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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白领犯罪仍须内部设计

2015-01-11法人

法人 2015年12期
关键词:美国司法部白领合规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王 映

遏制白领犯罪仍须内部设计

◎ 文 《法人》见习记者 王 映

严惩腐败犯罪还是属于指标的范畴,当腐败蔓延到政治、经济的权力结构中,指标的举措就捉襟见肘了,人们会把目光投向制度问题

自从白领犯罪的理论最早由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提出以来,被人们长期忽视的社会中上阶层犯罪问题便得到了全球的关注。而如今的中国站在经济高速发展、社会高度网络化的十字路口,白领犯罪问题不仅存在,甚至有着愈演愈烈的趋势。

正是这样的背景下,11月19日上午,2015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海会场开幕,白领犯罪成为主要议题。本次研讨会由法制日报社和上海市法学会指导,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美国律师协会刑事司法部主办,法制日报社中国公司法务研究院联合主办。

为期两天的研讨中,来自中美两国以及其他国家的专家、学者、法律实务人员100余人参与其中,考察和分析白领犯罪的相关问题,内容涉及反腐败调查、国际内部调查、白领犯罪起诉、涉案企业信息披露和结算,以及关于白领犯罪的特别执法、反商业贿赂、反垄断、网络犯罪、金融犯罪、企业合规性、总法律顾问制度和企业社会责任等。

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法制日报社副总编辑张亚、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以及上海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龚培华出席会议并致辞。

对于会上所探讨的有关预防和遏制白领犯罪的新观点和新思路,季卫东指出:“针对如何运用法治手段惩治白领犯罪、防止结构性腐败,应当学习和借鉴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和制度设计,这对于中国高速发展中被扭曲的政商关系、促进廉政和合法经营的良性互动将大有利益。”

白领犯罪侵蚀社会根基

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提出白领犯罪的概念以前,犯罪学的研究焦点以及聚焦于“犯罪是与贫困以及贫困的病态所导致”的传统犯罪学理论。在全球传统犯罪学研究中,研究视角停留在社会弱势群体,如农民工、家庭贫困者以及女性犯罪人等,主要是蓝领阶层。而白领犯罪这一概念的提出,让研究者们的目光投向了有社会经济地位的体面上层阶级。

“白领犯罪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绝不逊于蓝领阶层。但是至今为止,外国犯罪学界对白领犯罪的定义,还没有形成一致的认识,而在中国学界对此也只是模糊界定。”上海市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林国平指出,对于社会权力和财富掌控者的白领阶层以及中上阶层,在犯罪学研究中究竟处于何种地位,值得认真研究和深思。

作为一种新型智能犯罪,在白领犯罪中的犯罪行为人除依靠个人力量外,还需要利用经济或社会资源甚至政治权力,以实现其计划或扩充犯罪成果。林国平对白领犯罪的特征进行了总结:“无论涉及金融、证券还是IT等行业的重大白领犯罪,无一不是智能手段、职务依托和贪利目的‘三位一体’的典型案例。一旦案发,加上传播媒体的广为报道,极有可能引起群体性事件以及经济波动。”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改革开放不断深化,在经济高速发展的同时,白领犯罪率也呈上升趋势。据了解,目前我国白领犯罪大多是国家公务员、经济管理人员等利用职务上便利,实施危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犯罪,这与国外经济性白领犯罪相比,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更大。

“在每个国家和社会,对滥用权力的犯罪行为的斗争和惩治都非常重要。因为那些未经惩处的活动会渐渐从内部摧毁社会自身。”日本原检察总长、国际民商事法中心理事长原田明夫对打击白领犯罪的重要性如此强调。

“不仅破坏社会主义的财产安全和市场经济秩序,而且激化了社会内部矛盾,造成了社会仇富心理,以及对政府的不信任感,各种社会矛盾尖锐必将导致社会的不稳定。因此,在当代中国,对白领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已经势在必行。”林国平也指出了白领犯罪的危害,并强调通过国际交流,了解白领犯罪的成因,吸取并借鉴各方经验,对于我国相关犯罪尤其是职务犯罪的预防和控制工作将提供有力借鉴和帮助。

反腐成为重要课题

“贪腐犯罪是白领犯罪的典型,在世界各国都由来已久。”林国平最为重视的反贪腐,也是国际白领犯罪的打击重点。

“1971年的水门事件之后,美国开始对政府官员的腐败加强重视。”南伊利诺伊大学法学院教授Lucian Dervan强调,在此背景下,以及对于美国国内大量存在的行贿现象和海外企业行贿行为的日益猖獗,美国于1977年正式出台了《反海外腐败法》(《Foreign Corrupt Practices Act》,以下简称FCPA)。

