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竞技体育中的“内在主义”
2015-01-08杨其虎
杨其虎
(遵义师范学院应用伦理研究中心,贵州遵义563002)
外在主义者否认竞技体育是种独特价值渊源。他们认为,竞技体育只是帮助人们强化社会文化中现有价值和使竞技体育参与者认可那些价值;竞技体育仅是一面镜子,它的功能在于反射整个社会中业已被人类发现的价值。内在主义者却认为,相对于社会,竞技体育有很强的自治性。竞技体育自身有着与社会文化中的主流价值不一样的价值。著名的竞技体育哲学学者威廉·摩根 (William Morgan)在他的《竞技体育的左翼理论》中认为,竞技体育有“逆常逻辑 (gratuitous logic)”,它不仅仅只反映或强化社会中的主流价值,它还有自身的内在价值[1]。曾任国际体育哲学协会主席的海兰德(Drew Hyland)也认为:“竞技体育的功能不只在充当反射外在社会价值的镜子,事实上它可以颠覆它们。”[2]
内在主义者认为,奖牌、金钱、荣誉、爱国主义等都是竞技体育的外在价值;竞技善是竞技体育的内在价值;遵守规则、尊重对手、公平竞争、追求卓越是竞技体育的德性。这些论点都是建立在“内在主义”理论基础之上的。那么,何谓竞技体育的“内在主义”?“内在主义”的理论内容如何?“内在主义”有何意义?从这些问题出发,本文试图对“内在主义”的发展脉络、基本内容、对竞技体育内在价值和德性的阐释及其理论意义进行系统论述与推介,并在对“内在主义”进行解析和推演的同时为其进行理论辩护。
1 从建构主义、惯习主义到广义“内在主义”
早期的建构主义理论认为,竞技体育是由规则构建出来的。每一个体育竞技项目的存在和运行离不开建构性规则。比赛中各个动作、标准、技术、获胜的方式等全部由规则确定下来。著名体育学者休慈 (Suits)认为,竞技体育是一种自愿克服不必要障碍的游戏。而玩游戏是使用规则规定的游戏方式 (means)去实现游戏目的的活动,规则必须被所有游戏者接受,因为它使游戏活动成为可能[3]。威廉·摩根认为,在一定意义上,体育规则与竞技体育目的相分离。如高尔夫运动的目的不仅仅是把球打进球洞,而是用规则规定的方式打进球洞,即以最少的杆数把球打进球洞[4]。
建构主义对竞技体育建构性规则的强调很有意义,尤其是对竞技体育本质、竞技体育特征、竞技体育衍生概念的理解可以说是贡献卓著。但是,建构主义对由竞技体育产生的道德问题却无能为力。例如“体育精神”就超出了建构主义的解释力。罗伯特·巴彻 (Robert Butcher)和安吉拉·斯内德 (Angela Schneider)讨论过一个有趣的案例。在一次全国性的高尔夫冠军赛中,排名第一的运动员乔茜 (Josie)没有带球杆。她没带球杆不是自己粗心,而是航空公司装运行李的失误所致。乔茜的一号对手安尼卡 (Annika)除带了自己比赛常用的球杆外还带了一副备用球杆,这幅备用球杆与乔茜被航空公司遗失的球杆极其相似。这里的问题是,安尼卡应当把自己备用的球杆借给乔茜以保证这场决赛得以进行吗?对于这一问题,建构主义似乎很难解释,因为它没有涉及任何建构性规则的适用[5]。没有哪条规则规定运动员必须将自己的备用比赛设备借给对手!
