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公路运输研究
2015-01-09彭建华
彭建华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29)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公路运输研究
彭建华
(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北京 100029)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是方便和促进小件包装危险货物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的国际通行做法。综合分析了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规章范本》、《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定》、《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航协危险品法规》等各种国际规则以及国家标准《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2012)对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的技术要求,并借鉴国内在农药运输、航空运输等领域开展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的先行经验,结合我国公路运输行业实际,从数量限制、包装、总量限制、标记、标志牌、运单、承运人资质、车辆资质、人员资质等方面提出了我国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公路运输的实施建议:每车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总量不得超过8t、包件粘贴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标记以及相应的豁免建议等。
公路运输;有限数量;安全;危险货物;技术要求
0 引言
化工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经常需要通过公路运输一些样品等小件危险品(通常只有100mL、500g,小于5L、5kg)提供给客户或用于研发测试等。按照我国《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只有具有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企业方可承运危险货物,并且对车辆、人员等都有严格的要求[1]。然而,实际操作过程中,很多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并不愿意承运这种小件危险货物,高昂的运费让托运企业也难以承受,给生产和科研带来了极大不便,以致经常出现违规运输,造成了公路运输安全隐患。
为方便和促进小件危险货物运输,联合国危险货物运输专家委员会制定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以下简称《规章范本》)引入了有限数量运输方式,使得在满足相应的数量限制、包装等方面的条件下,可免除相应的危险货物运输约束性规定。《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定》、《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航协危险品法规》等国际规则在《规章范本》的基础上,对公路、水路、航空运输条件下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做了更详细的规定。因此,有必要吸收转化各种国际规则对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的技术要求,研究提出我国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公路运输的实施建议。
1 国际规则对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的技术要求
1.1 《规章范本》
针对小件危险货物,《规章范本》引入有限数量运输方式的依据是:某些危险货物,当以较小数量并采用可靠、坚固和耐用的包装时,其包件在运输过程中的危险性小于同种危险货物以较大数量包装的包件,可以免除部分危险货物运输的约束性规定。其目的在于:一是防止某些危险性较强的危险货物在运输过程中被大量堆积在一起;二是某些危险货物危险性相对较弱,在规定的包装和限量范围内可免除危险货物运输的部分要求。
《规章范本》(第18修订版)[2]第3.4章对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进行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数量限制
对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规章范本》规定了每个内容器或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主要有25mL、100mL、120mL、500mL、1L、5L、500g、1kg、3kg、5kg等规格。
(2)包装
危险货物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应装在有合适外容器的内容器中,并且可使用中间容器。对于喷雾器或“装气体的小型贮器”等物品,则无须使用内容器。外容器应符合相关要求,可采用收缩包装或拉伸包装托盘。包件的总毛重不得超过30kg。但是,如果内容器为玻璃、瓷器、粗陶瓷或某些塑料等材料制造,则内容器应放在合适的中间容器中,且包件的总毛重不得超过20kg。装有第8类(腐蚀性物质)、II类包装液态货物的玻璃、瓷器或粗陶瓷内容器应放在相容的坚硬中间容器内。
(3)标记
除航空运输外,内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应显示如图1所示的标记。标记应明显、清晰,并能承受露天暴露而不明显减低效果。标记为正方形倾斜45°(菱形)。标记的上下部分和边线应为黑色,中心区域为白色或适当反差底色。标记的最小尺寸为100mm×100mm。菱形边的最小宽度为2mm。如包件尺寸受限,可缩小标记尺寸,但不得小于50mm×50mm,且标记仍应清晰可见。菱形边的最小宽度为1mm。
图1 有限数量包件标记(除航空运输外)
在航空运输的情况下,内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应显示如图2所示的标记。标记应明显、清晰,并能承受露天暴露而不明显减低效果。标记为正方形倾斜45°(菱形)。标记的上下部分和边线应为黑色,中心区域为白色或适当反差底色。标记的最小尺寸为100mm×100mm。菱形边的最小宽度为2mm。符号“Y”置于标记中央,须清晰可见。如包件尺寸受限,可缩小标记尺寸,但不得小于50mm×50mm,且标记仍应清晰可见。菱形边的最小宽度为1mm。
图2 有限数量包件标记(航空运输)
印有图2所示标记的包件,视为已符合相关包装要求,无须再印有图1所示标记。
当装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被放在一个外包装内时,除非外包装内每一项危险货物的标记均清晰可见,否则外包装应标明“外包装”或“OVERPACK”,以及图1或图2所示标记。
(4)运输要求
危险货物以有限数量运输时应遵循培训、分类、包装、托运程序等方面的相关要求,但无需遵循“托运人只能将危险货物交给有适当身份的承运人”等要求。
1.2 《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定》
《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定》(2013年版)[3]第3.4章对公路运输条件下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基本一致,并在以下方面做了更详细的规定。
(1)外包装内装有其他危险货物(非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时,还应注明相应危险货物的正式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并贴上危险性标签以及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如有)。