Lucian Dervan 也指出了一个有趣的现象:“虽然FCPA的颁布已经是40年之前的事情了,但是就该法案进行起诉的案件,却是直到2000年之后才越来越多。而且国内的腐败案件越来越多,国外的腐败案件也屡见不鲜。”

而在中国,打击白领犯罪领域的工作同样遭遇着来自腐败、贿赂的巨大挑战。

“在中国,特别是北京、上海、广州,企业与金融领域的白领犯罪日益突出。”在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院长季卫东看来,中国的结构性腐败更构成了白领犯罪的显著特色。

2012年中国政府刮起的反腐旋风,近几年于整个社会中掀起了高潮,至今正在深入到制度层面。在2015年3月,中共中央纪委启动了对25家大型央企的专项巡视。进入6月又公布了第二轮专项调查巡视的26家单位,重点集中于交通系统等。9月以后,金融反腐成为第三轮反腐巡视的主要内容。

“严惩腐败犯罪还是属于指标的范畴,当腐败蔓延到政治、经济的权力结构中,指标的举措就捉襟见肘了,人们会把目光投向制度问题。”季卫东认为,在某种意义上可以说十八届四中全会关于依宪执政、依法治国的决定就是治标转向治本的一个历史性的标记。在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公布之后,治本举措已经陆续出台,制度化反腐的举措正在呈现出来。

不过,中美两国特别是两国企业对于反腐的关注重点存在着一定区别。达芙妮国际控股有限公司总法律顾问武进峰在接受《法人》记者采访时分析,美资企业对于商事交往中,通过不正当的类似行贿行为取得商业利益十分重视。但是对于中国企业来说则更看重硬币的另一侧,也就是企业内部员工通过受贿或者舞弊行为,把公司的资产或商业机会剥夺并据为己有。

对于打击腐败工作的困难,Lucian Dervan认为该问题一直存在:“贪腐案件非常难以被发现,它常常发生在阴影中,发生在海外,并且非常复杂。另一种挑战是腐败很难被阻止,即使在美国这样有着严厉处罚措施的国家,腐败现象仍然没有被禁止。”

随着全球一体化和各种科技手段的发展,全球反腐还在面临着一个新课题,Lucian Dervan 指出,今天的腐败通常都是跨边界的,即使是在国内的腐败事件,所涉金钱往往也是跨边界的。

而为了解决以上课题,全球执法者和企业法律顾问等法律人士都在探索着更为有效合理的“武器”。

11月19日上午,2015中国公司法务年会上海会场开幕

中国执法新风向

从今年11月1日开始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为打击白领犯罪,尤其是加大对贪污贿赂的惩处力度以及切断受贿犯罪链条提供了更为强力的法律依据。

“从立法机关的角度来说,刑法修正案(九)真正将焦点放到了行贿人方面。”作为2014–2015中国反商业贿赂调研报告的主笔,方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尹云霞认为,之前看到更多的是受贿人的案件而不是行贿人的案件,其原因在于受贿证据非常难以获取。

在以前的情况下,检察人员通常会向行贿人员保证,如果他们配合并且提供行贿证据就可以自由离开。“而根据最新的刑法修正案,行贿人的自由离开将受到很大限制,只在非常少的情况下才能不被检控。”从中,尹云霞看到中国政府确实向美国检察机构的做法进行了借鉴学习,开始同时关注行贿方和受贿方。

除了立法的进步,执法力量不断增强也成为观察者们讨论的焦点。

在与国外法律界人士的交流中,尹云霞常常被问到的一个问题——中国现今执法力量的增强到底是一个暂时情况,还是新的管理机构在整合力量?对此,她回答道:“无论是刑法方面还是行政方面,执法的人数和资源都在不断加强。与之前相比,越来越多的公务员参与到了反贪污的执法之中。”

据尹云霞介绍,我国目前对于非公职人员的受贿案件由公安部门负责,而公职人员受贿案由检察机关负责;行政执法力量主要是指工商管理部门,则主要针对反不正当竞争法进行执法。从行政的角度举例,包括了禁止参与政府的招标,吊销执照和行政暂停营业等,犯罪人还有可能会被列入公共采购的黑名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和更高的调查费用。

而随着近年中国政府对跨国企业在商业贿赂等方面执法力度的加强,国际中出现了对于是否属于政府不公正行为,或者不公正地将目标对准跨国企业的执法。

“根据我们的调查以及和执法机关人员的交流,我们认为不存在这样的情况。” 尹云霞分析道,之前中国政府希望吸引更多海外资金,并且在与跨国企业谈判和检控的能力上存在一定弱势。而就目前而言,根据其所进行的周期性调查询问企业受到的检控和罚款等情况,发现中国国内企业比跨国企业面临着更多中国政府的执法力量。

