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吾尔语名词的有定与无定*
2015-01-16阿依克孜卡德尔
阿依克孜·卡德尔
新疆大学人文学院 新疆 乌鲁木齐 830046
1 名词的有定与无定概说
“有定”和“无定”指的是语言使用过程中的可确定的事物和不可确定的事物,语言中表现为与名词和名词性成分有关的范畴。最初这两个概念来自有冠词的印欧语系语言的研究。传统语法认为,有定冠词和无定冠词是表示名词有定或者无定的一种语法标记。举英语为例,英语中使用定冠词the时,所谈及的对象是说话人和听话人双方凭借一定的语言情景或共同知识可以确定的事物;而使用不定冠词a(an)时,所谈及的对象不在双方共知范围之内,或者不需要明确指出。例如:
(1)a.The book on the tableis mine.(桌子上的这本书是我的。)
b.John bought a book yesterday.(John昨天买了一本书。)
例(1)a中的“书”是确定的事物,就指桌子上的那本书。例(1)b中的“书”是不确定的事物,只指一本书而已,也就是说该事物不在说话人和听话人双方共知范围之内。
随着语言研究的发展,人们发现“有定”和“无定”这两个概念不仅仅属于有冠词的印欧语系语言,而无冠词的语言中也都存在,只是表现手段不同。“有定”和“无定”是一对适用于各种语言的概念,以不同的形式在不同语言中都会有所表现。因此这概念的研究范围逐渐扩大到无冠词语言,随后就成为国际学术界研究的热点问题之一。
在我国汉语学界,学者们早就开始关注并分析名词性成分的有定、无定问题。首先赵元任(1968:45-48)中专门设置了一个小标题“有定和无定”,他在这部分指出:“汉语中有一种强烈的趋势,主语所指的事物是有定的,宾语所指的事物是无定的。”还指出“把”字结构、宾语前置动词、以动词“有”开头的句子格式、“人人、件件”等重叠结构、带重音的疑问代词等体现名词有定、无定的几种方式。朱德熙(1982:96)中讨论主语与谓语的关系时也曾指出:“汉语有一种很强的倾向,即让主语表示已知的确定的事物,而让宾语去表示不确定的事物”。汉语界初次比较全面系统地分析名词性成分的有定、无定问题的是陈平(1987)。该文分析了有指与无指、定指与不定指、实指与虚指、通指与单指等四组概念及其在汉语中的表现形式。范开泰(1992:104-114)中指出了定指与不定指、遍指与非遍指、明指与非明指等三组概念,并提出了有定性的鉴定标准。之后,有关名词性成分的有定、无定问题的论文或涉及这一问题的专著不断问世。从不同的角度、不同的层面分析名词性成分的有定、无定问题。这些成果为本文提供了必不可少的理论依据。
实际上有定意义和无定意义是语用学探讨的概念,因为它是在言语交际当中,发话人根据受话人特定的信息知晓度而对名词性成分进行加工处理的特定方式(范晓和张豫峰2003:292-307,319)。具体说,有定意义是名词和所指对象之间的关系是可确定的。相反若名词与所指对象之间关系不确定,则是无定意义。这里所说的关系的确定与否取决于多方面的因素。例如名词性成分的指别度(名词所指对象能被确定的程度,如专有名词比普通名词指别度高一些)、词汇形式、句法功能、篇章、语境等。因此名词的有定和无定实际上不是一分为二的完全对立的两种现象,而是一种具有强弱程度的过度性概念。陈平(1987)按照有定和无定的强弱程度把汉语名词性成分有定和无定的强弱度等级排列为下列等级:
A组:人称代词
B组:专有名词
C组 :这/那+(量词)+名词
D组 :光杆普通名词
E组:数词+(量词)+名词
F组:“一”+(量词)+名词
G组:量词+名词
从以上的等级排列中,我们可以看到A组(人称代词)和B组(专有名词)本身就具有明显的有定性,也就是说人称代词和专有名词本身就表示确定的事物。从C组到G组,名词均要通过一定的手段才具备有定性或无定性。所以,以下我们专门讨论维吾尔语中使名词具备有定性或无定性的手段时,不考虑人称代词定语(维吾尔语中是物主代词)和其他具体的表示所属关系的定语,原因是,虽然人称代词之后的名词确是确知的,但它们(物主代词和其他具体的表示所属关系的定语)不是表示名词有定与否的手段,而是表示所属关系的手段,其功能在所有语言中基本相同。
2 维吾尔语及亲属语言名词的有定与无定
维吾尔语是属于阿尔泰语系突厥语族的一种黏着语。属于该族的语言作为黏着语都具有复杂的形态变化用来表示各种语法意义,例如名词的格、人称、单复数,动词的肯定与否定、人称、数、时、态、式等语法范畴一般都是由形态变化来表示的。但是这些语言都是无冠词语言,缺少专门的、能够在同一语言层次上形成语法范畴的表达有定、无定意义的形式。
