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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网络保险及其风险防范

2015-01-11甘海燕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5年2期
关键词:保险公司

□文/甘海燕

(新疆财经大学 新疆·乌鲁木齐)

一、我国网络保险现状

(一)网络保险起步晚、发展滞后。美国网络保险发展较早,保险公司一般都有自己的公司网站,网络保险服务领域也涉及多个方面。据美国独立保险协会预测,2013年美国寿险的18%和个人险种的37%都将通过互联网进行。英国在2008年其个人财产保险保费收入中,网络营销占比达到43%。法国安盛保险集团网上业务约占新单业务的8%。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日前公布的数据显示,2014年第一季度,每1,000 元人身险保费中有5.3 元通过网络渠道销售实现,网销年化规模保费共计27.12 亿元,占第一季度人身险行业保费总收入的0.53%,与2013年全年相比略有提高。

全球网络保险经营情况代表着保险业未来发展趋势的互联网保险正在全球蓬勃兴起,预计在未来10年将有超过30%的商业保险业务是互联网实现的。而国内互联网保险发展虽然迅猛,但与国外相比,发展相对滞后:2012年中国互联网保险在线保费收入39.6 亿元,占中国保险市场整体保费收入的比例仅为0.26%。

(二)网络保险发展迅速。从1997年中国保险业第一张网上投保意向书的出现,到2005年电子签名法颁布使得互联网保险真正步入发展轨道,再到日前国内第一家也是全球第一个网络保险牌照——众安在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牌照的签发,互联网“触角”正延伸至保险业的方方面面。据相关统计数据显示,目前我国共有50 余家保险企业涉足互联网业务,2012年我国保险网销保费收入规模达到39.6 亿元,较2011年增长123.8%。而在此前,网销渠道的保费已连续3年保持了逾100%的增长率。

(三)网络保险经营模式不断丰富。截至2013年,我国网络保险的经营模式不断丰富,已经形成B2B、B2C、B2M 等多种服务模式,网站的信息、产品、服务等方面的成熟度也在慢慢提高。例如B2B 模式,它是一种保险公司对销售代理机构的网上交易模式;太平洋保险的诚信通代理平台,可以提供车险、货运险、意外险等条款和费率标准化程度较高险种网上交易平台;B2C 模式。这是一种保险公司直接面对终端消费者的销售模式。这是市场上最为普遍的一种销售模式,安邦保险、人保、平安等的网络保险平台,各家公司的电话车险都属于这一类别。另外,还包括一些保险经纪公司设计的第三方网络保险投保平台,如慧保网、慧择网、中民保险网等都提供专业的网上保险导购服务。

二、目前网络保险存在的风险

(一)信息不对称产生的道德风险。道德风险既存在于传统保险也存在于网络保险,并且网络保险的道德风险可能更大。首先,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的信息不对称可能更为严重,在网络世界保险公司很难分辨投保人提供的信息,投保人很有可能隐瞒与保险标的相关的重要事实。其次,由于网络上难以确认保险利益,容易引发赔偿纠纷,从而引发道德风险。最后,由于数字证书的技术还不是很成熟,加大了一些保险标的在线核保难度。

(二)互联网带来的安全技术风险。网络保险相对于传统保险,作为全新的模式,融合了互联网技术和传统保险相关业务流程。网络黑客或不法分子可能利用互联网的技术窃取客户的私人信息,甚至骗取客户保费和赔款,对保险电商网站进行扰乱或攻击。首先,计算机软硬件的运行风险和信息管理系统的设计维护都可能导致保险公司服务过程产生风险。其次,保险公司对技术供应商提供的技术支持过度依赖,但又不能有效控制和监督技术供应商从而引起操作风险。最后,保险公司内部人员可能产生道德风险而窃取公司机密,或者被“黑客”攻击网络系统进行蓄意破坏。这些不法行为一旦得逞将给保险公司造成巨大的损失。

