的规定,只要违反这个规定就要进行徒刑的惩罚。129条里面包含一个隐含性的规定,就是官员乘坐公车可以带一定数量的私人物品,这个数量疏议中也没有提及,但是可以肯定有数量规定,超过这个数量就要进行惩罚。对于这一条的理解可以参考第426条:诸应乘官船者,听载衣粮二百斤。违限私载,若受寄及寄之者,五十斤及一人,各笞五十,一百斤及二人,各杖一百;(但载即坐。若家人随从者,勿论。)每一百斤及二人,各加一等,罪止徒一年[5]。

《唐律疏议》中这三条律文的规定无论是放到唐朝时期还是放到现代都具有很现实的意义。首先,把官员乘坐车马的数量进行明确的规定使得罪刑法定,违反这一规定就要受到处罚;其次,不仅规定了官员车马数量配置而且对于乘坐车马船只携带物品的具体数量进行了规定,这种详细程度是以前任何朝代所没有的,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唐律的魅力以及严谨;最后,对于违反这样的规定的处罚都比较严重。

我国公车管理也经历了一个艰难的过程。建国初期,我国党政机关干部配车的很少。1979年国家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高级干部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这标志着新中国对党政机关干部公务用车进行制度管理的初始。自1984年开始,我国中共中央对公务用车配备适当进行了放松,这直接导致了各机关事业单位竞相购买公车,并由此产生了很多问题。针对在公车使用和管理过程中突显的一系列问题,中共中央颁布《关于党政机关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在公车改革上进行一些有益的尝试。1999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又发布了《关于调整党政机关汽车配备使用标准的通知》,目的就是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务用车配备标准,减少国家财政支出。从1994年至今,公车改革历时20年之久,时至2012年12月中共中央提出的“八项规定”,2013年初习近平把公车列入“八项规定”中管理,再到2013年11月中央出台《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最终在2014年两代会上,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了“启动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针对党政机关公车改革的制度也意味着即将出台。[6]

为进行有效的公车管理,可以借鉴唐律中的规定对公车的使用范围进行有效的规制。一般公车只适用于公务场合,那么公车的使用就需要备案,再加上现代的GPS卫星导航,完全可以记录官员到过的场合。然后,对于公车使用统一的标识以及车牌,这样可以利用公众的力量进行有效的监管。最后,唐律中的一个重要借鉴就是将公车私用、超范围使用规定为一种犯罪,虽然古代的法律有泛刑主义,但是从刑法理论来看,公车私用、超范围使用侵犯的是国家对于公车的管理权,这是对于国家监管权力的侵犯,具有法益侵犯性,另外,这种行为主体是政府官员,一个特殊主体,真正的身份犯。所以,对于公车私用、超范围使用是一种犯罪行为这一理念可以借鉴。

综合以上研究,对于《唐律疏议》这三条规定的研究,一向没有引起学术界在公车管理研究上的重视,一般认为是官吏犯罪。本人认为可以从官吏犯罪的角度研究,也可以根据其具体的内容看作是对于官员使用公车船只的规定,角度不同研究就不同。另外,可以对现代社会公车管理提供一些有益的借鉴。

(作者单位:辽宁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 详见北京青年报电子版http://epaper.ynet.com/html/2013-12/03/content_28099.htmdiv=-1

[2] 《后汉书·舆服志上》,中华书局1965年版,第3639-3659页。

[3]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193页。

[4]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10页。

[5] 刘俊文点校:《唐律疏议》,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506页。

[6] 董晖:《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研究》,安徽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14年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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