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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力:立法凝聚企业社会责任共识

2015-01-11

法人 2015年12期
关键词:责任企业

杨力:立法凝聚企业社会责任共识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王 映

涉及企业社会责任的问题,光是用道德加以规范作用有限,只有通过建章立制,以法律手段规制才更有效果,这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

随着中国经济的转型升级、企业“走出去”步伐加速,中国企业在努力抓紧机遇的同时也面临着诸多挑战,而企业社会责任的履行缺失是中国企业长久以来被诟病的“软肋”。

“在这一领域,中国企业已经不仅是‘风险广布’,还有着很强的‘风险导向’。”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副院长杨力教授长期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并带领着团队对此有着深入的研究思考。

近年来,随着各界的不断呼吁,以及因社会责任履行缺失导致企业陷入困局的教训驱使下,我国企业对社会责任的重视程度有了很大进步,但与国际发达国家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在此次白领犯罪国际研讨会的“企业的社会责任”分论坛上,杨力就此话题进行了分享,并就相关问题接受了《法人》记者的专访。

国际讨论趋向成熟

企业社会责任这个在国内仍然透着新鲜气息的话题,在国际上其实已经是个讨论成熟的老话题。

“企业社会责任在发达国家首次发现,是在一百多年之前在美国出现的‘反垃圾运动’中。”杨力向《法人》记者介绍,处于工业革命早期的美国出现了食品安全、不公平竞争、垄断甚至是诚信等问题,这让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受到了威胁。当时的新闻界将这种现象称之为“工业革命的垃圾”,以建立成熟、诚信、公平竞争市场经济秩序为目标的“反垃圾运动”由此而来。在这场运动中,谢尔顿和罗伯特·欧文提出了企业社会责任概念,认为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不应唯利是图,同时需要对社会承担一定责任。

20世纪50–70年代,日本和欧洲也掀起了责任思潮,这一概念得到了长足进步。美国、欧洲和日本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商业理念引入了商学院,并且在70年代末期开始将其引入立法,提出了如何实现社会责任真正落地的问题。

在美国各州立法和欧洲相关法律推进的同时,跨国公司开始意识到要从长远眼光来看待在投资国过渡透支资源的问题。出于在全球布点产业链的考虑,跨国公司开始主动承担社会责任,更多地对投资国进行慈善投资、环境和劳工保护等。杨力对此评价道:“特别是在国家法律之外,通过在企业内部建章立制,将企业社会责任作为树立品牌和声誉的重要保障,甚至是发展战略,我认为是值得学习的。”

与此同时,发达国家开始意识到光靠跨国公司是不够的,强调从两个层面推动立法:硬法和软法。

在杨力的理解中,硬法为责任立法提供了“方向”,而软法则提供“弹性”。他向《法人》记者举例:“硬法”比如美国29个州责任立法、反海外腐败法,以及在雷曼事件之后国家出手干预的塞班斯法案,强调公司公信力;日本商法的债权人会议制度、英国公司法的董事会决策应考虑雇员、供应商和顾客等利益相关方;还有印度公司法最新的强制责任负担条款等。

“发达国家在近年来开始意识到,硬法是不够的,要借助更多国际组织或者行业组织的力量。”杨力认为,随着英国“主动道德”政策、德国的公司法改革白皮书、欧盟的雇用导向政策、英国AA1000、美国SA8000、国际组织的ISO26000等一系列共同规则的制定,国际组织超越了国家开始强力干预。

杨力进一步向《法人》记者解释道,2000年联合国颁布的“全球契约”提出了在人权、劳工、环境和反腐败方面的企业实践十项原则,目前已有分布在130多个国家的8000多家成员声明参加该契约;SA8000则是全球首个道德规范国际标准,它通过唯一授权的SAI这个第三方认证机构,重点从员工保护视角来观察产品供应商是否符合责任标准;而2010年诞生的ISO26000,则被视为是第一次在全球范围内形成对社会责任概念的共同理解。