建构主义面临的另一个诘难是对战术犯规的解释,当篮球比赛接近尾声时,落后方往往故意犯规以达到停表的目的,它期待对方罚篮失误,从而增加自己得分的机会。建构论者认为,这种战术犯规是故意的,是违背篮球建构性规则的,它破坏了双方参加比赛时默认的协议,是一种欺诈行为。
然而,几乎所有的参赛者都不认为这种战术犯规是欺诈行为,而是比赛的组成部分。有人提议竞技体育中已有的习惯是体育伦理的基础。若是这种替代性解释是合理的,我们将发现建构主义在解释犯规行为时存在缺陷。
因此,一些体育理论家对建构主义提出批评,他们认为建构主义忽视了竞技体育实践中参赛者们业已接受的习惯。这一理论群体被人称为“惯习主义者”。例如上述篮球比赛的战术犯规问题,惯习主义者倾向于认为,在篮球比赛中已经形成了一种使用战术犯规的习惯,因为所有参赛者已经接受了这一习惯,双方都有权利在合适的时间里采用战术犯规的手段,因此它不是欺诈行为,从广泛被社会接受的实践层面来说,战术犯规已经具有了合理性。
惯习主义通过体育文化和体育特质的解释确实有助我们理解体育实践中的实际问题。问题是体育习惯有规范力吗?社会惯习是竞技体育价值的渊源吗?让我们把惯习主义理论放入“安尼卡是否应该把球杆借给乔茜”案中。首先,如果一个案例非常罕见,势必没有适用于这种案例的惯习存在,因为有相关惯习就无所谓“罕见”。因此,惯习主义和建构主义一样在上述情形中都无法告知运动员到底该怎么办。其次,在运动员没有任何义务将自己的球杆借给对手的情况下存在可以适用的惯习,那么那种惯习本身是否符合道德,能否反映公平竞赛的正当性标准呢?可见,惯习主义最大问题是惯习本身的道德性问题。
被称为狭义“内在主义”的惯习主义和建构主义还无法评价体育规则改变的深层次问题。如我们觉得在篮球比赛的最后几分钟战术犯规破坏了建构性规则,我们可以修改规则来对其进行制止,如一旦一方故意犯规,另一方可以直接获得30分的奖励分,这一规则必将杜绝篮球比赛中的战术犯规。那么,这样的规则是好规则吗?惯习主义和建构主义都没有给出答案。对体育规则为什么要修改,该如何修改的论据既不能来自规则,又不能来自惯习,那么它来自哪里呢?
2 广义“内在主义”的基本内容和实现路径
德沃金在他的系列法学理论著作中批判了法律实证主义,尤其是他对哈特的批判,他认为哈特在讨论法律本质时坚持了过窄的视角。德沃金认为,法律实证主义者把法律看成形式规则的模型,哈特的主要贡献之一就是展现了构成法律的各种各样的规则。哈特忽视的问题是除了规则之外,法律原则在法律制度中也有规范力。这种规范力不是来自法官根据特殊的政治和个人行为判断的需要援引和应用法律外的道德原则,而是来自法律制度本身和具有重要意义的某些法律元素。由于竞技体育也是以规则为前提的社会活动,许多学者都对体育哲学与法哲学进行了类比。他们赞成建构主义的某些观点,甚至在一定程度上把自己视为建构主义者,但是他们在发掘竞技体育行为的伦理评价的理论渊源上超越了狭隘的建构主义。他们认为,对竞技体育进行伦理评价的依据与单纯的规则有着明显区别,并且也不仅仅依赖某种惯习。如要体育实践富有意义,除考虑建构主义理论和惯习主义理论外我们还要寻找其他依据。
罗伯特·巴彻和安吉拉·斯内德在《公平竞赛是对竞技体育的尊重》一文中指出:“如果一个人尊重某项体育运动,他/她对什么是与公正有关的体育诉求应当有一个清晰的概念框架。”这个“概念框架”从何而来?巴彻和斯内德认为,竞技体育有着自身的利益;对体育运动的尊重可以从运动员在塑造体育自身的内在利益去解释。因此他们声称:“竞技体育本身利益的观念提供了人们对与体育相关的行为进行评判的手段……认真对待体育自身利益意味着我们会扪心自问我们的某些行为 (如果每个人都做的话)是否对体育有益。”巴彻和斯内德通过引用没带球拍的乔茜案来证明他们的观点。
对体育的尊重的原则可以给出借给乔茜球杆的最强理由:从个人层面讲,如果安尼卡拒绝与乔茜比赛,她将放弃一次有价值的体验和个人测试;从更普遍的意义上讲,高尔夫运动水平被人们用尽可能多的训练和通过最佳状态的比赛而得以提高;从制度层面讲,放弃既定的比赛相当于没有组织比赛。因此,安尼卡应当把她的预备球杆借给没带球杆的乔茜。
使上述案例成为广义“内在主义”范例的关键是内在于体育观念的准则或原则的运用。这些准则或原则不仅仅是社会惯习,事实上,体育惯习有时还可能与支持乔茜失去比赛机会的社会习惯背道而驰。社会习惯表明,一些体育比赛往往因一方的身体或设备原因放弃而直接宣布另一方获胜。尽管广义内在主义者可能尽量避免竞技体育拥有自己独立于人类其他行为的形而上学的复杂性,但是也许所有的内在主义者都得承认:从最低限度讲,如果那场比赛得以进行,高尔夫运动将得到最好的实现!