(2)运输前,托运人应以可追溯表单的形式告知承运人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毛重。
(3)如果危险货物装入将海运的集装箱或车辆,负责集装箱或车辆包装作业的人员必须提供“集装箱/车辆包装证书”。
(4)当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毛重>12t时,在运输装置(车辆)的前部和后部、集装箱的四面应贴上图1所示标志牌(最小尺寸:250mm× 250mm),且需要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全部法规要求。
(5)当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毛重≤8t时,运输装置(车辆)和集装箱无需粘贴图1所示的标志牌,但如同时与其他危险货物(非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混装运输时,需粘贴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牌。
(6)当8t<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毛重≤12t时,在运输装置(车辆)的前部和后部、集装箱的四面应贴上图1所示的标志牌(最小尺寸:250mm× 250mm),但如同时与其他危险货物(非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混装运输时,需粘贴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牌。
1.3 《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定》
《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定》(2013年版)[4]第3.4章对内河运输条件下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基本一致,并且除了以下方面,与《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定》对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的规定基本一致:①载有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轨道货车的两侧应贴上图1所示标志牌(最小尺寸:250mm×250mm),除非已粘贴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牌;②如果集装箱装载在运输装置或轨道货车,运输装置、轨道货车无需粘贴图1所示标志牌,除非不能从运输装置、轨道货车的外部看到集装箱上的标记。
1.4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
《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36-12修订版)[5]第3.4章对海运条件下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基本一致,并在以下方面做了更详细的规定:①危险货物以有限数量运输时,积载方式为积载类A;②隔离要求不适用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包件和相关的其他危险货物;不适用于同一外容器内的相互不会发生危险反应的不同危险货物;③应遵循危险货物运输单证的有关要求,并应在危险货物说明中写入“有限数量”或“LTD QTY”一词;④对于具有海洋污染特性的物质、材料或物品,内容器所装的最大数量:液体为不超过5 L、固体为不超过5 kg;⑤不需粘贴危险性标签、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
1.5 《国际航协危险品法规》
《国际航协危险品法规》(第55修订版)[6]第2.7章对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进行了规定,其主要技术内容与《规章范本》基本一致,并在以下方面做了更详细的规定:①容器无需通过所有UN包装测试,只需通过1.2m跌落试验和堆码试验;②对每一种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明确了相应的包装要求、内容器净重和包件最大净重(或最大毛重不超过30kg);③包件应注明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托运人和承运人的名称及地址、危险货物净重或毛重、危险性标签、方向标记及有限数量标记等;④外包装应采用与包件相同的标记(除非包件所有的标记均清晰可见),并注明“外包装”或“OVERPACK”一词。
2 国家标准《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
国家标准《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2012)[7]由交通运输部科学研究院牵头起草,已于2012年7月31日发布,2012年12月1日实施。标准的主要内容与《规章范本》(第16修订版)的有关技术内容一致,规定了各种运输方式下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的一般规定。
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包括以下方面。
(1)对《规章范本》中关于危险货物有限数量的规定进行了系统集成,高度概括和提炼了针对危险货物有限数量的各项技术要求。
(2)标准规定了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表的结构、危险货物的有限数量以及危险货物以有限数量运输时的包装、单证、标记、豁免等内容。特别是引入“豁免”概念,详细规定了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在标记、隔离、安全规定等方面的豁免条款。
(3)标准对包括公路、水路、航空等各种运输方式下的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进行了规定。
标准发布实施后,行业内组织了宣贯培训,行业监管部门、从业单位对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的认识水平有所提高,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小件危险货物的运输。但由于在公路运输行业内目前尚缺乏明确的法律法规依据,标准在个别地区实施过程中遇到阻碍。
3 国内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经验
3.1 农药有限数量运输
2009年,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公安部、安全监管总局四部局联合印发《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交水发[2009]162号,下简称《通知》)[8]。《通知》规定:对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GB 12268)农药条目包装类别Ⅲ的农药产品,内容器所盛装农药重量或容量在5kg或5L以内且包件重量不超过30kg,包装符合《农药包装通则》(GB 3796),按普通货物管理,但须在有关运输文件货物说明中注明“有限数量”或“限量”一词,同时在包件外表面粘贴有限数量标记。《通知》施行5年来,很大程度上促进了农药运输。
3.2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航空运输
目前,国内一些航空公司或依托航空公司的物流企业开展了危险货物有限数量的航空运输业务。
(1)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
该公司制定了《危险物品运输手册》[9],规范和明确了危险货物运输实施的操作规程,符合国家法规和国际规则的有关要求。制定了危险货物收运检查单(包括54项检查条目),在收运货物之前进行检查,并实行双人检查制度。