社会责任空间宽泛

“一个食品加工厂是否要为顾客变肥负责?”杨力向《法人》记者提出了这个问题,而这也是美国70年代曾提出的对社会责任的新看法,“这种问题和犯罪底线,都属于企业社会责任的范畴,可见,社会责任甚至是罪与非罪之间,都存在着非常宽泛的探讨空间。”

以童工问题为例,童工的使用在许多国家都触及刑事犯罪,但在部分发展中国家,工作对童工来说反而是一个生存的重要机会。杨力举例:“缝制一个手工足球可能会伤害到童工的身体,这种情况在美国、中国是违法的,但是放在孟加拉、斯里兰卡等国家却广泛存在。”

随着研究发展的不断深入,企业社会责任从资源过渡透支、污染黑色水图、食品安全、劳工血汗工厂等令人触目惊心的问题,慢慢延伸到更多棘手难题。比如,雾霾之祸、大股东占款、消费信息不对称、供应链信用下降、土壤辐射污染、贸易摩擦加剧、证券内幕交易、侵占社区资源、上市虚假报告、偷逃避税丑闻等。

在讨论企业社会责任的时候,杨力认为,应首先区分企业责任和企业社会责任:“不可否认,企业的一个重要责任就是盈利,如何做好平衡、区分边界,确实是需要衡量的。童工问题、产业链问题,都是新兴的中间地带。”

而在讨论如何界定范围时,杨力赞同考虑对各利益相关方的责任,包括经济、法律、道德和自发责任等。企业应当通过调整自己的行为来获得各利益相关方的认可。因此,企业在获利的同时应不忘承担其应有的责任,力求企业与社会的和谐发展。

立法刚刚起步

“相对于发达国家和国家组织的先行一步,我国开始意识到这个问题大约是从2006年开始,和谐社会和民生问题成为发展的重心。”杨力告诉《法人》记者,我国政府近年来对企业社会责任给予了很大关注,政府和企业都意识到不能再沿袭以往依赖于透支劳工权益、无度破坏环境等“向下竞争”的方式获取红利。

商务部、国资委、工信部先后发布了企业责任社会承担的指导性意见,而随着指导性意见的发布,修改后的公司法也在第五条明确了公司社会责任的法律属性。

在杨力看来,更多的强调企业肩负起社会责任,不仅成为企业融入全球产业网络的准入门槛,而且开始被提升为国家产业振兴的新一轮战略元素。

2012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更是前所未有地第一次明确提出尽快强化大企业的社会责任。企业社会责任不再是道德问题,也不再是挂在嘴上的空谈,更多地成为了通过建章立制来落实的问题。

“目前的中国,在协调经济发展和责任赤字方面,已经有了重大转变。同时,不仅强调法律底线,而且正在更加关注法律底线之上,涉及道德层面的地带。”杨力十分肯定我国近年来所取得长足进步,对利益相关方负责逐步重视,而非一味地仅以经济指数作为唯一评估标准,肯定是大势所趋。

同时,他也对现状有着反思。目前,相关制度规定仍停留在部门指导意见而非部门规章,公司法的相关内容也仅为原则性立法,对于企业社会责任到底应当如何承担并不具有操作性。

而从企业自身来看,多数企业仍然只是停留在发布社会责任报告或者对指数进行研究分析,相较于发达国家企业将社会责任作为发展战略进行重视,存在着较大差距。

“就在我们探讨的过程中,全国肯定正在进行着不亚于十场的讨论,关于如何借鉴工业4.0,实现绿色发展。”杨力认真地说道,“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缺陷,我们曾经容忍过,但是现在则秉持着更为强硬的态度。”

外力倒逼主动承担

在许多法律工作者看来,想要说服企业承担社会责任,更多的情况是通过罗列和强调如果不承担可能造成的不良后果,比如法律风险、经济损失、舆论压力以及公关危机等,来倒逼企业重视社会责任的承担。

