议会主权与公共舆论
2015-01-09戴鹏飞
戴鹏飞
戴雪(Albert Venn Dicey)是英国著名的宪法学家,其著作《英宪精义》已成为论述英国宪法的经典著作。一八三五年戴雪生于英格兰北安普敦一个殷实的资产阶级家庭。戴雪家族发迹于十八世纪初期,也就是英国光荣革命后宪政秩序逐渐趋于稳定的时期。一七二零年,威廉·戴雪创办《北安普敦报》(Northampton Mercury),这份报纸随着英国政治与报纸舆论界的不断开放而得到发展,也因此奠定了戴雪家族的基业。一八一一年,戴雪的父亲托马斯·戴雪娶了安妮·斯蒂芬(Anne Mary Stephen)为妻。通过这次联姻,戴雪家族遂与英国著名的福音派克拉珀姆教派(Clapham Sect)联合,这一结合也是戴雪家族的政治自由主义与宗教福音派的结合。戴雪便诞生于这种典型的维多利亚知识贵族家庭。十七岁之前,戴雪一直在家接受教育,戴雪的母亲教授他法语与德语,还教授他拉丁语与古希腊语的古典作品。良好的家庭教育对戴雪日后的成长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戴雪晚年曾写道:“在我的一生以及我所写的那些著作中并没有多少杰出的、了不起的东西;我完全清楚,我看待生活的方式以及那些曾经吸引过我的事物在某种程度上都是良好的家庭教育的必然结果。我的父亲和母亲都是善良而理智的人,父亲是热忱的辉格党人,母亲是真挚但并不狂热的福音派。”
一八五四年戴雪进入英国牛津大学贝利奥尔学院(Balliol College)。在贝利奥尔学习期间,约翰·穆勒的著作与影响处于鼎盛时期,戴雪也深受其影响,“在牛津,我们囫囵吞枣地啃下了穆勒,直到一八六零年之前,他都是我们主要的精神食粮。……我属于穆勒缔造的思想学派”。但是,对于穆勒思想中体现出的社会主义倾向,戴雪丝毫都不赞同,这点也体现在《十九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此书中译本《公共舆论的力量—十九世纪英国的法律与公共舆论》已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以下简称《法律与公共舆论》)一书中对穆勒的批判之上。“穆勒至死都是个功利主义者,但功利主义本身在他手中发生了某种变形。功利原则,或最大幸福原则本身是自利的信条,但在穆勒手中却变成了自我牺牲的概念,并且从功利主义教导的每个人都必须追求自己幸福的原则中竟然推导出如下结论,即任何有英雄主义形象的好人都愿意为了他人的幸福而完全牺牲自己的幸福。……他易受一切仁慈宽厚的情感的影响,连同他对同情的强烈渴望和欣赏,所有这些使他仅仅通过自己的著作就不仅成为大部分英国人众所周知的作者,而且甚至成为他们的死人朋友一般。”(《法律与公共舆论》,麦克米兰,一九一四年版,430—432页)在大学期间,戴雪就已经成为边沁功利主义的坚定信徒。在大学期间,他还同一帮朋友创建了“经典作家协会”(Old Mortality Society),这个协会的会员包括詹姆斯·布赖斯、T.H.格林、T.E.霍兰等人。协会的成员经常一起阅读、讨论一些经典作家的著作,例如戴雪就曾撰文论述过希罗多德、修昔底德以及柏拉图的著作,同时还讨论一些当时最重要的政治事件,例如当时兴起的民族主义、路易·拿破仑和美国南北战争。对于这些时事,戴雪都是从边沁功利主义以及主权性立法者的角度进行评论的。
