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犯罪报道
2015-01-07邹官强陈冲
邹官强 陈冲
近几年,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数量明显上升,成为社会一大难问题,从未成年人的思想上、心理承受能力上和情绪上来看,如果记者们在自己的笔下刻意渲染其犯罪过程,再呈现在受众面前,会对未成年人造成不小的伤害,所以在媒介报适时需要非常地谨慎小心,综合“李天一事件”,可以看出这不但是犯罪类新闻还是未成年人类报道。
对李天一未成年和名人这两种身份,各个传媒单位是怎样进行报道的?各个传媒单位的报道有没有做到客观公正合理?根据媒介伦理,把新闻行业道德作为标准,分析各个传媒单位是怎样报道这一事件的,并且提醒传媒单位遵守新闻行业道德规范,不可触犯行业道德底线,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1 未成年人犯罪案报道的研究
1.1 行业操作的研究
有关未成年人的报道中,应该注重宣传引导作用,避免单纯的利益作用,报道不应该有倾向性的主观,不适合过度的报道细节。
1.2 关于未成年人犯罪报道的法律研究
报道时应以法律为标准,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他们的思想心理等都弱干成年人,很容易受到社会的影响,所以报道时要注意尊重和保护,否则会对他们的精神精神造成压力。
2 报道内容的分析
2.1 研究问题
(1)各个媒介进行报道“李天一”事件时,有没有做到客观公正?
(2)各个媒介进行报道“李天一”事件时,有没有因为名字的使用造成侵犯隐私?
(3)各个媒介进行报道“李天一”事件时,有没有牵扯到他的长辈i
(4)各个媒介进行报道“李天一”事件时,是怎么处理他多种身份的?
(5)各个媒介应该怎样保证行业底线并平衡的报道?
2.2 研究方法
通过从互联网上搜到的二月份到三月份的新闻进行研究,观察各个媒介是怎样进行报道的。之所以选择刚开始的新闻是因为这些新闻都是凭媒介自己的意愿进行的报道,没有顾忌舆论道德等因素,均是为吸引眼球进行的报道,最能反映媒介在这方面的行为。
2.3 资料分析
2.3.1新闻报道的内容主题
对李天一事件的报道都是一些八卦的报道,比如他的父母的事情,他自己的一些私生活,还有是否成年等,充分对应网络受众的好奇心理。
2.3.2新闻语言分析
在这一事件报道中,好多报道都是通过反面的语气来表达不满,表示对他们手中特权的不满。只是用极少的客观文字陈述了事件发展。
2.3.3新闻文本的呈现
(1)新闻标题的呈现
新闻最主要的特征就是真实客观,但它必然存在着主观的东西,所以才有感性的报道,感性态度的报道相比与理性态度的报道,前者有着后者所不具备的优点,前者可以产生一种强大的作用,这种作用影响很大很广。但是万一掌握不了这个度,就只能起到相反的效果。这一事件中的报道,大多采用了主观感性的标题或词语,掺杂了编者的个人情感在里边,这样会造成误导受众舆论的效果,使报道出现媒介审判现象。
(2)新闻品质
在报道用词的选择上,这一事件的其他有关报道多次使用引动受众情绪的词汇,充分迎合受众的好奇心,使受众情绪上受编者意愿引导,这些词语的使用即使受众有阅读兴趣,还使舆论方向按自己的意思进行,导致受众在信息片面主观的情况下,错误的对当事人进行强烈的同情或指责,进一步造成报道的偏差。
3 其他有关报道的分析
3.1 对么《李某某他妈的舆论战》分这篇报道的分析
3.1.1标题和封面的呈现
标题设置和用词有失社会公共道德,降低了社会的道德底线,没法摆脱用刺激性词语来引起手中注意的嫌疑。
3.1.2文本中的伦理表现
通过纯粹讲述故事的用语来展现整个经过;极少用主观的评论性的用词,只通过客观的陈述这一态度。很少去报到直接或间接当事人的个人情感等部分,极少使用有明显感情色彩的词语,让受众有一个可以去理性判断的空间,体现出传媒人士的职业素养。
3.2 对《“星二代”缘何频频“坑爹”?》的新闻报道分析
这是一篇新华网的评论性报道有关的思考。
3.2.1标题的呈现
该报道的标题结合了该事件的特点:用“星二代”来表现名人之后:借网络词语“坑爹”表达名人的孩子的犯错行为。可以很明显的发现媒介报道的主观倾向——对这起事件有着批判性.可以看出文章的小标题和大标题意思相吻合,分别用趣味性词语来吸引读者兴趣
3.2.2细节的呈现
许多媒介报道中经常出现“李双江之子”这种称呼。不但横向的跟张国立的儿子张默吸毒殴打女友现象进行的比较,还纵向的挖掘李双江之子在此之前的的违法闹事案,使整篇文章具有强烈的娱乐性,让这一篇评论性报道更加有看点。内容更迎合了社会大众的口味,通过对明星后代的教育问题这一话题来吸引大量受众,一味的去迎合受众喜好这种行为是媒介人士职业道德丧失的重要表现。
4 结论与意见
4.1 结论及原因分析
4.1.1结论
第一,媒介进行报道时过于态度、语句偏激。
第二,媒介对事件的报道,有的内容过于详细。
第三,报道议题偏,注重利益效果。
第四,媒介报道时的信息来源太过于单一轻松。
4.1.2原因
(1)法律层面
我国的有关法律法规,虽有明确的限制性规定,但没有明确规定的监管和执行机构。都只是原则性的条款,比较抽象,追究法律责任非常困难,实际的民事诉讼中法院很难用相关法律审判。上述法律法规中也没明确规定保护未成年人的监管和执行机构,这种无机构管理状态也使得法律规范的效力稍显弱。
(2)传媒与市场层面
一方面媒介行业缺乏自我规律的管理体制,不当报道只是属于新闻职业道德方面,还不够法律部门出面监管;我国传媒行业自律机制起步晚,不完善,缺乏经验使得行业自律体系不完整,机制不健全。另一方面是新闻从业人员自身既缺乏“心中之规”,部分新闻记者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利益最大化的写作报道,新闻从业人员的“心中之规”弱化减化;有关传媒人士还缺乏相应法律知识,法律法规意识观念等过于淡薄。
4.2 意见和建议
(1)减少事件报道中的娱乐性,增加人文关怀。
(2)提高报道中“把关人”的作用。
(3)加强新闻信息来源的可靠性和权威性,使报道的種类多样化。
(4)加强新闻报道用词的准确性,争取符合规范。
5 类似事件报道的思考与启示
5.1 增强这类事件报道时的媒介自律以及他律机制
(1)对传媒人士行业道德提高的加强。
(2)建立、完善媒介自身的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
5.2 强化未成年人法律保护的可操作性
(1)修改并完善有关法律法规。
(2)应明确相关的监督管理执行部门。
5.3 媒介报道时的市场化效益和伦理平衡
媒介报道有关事件时应当回归新闻自身的本质,也就是新闻真实和客观这两大特性。减少文中过度的娱乐追求和市场化目的,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努力平衡经济效益和新闻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