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化教师轮岗制度
2015-01-09李亚兰
北京观察 2015年3期
文 李亚兰
细化教师轮岗制度
文 李亚兰
2014年, 为深入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教育部、财政部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联合发文出台了《关于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的若干意见》及配套工作措施,提出力争用3至5年时间实现县域内教师校长交流的制度化、常态化,促进教育公平和择校问题的解决。
目前,北京市已启动了教师、校长轮岗交流
的试点工作。根据对部分示范优质学校和农村薄弱学校的调研,本市教师在轮岗问题上还存在几个问题:第一,城区有的学校出于自身考虑,把工作业绩一般的教师交流出去,并未实现优质资源的实质性流通,却造成优质资源更加集中。第二,轮岗时间比较短,存在交流教师还没适应环境就要离开的现象,对工作缺乏积极性,有的教师离家较远,因无法照顾子女及老人而分心,影响教学效果。第三,教师轮岗制度尚缺乏监督评价机制,对轮岗校长、教师的教学效果缺乏奖惩措施。
为达到轮岗校长与教师和学生之间的真正融合,保证最佳的教育教学效果,建议规定教师轮岗的年度不少于两年。
建议具备轮岗条件的教师填写一份调查表,其中包括教师流动的意向等,在充分尊重教师本人意愿的基础上决定流动人选。
建议教师交流的对象必须为在同一学校任教满一定年限、离法定退休年龄在5年以上的教师,自愿提出交流、经学校同意的教师。
明确轮岗程序、评价机制和保障措施。将工作环境的差异也作为一项重要指标进行考评。绩效考核连续三年都合格,并有一次“优”,才能再次申请返回本校或到其他学校交流。
加强薄弱学校优秀教师的引进、原有教师的进修以及继续教育的扶植力度,在师资上真正实现教育均衡化。
作者系北京市政协委员、通州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责任编辑 崔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