十七世纪的政治哲学通过自然状态确立了个人针对政府或确切说是王权政府的独立地位。这种独立的地位主要是体现在政治上的,它实质的要求是必须保证每一个人在政治上都能获得一份权利。政治统治的权力必须来自个人,个人的人身自由以及财产权利都是这种实质要求的基础,尽管在当时这里所谓的“个人”更多地仅仅指拥有大量财产的贵族寡头。无论是否在为辉格党人辩护,洛克的《政府论》都总结并重申了英国人视为常识的一些主张。在政治权力来源这点上,任何关于父权制的社会或历史的叙述除了在雅各宾党人中都找不到任何市场。蒙塔古写道:“十八世纪是在精神上反对正统的原罪教旨,在现实生活中反对政治制度中比比皆是的愚蠢和粗暴的时代。美化自然人是十八世纪流行的谬误。”在这个时代,个人主义是强健有力的,父权制找不到任何通过社会或历史的论证成为一种政治主张。自然人是十八世纪的精神,鲁滨孙是这一精神的典型形象。英国人也确实依靠着鲁滨孙所体现出的独立、勇敢不羁精神征服了世界,并实际上有意无意中缔造了一个帝国。
相对于十七、十八世纪独立勇敢、理性计算的时代而言,十九世纪的英国在某种程度上来说充满了矛盾与反讽。她曾经借着十八世纪精神的力量一举登上历史的顶峰,成为名副其实的世界帝国,但衰落得又是那么迅速与莫名。“第一个工业国家为世界呈上了令人瞩目的自由资本主义民主制度的公众实验,其成功的前提是自由贸易和世界和平。一九一四年八月四日的这个星期二让实验戛然而止。”(《十九世纪英国:危机与变革》,哈维、马修著,韩敏中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二零零七年版,331页)
十九世纪英国最鼎盛时期就是倡导自由贸易与世界和平的时期。而一旦经济上的原因导致的一系列境况迫使好战的帝国情绪高涨,贸易保护主义抬头,那么,事实上英国这个所谓的帝国也就如落日般沉下去了。与其说这是评论,不如说是指出了一个不争的事实。“不列颠的和平”从一开始便是以商业贸易为目的而取得的,正如柏克所言,这个帝国似乎是英国人不经意间获得的,开创出这个帝国的是无数勇敢的商人冒险家。这些商人冒险家离开家园走向遥远的异域,在很大程度上是出于对国内政治压迫权力的厌恶,追求自由的激情是他们的主要情感。因而,当由此形成的所谓帝国,一旦需要某种统治时,它在内政上便遭遇到极大的困难与挑战。另一方面,战争艺术在商业发展与帝国取得的过程中一直处于比较尴尬的地位,这种尴尬如果放在十九世纪就更加显眼。
不列颠自由帝国中,自由与帝国统治的内在紧张关系非常鲜明地体现在十九世纪末英国关于自治殖民地治理、爱尔兰自治等问题的争论上,也体现在《英宪精义》关于议会主权的论述中。戴雪从历史与理论两个层面论证了议会主权是英国宪政的主导性原则,这项原则可以说像一根红线贯穿着至少从一六八八年“光荣革命”以来的英国历史。从历史上看,议会至上理论可以说并非源自任何理论架构,它只是对英国既往政治经验的总结。最经典的议会主权原则由布莱克斯通在一七六五年加以阐发。布莱克斯通的议会至上理论综合了爱德华·柯克爵士的普通法理论传统,同时又融合了洛克关于立法议会的理论。这一理论是对十八世纪中叶形成的英国重商主义帝国在政治统治上的最低限度表达。这种理论适用于不列颠更少遭到抵制,因为无论选举权多么狭隘,下议院在某种程度上都代表了不列颠的人民。个体性权利与议会主权在一定程度上很好地融贯一体。但是议会主权理论在英属美洲殖民地问题上遭到了挫折。朗福德简洁明了地概括了美洲人民的权利主张同帝国议会主权之间的冲撞:“定居美洲的人内心里维护的是十七世纪英国人的权利。对他们而言,抵制印花税与约翰·汉普登反对造船税的情形是一样的,一种凌驾于各州议会和地方权利之上的最高权威是不可思议的。而另一方面,英国本土的人却在利用十八世纪的武器,即议会的无上权威,来维护十八世纪最珍视的信条之一,即一个商业体制中的宗主国的权力是不可分割、不受限制的。”