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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分析——以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为视角

2015-01-14

湖北警官学院学报 2015年2期
关键词:图表嫌疑人犯罪

李 思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检察院,天津300300)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犯罪已成为一个不容忽视的社会现象,随着社会的发展有进一步加剧之势。近一年多来,天津市东丽区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犯罪案件呈多发趋势,给未成年人自身和社会秩序都带来较大危害。我院2013年6月至2014年7月,共受理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43件,其中聚众斗殴案件24件,占比55.8%(图表一)。

图表一 受理未成年案件类型统计

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涉案人数较多,其中2013年受理聚众斗殴案件19件,涉案人数65人,占受案总人数95人的68.4%;2014件受理聚众斗殴案件5件,涉案人数14人,占受案总人数17人的82%(图表二)。涉案人员明显增加,应引起高度重视。

图表二 受理未成年案件涉案人数统计

一、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的主要特点

(一)参与斗殴人数较多,斗殴规模呈扩大化趋势

如2013年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单方纠集斗殴人数最多的为11人,而2014年受理的贾某某等人聚众斗殴案,单方参与斗殴人数已达到15人。这一方面造成了社会大众的心理不安全感,另一方面反映出当前未成年人斗殴呈扩大化趋势。

(二)持械斗殴案件较多,暴力程度加重

受理的多起案件均是双方持械聚众斗殴,在工具选择上,除木棍、钢管等常见器械外,多名涉案人员均手持砍刀、镐把等利器,暴力程度明显加重。如朱某某等人持械聚众斗殴案中,造成多人受伤,其中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

(三)涉案者大多为男性

在2013年65名涉案人员中,仅有女性未成年嫌疑人3人,其余均为男性;2014年以来,涉案人员全部为男性(图表三)。这一现象的产生原因,一方面是由于家庭对于男孩、女孩的教育管理模式不同,另一方面是由于男女成长所处环境不同,造成男性往往活泼好动。此外,也和男女具有不同的生理和心理因素有关。

图表三 涉案犯罪嫌疑人性别比例

(四)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占有相当比例

如2013年受理的19件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有10件,2014年受理的5件未成年人聚众斗殴案件,未成年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的有2件(图表四)。一些未成年人由于学业成绩差导致厌学,经常逃学,在外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加之是非观念薄弱,很容易受到社会人员的影响共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

图表四 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比例

(五)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

图表五 受教育程度统计

以2013年至2014年受理的未成年聚众斗殴案件涉案人员分析,在79人当中,接受高中或中专教育的33人,占比42%。其中接受高中教育的仅5人,其余为初中或小学文化,占比58%(图表五)。未成年人由于年龄的特殊性,往往处在接受初高中教育阶段,因此造成了这一种现象。

二、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犯罪高发的成因

(一)自身不求上进

一部分未成年人因学习成绩较差、缺乏进一步深造的意愿或竞争力而进入中职技校,或者初中毕业就辍学在家。从我院调研情况来看,聚众斗殴案件涉案的79名未成年人中,接受高中教育的仅5人,接受中专教育的28人,其余为初中或小学文化。他们与普通高中生相比,没有升学考试的压力,学习负担相对较轻,空闲时间偏多。他们中有的学习基础较差,学习目的不明确,行为表现自由散漫;有的根本无心学业,对今后的就业、前途消极对待,交友不慎,经常结伴沉迷于网吧、游戏机房、溜冰场等娱乐场所。这部分未成年人往往缺乏自我约束和分辨是非的能力,一旦学校和家长疏于管理,对学生的课余生活缺乏正确的安排和引导,他们就会把剩余精力发泄到不健康乃至犯罪的歧路上去。

(二)是非观念淡薄,从众心理严重

处于青春期的青少年,往往自以为是,缺乏应有的责任心和自控力,情绪易冲动,不考虑后果,重哥们义气,加之缺乏是非观念、法律观念不强,容易因为小事而大打出手,甚至动用凶器械斗。2013年受理的多起聚众斗殴案件中,涉案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多是因为小摩擦发生矛盾,参加斗殴而酿成刑事案件。如犯罪嫌疑人石某,2013年在技校就读时大部分时间和同学在一起,比较看重哥们义气,结识魏某某、乔某、赵某后经常出入KTV等娱乐场所。2013年6月某日,由于赵某和他人言语不和发生斗殴,闻讯赶到的石某便同他人一起对被害人实施殴打,造成多名被害人轻微伤的后果。