(三)网络法规的滞后性引起的法律风险。相对网络保险的快速发展,我国相关网络保险的法律建设滞后,从而加大了网络保险的法律风险。一方面是在网络保险交易过程中存在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另一方面网络消费者的一些合法权益难以获得法律的保障。当下,我国颁布的关于互联网安全的法规不多,适用于网络保险更少,网络保险在营销过程中一旦发生损失,能否获得法律支持,是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也影响了网络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四)网络保险的新生性引起的定价风险。网络保险是一个新生事物。根据保险产品的定价原则,风险和管理费用是决定保险定价的决定性因素。从管理费用的角度看,网络保险产品定价应该低于传统保险产品,但降价的幅度不易确定,主要由于我国网络保险业务开展时间不长,还没有太多的历史数据积累。所以,如何合理确定网络保险产品的价格,特别是根据客户需求定制的个性化网络保险产品,以达到稳健经营的目的,是网络保险面临的又一挑战。

(五)复合型网络人才的缺乏引起的人力资本风险。网络保险即保险业务的电商化,在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兼具网络技术和保险技能的专业人才尤其是复合型高技术专业人才对保险公司经营网络保险至关重要。一旦这些人才离职,保险公司很难在短期内找到不影响公司经营的人才来替补,网络保险业务可能暂停甚至瘫痪。这对保险公司来说,损失是难以估计的。

三、防范网络保险风险的对策

(一)加强公众对网络保险的认知教育。保险行业协会和保险公司都应加大网络保险的宣传力度,采用多种媒介和通俗易接受的方式向公众普及相关知识,提高大众对网络保险的认同感,并分阶段提供相关乐于被大众接受的产品,逐步改变人们对保险产品的消费观念,推进网络保险的良性发展。

(二)科学规划,以客户需求为重点发展方向。网络保险的安全建设是一项长期性和复杂性的工作,保险公司要将其纳入公司战略发展目标统一考虑,并结合公司网络保险发展实际制定相应的规划,利用现有资源,通过投入、产出、提升的良性循环,不断为网络保险发展提供适度的安全保障,确保网络保险平稳快速发展。

随着各种技术的进步,市场需求不断变化,应善于根据不同客户的个性要求,及时推出新的服务品种;还要吸引并鼓励客户对保险产品提出意见和建议,让客户直接参与到保险产品设计中来,并为客户提供个性化保险服务。

(三)加大网络技术研发投入,建立安全的网络环境。首先,保险公司应建立自己的网络销售平台或成立专业网络保险公司,并且应建立动态的风险评估和监测体系;其次,还应加强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建设,通过运用数据加密、身份认证、入侵监测以及建立数据备份等技术和手段,建立网络交易的安全保障体系,确保网络保险运作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有效性;再次,要保证公司采购的产品质量,尽可能选购国家权威认证的安全产品;最后,应积极引进新技术、新设备,提高信息安全保障能力。

(四)完善网络保险法制体系。目前,有关网络保险的法律法规相对缺失,虽然有相关互联网的法规,但没有针对与网络保险的信息安全、网络管理、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规定。因此,应适时出台专门针对网络保险的法律法规。其内容包括电子保险合同生成时间和地点认定、合同的法律效力、告知义务的履行、道德风险的防范、网上交易平台安全标准、交易平台信息发布规范、保险公司网络保险审计、网络保险地域监管等,确保网络保险的业务运作和风险防范有法可依。

(五)加强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建设。首先,要强化员工的服务意识,使得网络保险成为客户新型的“理财+保障”产品。并对员工加强信息安全意识的教育和培训,提高行业信息安全管理水平和效能;其次,建立合理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激发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力,增强员工对企业的归属感、荣誉感;再次,加强网络保险操作流程的规范性建设,严格操作程序和操作权限,防范操作风险;最后,加强对网络保险投保需求意愿、险种销售、保费收入、理赔等数据的收集、整理与分析,为网络保险产品的合理定价奠定基础。

(六)创新方法,加强网络保险监管规范。一是要净化网络环境,打击“假保险”网站,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二是要规范网络保险的业务宣传,规范业务人员网络信息宣传,避免销售误导,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三是确保网络安全,督促保险公司加强自身电子商务平台的建设,实行安全、规范、高效的网络销售和资金结算,保障客户的隐私和网络支付的安全;四是加强道德风险防范,推进业务流程的改进,加强告知事项和相关材料的核实,防止保险欺诈。

[1]吕志勇,李东.我国网络保险的风险及风险管理研究[J].上海保险,2014.4.

[2]段远翔,董瑛.浅谈网络保险战略规划[J].中国保险,2013.5.

[3]蒋成林,聂炜玮.网络保险的信息安全风险及其防范对策[J].中国保险报,2011.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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