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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计数字腐败的危害与防治

2015-01-10

中国管理信息化 2015年19期
关键词:统计法政绩统计数据

王 松

(东北财经大学 法学院,辽宁 大连 116025)

在统计数字上的恶意造假行为,在本质上就是一种严重的腐败。统计数字腐败行为损害了政府公信力,搞坏了党风政风。因此,必须充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坚决反对统计上的弄虚作假行为,抵制和排除可能发生的对统计数据的干扰,依法惩治统计数字腐败。

1 统计数字腐败的主要危害

1.1 使统计数据失真,无法反映真实状况,影响宏观经济决策,损害政府公信力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从党中央到各级地方政府以至于社会公众各界,对统计信息需求也在日益增加,对统计数据质量也给予了更多的关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然而,统计数字腐败行为却将本应反映客观真实的“统计”蜕变为一种可任意编造的“算计”,由于在造假后公布的统计数据严重失真,与公众的切身感受形成较大反差,从而也使统计数据的公信力饱受质疑。“被增长”、“被幸福”、“被就业”等词汇一时间成为网络社会的流行语,使得本应严肃严谨的统计数据成为公众宣泄情绪、茶余饭后的调侃对象,这种危害性远远不止于统计本身。以GDP统计为例,其本应是衡量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的总量指标,是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变化的晴雨表,直接关系到中央及各类经济主体对经济形势的判断。国务院及地方各级政府也需要参考其来编制科学发展计划、做出合理判断决策,市场的投资者和企业也会参考其来确定投入产出规模和消费支出比例。因此,GDP统计数据必须真实、准确、客观、可信。然而自1996年以来,我国31个省级地方政府各自发布的GDP数字在相加之后得出的总数,就始终高于由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全国GDP总量,地方和全国GDP总量“打架”的现象已持续多年。其中,2009年超出 2.68 万亿元,2010 年超出 3.2 万亿元,2011 年超出 4.6 万亿元,2012 年超出 5.76 万亿元,2013 年超出 6.1 万亿元,2014 年超出4.8万亿元。这每年几万亿元的数据差距,如果仅仅说成是由于中央和地方统计口径不同而造成的,这样理由恐怕已经难以令人信服,统计数字腐败才是真正的主因。因此,统计数字腐败导致的数据失真不仅可能直接误导国家各种经济决策,导致形势判断不准,调控措施不到位,从而直接影响我国经济社会的增长速度和发展质量。另外,其还会给国家经济发展带来巨大的负面影响,使得政府的公信力降低,引起连锁反应,甚至会使公众对原本真实可靠的政府统计数据也产生怀疑,从而极大地影响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给社会主义经济建设带来了许多不稳定因素,这是比经济损失更为严重的危害。

1.2 使统计沦为个人谋取私利的工具,严重败坏了党风党纪,腐蚀了领导干部

统计数字腐败在思想上违背了党的一切从实际出发的思想路线,败坏了党的实事求是的优良传统和工作作风,在政治上损害了政府的形象权威,在组织上腐化和侵蚀了领导干部。由于在以往的政府绩效评估考核中,过分片面地将各地经济发展取得的指标业绩等同于政府领导的个人政绩,因此,导致很多地方盲目追求包括GDP在内的经济增长率,形成了一种重数量轻质量、重结果轻效益的错误观念,这也与科学发展观、全面可持续发展、以人为本的实质明显相悖,越来越不符合当代社会发展的需要,也使得许多的地方政府领导缺乏责任意识、服务意识和法治意识。统计数字往往被某些地方官员作为个人升迁晋职的工具,统计的本意被故意扭曲甚至抛弃。由于没有树立正确的政绩观,一些地方领导干部不仅授意修改数据,甚至还出现了“先定数据,后有统计”等怪象。有些领导好大喜功、相互攀比,为了追求政绩,想尽各种方法并且通过各种方式,明示或暗示统计机构人员某些指标不能满足其要求,表面上却以数据 “不甚理想”、“不太合适”、“不好上报”为借口,强令或授意其进行修改,造成了数据虚高。有些干脆事先已经定好统计数据,再由统计机构去拼凑,按其需要来报数据。这就导致统计的客观性和严肃性消失殆尽,统计数据变成某些腐败官员夸大政绩的标签,沦为其个人用来欺骗上级领导和社会公众、投机钻营骗取名誉地位、谋取一己私利的工具。更为严重的是,由于统计数字腐败现象大行其道,得不到应有的惩治追究,就会驱使其他官员纷纷效仿、竞相攀比,形成你追我赶的制假局面,造成这种不良风气日益扩散。

2 统计数字腐败的防治对策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明确指出,要保持惩治腐败高压态势,以猛药去疴、重典治乱的决心,以刮骨疗毒、壮士断腕的勇气,坚决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因此,必须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措施,坚决惩治查处统计数字腐败行为。