(《十八世纪英国》,朗福德著,刘意青等译,外语教学与研究出版社二零零八年版)这是美洲的自由与不列颠帝国统治之间冲突的真实写照,在某种程度上,十八世纪的美洲殖民地仍然沉浸在十七世纪英国反对王权专制时代对自由宗教迷狂式的热爱中,而十八世纪的英国则已经在逐步完善党派政治,并日渐意识到议会主权在母国对殖民地统治中的作用。《英国法释义》的出版标志着“议会主权”已经成为当时英国的一项“政治常识”,它是对既存秩序的完整表述,而差不多同时出版的《国富论》与《政府片论》则指出了议会主权受挫后,不列颠在经济与政治上的发展方向。对边沁来说,布莱克斯通笔下名不副实的主权者可以通过议会改革进行完善。这就使得议会主权理论至少在法律理论上具有一种内在连续性,改革需要做的是将沟通人民主权和议会主权之间的通道打扫得更加顺畅一些。endprint
戴雪论述的议会主权原则承袭布莱克斯通,但就戴雪对于边沁理论的依赖而言,他更多的是依据边沁与奥斯丁的理论。边沁的主权理论针对的是布莱克斯通的政治理论而发,为革新英国的政治张本;奥斯丁主权理论阐发于改革法案时期,其重点在于,议会主权理论不仅为通过议会立法实施普遍的社会改革提供了基础,更重要的是,议会主权为通过议会立法实施政治改革提供了基础,也就是说,议会改革并不会对英国宪政带来一场革命,通过议会改革能够实现革命所无法达到的全部效果,革命所要求的一切利益都能够通过安全与稳定的议会改革得到实现。
戴雪的“巴力门主权”承袭奥斯丁的主权理论,但不同于奥斯丁的是,戴雪更加强调议会在法律形式上的至尊地位。戴雪写道:“自理论方面观察,巴力门主权的论旨似乎只是要将倭士丁(即奥斯丁—引者注)的主权理论应用于不列颠宪法本身;但一经比较,学者将不免发觉一件难事,即是,倭士丁对于不列颠宪法下之主权所在自有一结论;此结论适与本将所采用其他法律大师之说相违背。诚以若依后者所主张,主权实寄附于‘巴力门,即君主,贵族院及众民院的集合体;若依前者所主张,主权却寄附于君主,贵族院及众民院或选民。”进而,戴雪将奥斯丁的主权概念与自己的主权概念差别归纳为法律概念与政治概念之间的差别:“是以选民在政治的主权中虽是最有势力的部分,然而法律的主权,除巴力门外,更无别物足以充当。”奥斯丁的法律主权学说引入了选民,用以限制议会之主权,众民院议员是选民的委托人。戴雪认为,虽然奥斯丁“委托人的比拟固然不合于法律的事实;但巴力门在实行时所遇制限正多,故亦不能否认”。在戴雪的宪政理论中,议会主权虽然在理论上是无所不能的,但实际上经常与议会主权所受到的限制是同时存在的,这些限制中最重要的外部限制之一就是公共舆论。为论证公共舆论的重要性,戴雪引用了休谟的观点:“政府中人了无所有,惟赖好感以扶助自己。由此可得到政治的一句格言,即是:唯有在好感上,政府得以建筑。这句格言实可适用于任何政府;最自由者及最平等者固然应是如此;最专制者及最军阀化者亦应是如此。譬如,埃及的苏丹,或如,罗马的皇帝,平时尽可驱使善良百姓,如牛如马,他们的情感好恶都可不顺;但无论如何,他至少须以人道待遇他的武士或卫队,务有所以得到他们的好感。”同样的引用也出现在《法律与公共舆论》中,戴雪将其作为自己立论的基础。这是《英宪精义》与《法律与公共舆论》这两本书之间的内在联系:政治上的人民主权通过公共舆论对法律上的议会主权形成制约。也正是由于议会主权的历史连续性以及公共舆论对其的制约能够有效地发挥作用,在从一六八八年至十九世纪末的漫长历史中,英国能够避免激进革命的同时不断地改良社会与法律。
