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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法治的三点认识

2015-01-14刘新成

民主 2014年12期
关键词:司法公正宪法公平

刘新成

学习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精神,体会良多,现就宪法权威、司法公正、行政公平谈三点认识。

宪法权威是社会稳定的保证,因为稳定的局面有赖于社会共识,宪法则是社会共识的最终体现。欲维护社会稳定,必须加深全民对宪法的认识,提升宪法的权威。宪法的权威源自其“先在约定”的性质。其中“约定”表明约束力。“先在”则有两层意思:其一,无论个人、组织乃至政府(革命政权除外),只要在这个国家中存在,就必须“先天”地服从宪法,没有规避的余地;其二,这一约定是历史的产物,是多少代人历经艰难挫折之后的经验积累和智慧结晶,而不是心血来潮或权宜之计,因此不能等闲视之。在利益多元的社会里,对一切利益主体而言,宪法都是利益保障的底线和利益期待的“天花板”。无论对公民,还是对政府,宪法都是自律的起点,是化解官民矛盾和民间矛盾的依据与平台。在我国这样一个法治传统并不深厚的国家里,加深宪法意识,提升宪法权威,至关重要。

关于司法公正,在这里提一改进建议:应当特别着力于提升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公信力。司法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司法从业人员(主要是法官和律师)在长期专业学习和职业实践基础上形成的“司法技艺与心智”,在司法过程中是不可替代的,任何人都不应该出于对某一个案的分外“了解”与“关注”,或出于某种非专业的“正义感”而质疑司法从业者的“技艺与心智”,否则司法独立、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都无从谈起。曾有一美国终审局局长说过:“并非因为我们不犯错误而被称为终审局,而是因为我们是终审局,所以不犯错误。”话说得有些极端,但对解决我国“终审不终”的痼疾不无启迪。当然,要树立职业共同体的公信力,首先需要司法从业人员提高自身素质和整体水平,但不管怎样,对于推进司法公正而言,提升司法职业共同体的公信力是一个努力方向。

相对于宪法权威和司法公正,行政公平问题与百姓日常生活更加贴近。群众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不公平”、“不正义”感觉,其实更多地来自于“行政不公平”。

行政不公平的最大受害者是市场经济。市场经济的全部活力来自公平竞争,管理市场的行政权力如果行使不当,就无法造成公平竞争局面,其结果只能是造就“伪市场”。“市场经济之父”亚当·斯密发表《国富论》以后立即撰写《法律教程》,就是因为他认识到,没有法治就不可能有健康的市场经济。

行政不公平还会伤及价值观建设。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让遵纪守法的人受益,但在当今社会,坦率地说,许多人恰恰凭借违法违规的“盘外招术”而暴富、成名,其助力者正是国家公务员,甚至还有领导干部。试想,如果社会现实让人们得出“撑死胆大的,饿死胆小的”结论,那么再宣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也是对牛弹琴。

在行政领域贯彻依法治国,要谨防把“法”仅仅理解为法律条文。在基层单位,在具体行政事务中,“依法治国”更应该被理解为严格照章办事,这里所说的“法”就是规章制度。百姓在日常生活中感受最多的“行政不公平”就是办事没章程,不遵守规则,或是有章不循,有制度不执行,一切都是个人说了算,即所谓的“国家法治,基层人治”。在今后“法治中国”的建设过程中,对于广泛存在的“基层人治”现实必须高度重视,因为这是引起人民群众的“不公平”感受和社会不满情绪的源头之一。不改变“基层人治”,行政公平难以落实。

出现“基层人治”的原因在于干部作风。但这方面的作风问题并不限于“专横跋扈”、“独断专行”等显性问题,相比而言,这些“显性问题”是容易被发现和纠正的。更值得警惕的是,一些貌似“好”的作风,却隐藏着“人治”的倾向,表象是办好事,结果是不公平。其表现之一是对个别群众的要求“有求必应”。规则具有普适性,个别要求通常是在规则之外寻求“开后门”、“高抬手”、“特殊照顾”。虽说个别要求不一定全都无理,但过多的“法外施恩”势必造成基层法治紊乱。对个别人是“施恩”,对制度和社会公平却是破坏;为个别人办了“好事”,对全体来说却造成不公平(所谓“会哭的孩子有奶吃”);暂时化解了个别人的“不满”,长远看却不利于基层制度化管理,造成更大范围的社会不满情绪,其结果是大家争相学会“哭闹”,乃至出现各种社会混乱现象和群体性事件。这样的干部作风危害极大。

其表现之二是以“顾大局”的名义虚置或变通法规制度。常常遇到这种情况,有些做法明明违规犯则,却堂而皇之地被“合法化”,美其名曰“化解矛盾”、“顾大局”、“讲政治”。其实这样做恰恰是不讲政治,是危害大局,是造成更大范围和更深层的矛盾。因为,第一,法律制度是维护国家稳定最坚实的基础,法治就是最大的政治,二者不仅不对立,而且前者是后者的前提和保证。第二,凡是经过民主程序产生和制定的法律制度,都是代表最大多数人的权利和利益,是反复论证和利益博弈的结果,是“最大公约数”,不是,也不可能是十全十美的,更不能让人人都百分之百地满意,个别人就个别事认为法律制度“不合理”是很正常的。而掌握政策的人如果认识不到这一点,仅为个别人或少数人的利益诉求而贸然变通法律制度,表面看“弥补”了制度缺陷,实则破坏了整体公平。因此应该树立依法办事才是讲政治、顾大局的意识,尽量为依法办事创造条件和给予支持。

最后要说的是,讲法治,必须正视我国“人情社会”这一现实国情。人情社会有值得肯定的一面,但对法治建设的影响绝对是负面的。讲依法治国的困难,要把“人情社会”这一点凸显出来,强调指出“法不容情”。习近平总书记最近多次说过,“我国是个人情社会……逢事喜欢讲个熟门熟道,但如人情介入了法律和权利领域,就会带来问题,甚至带来严重问题……过去讲‘有理走遍天下,现在有理的也到处找人……这种现象一定要扭转过来”,“如果一个社会大多数人对法律没有信任感……要靠找门路、托关系……那就不可能建成法治社会”。不克服“找熟人好办事”的问题,不杜绝隐含在人情往来中的利益交换(这种交换不一定采取物质形式,也可以采取互相办事开后门,互相提携举荐,互相吹捧说好话等非物质形式),无论司法公正还是行政公平,就都得不到真正贯彻。所有司法工作者以及各级干部特别是领导干部,都应该形成“法不容情”的自觉意识,带头扭转这种不利于法治建设的社会风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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