2.1 科学完善地方政府绩效考核制度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真实可信的统计数据是统计工作的生命线,是统计部门的首要职责和根本使命。因此必须依法反对和惩治统计上弄虚作假行为,坚决抵制和排除可能发生的对统计数据的干扰。然而,在有些领导干部脑海中,还顽固秉承“数字出官、官出数字”的游戏规则,出于地方政府绩效和官员政绩考核的利益驱动,敢于利用手中的权力干预统计,从而出现诸如上述的统计数字腐败现象。对此,从党中央、国务院到社会普通民众,都是坚决抵制、深恶痛绝的。早在2013年6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全国组织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曾经强调,要改进考核方法手段,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再也不能简单以国内生产总值率来论英雄了。为此,中共中央组织部在2013年12月专门印发了 《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提出了政绩考核要突出科学发展方向、完善政绩考核评价指标、加强对政绩的综合分析、选人用人不能简单以地区生产总值及增长率论英雄等八条指导原则,要求各地区各部门按照通知精神,完善考核评价制度,抓紧清理和调整考核评价目标。结合实际笔者认为,我国现实国情决定了中央对地方政府和官员的考核,仍然需要参考借鉴当地社会经济发展的统计数据。即使采用“幸福指数”、“民意测评”等等其他方式来考核官员,其仍然会想办法造假;或者说只要有考核,一些人就难免有腐败的冲动。因此,要科学完善现行的考核制度,把为人民群众办多少实事作为考核内容,少看表面数字,多听群众评价,将百姓得到的实惠和改革红利作为考核重点。笔者建议,对于地方政府绩效考核,一方面应当突出比较优势,科学进行分类,细化考核指标,强调政策引导,推动特色发展,形成全方位考核;另一方面,应淡化GDP考核,而以绿色考核为主,优化招商引资考核,加大生态环境考核力度,建立科学的政绩观,以资源节约、环境友好为要求,推动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

2.2 加快建设法治统计,完善立法加强执法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对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作出了全面部署。国家统计局局长马建堂同志也强调,统计部门要认真学习领会、坚决贯彻落实全会精神,全面推进依法统计,健全统计法律规范、严格统计法治实施、加强统计法治监督、强化统计法治保障,加快建设法治统计。尽管我国《统计法》已经颁布实施了31年,主要针对各级领导及公务人员的《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也早已是悬在头顶,但是统计数字腐败仍然是屡见不鲜,有些地方的领导还是想法设法强令、授意或是暗示统计人员对相关数据进行造假。我国由于历史的原因,“人治”思想积习深厚,在某种程度上权力大于法律的现象并不罕见,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还时常出现,导致一些领导敢于以身试法,在统计数字上搞腐败。例如,2014年8月落马的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原副主任委员白恩培,其在担任中共云南省委书记期间,有一年云南省统计局在会上公布当年上半年GDP同期增长7.5%。但是见报前,省委某领导说全国同期GDP都是两位数,云南的一位数太丢脸了,要求将这一数据改为12%。当时的统计局局长不同意,就被派去出差,数据最终被改为12%。可见,统计工作在某些领导的眼中是多么软弱可欺。究其原因,一是我国《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的惩治力度太小,其中对统计数字腐败的领导干部只规定了违纪处分,没有任何行政处罚措施,更谈不到刑事责任;二是对统计数字腐败的法律责任追究明显缺乏可操作性,故有法而无威,执法而无力。

国外经验表明,但凡统计数据较为可靠的国家,都将统计数字腐败认定是一种犯罪行为,根据情节轻重可以判处适当刑罚。如《美国普查法》规定应处以不超过2 000美元的罚款,或不超过5年的监禁,或二者并处;《加拿大统计法》规定处以不超过1 000加元的罚款或6个月以内的监禁或两者并处;《日本统计法》规定处以6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50万日元以下的罚款;《韩国统计法》规定可以处以3年以下监禁或1 000万韩元以下的罚金;《新加坡统计法》规定应判处不超过1 000元的罚金;《南非统计法》规定应判处不超过10 000兰特的罚款,或关押期限不超过6个月,或同时判处罚款和关押;《英国普查法》规定可以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或处以罚款,或同时处以不超过2年的监禁和罚款。因此,国外对统计数字腐败的立法在责任类型认定和处罚方式额度方面都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加快建设法治统计,就必须健全统计法律制度,要明确规定统计数字腐败官员的行政责任,完善行政处罚措施,并通过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完善我国《刑法》规定,根据统计数字腐败行为的犯罪情节,分别按照滥用职权罪、报复陷害罪或玩忽职守罪来定罪量刑。另外,还要加强统计执法检查的力度和频度,使各级统计执法检查工作日常化、规范化,形成长效机制。

[1]习近平.习近平谈治国理政[M].北京:外文出版社,2014.

[2]中国中央宣传部.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读本[M],北京:学习出版社,人民出版社,2014.

[3]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习近平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论述摘编[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中国方正出版社,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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