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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固定资产折旧新政及对企业的影响

2015-01-08郑玲张爱珠

商场现代化 2014年32期
关键词:固定资产新政

郑玲 张爱珠

摘 要:在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要求下,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作为结构型减税的一项重要内容应运而生。本文在介绍折旧新政内容的基础上,总结了新政的导向意义,通过分析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存在的问题来说明推行折旧新政的必要性,并且从投资、融资、会计信息、所得税、给特殊行业带来的机会这五个角度具体分析了固定资产折旧新政对企业的影响。

关键词:加速折旧;固定资产;新政

一、固定资产折旧新政

1.折旧的概念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CAS4)中对固定资产折旧的定义是指在固定资产使用寿命内,按照确定的方法对应计折旧额进行系统分摊。它代表着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由于损耗而逐渐转移到成本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企业可采用的折旧方法包括年限平均法、工作量法、年数总和法、双倍余额递减法等。

2.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的内容

在当前企业发展面临资金链紧张、实体融资难且成本高、制造业投资动力不足等问题下,我国出台的折旧新政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加大了折旧的力度:对各个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并且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地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采取双倍余额递减等方法进行加速折旧,或者按折旧年限的60%比例缩短。(2)提高了固定资产全额扣除的起点:对于各个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在5000元以下的固定资产,税法上允许一次性地计入当期的成本费用予以扣除。(3)明确列举了行业的折旧方法: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选择双倍余额递减法或年数总和法等加速折旧方法,或者按不低于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缩短折旧年限,以扩大高新技术类产品的进口。

3.新政的导向意义

推行固定资产折旧新政,能给受惠企业带来新的发展机会,减少固定资产因在使用过程中出现减值迹象而发生的相关损失,为其积累新的资金进行设备的更新增强发展后劲。放大到整个国家角度,有利于实施鼓励创新、促进设备升级、节能减排等政策,对特定行业的发展也具有重要意义。国家可以进行政策性的导向,采取倾斜性的加速折旧政策,并且选择具体的政策扶持对象,鼓励现代新兴服务业和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支持企业采用更加节能的先进设备以促进其设备升级和技术进步。折旧新政支持传统产业研发投资,但不鼓励其扩大产能;新兴产业与高端制造业的所有固定资产投资,则都在加速折旧范围之内。出于加快淘汰落后的技术设备和全面提升中国制造业竞争力的考虑,政府着力通过约束财政增收的冲动,实现给企业的“输血”,通过对供给端减负与结构调整的方式,引导微观主体自主投资,在改善制造业投资的同时,推进产业结构升级的加速,实现“稳增长”和“调结构”的并举。

二、现行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存在问题

1.固定资产原折旧政策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前提条件

根据规定,我国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范围较小,企业所受限制较多,容易对其设备更新和技术进步产生阻碍作用。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对于处于以下两种情形中的固定资产可以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或者缩短折旧年限的方法计提折旧。第一种是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速度比较快的固定资产,第二种是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处于其他情形下的固定资产不可以采取加速折旧方法或者缩短折旧年限来计提折旧,即使企业在计提折旧时采取了加速折旧的方法,也要按照税法的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进行相应的纳税调整处理。同时,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的规定,企业若是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计提折旧的,最低的折旧年限不得低于税法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只可以选择年数总和法或双倍余额递减法中的一种方法计提,而不能采用其他的方法进行折旧的计提。

2.当前我国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存在的问题

企业面临着资金紧张、融资困难、自由现金流不足、财务费用负担重等问题,而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着较大差距。加速折旧方法在发达国家应用较早,并且得到了普遍的实施。因与其相关的政策比较完备,实施效果明显。在新形势下对产业转型升级和稳定经济发展的要求下,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有待进一步的改革和完善,因此有必要推行固定资产折旧新政来调整当前的产业结构推动经济的稳步增长。由于固定资产原政策下允许采用加速折旧存在的诸多限制,加之当前经济发展的现实情况,我国的固定资产折旧政策存在着很多问题。

(1)我国固定资产折旧仍然以直线折旧法为主,从我国所得税法规定固定资产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前提条件来看,加速折旧法的使用受到很大程度的限制、适用范围比较狭窄,与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很大的差距。这很容易加重企业的资金链压力,导致其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的前期承担较重的现金流压力,从而不利于企业增加积累以进行新的投资。