对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该公司要求托运人填写危险货物申报单,并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收取危险货物收运检查费。
(2)上海东方远航物流有限公司
该公司是国内第一家依托航空公司的专业物流公司,由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远洋运输集团公司和中国货运航空有限公司投资组建。公司总部设在浦东国际机场,在浦东机场和虹桥机场都设有现代化的航空货站,提供航空货运地面代理服务。
该公司严格按照国际航协危险品法规要求开展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业务,制定了危险货物检查表[10](包括51项检查条目),在承运前对包装、标记等进行检查确认。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装采用的是上海一家包装生产企业制造的包装容器(需通过跌落、堆码测试,取得东航的有限数量/例外数量包装备案认可)。托运人在交运货物前,出具《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运输担保函》,并详细说明: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正式运输名称、UN编号、危险性类别、包装等级、始发地、目的地、采用的内容器及外容器、包件净重、物理状态、包装作业人员、交运人员等信息。
4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公路运输实施建议
综上分析,国际上对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制定了详细、明确的技术规则,《规章范本》对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的数量限制、包装、标记、运输要求做了详细的规定,《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定》、《国际内河运输危险货物欧洲协定》、《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国际航协危险品法规》对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的总量限制、标志牌、标记、运单等做了更明确的规定,国内已将《规章范本》相关的技术规则吸收转化,制定了相应的国家标准,同时在农药运输、航空运输等领域开展了一些有益探索。这些为在公路运输领域开展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提供了丰富的经验。为此,在以上基础上,以“最大程度与国际规则接轨,同时考虑我国公路运输行业实际,满足国内使用要求”为原则,对我国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公路运输提出以下实施建议。
(1)数量限制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2012)中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表[7](如表1所示)第7栏“有限数量”吸收转化了《规章范本》中对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的数量限制要求,规定了每个内容器或物品所装的最大数量,因此单个包件的数量限制建议直接引用《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GB 28644.2—2012)第5章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表。
表1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表(节选)[7]
(2)包装
《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11]对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有关内容与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包装要求一致。因此,从便于实际操作考虑,建议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装应符合《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的包装性能测试要求,托运人应提供专业包装检测机构出具的包装性能测试报告或出具满足《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GB 19269)包装性能测试的书面声明,外容器显示UN包装编码便于监管。
(3)总量限制
参考欧洲标准(12t),同时考虑到我国危险货物运输安全基础相对薄弱,取一定的安全系数(150%),确保比欧洲更为严格,建议设定为8t。当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量>8t时,需要遵守危险货物运输的全部法规要求。并根据我国目前小件危险货物运输实际需求,将8t及以下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进行分类管理,一类是120kg<运输总量≤8t或者运输总量≤120kg(包件数量>4件),可以实行一定程度的豁免;另一类是运输总量≤120kg(包件数量≤4件),可以实行较大程度的豁免。
运输前,托运人应以书面形式告知承运人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量。
(4)标记
有限数量危险货物包件应粘贴图1所示的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标记,无需以危险货物正式运输名称或联合国编号做出标签或标记。但是,外包装内装有其他危险货物(非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时,还应注明相应危险货物的正式运输名称、联合国编号,并贴上危险性标签以及危害环境物质标记(如有)。
(5)标志牌
当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量>8t,应按危险货物进行管理,按危险货物类别或项别悬挂标志牌;当120kg<运输总量≤8t或者运输总量≤120kg(包件数量>4件),实行一定程度的豁免,悬挂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标志牌,但如同时与其他危险货物(非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混装运输时,需粘贴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牌;当运输总量≤120kg(包件数量≤4件),实行较大程度的豁免,无需粘贴标志牌,但如同时与其他危险货物(非有限数量危险货物)混装运输时,需粘贴相应的危险货物标志牌。
(6)运单
托运人应在危险货物运单中注明“有限数量”。如果危险货物装入将海运的集装箱或车辆,负责集装箱或车辆包装作业的人员必须提供“集装箱/车辆包装证书”。
(7)承运人资质
鉴于我国公路运输企业“小、散、弱”,安全管理基础薄弱,承运人资质暂不豁免,必须具备“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资质。
(8)车辆资质
当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量>8t,应按危险货物进行管理,需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承运;当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量≤8t,实行豁免,可由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的普货车辆运输。
(9)人员资质