实际上,这并不意味着这些语言中无有定、无定的概念。通过比较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维吾尔语及亲属语言中同样存在一个与有定、无定有关的问题,就是名词宾格词尾的显现和隐现问题。我们以维吾尔语(例(2))和其亲属语言哈萨克语(例(3))、乌兹别克语(例(4))、土耳其语(例(5))为例:
从以上例句看,维吾尔语例(2)a中的“χεt”(信)的宾格词尾是隐现的,这里的“χεt”指的只是一封信,这里说话者只是在叙述“写信”这一行为,并没有特定指出某一封信。例(2)b中的“χεt”的宾格词尾是显现的,该句中的“χεt”是一个特定的说话者和听话者共知范围之内的那一封信。同样哈萨克语例(3)a中的“kitap”(书)的宾格词尾是隐现的,在这里“kitap”指的也只是一本书,而不是哪一本特定的书,说话者要明确的不是书本身,而是“读书”这个行为。例(3)b中的“kitap”的宾格词尾被特意保留,是因为需表示这里的书不是随便一本书,而是一本特定的书,说话者要明确的是书本身,而不是“读书”这个行为。乌兹别克语例(4)a中的“kino”(电影)的宾格词尾是隐现的,这里“kino”也不是特定的一部电影,这里说话者要明确的是“看电影”这个行为,而例(4)b中“kino”的宾格词尾是显现的,说话者要明确的是电影本身。土耳其语例(5)中的第一个“arslan”(狮子)的宾格词尾是隐现的,这里也不是特定的一只狮子,这里说话者要明确的是“捕获狮子”这个行为,而第二个“arslan”的宾格词尾是显现的,说话者要明确的是猎人已捕获的那一只狮子,是特定的事物。
那么具体分析以上例句之后不难看出,维吾尔语及亲属语言名词的宾格词尾不仅是表示直接客体的语法标志,而且还是表示该事物的有定与否的手段之一。其实学者们早已关注宾格词尾的隐现和显现问题。该问题在各语言语法论著中都有所论述。程适良(1996:133)指出:“一般地说,宾语所表示的意义如果是特指的,宾语必须缀接宾格词尾;如果是泛指的,宾格可以省略。在这种情况下,宾格以零形式出现。”杨凌(2002:61)指出了哈萨克语名词宾格附加成分可以省略的四个条件,其中之一就是“动词涉及的对象是泛指的事物”。АйубFулом(1941:36)指出:“宾格名词有两种状态,一种是带有宾格标志的状态,第二种是不带宾格标志的状态。这由表达意义的要求来决定。带有宾格标志的状态一般表示说话者和听话者都已知道的、具体的事物。不带宾格标志的状态一般表示属于该类的事物。”Щека(2008:39)指出:“如果客体是确知的并且容易与其他客体辨别,那么它将带有宾格标志(词尾),在相反的情况下它将不带有宾格标志。”虽然各语言学者都曾分析宾格词尾隐现和显现问题,但只是把它当作宾格标志省略的条件之一。实际上以上的几种语言都有宾格词尾隐现问题这一现象不是偶然的相似性,进一步讲,宾格词尾表示名词的有定性这一情况是是同属一种语族语言的共同特点之一。除此之外,宾格词尾也不是表示有定性的唯一手段,维吾尔语及亲属语言作为无冠词语言还存在其他形态手段和词汇手段可表示名词的有定与无定。例如数词“bir”(一)是表示名词无定的词汇手段之一。因此笔者认为对维吾尔语及亲属语言名词的有定与无定必须进行一番系统的分析。
因篇幅有限,以下我们专对维吾尔语名词有定与无定的各种体现手段进行分析。
3 维吾尔语名词有定与无定的体现手段
以上已指出维吾尔语是无冠词的语言,因此需要从不同的语言层次来描述和分析其名词的有定与无定。根据我们的分析,维吾尔语名词的有定与无定的体现手段包括词汇手段和形态手段。其中词汇手段指的是指示代词及部分其他词。形态手段指的是通过形态变化来表示特定的语法意义的同时还能表示有定与无定的部分语法范畴。
3.1 词汇手段
维吾尔语中名词前通过加一些词可以表示其有定与否,这主要有以下两种。
3.1.1 指示代词
跟其他的无冠词语言一样,在维吾尔语中,指示代词是体现名词有定性的有效手段。而且部分指示代词可表示其修饰的名词是有定的,部分指示代词可表示其修饰的名词是无定的,例如:
“他在纸页上面画了像文字的密密麻麻的一些图文。”努尔买买提·扎慢等编《维吾尔民间故事选》(5)第84页
例(10)、例(11)中“kyn(日),∫εkil(图形)”等名词的所指是不确定的,它们是无定名词,这种无定性用“qajsibir(某一个),alliqandaq(某种)”等不定代词或短语来表示。