(三)不良文化影响

当前社会上的一些不良文化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成为诱发未成年人犯罪的重要因素。如网络色情、暴力信息的泛滥,学校周边网吧、娱乐场所的诱惑,那些缺乏父母监管的未成年人对这些地方趋之若骛。有的经营者不择手段,唯利是图,缺乏防范意识的未成年人容易被网络色情、暴力信息所侵袭。如犯罪嫌疑人孔某某,男,作案时17岁,退学后经常泡网吧,受到网吧的不良影响,看到别人打仗感到好奇,有跃跃欲试的想法,这样的日子持续一段时间后、2013年认识高某某、赵某某,后参与聚众斗殴犯罪。

(四)家庭监护和学校监管缺失

一方面,家庭没有给予他们应得的关爱和正确的引导,此类青少年或因家庭关系破裂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破罐子破摔;或因父母在外务工而疏于管教,久而久之便远离学业,流入社会。另一方面,参与聚众斗殴的在校未成年人普遍学习成绩较差,存在严重的厌学情绪,经常逃学,结交社会闲散人员,很容易受到社会不良人员和不良风气的影响,而学校对学生的考评往往靠成绩说话,对成绩差的学生疏于管理,再加上法制教育薄弱,使这些学生产生了强烈的对抗情绪,一些沾染了坏习气的学生一旦游荡到社会,就很可能误入岐途,走上犯罪道路。上述石某、魏某某、孔某某等人,均来自不完整家庭,父母离异,随父或随母生活,而父、母疏于管教或者过分溺爱,过早退学流入社会,致交友不慎实施犯罪。

三、预防未成年人群体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加强家庭的监护、教育作用

家庭环境和父母教育对未成年人的成长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父母必须具备一定的教育能力,创造良好的家庭关系和氛围,以正确的教育方式和态度培养子女的心理和行为。不应仅仅把监护理解为抚养、把教育推给学校、把呵护体现为溺爱,而应当引导未成年人树立健康的人生观、价值观,培养其遵纪守法意识和良好公德。家长与学校要加强互动联系,保持经常性的交流沟通。对于已犯有罪错的未成年子女,要发挥家庭帮教作用,配合司法机关开展教育挽救工作。

(二)教育行政部门及学校要完善教育机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的监管

完善制度,建立机制,把法制教育长期化、制度化、科学化,加强同司法行政部门的沟通协作,采取法制宣传进校园等多种形式进行法律宣传、教育,增强学生法律意识。加强心理健康教育,对中专、职校、技校等学生群体开展有侧重的心理辅导,对存在厌学或悲观情绪的学生、单亲家庭青少年、父母在外务工子女应建立心理定期辅导机制,防微杜渐,避免青少年因缺少关爱而自暴自弃。

(三)检察机关应帮助青少年预防违法犯罪

1.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司法机关可以多种平台向青少年传输法律常识,宣传违法犯罪的危害,通过分析聚众斗殴等行为的危险性和危害性来规劝未成年人自觉加以抵制。

2.执行好“社会调查报告”和“前科封存”制度。制作社会调查报告时坚持做到诉讼中的“三个见面”:与未成年人见面,摸清其基本情况、性格特点、犯罪动机、犯罪后思想态度等,了解其走上犯罪道路的内因;与未成年人监护人见面,了解家庭背景、生活环境、习性品行、日常交往等,充分了解其走上犯罪道路的诱因;与未成年人所在社区或学校老师见面,摸清其在社区、学校的表现、有无异常行为等,找准教育挽救的切入点。在诉讼中切实做好“前科封存”工作,将拟封存的未成年人犯罪记录、卷宗等相关材料装订成册,加密保存,建立专门未成年人犯罪档案库,执行严格保管制度。

3.协调多方加强合作,促进犯罪未成年人回归社会。检察机关应适时联合公安机关开展打击校园暴力专项治理活动,维护学校及周边社会秩序。在案件办理过程中,要充分体现“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好“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审查逮捕、审查起诉工作中,注重发挥社会组织的功能,邀请“合适成年人”或青年志愿者从自身专业角度对犯罪嫌疑人做好思想工作,进行教育感化,使其真正悔罪。在提起公诉时,通过有经验的心理咨询师的帮教和心理辅导,引导其用健康的心态面对审判。对决定附条件不起诉和实施社区矫正的犯罪嫌疑人,应定时回访,为其真正回归社会奠定基础。

[1]孙立平.断裂——20世纪90年代以来的中国社会[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3-5.

[2]冯涛.现阶段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惩治、矫正与预防[J].法制与社会,2013(32).

[3]邓华平,杨晓.河南汝南:“三三四”工作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N].检察日报,2013-11-28(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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