《法律与公共舆论》一书收集了作者的十二次讲座。前三讲一般性地论述了英国法律与公共舆论之间的关系。作者认为就十九世纪英国而言,她的立法与公共舆论之间存在依赖关系。戴雪的讲座明确地限定了时间与空间,并非抽象的理论探讨,毋宁是对一段历史的反思。在戴雪看来只有满足三个基本条件,一个国家的法律才会是其公共舆论的反映:“首先在许多国家中,几乎并不存在严格意义的公共舆论概念……这些国家中的民众更多的是被习惯影响而非思想。……其次,很多时候法律与制度的改变或革新确实遵从意见而进行,但直到立法改革的思想却不是我们所谓的‘公共舆论……而只是少数人或某个恰巧位高权重之个人的信念。……第三,由于缺乏适时恰当地应对不同时代情感的立法性机构,一个国家的法律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无法代表公共舆论。”这三点可归纳为社会开明、民主政治以及名副其实的议会制。十九世纪,除了英国很难再找出能满足这些条件的国家。因此,在十九世纪英国的环境下,“公共舆论是统治国家的主权者的意见,不论该主权者是君主、贵族还是民众”。
第四至第九讲分别论述从一八零零至一九零零年间英国三种主导的舆论潮流对英国立法的影响,分别是旧托利主义、边沁个人主义和集体主义。戴雪认为,十九世纪英国法律的发展在不同时期分别受到这三股思潮的影响。戴雪认为,十九世纪前三十年英国的立法依然受到十八世纪中后期布莱克斯通所阐发的托利保守主义的影响;从一八二五至一八七零年之间,边沁自由主义主导了立法,正是这一时期,英国处于鼎盛时期;十九世纪最后三十年,英国见证了社会主义或集体主义的兴起,它深深地影响了立法。按照《英宪精义》中的观点,英国是一个法治(rule of law)国家,那么,追溯、反思法律的历史事实上也即反思英国的政治史。从戴雪的论述中,读者可以看到十九世纪的英国是如何通过一步步的法律改革逐步登上其历史的顶峰,又如何在十九世纪最后三十年中陷入混乱,开始衰落。这里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戴雪对边沁自由主义的论述,作者花费了最多的篇幅论述边沁自由主义以及它对英国立法的影响;在某种程度上,戴雪是一名忠实的边沁主义信徒;从他对穆勒的论述中,可以看出他对穆勒背离边沁所代表的正统自由主义感到痛心。戴雪通过对法律史的考察,将历史变迁的进程与思想舆论变化的过程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读者从中感受到的不再是历史的琐碎,而是思想与舆论影响历史的深刻力量。在戴雪的论述中,法律、历史与思想的发展有机地熔炼在一起。
全书最后三讲分别论述了舆论的逆流与支流对立法的影响、法官造法对英国立法的影响以及立法公共舆论与一般的舆论思潮的关系。值得注意的是,在边沁自由主义灰烬之上兴起的是社会主义、历史主义与民族主义。在一九一三年,戴雪还并不了解这些含混的思潮将对历史产生何种影响。但是,今天看来,正是那些情感塑造了当今的世界。从这点来看,戴雪是一名后知后觉的观察者,而不是为未来摇旗呐喊的先知先觉者。
《法律与公共舆论》树立起了一座纪念碑,纪念一六八八年以来至十九世纪末的英帝国。在古希腊城邦世界衰落之时,亚里士多德《政治学》一书总结了古希腊的城邦传统以及城邦的公共精神,《政治学》遂成为古希腊城邦永恒的丰碑,并伴随着亚历山大将城邦精神与希腊文明传播向东方。正如《英宪精义》是对英国宪政的最后总结一样,本书既是对十九世纪英国法律,也是对十九世纪英国精神与思想的最后总括。作为一名法学者,戴雪以细腻的笔触从法律与公共舆论的视角勾勒出了十九世纪不列颠的兴衰。诚如《泰晤士报》当年所评论的那样:“这本书融合了史家与法学家的智慧,它向人们展示了法律形式与条文背后的东西。……因此,这本书就是我们时代的《论法的精神》。”endpri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