不过,杨力认为这并非坏事。“美国在100多年之前为何突然关注此事,其实也是如果再不重视此事,整个市场的诚信可能将极度下滑到谷底,让自由的市场经济毁于一旦,其实也是外力倒逼。”

再以中国为例,商务部作为最关注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部委,原因之一就在于其是外向型企业的主管部门。杨力说道:“要想让中国的商品出口到发达国家的货架上,就必须符合发达国家对于供应链上游企业社会责任的要求,这就是国际采购链已经达成的共识对我国所产生的倒逼。”

在目前的中国,如果要依靠企业内生力量去推动社会责任的进步并非一蹴而就,因此外力作用十分重要。在杨力看来,涉及企业社会责任,光是用道德加以规范作用有限,只有通过建章立制,以法律手段规制才更有效果,这是国际社会达成的共识。

领跑企业有所变化

“民营企业的社会责任工作正在逐渐进步,表现十分出色。”杨力在采访中向《法人》记者分享了他所率领团队的最新评估,在最终的排名中腾讯获得了首位。对此结果,杨力不止一次地向《法人》记者表示“太出乎意料了”。

一直以来,国有企业尤其是中央企业曾经保持着企业社会责任的领跑地位。

从2009年起,中国社会科学院开始每年发布《企业社会责任蓝皮书》。蓝皮书一开始仅对100强企业进行评估,后将对象放大到国有、民营以及外资企业前100强。“在前几年的评价中,国有企业的社会责任发展指数是领先于民营企业和外资企业的。”杨力告诉《法人》记者,如国家电网公司和中国移动都是多年领先的模范企业。

对其背后的原因,除了大企业天生的引领作用之外,杨力认为还与企业社会责任与企业管理人员业绩考核挂钩有关。

根据当时的报告,相比于国有企业,部分跨国外资企业在中国的社会责任承担情况并不如想象中良好,而民营企业社会责任工作的推进力度存在停滞不前的问题。

而近几年,这一情况有了明显的改变,一些外企和民企在各种外力或内因的作用下,开始逐步关注社会责任问题,并将之看作业务之外非常重要的管理和营销手段。

此外,随着我国反腐力度的加大,在国企中出现了以国家电网窝案为例的腐败案件。对此,杨力指出,应当一分为二地看待:“在诚信责任这个维度上,一些曾经的标杆企业存在的问题不可否认并应当反思,但其在促成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认知以及很多领域所做的贡献也不可磨灭。”

对于此次最新的评估,杨力强调,评估所用数据都是来源于上市公司所披露的公开数据,并从环境、公平交易等方面进行了评估。

“对于排名先后我们还是认为应当低调处理,毕竟目前任何针对企业社会责任的合理性评估方式都还有待提高。”杨力表示,评估的目的只是希望促成大家进一步认知企业社会责任概念,通过这种方式引导企业、政府或者相关方达成共识。

重在促进共识

中国对社会责任的理解已不再停留于企业声誉和简单合规问题的层面,而是更深入地认同其作为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而杨力认为,国家在此领域的立法,不仅与绿色发展、可持续发展息息相关,更是要以在国际中掌握这一领域建章立制的话语权为目标。

目前,我国已经通过公司法的原则性规定迈出了社会责任立法的一大步,而下一步如何进行成为了学界讨论的关键。

在全世界极少有国家会颁布以企业社会责任为名的法律,但是在杨力看来,这在中国却是有可能的。从我国已经通过的《科学技术进步法》和《中小企业促进法》等很多立法前例来看,并不排除促进企业社会责任法律产生的可能性。“中国不一定非要颁布一个大而全的法律,这样的立法成本将会很高。反过来,单行的、有亮点的法律法规可能会有更好的效果。”

这样的立法最终能否成功,其实并不是杨力最为关注的重点:“最重要的,其实是在讨论过程中,推动全社会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高度关注和认知共识,更有将企业社会责任推动到国家意识高度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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