当运输总量≤120kg(包件数量≤4件),实行较大程度的豁免,可豁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资质要求,但运输企业需为其提供危险货物运输安全方面的基本培训;当120kg<运输总量≤8t或者运输总量≤120kg(包件数量>4件),以及当有限数量危险货物的总量>8t,考虑到人员对保障运输安全的重要性,人员资质不实行豁免,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需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
5 结语
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公路运输能够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最大程度上便利小件危险货物运输,提高运输效率,降低运输成本,减轻企业负担,符合国家转变政府职能、简政放权的要求。本文深入分析了各种国际规则对危险货物有限数量运输的技术要求,结合我国公路运输行业实际,提出了最大程度与国际规则接轨、同时满足国内使用要求的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公路运输实施建议,为我国制定出台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公路运输配套的规章制度提供了技术支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危险货物运输规则技术指南[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14.
[2]Committee of Expert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 and on the Globally Harmonized System of Classification and Labelling of Chemicals.Recommendations on the Transport of Dangerous Goods-Model Regulations(18th re⁃vised edition)[M].Geneva:United Nations,2013.
[3]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Road(2013)[M].Geneva:United Nations, 2013.
[4]United Nations Economic Commission for Europe.Europe⁃an Agreement Concerning the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by Inland Waterways(2013)[M].Geneva:Unit⁃ed Nations,2013.
[5]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International Maritime Dangerous Goods Code(36-12 Revised Edition)[M].Lon⁃don:IMO,2013.
[6]International Air Transport Association.Dangerous Goods Regulations(55th Revised Edition)[M].Montreal:IATA, 2013.
[7]全国危险化学品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GB 28644.2—2012危险货物有限数量及包装要求[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12.
[8]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等.关于农药运输的通知[Z].北京: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2009.
[9]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危险物品运输手册[G].广州:中国南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3.
[10]上海东方远航物流有限公司.危险货物检查表[G].上海:上海东方远航物流有限公司,2012.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GB 19269—2009公路运输危险货物包装检验安全规范[S].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9.
Highway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Packed in Limited Quantities
PENG Jian-hua
(China Academy of Transportation Sciences,Beijing 100029,China)
To facilitate and promote transportation of small packaging dangerous goods,improve trans⁃portation efficiency,reduce transportation cost,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packed in limited quantities has become an international practice.The technology requirements for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packed in limited quantities were analyzed comprehensively from various international rules,such as United Nations TDG,ADR,ADN,IMDG,IATA,and national standardLimited Quantities and Packing Requirements of Dangerous Goods(GB 28644.2—2012).The experience of pesticide trans⁃portation and air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packed in limited quantities from the domestic was used for reference.And combined with the status of China′s highway transportationation industry,from the limited quantities,packaging,total limit,labeling,marking,waybill,carrier qualification,vehicle qualification and personnel qualification,some suggestions on implementing highway transportation of dangerous goods packed in limited quantities in China were put forward:the total number per vehicle of dangerous goods packed in limited quantities should not exceeding 8 tons,package should bear limited quantities marking,and corresponding exemption advice.
highway transportation;limited quantity;safety;dangerous goods;technology require⁃ment
U492.3
:A
:2095-9931(2015)05-0098-06
10.16503/j.cnki.2095-9931.2015.05.014
2015-04-30
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20090274-Q-469)
彭建华(1982—),男,江西莲花人,副研究员,研究方向为危险货物运输安全。E-mail:pengjianhua@motcat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