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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美虚拟货币监管比较

2015-01-08李函晟

商场现代化 2014年32期
关键词:虚拟货币监管

摘 要:虚拟货币的快速发展,不仅推动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也带来了投机炒作、洗钱犯罪等问题。本文通过中、美两国对虚拟货币监管实践的对比,分析不同监管政策对虚拟货币发展造成的影响,并对我国的监管政策提出建议。

关键词:虚拟货币;监管;洗钱

虚拟货币,指由一定的发行主体以互联网为依托,以计算机技术和通信技术为手段,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储在网络或有关电子设备中,并通过网络系统以数据传输方式实现流通和支付功能的网上等价物。虚拟货币的出现解决了虚拟世界商品和劳务的流通问题,有效提高网络实物买卖中小额电子支付的效率,极大地推动了互联网经济的发展。

一、虚拟货币的分类

从虚拟货币的发展历程及使用范围来看,可以将其分为三类:一类是封闭式虚拟货币,这种虚拟货币只能用于封闭的虚拟社区,如魔兽币;第二类是单向流通的虚拟货币,即可以通过真实货币来购买,但是购买后不能或者很难兑换回真实货币,如腾讯Q币;第三类是双向流通虚拟货币,这类虚拟货币与实体货币有兑换汇率,用户既可用真实货币购买,也可将其出售换回真实货币,如比特币、莱特币等。

二、虚拟货币带来的监管挑战

第一、二类虚拟货币由于其使用范围局限于相对封闭的虚拟环境内,对现实社会的影响不大,因此各国并未对其开展监管,但是,以比特币为代表的新型虚拟货币完全颠覆了传统货币以及商品的概念,传统的监管法规及方法不能适用它;虚拟货币可以无障碍地跨国界转移,它所带来的滥发风险、洗钱风险、黑客风险等等问题不受国界的限制,對以国界为限各自为政的监管模式是巨大的挑战;虚拟货币的发展日新月异,其速度超过了监管机构的理解,这对监管者来说是最大的挑战。

三、中美虚拟货币监管实践及比较

1.美国的监管实践。2013年3月18日,美国财政部金融犯罪执法系统FinCEN发布《关于个人申请管理、交换或使用虚拟货币中的规定》的文件指南,首次明确了虚拟货币在法律上不具有法定货币的地位,但又承认具备“可转换性”的虚拟货币可被视为实际货币的替代品,虚拟货币的“管理员”和“交易商”均属于货币转移者,必须象其他金融机构一样履行反洗钱义务。

2.中国。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商务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均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使用范围做出严格规定,即仅限于兑换发行企业自身提供的虚拟服务,不得用于支付、购买实物产品或其他企业的任何产品和服务,同时不鼓励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在用户的账户之间转移。

2013年12月5日,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工信部、银监会、证监会和保监会印发了《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在这个通知当中,央行明确了比特币为“网络虚拟商品”,而不是货币;金融机构与支付机构不得开展与比特币相关的业务;比特币互联网站及相关机构必须履行反洗钱义务等。《通知》还提醒比特币交易作为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3.两国监管措施比较。(1)对虚拟货币定性比较。美国的FinCEN有条件地承认虚拟货币作为“货币”的属性,即虽然确认虚拟货币并非法定货币,但又承认它在一定环境下确实发挥着货币的作用。而中国将虚拟货币定义为“网络虚拟商品”,与货币划清了界线。

(2)实际应用比较。美国关于虚拟货币的指南出台后,依据相关规定,2013年5月14日,美国国土安全部冻结了全球最大的比特币交易所Mt.Gox的两个账户;2013年5月28日美国国土安全部以涉嫌洗钱和无证经营资金汇划业务取缔了位于哥斯达黎加的汇兑公司Liberty Reserve(自由储备银行)的虚拟货币服务。反观中国,自《通知》出台后,未有因此而受到处理的比特币网站或相关服务提供者。

(3)对虚拟货币的发展影响比较。美国推出一项监管政策,会在遏制犯罪的同时,也注意防止监管政策可能造成对技术创新的遏制,因此美国对虚拟货币的态度是并不完全否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由于这种务实的做法,美国成为虚拟货币应用最早,应用开发最多的国家。

从中国早期对待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的态度来看,其主导思想是严格限制;2013年的《通知》从短期看,一系列严厉的措施给比特币的发展以重创,多家商业银行及第三方支付机构先后宣布不再支持比特币业务,许多曾高调接受比特币支付的商家也偃旗息鼓,阻碍了虚拟货币在中国的应用及发展。

四、对我国虚拟货币监管的启示

虚拟货币引发的问题过于复杂,涉及的政府监管部门太多,而且虚拟货币的形态和功能也在不断发展和变化中,所以针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政策也不可能一蹴而就。目前急需开展的工作有:

首先,明确虚拟货币的性质,明确监管范围。对虚拟货币开展反洗钱监管,首先应明确虚拟货币的属性,虚拟货币既是一种商品,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也充当了货币的角色,承认虚拟货币的货币属性,与之相关的支付、结算、托管等行为才能在阳光下进行,更有利于监管。

其次,在依法治国的指导思想下,尽快开展虚拟货币监管立法,使监管行为有法可依。在立法的效力层次上,开始立法时可先出台部门规章或行政法规,等时机成熟再上升到法律层面。只有在法律的保护下,才能确保监管行为能切实开展并发挥实效。

最后,加强国际交流和合作。受虚拟货币无国界的性质所决定,国家之间须加强沟通交流,对虚拟货币的一些基本问题开展讨论和研究,如虚拟币的属性、监管原则、应对犯罪的策略、国家采取什么方式合作才能对虚拟货币的影响达到最佳等等。应该通过多边和双边的公约和条约来加强反洗钱领域的国际合作,具体包括反洗钱国际情报交流和共享,证据收集与诉讼的刑事的司法协作等。

作者简介:李函晟(1975- ) ,女,湖南邵阳人, 经济师,现供职于中国人民银行海口中心支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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