另一个富有建设性意义的广义“内在主义”案例来自罗素 (J.S.Russel)的题为《裁判需做的一切就是执行规则?》的论文。在该文中,罗素详细引用了德沃金的法理学观点以反对裁判需做的一切仅仅是执行规则。他讨论了很多从美国棒球比赛中选出的案例,那些案例需要裁判和竞技体育官员扩展、变动或解释规则,因为这些规则被适用到一些复杂案例中时是不确定的或没有决定意义的。为此,罗素建议,“我们要尽力理解和诠释竞技体育规则,……从而产生与体育目的一致的原则性的解释,以便使体育的最大光芒得以绽放。”他还提出了另一条建议, “规则应当以这种方式进行解释:蕴含在实现体育的游戏目标中的卓越不应该被破坏,而应当予以维持和强化。”[6]
因此,广义“内在主义”认为除了体育的建构性规则外,还有其他与体育紧密相连的——也许是概念性的——渊源,它既不是社会习惯也不是源自其他社会领域的道德原则。这些渊源可以用来评判竞技体育中的道德问题。按照摩根的说法,竞技体育有自身独立的“逆常逻辑”,这种逻辑使它不仅仅是一面反映社会价值的镜子。因此,除了各种体育运动的规则外,还有隐含在有关竞技体育是实践活动整套理论或解释后面的原则。但是,规则与这些潜在原则之间的关系是什么?这些原则表现为什么形式?这些原则适用于一般活动还是只适用于特殊的体育运动,还是两者皆可?如果是后者,竞技体育中的更普遍的原则和某些特殊运动的原则的关系又是怎样的呢?广义“内在主义”似乎可以对它们做出回答。
首先,有批判者会质疑,体育为什么需要广义内在主义理论。从实践情况来看,对于体育规则我们凭直觉就能执行良好。如篮球规则“运球开始时,在球离手前任何一只脚都不可以抬起。违反本条规则是带球走”,一个篮球裁判员单凭直觉就能从中解释出“投篮中,双脚可以抬起,但在球离手前落回地面的行为是带球走行为”。诚然,直觉判断在个案中非常便利和有益,但是要使一系列的类似案例保持一致却存在困难。因此当某些异议要求我们阐明对甲事项的裁判与乙事项的裁判有一致性时,我们需要对其进行确证。再有,在其他个案中,专家或明智的参与者可能不同意某些正确的解决方案,这时我们需要原则和理论来对争议进行判解。具体个案的裁判很有价值,它们有助于我们对某些可以适用于竞技体育的正确原则构建假设。但是,我们面临的一个重要问题是,当我们要在纷繁复杂的个案中对所有的判决进行深入的一致性的确证时,我们无法避免对体育的基础性的解释。
在广义“内在主义”提供的对竞技体育进行基础性解释的文献中,我们可以找到三种方法。第一种是契约性的。竞技体育不仅是由规则控制的,也是由规则范围中有着协议条款的社会契约控制的。参赛者参与某项竞技是在自由选择下就比赛形成一项协议。如当双方队员同意进行一场篮球比赛时,他们就是达成了默认所有篮球比赛规则条款的比赛协议。此时的篮球比赛不仅要接受体育规则的约束,还要接受一般性社会契约原则的约束。
第二种是在巴彻和斯内德的《公平竞赛是对竞技体育的尊重》论文讨论案例中的“体育本身的利益”的方法。正如他们所说的“竞技体育是种实践,实践是有自身利益的”;“运动员呈现了他/她的体育利益……因为竞技体育的利益现在就是我们的利益,我们有为体育善而奋斗的动机”。这种利益的转换有着重要意义。“尊重体育的运动员希望尽可能与有价值的对手竞技,因为与状态不佳的对手竞技也不符合另一方的利益。”所以,巴彻和斯内德认为安尼卡应当把自己预备的球杆借给乔茜。
第三种方法是德沃金式的解释版本。这种版本认为隐含在竞技体育中的原则或理论既不单独来自假定的社会契约也不单独来自对体育尊重的概念,而是来自对竞技体育的最好解释或竞技体育中关键元素的最好解释的推理。某种原则或理论是使体育中的某些关键元素有意义的前提,这些元素包括规则、原则、被测试的技能、历史、习惯、体育的独特价值等,这些元素共同形成体育自身的内在特质(ethos of the game)。至于什么是体育特质,不同学者有不同的理解和表达。达戈斯蒂诺(D'Agostino)认为,体育特质是“那些确定建构性规则在具体场合如何运用的约定”[7]。李曼 (Leaman)和雷曼(Lehman)认为,体育特质是竞赛者和观众对规则的认知方式[8]。