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血糖仪与生化分析仪测定血糖的42例对比分析
2015-01-13杨春萍
杨春萍
(福建省南安市医院 检验科,福建南安362300)
快速血糖仪与生化分析仪测定血糖的42例对比分析
杨春萍
(福建省南安市医院 检验科,福建南安362300)
目的:比较快速血糖仪和生化分析仪对血糖的测定结果,分析快速血糖仪的使用范围。方法:采用对照研究的方法将2014年2~6月期间于我院进行血糖检查的42例糖尿病患者展开研究,对照组采用快速血糖仪测定末梢血血糖,研究组采用生化分析仪测定静脉血血糖,比较不同血糖浓度下两组检测结果的差异。结果:快速血糖仪与生化分析仪在血糖浓度不高于22.2 mmol/L时的血糖测定结果无明显差异,在血糖浓度高于22.2 mmol/L时两组血糖测定结果差异较明显,即具有统计学意义。结论:在低血糖浓度下,快速血糖仪测定血糖结果较准确,高血糖浓度下不建议使用,应合理选择正确的测定方法。
快速血糖仪;生化分析仪;血糖测定
目前,快速血糖仪应用较广泛,其具有操作简单、体积小易携带、监测结果较准确等特点[1],患者可以采用快速血糖仪迸行快速的血糖浓度自我测定。本研究为了进一步确定快速血糖仪测定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对42例糖尿病患者分别采用快速血糖仪和生化分析仪进行血糖测定,分析两者结果的差异,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现报道如下。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取2014年2~6月期间于我院进行血糖检查的42例糖尿病患者为研究对象,其中男26例,女16例,所有患者均符合糖尿病的相关诊断标准[2]。42例患者的年龄在38~71岁之间,平均年龄为53.9岁。所有患者均排除曾经使用胰岛素,肝、肾、肺、胃等重要脏器存在严重疾病。
1.2 方法。42例患者抽取2mL手指末梢血,并立即采用罗氏快速血糖仪进行血糖含量测定。另外还抽取2mL的静脉血液,并立即颠倒摇匀血标本,采用离心机对血清进行离心,离心速率为3000r/ min,离心时间为5min,血清分离后采用日立7600全自动生化分析仪对血糖含量进行测定。根据相关分组原则,将测定结果分为5组分别进行比较,分别为小于3.9 mmol/L,3.9~7.8mmol/L,7.9~ 13.9mmol/L,14.0~22.2mmol/L以及大于22.2 mmol/L。
1.3 统计学方法。将两组患者在不同血糖浓度下的测定绪果导入数学统计软件中进行分析,比较两种不同方法血糖测定的差异,并分析其差异是否具有统计学意义。
2 结果
经过检测发现在血糖浓度不大于22.2mmol/L的情况下,快速血糖仪测定结果与生化分析仪测定结果无明显差异,即无统计学意义。可见在低血糖浓度下(≤22.2mmol/L)快速血糖仪测定末梢血血糖具有可靠性。在血糖浓度大于22.2mmol/L时,两者测定结果差异明显,可见在高浓度下(>22.2mmol)不宜使用快速血糖仪来测定血糖。另外同样的血糖浓度区间,生化分析仪测定结果高于快速血糖仪测定结果,但是平均测定结果快速血糖仪与生化分析仪无差异,具体见表1。
表1 不同血糖浓度下两种方法的血糖测定结果比较
3 讨论
随着糖尿病患者的不断增加,血糖的准确测定对患者的及时治疗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因为快速血糖仪测定结果准确性的影响因素较多,比如采血量过少、采血时间、采血部位等均对测定结果有一定的影响。一般地,快速血糖仪的测定结果需要乘以一个校正系数,但这校正系数不易获取,所以快速血糖仪的测定结果会存在一定的偏差[3]。
快速血糖仪血糖的机理是测定红细胞、血浆中的葡萄糖含量,而生化分析仪测定血清中的葡萄糖。理论上生化分析仪测定值要比快速血糖仪测定值高,本研究中在不同浓度下以及平均测定的结果都是生化分析仪高于快速血糖仪,这与理论相一致。虽然快速血糖仪轻便易操作,但其具有一些不足,其测定结果一般适用于初诊,不适合用于糖尿病的确诊[4]。同时,快速血糖仪测定指标单一,而生化分析仪还能够测定其他指标。
本研究中在不同的血糖浓度区间上对快速血糖仪和生化分析仪的血糖测定结果进行比较分析,结果表示在血糖浓度不大于22.2mmol/L的情况下,快速血糖仪测定结果具有可靠性,血糖浓度大于22.2 mmol/L时,快速血糖仪测定结果误差较大,不推荐使用,此时应选择合理的测定方法。
[1]李雷,张葵.快速血糖仪测定高值全血葡萄糖稀释度可靠性验证[J].实用医学杂志,2012(04):650-651.
[2]刘丰伟,徐飞,贺军宇.快速血糖仪和血糖试条系统准确度检验[J].中国医疗前沿,2011(16):57-58.
[3]郭满容,谭潭,林应标,等.快速血糖仪与全自动生化仪比对试验及其质量管理研究[J].实用预防医学,2011(11):2046-2048.
[4]刘小东,崔会欣,王微微,等.快速血糖仪在急诊检验血糖中的应用价值分析 [J].中国药物经济学,2012(03):109-111.
TH776
A
1002-2376(2015)04-0021-02
2014-12-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