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改进干部调动工作的思考
2015-01-09陈太庆杨帆
●陈太庆 杨帆
对改进干部调动工作的思考
●陈太庆 杨帆
干部调动是干部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队伍管理的主要手段,对于理顺干部队伍编配关系、优化队伍素质结构、提升人才使用效益、解决干部家庭困难等具有重要作用。近年来,各级通过不断优化调动方式、严把审批关口,干部调动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诸多问题,如无序流动、任人唯亲、暗箱操作等,不仅阻碍了军队人才资源的合理再配置,制约了人才使用效益的进一步提升,而且损害了干部工作的严肃性,影响到军队风气建设,因此改进干部调动工作势在必行。
一、调动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调动工作缺乏宏观规划,难以避免无序流动。各级对干部调动管理仅限于控制年度调出调入比例,对干部调动性质、数量、去向等缺乏宏观规划,影响了工作成效。从调动性质上看,照顾性调动所占比例偏高,补充缺编和任职交流所占比例较低;从调动方向上看,除上级机关和新组建部队选调外,干部调动方向多为“家门口”部队、军队院校和科研院所,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和一线作战部队一般只有零星的干部调入,调动流向呈现“单向性”。
二是调动方式不够合理,难以避免任人唯亲。除各级组织的集中选调外,目前干部调动主要采取函调方式,即由拟调入单位发函商调某名干部。函调方式具有鲜明的排他性,除指定的干部外,被商调单位或其他单位即使有更合适人选推荐,拟调入单位也不予考虑。因此个别领导干部私下授意干部部门,通过函调方式为某些“关系户”干部办理调动。这一问题的存在也使“要办调动先找关系”成为部分干部心中的潜规则。
三是调动条件制定不够规范,难以避免“量身定制”。
近年来,为了解决函调方式存在的人员选拔范围小、选拔质量不高等问题,各级通过集中选调方式,为军队院校、科研院所、大型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新组建部队选调干部。由于集中选调是按照标准条件大范围择优遴选,因此不仅为更多干部提供了选调机会,而且提高了人员选调质量。但是由于选调条件一般由拟调入单位自行确定,部分单位为了调入“关系户”,不从工作实际需要出发,在学历、年龄、任职经历上为某些干部“量身定制”选调条件,假借集中选调之名办照顾性调动之事。
四是调动信息不够公开,难以避免暗箱操作。在集中选调工作中,部分推荐单位不公开选调信息,只在小范围内征求部分干部选调意见,名为保留骨干、防止干部思想波动,实则减少竞争、照顾“关系户”干部,一些综合能力素质好、表现突出的干部难以得到选调机会。此外,多数单位在研究办理干部调动过程中,对公示环节重视不够,广大官兵难以及时掌握相关调动信息并进行监督,间接上为个别人搞暗箱操作提供了便利。
五是调动审批周期偏长,难以避免“时过境迁”。办理干部调动,除需对调动对象考核审档外,还需拟调入单位和干部所在单位及其上级政治机关逐级研究审批。由于现行调动政策对各级研究审批时间没有硬性规定,加之各级研究审批时间衔接不紧,造成干部调动审批周期偏长,一般情况下,集中选调需要半年左右,跨军级单位调动需要1年左右,跨大军区级单位调动则需要更长时间。由于调动审批周期偏长,不仅难以满足部队特别是新组建部队人才急需,而且期间受生长干部分配、干部转业复员等因素影响,易造成干部超编调入或缺编调出的现象。
二、对策措施思考
一是区分调动类别。依据干部调动性质准确区分调动类别,分类制定管理目标和管理措施,是科学开展调动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从目前情况看,干部调动类别可分为补充缺编、交流任职、高学历人才交流和照顾性调动4类。其中,补充缺编适用于干部调入缺编的非起点岗位和新组建部队;交流任职适用于缺乏相应任职经历的优秀年轻干部和需要任职回避的干部;高学历人才交流适用于硕士研究生以上学历干部调往军队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医疗卫生机构;照顾性调动适用于少数家庭生活特别困难的干部,如夫妻两地分居时间较长、家中独子且父母患重病等。
二是制定宏观规划。由军以上单位依据上级人才建设发展规划纲要,结合干部队伍编配情况和部队建设发展需求,制定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调动计划管理指标,为干部调动工作提供基本遵循。在各类管理指标的制定上,补充缺编式调动,主要依据各单位非起点岗位和新组建部队干部缺编情况确定;交流任职,主要依据各级优秀年轻干部队伍现状、培养计划和需要任职回避的干部数量确定;高学历人才交流,主要依据军队院校、科研院所和大型医疗卫生机构各专业人员缺编情况确定;照顾性调动,主要依据各级上报的家庭特别困难干部数量确定。
三是规范选调条件。由军以上单位干部部门对所属单位各类干部岗位,从年龄、职级、所学专业、学历、任职经历上确定选调条件,并逐级报大军区级单位干部部门备案。在办理干部调动时,各级必须严格按照选调条件组织选调,确因特殊情况需调整选调条件的,应报上一级干部部门审核后方可调整。各级在制定岗位选调条件时,应将干部在边远艰苦地区部队和一线作战部队工作时间作为优先选调条件,在满足年龄、学历和专业等条件的基础上,优先予以选调。
四是调整调动方式。除照顾性调动可零星办理外,其余干部调动均应集中办理,其中补充缺编和高学历人才交流应采取集中选调方式。集中选调工作由军以上单位逐级组织,先由军级单位在本级范围内组织选调,选调后仍难以满足需求的逐级上报,由上级在更大范围内组织集中选调。为确保干部选调质量,集中选调应采取差额选调,其中军队院校、科研单位、大型医疗卫生机构选调岗位和推荐对象比例应在14以上,其他单位选调比例应在12以上。推荐对象经选调单位考核审档合格后,依据干部服役年限、考核结论、立功受奖等情况进行排序,按照从高到低的顺序确定选调人选。
五是优化工作流程。要减少审批环节,照顾性调动干部由其所在单位推荐上报后,在研究审批时可不再征求所在单位调出意见;集中选调对象由拟选调单位考核审档后,在研究审批时可不再征求拟选调单位意见,而由组织选调的干部部门直接研究确定选调对象。要缩短审批时间,对于照顾性调动,拟调入单位应在3个月内回复接收意见;对于集中选调,在接到集中选调通知后,大军区级单位、军级单位应分别在20日和10日内研究上报推荐对象,拟选调单位在接到推荐对象名单后,应在10日内完成考核审档。要推行“阳光调动”,除特殊情况外,调动工作应做到全程公示,由各级通过公示栏、政工网等途径,对选调岗位、数量、条件、推荐对象和考核审档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官兵监督。
【作者系91286部队干部处处长、干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