泰姆布瑞尼 (Tambrrini)认为,体育特质是竞技运动参与者对体育的特殊理解,它是运动如何展开的最紧要的指示 (indication)[9]。布切尔 (Butcher)和施耐德 (Schneider)觉得体育特质源自“对运动的尊重 ”[10]。罗兰德 (Loland)认为体育特质是一种 “公正”精神[11]。摩根(Morgan)倾向把体育特质理解为一种麦金泰尔式的“社会实践”。他认为,“当我们把体育竞技理解为其目的、理性和内在善都由建构性规则明设的社会实践时,它呈现了一种特质,这种特质要求:竞技的某些具体技能的实践被严肃对待并富有意义,参赛者竭尽所能地去实现竞技善,其所蕴含的对运动卓越与风险的尊重应当得以维护。”[12]
尽管这三种方法原初的启发性意义不同,但在相同的情形中能得出相同的结果。总体看来,第三种方法是最为基础性的,也是最具哲学意义的,这种方法理论界称为“广义内在主义”。
上述分析表明,竞技体育中的“内在主义”是在建构主义、惯习主义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一种体育哲学理论。内在主义理论认为,竞技体育的规则、原则、契约、习惯、历史、价值等共同形成体育特质,这种特质使竞技体育成为一项独立于其他社会文化活动的独特的文化现象,它有自身的运行逻辑,对社会有着独特的价值。
3 “内在主义”与竞技体育的德性
现在讨论竞技体育以何种方式与价值联系在一起的问题。如果我们把竞技体育看成身体技能的有氧运动,体育本质的建构主义表征将显示它的道德内容是内在的。休慈创设的最著名的竞技体育和准竞技体育理论都有设立障碍是为满足参与者挑战的规则,因此,竞技体育比赛可以视为对竞赛者完成规则规定的挑战的检测。从更宽泛的意义上来说,竞技体育是我们与他人一道进行自我检测的一个场域,在那里我们将通过自己的表现来学习与成长,将通过克服规则创设的具体障碍来培养和展示我们的卓越。这种解释不是建构性规则的组成部分,但它勾勒了竞技体育的本质和功能,被认为是对在竞技体育内涵以外创设人为障碍来达到实现游戏目标规则的最好解释。罗素的“规则应当以这种方式进行解释:蕴含在实现竞技体育的游戏目标中的卓越不应该被破坏,而应当予以维持和强化”,从根本上要求我们以一种为迎接挑战、激励竞争和追求卓越的功能最大化的方式来进行解释。
追求卓越本身是一种价值,实现卓越需要全身心投入的品性,这本身也是一种美德。在这一品性中,竞技体育的成功需要人们对自身的力量和弱点进行自我审查和保持诚实。赋予竞技体育所需要的美德和卓越的道德力与人类对某些受尊重的品性的实践密切相关。因为竞技体育包含克服障碍迎接挑战,它的逻辑要求有实力的运动员与有价值的对手竞争,在发挥极致的比赛中展现双方的卓越。然而作为普通的个体,有些竞技者希望参加轻松的比赛,他们不期待面对有价值的对手的,希望能获得大比分的获胜,这种比赛可能对外在于体育目的的荣誉和财富很有价值,但对竞技体育本身却贡献甚微。
因此,当我们把体育竞技尽量看成是应对挑战、展示卓越时,原则上要求我们具有尊重对手和公平竞赛的美德。首先,这种美德要求参与者根据规则不要干扰对手的能力,不故意伤害对手和欺骗对手,如告知对手错误的比赛时间或错误的比赛地点以期利用差错赢得比赛或通过贿赂体育官员或裁判赢得比赛。从正面意义来说,竞技者还要被鼓励去创造能让对手充分发挥水平的条件。因为竞技体育是为竞技者通过迎接挑战来追求卓越的一种实践,参与者应当通过不断地寻找有价值的对手来进行实践。再有,由于参加竞技是向竞争对手展示自己,因此是对一个人技能最真实的检测,他/她应当有理由去改善条件使对手能充分发挥水平。著名的高尔夫球员大卫·杜瓦尔 (David Duval)在讨论一场冠军赛中与泰格·伍兹比赛的可能性时表达了一个好的竞技者该如何面对对手:就高尔夫而言,伟大的事情之一就是你对一场比赛不要有任何邪念,当你面对一场肉搏战,如美国公开赛时,我希望他能充分发挥他的能力,因为我希望在他表现最佳的状态下打败他。当你知道你是在他竭尽全力的情况下打败他的,那将是一件最美的事[13]。