个人责任成焦点

面对加重处罚措施仍然没有完全有效地遏制白领犯罪,尤其是腐败案件仍然频发的窘境,美国司法部正在努力加大犯罪者对被发现的恐惧,以及从把公司作为犯罪主体,转向将个人作为犯罪主体。

“对于违法犯罪的公司内个人的起诉,已经成为并且持续将成为美国司法部刑事部的重中之重,并且也将成为美国司法部的重中之重。”美国司法部刑事法分部、副总检察长Sung-Hee Suh在会上明确了未来执法重点,也是此次研讨会中各界人士的观点聚焦,而所有讨论的源头来自于两个月前司法部副总检察长Sally Yates所签署的一份备忘录,被称为耶茨备忘录。

盛德国际律师事务所合伙人Karen Popp指出了一个现象:“在美国司法部和国际商会的起诉中,被起诉的个人远远少于被起诉的公司,其背后的原因就是对个人的诉讼太困难了,而耶茨备忘录在试图改变这一局面。”

“这份备忘录的重点是要加强司法部在识别以及检控在公司违法犯罪当中的雇员和高官。”Sung-Hee Suh对备忘录进行了进一步的解释,如果公司想要获得同政府合作的信誉,那么这家公司就必须自愿上交针对公司的个人信息证据。

“哀鸿遍野”是二十一世纪福克斯公司副总裁兼副总法律顾问Brian Micheal就美国法律实务界对新政策态度进行了如下形容:“在执法界不仅仅要求公司进行配合,也要求个人进行配合,这使在美国的公司和员工都非常着急。人们开始有一个印象认为美国司法部更倾向于把公司的高层绳之于法。”

而从企业角度来看,这样的政策变化产生了两方面的新问题:一是内部调查成本的升高,二是将公司内部的违法行为汇报给政府之后的不确定性。

“自从新备忘录发布以后,企业在内部调查方面花的时间和资源会比过去多很多。”在私法领域有着15年律师职业经验的Sung-Hee Suh很能够理解企业法律顾问的担忧,“而且企业可能更加不愿意自主地把调查出来的违法犯罪行为汇报给政府,因为他们有可能会面临执法部门发起对其雇员个人的诉讼。”

对此,Sung-Hee Suh也做出了一定解释,她认为企业应该将更多的资源和时间集中起来,并不是广泛、漫无目的地进行内部调查。而执法机关的调查是针对案件的本质,努力识别出公司里什么人被牵扯到案件之中,以及企业能否获得合作信誉。“美国司法部追求的并不是可起诉的案子,而是要找寻出最终的事实,包括关于个人的事实。”

不过,Brian Micheal 作为企业法律顾问也提出了企业所面临的进一步问题。就是当你的员工出了问题,应该如何处理他?

“我们必须迅速决断地向涉事员工传递一个信息,那就是他们将会遭受法律制裁,他们也要配合内部的调查和提问。”Brian Micheal认为,对企业来说这将是一个让人紧张的情境,必须采取非常迅速的措施对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然而,如此的执法新导向势必会造成企业与员工个人之间的鸿沟。King&Spalding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美国前代理助理总检察长Gary Grindler就表示:“这个政策对员工士气将会产生一定影响。因为他们知道个人将成为司法部的指控对象,所以不会乐意参与到对办公室犯罪的指控中。”

“所以,企业比任何时候都更需要一个处理腐败危机的合规计划。这是一个非常严肃的问题,因为结果将会非常严肃。”Gary Grindler对企业提出了中肯的建议。

演讲嘉宾

合规成为重中之重

“自我披露以及与政府合作等都是企业在违法犯罪事情发生以后,可以采取的补救步骤。但同时,美国司法部也特别致力于对犯罪的预防。”Sung-Hee Suh强调美国司法部长期重视有效的公司合规计划。

据Gary Grindler的介绍,美国司法部专家从七个领域评估公司的合规计划,而最终的评估将作为如何处理被调查公司的决策参考。

最新的动态是“美国司法部刑事法分部最近雇用了一名非常有经验的合规法律顾问”。Sung-Hee Suh进一步解释道,聘请合规专家的目的在于帮助司法部门评审企业合规计划是否有效和完善,而且是否给予了充足的资源支持。最重要的是,公司要能够从有力的合规计划中去识别和判断违规行为。

对于这一动态释放出执法动向的信号,企业法律工作者们十分敏感。

Brian Micheal认为,合规计划是瓦解内部犯罪最保险的做法:“很多情况下我们无法控制个人犯罪,但可以控制企业已经做出了最好的做法和决定。我们在中国有合作伙伴、在全球都有合作伙伴,我们观察到合规文化现在是越来越强,并已经涉及全球范围。”