(2)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较长,企业在按相关规定计提折旧过程中很容易出现设备的更新周期过长、过剩产能淘汰慢以及技术装备落后等问题,不利于企业及时进行设备更新,难以通过技术手段在激烈的竞争中形成优势并获取有利的地位。相关的研究表明,美国设备的更新周期一般是7年左右,我国与之相比要短2-3年。而且我国相当一部分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企业仍然依靠落后的技术和低端装备,大量生产低档附加值较低的初级产品,通过价格战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国际市场赚取微薄的利润,这会导致其难以获得相应的资金用于设备升级改造。

(2)在折旧政策的规定上,大部分是采用“一刀切”的方式,针对特定行业或特定主体的鼓励性政策不多,支持力度不大,如高新技术行业、中小企业投资等。不同行业企业难以根据允许采用加速折旧的条件选择适合的折旧方法。这会使得中小企业这一经济主体的初始投资门槛过高,难以有效激发微观主体创造经济价值的活力。而且很容易导致社会资源使用效率的低下,不利于产业结构的转型和升级及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三、固定资产折旧新政对企业的影响

1.新政对企业投资的影响

新政中对研发设备和新兴行业、高端制造业固定资产购进的折旧政策的规定,旨在鼓励企业增加资本支出,扩大投资。折旧和利润是企业投资的主要内源性资金来源。企业对新购入的固定资产采取加速折旧政策,折旧率的提高会暂时性地加重当期的成本开支,但是折旧的抵税作用能为其减少所得税的现金流出,改善实际的现金流。企业可以将该笔延期纳税所得资金进行新一轮的投资。同时,由于采用加速折旧后固定资产的投资支出能够得到较快补偿,这会极大地增加企业加大对固定资产投入的动机,加快更新固定资产、促进技术进步。

2.新政对企业融资的影响

一方面,目前我国实体融资利率高,企业资金链紧张。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允许固定资产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可延期纳税,减轻了其税收负担。对于企业来说,采用加速折旧,虽然总的税收负担在整个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内没有变化,但从所得税负担的角度来说,在固定资产的投资前期负担较轻,后期负担较重,可以享受税收递延缴纳之利。这就相当于企业通过延期纳税从政府获得了一笔无息贷款,能够缓解短期的资金链压力,降低融资成本。从另一方面来说,企业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通过增加研发投入、加快设备更新来增强其产品竞争力,有利于获得外部融资优势。投资者或者债权人期望的提升会给企业带来更多的资本投入。

3.新政对企业会计信息的影响

企業实行新政后,对其会计信息也会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主要反映在财务报表的利润总额及报表分析指标中。实行加速折旧政策后,对企业短期的负面影响是企业近两年的报表利润增速会下降。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方法改为加速折旧法后,在相同的盈利水平下,前期折旧额的增加会加重企业的成本费用负担,使短期的报表盈利数据变差,利润减少,但实际的现金流状况会得到改善。而在快要接近折旧年限的后期,会使报表的盈利数据变好。

4.新政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

固定资产一次性计入费用或加快折旧,将推迟企业缴纳所得税的时间,降低企业短期内的税务和现金流负担,尤其对科技研发投入较大的行业会有显著影响。在采用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当期,折旧额的增加会使转移到成本费用中去的那部分价值增加。由于新政的推行,税法上允许全额进行抵扣,能够减少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最终达到减税的目的。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测算,按照新政策,第一年A股所有上市公司预计总共节省的税收支出可以高达2333亿元,这将是2013年所有上市公司经营活动现金流量总额的7.8%。但不管是采用直线法计提折旧还是采用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税前扣除的折旧总额和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不变的,变的只是这些折旧额在时空上的结构性分配,也就是说折旧额在税前扣除的时间和金额的具体分配上有所不同。

5.新政给特殊行业带来的机会

固定资产折旧新政中对所有行业企业研发设备投入税前扣除的规定,体现了政府政策的导向。对医药、TMT、高端制造等新兴行业的固定资产投资,不管是出于研发目的的投资还是为了新增产能都可以采用加速折旧法。新政的推行会催生这些行业的并购重组机会。对于研发设备投入比重较大的新兴行业,如化学、生物制药、航空装备、电子等,这些行业固定资产投资较大,实行折旧新政后,企业的自由现金流会得到很大的改善。总的来说,固定资产折旧新政的推行不仅会对企业起到实质性的“减负”作用,还将带动企业更新技术设备、激发投资活力,并且通过鼓励固定资产投资来推动产业结构的调整和经济的稳定增长。

参考文献:

[1]刘勇泽,陈立军.中级财务会计.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

[2]周庆海,万希宁.固定资产折旧方法比较及应用思考[J].财会月刊,2011(08).

[3]任泽平.发达国家实施加速折旧的经验与我国的选择[J].经济纵横,2014(03).

[4]于晓冬.新会计准则下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及运用[J].辽宁大学学报,2007(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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