公正的运动员应该同意和鼓励创造条件让对方成为有价值的对手。运动员想在最佳的状态下与对手竞争,这对他自己也是有价值的。我们很难知道不想与有价值的对手比赛的运动员在赛场上的真实水平,有意与自己技能低得多的对手比赛的运动员让人直接联想到他所关心的是竞技体育所带来的外在利益,如荣誉或金钱等,但与运动竞赛本身的价值却毫不相干。
广义内在主义者认为,正如对为什么体育应该拥有这些特点容易确证一样,对这些特点的部分解释属于人类良善生活中的概念。根据良善生活的概念,至少作为良善生活的一部分,它包含了为了自身目的去迎接挑战的内容,或者为了提高该项能力去实现它。在这一定义下,一些竞技体育活动值得去从事不是因为我们最后能获得某些外在的奖赏,而是因为竞技体育活动的本质。就这一点,海兰德(Drew Hyland)曾指出,处于最佳状态的体育是苏格拉底的自我审查过程中的一部分,在其中,我们可以知道自己的力量与弱点,也可以知道他人的力量与弱点,且会为实现竞技善去克服挑战来共同提高[2]。因此,竞技体育可以培养竞技者遵守规则、尊重对手、公平竞争、追求卓越的伦理品质,这些品质的培育有助于人类社会的民主与进步,这是竞技体育的德性与内在价值。
当然,在现实中有些运动员为外在利益参加竞技,如名誉、胜利或很高的薪酬等。然而,尽管许多职业运动员不是因迎接挑战的动机去参赛,但是他们的高额薪酬也只是竞技体育观念的衍生物。如果运动员事实上不是尽力去迎接竞技体育规则中设定的挑战,而是为实现外在利益去故意伤害对手或是贿赂裁判而获胜,他们是在执行他们自己设定的实践,如果这种行为无限制地蔓延,最终会将竞技体育彻底毁掉。因此,无论运动员的个人动机为何,他们必须迎接依照竞技体育根据自身特点而设定的挑战,并且根据他们实际完成挑战的程度来获得奖赏。
4 “内在主义”的理论意义
我们从竞技体育的社会实践和现实案例中提炼出了竞技体育的“内在主义”理论,这一理论为我们认识竞技体育提供了一个殊异的视角,这种视角摆脱了我们在竞技体育研究中“透过现象看现象”的思维定势,穿越了竞技体育工具理性的视域,指引着我们走向竞技体育本体性的追索。“内在主义”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第一,“内在主义”为竞技体育提供了一种新的价值论解释。竞技体育经过漫长的发展历程,现已成为重要的全球性、持续性的社会文化活动,在竞技体育的成长过程中,学术界有关运动训练、体育产业、体育文化等内容的研究成果层出不穷。值得关注的是,无论是运动训练理论、体育产业理论还是体育文化理论,都较多地把竞技体育作为“运动现象”“产业现象”和“文化现象”进行研究,在这种研究范式和场域中,竞技体育更多地表现为反映运动价值、经济 (产业)价值和社会文化价值的载体,都是建立在竞技体育工具理性的基础之上的,我们很难甄别竞技体育在运动价值中与群众体育运动、休闲运动的价值区别,也很难甄别竞技体育与其他社会产业带给人们的经济价值和与其他社会文化活动带给人们的各种价值的区别。换言之,上述研究很难回答“人类为什么需要竞技体育?”和“人类怎样用竞技体育满足自己的需要?”等本体性问题。“内在主义”能够帮助我们认识竞技体育的内在价值,“竞技善”是人类追求的普遍的“真”“善”“美”中的一种独特的“善”。“内在主义”让我们清晰地看到,竞技体育一方面带给人们与其他社会活动一样的社会价值,同时也带给人们属于竞技体育独有的内在价值。竞技体育不仅是反映业已存在的社会价值的镜子,也是一种本体性的价值渊源。竞技体育带给人们的荣誉、金钱或其他的经济利益是它的外在价值,竞技善是竞技体育的内在价值,竞技体育培养人们遵守规则、尊重对手、公平竞争、追求卓越的品质是竞技体育的内在德性。这种认识赋予了竞技体育很好的价值理性,使竞技体育获得了本体论意义。因为,遵守规则、尊重对手、公平竞争、追求卓越是人类政治活动、经济活动以及其他所有社会活动的基本诉求,离开这些“底线”价值和基础品质,人们难以结成一个“秩序”社会,无法形成和谐共处的生存状态,人类就不能实现其一直孜孜以求的在竞争中合作或在合作中竞争的良性发展。
