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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双录”制度的选择性适用问题研究

2015-01-07焦萍

卷宗 2015年12期
关键词:检察机关

焦萍

摘 要: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主要目标在于遏制刑讯逼供,但是在检察机关选择性播放录音录像的情况下,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运用却出现了本末倒置的结果,特别是被告人翻供或者辩护人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方面的作用被无限放大。为此,为了更好地实现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初衷,有必要对相关的侦查程序、辩护制度、证据规则的适用性问题进行研究。

关键词:检察机关;同步录音录像制度;选择性录制;适用问题

近年来,随着冤假错案的不断暴露,如何遏制刑讯逼供问题不仅成为理论界探讨的热门话题,而且是立法界和司法界着力解决的重大课题。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之后,我国首次从立法层面对侦查讯问程序中的录音录像问题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制度层面来看,我国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已经取得了明显突破。但是,经过几年的改革实验,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是否像人们所期望的那样起到了遏制刑讯逼供的实际效果呢?

1 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选择性适用”面临的尴尬

尽管社会各界对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在遏制刑讯逼供方面的功效给予了很高期望,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全程录音录像制度不仅没有成为遏制刑讯逼供的利器,反而成为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掩盖刑讯逼供的工具。

(1)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改革的理论预设

仅就法理而言,全程录音录像制度显然应该可以起到遏制刑讯逼供行为的功效。按照我国现行法律,刑讯逼供行为一旦得到证实,就有可能会给侦查人员带来比较严重的后果。一方面,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的刑讯逼供罪,侦查人员可能因为刑讯逼供行为而被追究刑事责任。另一方面,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有可能因为其非法性而遭到排除,从而直接影响刑事追诉的成败。我国侦查机关常常以有罪判决率作为工作考核指标的情况下,侦查人员的利益就会有可能因为非法证据遭到排除而受到不利的影响。为了避免出现这种对自己不利的法律后果,侦查人员在全程錄音录像的同步监督之下,就有可能尽量采取合法的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的有罪供述。

(2)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实际功效

在司法实践中,与屡禁不止的刑讯逼供相伴随的是被告人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常常以其受到刑讯逼供为由推翻其在侦查阶段所作的有罪供述。根据某学者对S省公、检、法26个刑事案件管辖部门的问卷式抽样调查显示:在2010年至2013年间所受理的刑事案件中,其中存在不同程度翻供的约占60%左右。在被告人翻供的同时,其辩护律师也越来越多地采用程序性辩护策略,要求法庭排除侦查人员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所获得的有罪供述"而且,提出翻供的被告人基本上都把翻供的原因归咎于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对他们的违法讯问上,有的甚至明确提出是由于侦查人员对他们进行刑讯逼供才做出的认罪。在讯问程序缺乏外界监督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仅凭讯问笔录和情况说明来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往往无法令人感到信服。显而易见,全程录音录资料在客观上既可以用来证明讯问过程的非法性,也可以用来证明讯问过程的合法性。这意味着,如果从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自身价值来看,那么检察机关将全程同步录音录像资料用来作为应对翻供或者辩护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的新法宝并无不妥。但令人感到担忧的是,刑事司法实务部门似乎过于看重侦查机关制作的录音录像资料在应对被告人翻供或者辩护人质疑方面的作用,而有意无意地忽略录音录像资料在证明刑讯逼供方面的价值。

2 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选择性适用

为了真实再现侦查讯问的全部过程,证明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进而实现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遏制功能,不仅需要侦查机关在制作录音录像的过程中按照法律的规定不折不扣地做到全程!同步和不间断,而且需要检察机关当庭播放所有录音录像资料。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在适用全程录音录像制度的过程中并没有保持录音录像的全程性和完整性,而是选择有利于证明讯问程序合法的片段进行录音录像或者当庭播放。而这种现象的必然结果就是全程录音录像制度完全异化为刑讯逼供的护身符,而无法发挥其遏制刑讯逼供的作用。

(1)讯问过程中的选择性录音录像

为了完全而又准确地再现讯问过程的原貌,进而真正发挥全程录音录像制度遏制刑讯逼供的功能,必须确保侦查机关在录制的过程中保持录音录像资料的全程性和完整性。但是,在讯问程序完全由侦查机关控制的情况下,讯问过程的选择性录音录像早已经成为屡见不鲜的现象。而基于趋利避害的本性,在完全控制讯问活动的情况下,侦查机关具有规避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制度的强烈动机,即侦查机关更愿意选择对追究犯罪比较有利的讯问片段进行录音录像,而对于那些将来有可能会给自己带来麻烦的讯问过程则放弃录音录像。尤其是在企图通过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的情况下,侦查机关不大可能如实地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如果侦查机关的选择性录音录像完全是为了规避日后可能给自己带来的麻烦,尤其是为了防止暴露或者故意掩盖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那么选择性录音录像的危害后果就会显露无遗。即使侦查机关在看守所进行审讯时能够做到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且公诉人员能够当庭播放这些录音录像,也很难为辩护方申请排除非法证据提供实质性的帮助。

(2)全程录音录像的选择性播放

从理论上讲,当庭播放全程同步录音录像既是法庭调查是否存在刑讯逼供行为以及验证被告人的翻供是否属实的重要措施,也是控辩双方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进行质证和辩论的客观需要。一方面,当公诉人员申请当庭播放全程录音录像资料时,法庭往往会给予无条件的支持。换言之,法庭之所以能够当庭播放全程录音录像,并非辩护方请求的结果,而是公诉人员主动申请的结果。另一方面,当辩护方申请当庭播放全程录音录像时,法庭是否播放以及如何播放全程录音录像资料往往取决于公诉人员的态度,而与辩护方的意愿无关。这种差异充分说明,是否当庭播放以及如何当庭播放全程录音录像往往不是基于法庭审判的实际需要,而是通常由掌控全程录音录像资料的检察机关自己来决定。然而,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检察机关显然不大可能当庭播放对其刑事指控不利的录音录像资料。正因如此,检察机关在运用讯问录音录像资料的过程中往往采取了“选择性播放”的策略。

3 结语

新刑事诉讼法对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中的证明责任分配机制就会产生异化,尽管辩护方不用承担讯问非法的证明责任,只需要向法庭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即可,但是在检察机关已经因为选择播放录音录像资料从而证明讯问过程合法的情况下,如果辩护方仍然坚持要求法庭排除庭前非法供述,那么辩护方势必在客观上不得不承担讯问程序非法的证明责任,否则,辩护方关于排除庭前非法供述的请求很难得到法庭的支持。尽管在司法实践中上述棘手问题因为法院更加倾向于相信讯问笔录尤其是录音录像而得到解决,但是讯问过程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仍然处于悬而未决的状态之中。而受趋利避害的影响,被检察机关拒绝当庭播放的录音录像资料一旦能够证明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行为,法院的判决结果就会面临极高的错判风险。

参考文献

[1] 陈卫东.从刑诉法修改看刑诉法学研究方法的转型[J]. 法学研究. 2012(05).

[2] 杨宇冠.侦查讯问录音录像制度研究[J].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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