美国欧文斯科宁公司亚太区总法律顾问Lyn Wu对其所在企业的全球合规计划进行了介绍,包括密集的员工培训、内部调查还有各种政策领域的特殊指导。对于企业的高管会进行进一步的培训,不仅仅是关于合规政策,也会关注不同的领域,例如2015年在中国关注的焦点就是反托拉斯法律。

不过,和许多跨国公司的法律顾问一样,Lyn Wu面临着来自公司并购和海外市场的巨大合规挑战。“在全球做生意,合规的压力非常大。比如说被并购过来的一些私有企业,要在它们那里执行我们的合规政策是很难的。再比如我们在菲律宾的业务,当地的腐败十分严重,这时候管理层就需要决定是否要继续在这样的国家中开展业务。”

同样困扰于此的Brian Micheal指出,企业毕竟不是法律公司,仍然需要考虑盈利机会。“我们必须在风险控制和灵活竞争之间找到平衡。这就要求我们对当地的法律非常了解,需要借助当地的顾问和律师团队的力量。”

除了完整的合规计划之外,Gary Grindler强调企业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支持合规计划是另一个重要因素。

“合规计划需要很多成本,企业领导者需要有这样的责任意识,因为这是他们的业绩责任之一。”Gary Grindler认为,企业高管需要明白并参与其中,“账面记录和追踪支出、如慈善捐赠和政治捐赠,这些事项都要与业务所在国的负责人沟通。而当对员工进行培训时,要意识到他们并不仅仅是在听法律条文,更是在维护公司的廉洁文化和价值观。”

警惕网络犯罪

除了白领犯罪对企业合规发起的不断挑战之外,网络犯罪作为白领犯罪中的常用手段开始逐渐成为企业现在以及未来最为担忧的隐患。

“网络犯罪是一种十分独特的犯罪。”Ropes & Gray律师事务所合伙人Cory Lable在为客户提供帮助的过程中发现,企业特别是跨国企业发现自己受到来自网络的攻击之后,往往会表现得束手无策:“因为网络犯罪可能有多重犯罪主体,同时他们也担心会面临财务或者法律方面的信息泄露。全球都在面临这样的问题。”

有数据估计,全球网络攻击每年导致企业损失高于5000亿美元甚至更多,这其中包括了直接损失和对企业正常运作的后期影响。而据Cory Lable介绍,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曾在2014年对网络犯罪做出过一个调查的结果显示,接受调查的公司、经纪商或者投资者中,超过88%的受访者表示曾经间接或者直接地遭受过或大或小的网络攻击。

Cory Lable指出,信用卡信息、投资者信息以及健康保险信息是网络犯罪多发的热门领域。如果你在全球市场上想要打击犯罪上成功的话,其中两个领域肯定是非常热门的:信用卡信息和投资者的信息。“互联网结构使得各国各地的企业都会受到攻击,所以网络安全必须被视为重中之重,以全局的角度来对待。”

在传统观念中,网络犯罪还被视为企业IT部门负责的问题,然而发展到今日,严峻的局势要求企业从全局观的角度来看待。Cory Lable认为:“一个公司收集的信息如何储存、谁有权获得、使用哪些程序来保护、信息将被如何使用等,都要有完整的机制保护。”

对于企业应当如何防范网络犯罪的冲击,Cory Lable给出了自己的建议:“我想有三件大事是最基础的:首先一点是对于信息进行仔细的审计和计划;其次是对企业IT和信息能力的评估,这还要包括问责能力;最后就是最基础的信息安全措施。”

与网络犯罪在全球轻而易举的蔓延所相对的,是目前全球在打击网络犯罪方面协调一致的困难。

“目前为止,有关网络犯罪的各国法律还没有互相融合统一,单从亚太地区来看,都还没有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站出来,对组织研究网络犯罪起到主导作用。”亚太网络法律、网络犯罪和互联网安全研究所、早稻田大学法学院教授Pauline Reich,在过去的十二年中专注于该领域的研究,她介绍道,国与国之间的法律规定内容和形式都不一样,而欧洲委员会通过网络犯罪大会的模式实现了合作,是现在世界上唯一一个跨国打击网络犯罪协议。

除了法律的差异之外,数据处理和储存方法的不同,以及不同国家文化差异也导致对数据设置的权限差异,这都成为了全球协作打击网络犯罪的困难因素。

“这是一个很复杂、多角度的问题,对于传统世界来说这是一个新问题。你可能不太懂也没接受过这方面的培训,但是你必须正视,这是一个越来越重要的事情。”Cory Lable最终强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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