第二,“内在主义”为论述竞技体育的异化提供了一种富有辩护力的理论支撑。竞技体育在它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了一些过于强调优胜结果,追求竞技比赛带来的荣誉、金钱,忽视竞技体育中人的主体性,强化人的客体性的现象。这种现象在理论界统称为竞技体育的异化。不少学者对体育异化的现象、原因和结果进行过论述,并分析指出竞技体育异化的政治、经济、科技和文化等原因。但总体而言,对竞技体育异化的讨论还是停留在现象层面,导致这一状况的原因是缺乏富有洞见性的理论做基础。当代著名哲学家、美德伦理学的重要代表人物麦金泰尔在他的《追寻美德》一书中讨论了一个有趣的竞技案例:假如你要教一个不喜欢象棋但智商较高的七八岁孩子下象棋,由于该孩子喜欢糖果却又很少吃到,于是你告诉孩子如果每周他同你下一次象棋,你将给他五十美分的糖果;如果他能赢你一局你将再给他五十美分的糖果做奖赏。在糖果的刺激下该小孩努力学习象棋最后可能战胜了你。显然,下棋获得了两种利益,一种是糖果,另一种是在下棋中培养出来的对抗的耐力、严谨的思维。糖果是依附下棋的利益,相对于下棋来说是外在的,人们也可通过别的方式获得糖果;但在下棋中培养的对抗的耐力、严谨的思维是除了通过下棋或其他某种特定类型的游戏而不可能通过任何别的方式获得的内在利益。尽管麦金泰尔不是体育伦理学者,但他的这种对象棋比赛的内在价值和外在价值的讨论与摩根、海兰德、罗素、巴彻、斯内德等对竞技体育中的“某种技能”“竞技卓越”“体育的自身利益”等观点有着异曲同工之妙 (国际象棋本来就是种体育竞技项目)!这种内在价值就是“内在主义”中的“竞技善”,它与其他的社会价值是不同质的,是竞技体育所独有的。在竞技体育带来的两种利益 (价值)中,对内在利益的追求体现了人在竞技体育中的主体性和客体性的协调,人是竞技体育的工具,更是目的。对外在利益的追求更多倾向人的工具性,人的主体性被排斥。因此,竞技体育的异化是竞技体育外在价值对内在价值的挤压和遮蔽。可见,“内在主义”为论述竞技体育异化提供了有洞见性的理论源泉。
第三,“内在主义”为体育伦理研究开辟了一条新的路径。如前文所述,“内在主义”是在对建构主义、惯习主义等理论的批判与承继中发展起来的,它对建构主义、惯习主义等理论进行了扬弃。它既吸收了建构主义、惯习主义等理论的合理成分,又克服了它们的弱点,把体育中的基本原则和重要元素,如规则、习惯、历史、技能、契约等统合起来。这种统合增强了体育的自治性和自洽性,彰显了体育特质和竞技体育的德性。20世纪60年代后主要研究伦理术语的意义和道德判断的确证的元伦理学日趋式微,以道德、规范、行为为研究中心的规范伦理学和以品德、美德、行为者为研究中心的美德伦理学强势崛起与复兴,尤其是以麦金泰尔、泰勒、沃森等为代表的美德伦理学研究在当代伦理学中占有重要地位。“内在主义”剖析竞技体育的内在价值与德性,正是美德伦理学在体育伦理中的具体体现,这无疑拓宽了体育伦理的研究视野。 “内在主义”不仅解答了竞技体育中规则修改、故意犯规等事况中的道德难题,而且还能为批判体育竞技中的“让球”“黑哨”“假球”等现象提供真切而有深度的理论基础。这对于总体停留在职业伦理讨论、缺乏体育元理论的中国体育伦理研究领域来说,无疑开辟了一条新的幽深的路径。
5 结语
内在主义理论为我们评价和批判当代的竞技体育实践提供了一套有规范力的原则,为我们理解竞技体育本质和竞技体育内在价值以及隐含在竞技体育内部的道德问题提供了理论框架和有效方法。通过广义“内在主义”理论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竞技体育有着独立于社会之外的自身价值和对竞技体育实践进行评判的自在标准,它为竞技体育伦理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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