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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顺道买菜出事故并非都算工伤

2015-01-13

家庭百事通 2014年11期
关键词:顺路韩先生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同志:

看到贵刊第10期“微语·新知”栏目中刊登了最高人民法院颁布了有关工伤认定的司法解释:“下班顺道买菜出事故都算工伤。”请问,下班途中所有的事故都算工伤吗?10月中旬,我下班后顺路到菜场买鱼,由于水产区积水潮湿,我跌倒受伤。经医院拍片检查,我手腕骨折,要休养两三个月。请问,我的情况算工伤吗?

安徽 韩先生

韩先生:

你好!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属于《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上下班途中”,如下班后顺道买菜、洗车、接孩子等,属于从事日常生活需要的活动,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并非在上下班途中遇到的伤害都算工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认定上下班途中受伤为工伤的,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1.伤害是由特定的四种事故造成的,即是由于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造成的;2.非本人主要责任,即责任事故认定中,本人无责、负次要责任或同等责任,抑或责任难以认定。任何上下班途中发生的不符合上述两个条件的伤害都不能算工伤,如下班顺路买菜時摔伤或被他人打伤等,下班后顺道买菜再回家的途中被街面楼上掉下的花盆砸伤等,由于跟交通事故无关,都不能算工伤。另外,下班后顺路逛街、购物、娱乐或参加朋友聚会等,不属于从事日常生活需要的活动,不属于“上下班途中”。你下班后顺道买菜跌伤,可认定为“上下班途中”,但所受的伤害并非是由特定的四种事故造成的,所以不能算工伤。

潘家永(安徽警官职业学院警察系主任,安徽凯安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

编辑/祝海霞

427837033@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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