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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售价格维持的经济学分析

2015-01-08滕敏敏

商场现代化 2014年32期
关键词:汽车行业反垄断

摘 要:转售价格维持作为一种典型的纵向限制竞争协议,是制造商控制其分销体系的有效手段。转售价格维持现象在经济生活中普遍存在,其对竞争的影响一直以来也都是经济学界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本文主要介绍了什么是转售价格维持的,转售价格维持的效应理论,并结合我国的相关案例进行分析。

关键词:转售价格维持;汽车行业;反垄断

转售价格维持又称纵向价格限制、控制转售价格,是指制造商对零售商转售商品的价格做出规定,主要包括固定价格、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或者限制最高转售价格。作为纵向限制的一种形式,转售价格维持在现实生活中大量存在,各个国家和地区也加大对转售价格维持竞争效应的研究和分析,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反垄断法对待转售价格维持的态度也随着研究结论的不同不断在进行变化。

一、转售价格维持的效应理论

近年来,转售价格维持现象所产生的效应成为经济学和法学界争论的焦点。国外对转售价格维持的研究颇为全面、丰富,其理论学说在国外经历了哈佛学派和芝加哥学派两个阶段。哈佛学派认为,转售价格维持协议是制造商或零售商为维持其卡特尔而订立的,具有反竞争的效果。芝加哥学派则认为,转售价格维持对于经济发展以及市场竞争存在着积极作用。芝加哥学派的观点对转售价格维持制度的发展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否定了关于“最低转售价格维持违法”的观点,主张应该采取合理的原则。

1.专用服务说。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可以防止搭便车行为。在未实施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情况下,消费者可以从某个经销商处获得其售前服务,然后从另一个不提供售前服务的经销商处以更低价格购买商品。这样就出现了经销商之间的搭便车现象,结果是每个经销商都不愿意通过提供服务来销售产品,而希望通过其他经销商的努力服务来赚取其中的好处。这种搭便车现象不仅损害了提供附加服务的经销商的利益,同时也损害消费者的福利,进而影响市场的运行秩序和经济的发展。转售价格维持则可以很好地解决经销商“搭便车”行为:上游制造商通过限制经销商向第三方销售产品时的价格,使得所有经销商的销售价格趋于一致,经销商只得通过提供销售商品的附加服务来吸引消费者,从而获得更大的获利空间。

2.质量证明说。经销商服务理论。制造商制定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可以通过提供额外的附加服务,改进产品质量,提高制造商整个产品的信誉,维持品牌形象,促使商品市场竞争的良性发展。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利益取向并不一致,彼此为达到自身利益最大化各自决策,产生负的外部性,为解决这种外部性制造商们发起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可以使制造商和经销商双方形成联合决策,从而实现双方共同利益最大化,联合决策使得经销商能够在销售过程中提供优质售前服务,同时,售前服务会使得对产品服务比较看重的消费者更加信赖该产品,有利于维持制造商的品牌形象。

3.合谋机制说。转售价格维持具有两面性,不仅具有促进竞争的效果,也具有反竞争的效果。最低转售价格维持会形成价格卡特尔,便利经销商共谋和制造商合谋。竞争垄断观点认为,转售价格维持是价格卡特尔,被视为市场势力进行垄断的有力工具,是转售价格维持协议发起者控制价格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的方式,应该对其进行反垄断调查。转售价格维持为经销商之间价格卡特尔的形成提供了便利条件:通过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的合约来控制经销商对于商品的销售价格,从而达到价格卡特尔获取超额利润的效果。

二、我国转售价格维持现象的案例

近年来,涉及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例子在我国市场上普遍发生。

北京锐邦涌和公司诉强生公司垄断纠纷案。2008年强生医疗器材有限公司与北京锐邦涌和科贸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合同,规定锐邦涌和公司在强生公司指定的相关区域销售产品,此外,还规定锐邦涌和公司不得低于强生规定的产品价格进行销售。因锐邦公司私自降低销售价格,被强生扣除其保证金人民币2 万元,并取消其在北京阜外医院的销售。

汽车行业作为一项发展较快的行业,在发展过程中制造商和经销商之间也存在最低转售价格维持的行为。2004年中国的汽车市场出现销量连续下降的现象,为了控制这种现象, 2005年起实施的《汽车品牌销售管理办法》赋予厂家对授权经销商制定车辆最低售价等权力,几家大中型汽车制造商要求销售商锁定车价,让销售商在廠商那存入一笔保证金,按照其要求,销售商的售价必须听命于厂商,不能低于最低价格,否则保证金将被罚没。近期,进口车“暴利”问题,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进口汽车在中国售价较高,在进口车的定价问题上存在进口车总代理向经销商限定最低售价。2014年8月发改委开始了汽车行业的反垄断,证实了汽车行业存在垄断现象。此番的反垄断调查,并非针对进口车利润过高的问题,而是针对进口车企是否对经销商限定了最低的终端价格。

我国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严格禁止最低转售价格维持,但是在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中又制定了相关的豁免情形,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具有两面性,应该适用合理原则分析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实际竞争效果,如果协议总是或者几乎总是损害竞争,则应该适用本身违法原则,相反,如果最低转售价格维持协议的竞争效应超过其反竞争效应,则应适用合理原则。我国关于转售价格维持的研究正在不断完善,通过对转售价格维持的研究和对垄断行业实施反垄断将会使得我国经济得打更好的发展。

参考文献:

[1]崔欣.论维持转售价格制度[J].政法论丛,2003(4):23-28.

[2]龚炯,易芳.转售价格维持行为的竞争影响分析[J].中国物价,2013(7):43-46.

[3]王蕊.转售价格维持的双重效应及其规制[J].法制与经济,2012(8):87-90.

作者简介:滕敏敏(1990.01- ),女,山东潍坊人,产业经济学硕士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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