以上分析中可以看出,维吾尔语中的指示代词是名词有定性的标志,不定代词是名词无定性的标志,从有定与无定的角度来分析其功能更加明确了。实际上维吾尔语传统语法理论中 “指示代词”和“不定代词”的划分已经就体现了有定与无定这一组概念,但是没有从有定与无定这一角度来分析。
3.1.2 数词“bir”(一)例(17)中“bir”前再加一个人称代词“mεn”(我)之后“adεm”(人)的范围就被确定了。但是“birεr”就不能这样用,它只表示名词的无定。
维吾尔语数词“bir”比较特殊,它与许多疑问代词组合后都产生不定指的含义。例如“birnemε(某物),birqant∫ε(几个),birkim(某人)”其中部分是替代名词的,部分是与名词组合表示其无定性的。例如:
例(18)中的“oquʁuqi”(学生)是不确定的或者是说话者认为不需要明确指出的。
3.2 形态手段
维吾尔语中名词的格、人称、数,动词的态等形态变化除了表示自己特定的语法意义外,有时也能表示名词的有定与无定。
3.2.1 宾格词尾“-ni”
关于宾格词尾,以上已指出是表示行为涉及的直接客体,并分析了宾格词尾的显现和隐现情况。维吾尔语传统语法指出,前面带定语的宾语宾格词尾不能省略,不带定语的情况下,被强调的宾语,不能省略宾格词尾,不被强调的可以省略宾格词尾,也曾提到确知与泛指问题,但是没有真正把它与有定、无定想联系起来。如果我们把这一现象与有定、无定的概念结合起来分析,就会得出比较明确的答案。
通过进一步的观察,并与其他亲属语言进行比较发现,一般情况下,带宾格词尾“-ni”的名词是有定名词,不带宾格词尾“-ni”的是无定名词,因此在无其他方式表示宾语名词的有定与否的情况下,可以从是否带宾格词尾“-ni”看出该名词是有定的,还是无定的。例如:
例(19)中,说话者只强调“写文章”这一行为,因此“maqalε”在这里是一个不确定的信息,是无定的。例(20)中的“maqalε”是已知的一封信,因此宾格词尾“-ni”没有省说,表示说话人确认其有定性。
3.2.2 人称词尾
上文已指出,如果名词前带有人称代词充当的定语,中心语位置上的名词肯定是有定的。但在维吾尔语中,充当定语的人称代词往往不出现,而只用名词的人称词尾来表示其所属关系,这同样也表示了名词的有定性。例如:
例(21)、例(22)中“adεm,εr”等名词的有定性通过人称词尾来表示。
3.2.3 名词的复数词尾“-lar/-lεr”
维吾尔语中名词有数范畴,复数词尾“-lar/-lεr”除了表示一个以上的事物外,有时加在专有名词之后还可以降低名词的有定程度。例如:
例(23)中“ali m”是人名,是有定的。例(24)中,“ali m”之后加复数词尾“-lar”,这里指的是包括阿里木的一群人,除了阿里木之外的其他人可能是不确定的。因此可以说,复数词尾降低了名词的有定程度。
3.2.4 动词的态
维吾尔语中名词有态范畴。在被动态动词充当谓语的句子中,处在主语位置上的名词一般是有定的,如果其有定性没有用其他手段(主要指代词)来表示,就可以从谓语动词的态看出。例如:
例(25)中“wεzipε”是已知的一个任务,是有定的。例(26)中,强调的是“orunlidi”这个行为本身,“wεzipε”不是已知的特定的任务,所以是无定的。
4 结语
综上所述,维吾尔语作为无冠词语言,其指示代词是体现名词有定性的有效手段。对有冠词的语言的发展历史的研究表明,冠词往往由指示词派生而来。这样,对于无冠词的维吾尔语来说,用指示代词来体现其名词的有定性也就不难理解了。维吾尔语中还可以用不定代词表示名词的无定,维吾尔语中的数词“bir”也可以直接与名词组合表示名词的无定。由于维吾尔语是形态发达的语言,因此还有名词的格、人称、数范畴和动词的态范畴等形态手段也可以直接或间接地表示名词的有定。总之,从名词的有定与无定的角度可以看到,就表示手段而言,维吾尔语的形态变化的作用较为特殊 (阿依克孜2006:135-143),反过来讲,通过有定与无定这一组概念我们可以从一个新的角度理解宾格词尾的隐现(省略)等一些语言事实。除此之外,名词的有定与无定不仅存在于维吾尔语中,同样存在于其他亲属语言和无冠词的非亲属语言中,因此该问题值得进一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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