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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大学生问题化及前期心理建设干预必要性研究

2015-01-07张丹阳张天世徐玉芳

职业·下旬 2014年12期
关键词:干预处分心理健康

张丹阳+张天世+徐玉芳

摘 要:在理论上对受处分大学生问题化现象进行研究,结合心理学原理对其问题化现象频发的内外环境,内因外因及其影响条件等进行理论上的探究。论证受处分大学生问题化及前期心理干预的必要性,从实践上为受处分大学生心理建设提供实践依据和指导。

关键词:处分 大学生 心理健康 干预

在经历了扩招以及合并大潮之后,中国高校的规模在2009年就已经位居世界第一,出现了很多巨型学校,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历史性跨越。目前,我国高校普遍存在行政权力干涉学术事务、行政本位思想较浓、学术本位思想被淡化等现象。随着当前社会的发展,高校管理难度、管理风险加大,随之而来的是高校处分权在日常管理中日渐频繁地应用。高校受处分的学生虽然并不占高校的主流地位,但因为它是一个心理健康问题易发的特殊群体,需要高校格外关心和关注。究其原因,主要在于现阶段这一群体在心理建设上的状态不容乐观。

高校给予违纪学生纪律处分,是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并最终教育、引导广大学生成长成才。而受处分学生在没有得到良好的心理建设的情况下,容易出现心理健康问题化这一现象,显然与学校处分学生的初衷背道而驰。被处分的学生,很显然是一种处于严重压力逆境情况下的特殊学生群体。针对受处分学生问题化这一现象,应从增加保护性因素的方面入手,从而促进这一学生群体心理状态的修复。

一、受处分大学生问题化背景研究

1.国内高校处分权概况

高校处分权是指大学为教育或管理上的目的,对在校学生的行为制定若干规范和准则,并对违反或不能达到要求的学生单方施以处分或惩戒的权力。高校处分的作用是在维护学校自治的需求的同时维护教学秩序。

学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在现实中的冲突在不断地加深。当前高校实体规则的缺陷、程序规则的缺乏以及高校对于受处分学生的救济渠道不畅都是导致处分权与受教育权失衡的原因。这些原因都直接导致处于强势地位的高校无时不在给受处分学生以巨大的心理负担,使受处分大学生长期处于心理压力大的状态。

2.受处分大学生心理问题化的理论基础

学者钟庆文、史小力在《高校受处分学生心理健康情况研究》中的研究结果表明,受处分大学生在人际关系、抑郁因子上分数高于对照组(非受处分大学生)。受处分的学生一般只在敌对一个因子上与非受处分大学生存在显著差异。由此可见,受处分大学生问题化的现象具有共性,出现问题的方面主要集中在“敌对”这一个因子上。

关于心理健康当前国内外有相当多的研究,但至今心理学界也没有达成共识,例如较具代表性的说法如:精神病学家孟尼格尔认为:“心理健康是指人们对于环境及相互之间具有最高效率以及快乐的适应情况。”

心理防御机制最早由弗洛伊德提出,将其称为自我防御机制(ego defense mechanism)。自我防御机制是指一些为保护自我免受冲突、内疚、或焦虑之类的潜意识反应。有的心理防御机制有利于身心健康,有的则对身心健康有害。理想的心理防御机制是升华,是遇到挫折后,将自己内心的痛苦通过合乎社会伦理道德的方式表现出来。良好的心理防御机制包括补偿、抵消和幽默。

当自我与现实发生冲突时,人就会感到痛苦和焦躁。这时自我可能在不自觉中,以某种方式,调整一个冲突双方的关系,使超我的监察可以接受,同时原我的欲望又可以得到某种形式的满足,从而缓和焦虑,消除痛苦,这就是理想的自我的心理防御机制。人类在正常和病态情况下都在不自觉地运用自我心理防御机制:运用得当,可减轻痛苦,帮助度过心理难关,防止精神崩溃;运用不当,就会表现出焦虑抑郁等病态心理症状。

3.受处分大学生所处内外环境特点

人非圣贤,学生犯错亦是难免。学校给予犯错学生相应处罚理所应当,因为只有不断地鞭策,学生才能健康成长并成熟。但是,学生一旦受到处分,就每天背着处分受人指指点点。巨大的心理压力,直接影响到学生的成长和人生之路的选择。

在人格特点方面,受处分大学生在巨大的压力下,初期会出现失眠、焦虑,在学习及学校活动上处处受到限制及排斥,时之长久,出现易激动、易冲动、好幻想、偏执、缺乏耐心的现象。同时受处分大学生一般缺乏独立能力,易受鼓动,极易受环境的影响。自制力和意志力薄弱也是许多受处分大学生的共同心理特征。

受处分大学生在其极具特征的内外环境影响下,出现缺乏社会适应性的问题,存在多疑、嫉妒、偏执、自私等不良心理状态,不能与人友好善良地沟通交流,出现争执后情绪易波动,违纪后更加不被同学理解,形成恶性循环。

二、受处分大学生问题化前期心理干预的必要性研究

1.处分权与大学生问题化之间的关系

高校的任务是向社会提供公共教育产品,这种公共教育实质上是一种公共事务,所以高校也涉及公共权力的行使,其中包含了对学生的处分权。高校的处分权应把握两点:首先,应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处分;其次,应尊重学生的知情权、申辩权与诉讼权。

关于学校与学生的关系,分为两个角度,一个是从教育与管理的角度审视高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另一个是从法律的角度看待两者间的关系。从前一角度出发,得出两者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从法律上看,两者间的关系实际上是一种平等的民事关系。在两者之间,一方面是高校拥有办学自主权,包括处分权;另一方面是学生享有受教育权和其他各种权利。应该说,行政与民事关系在高校与大学生的关系中并存。如给予处分就属于行政关系,而诸如收取学费、提供教学服务等均属民事关系。

学校管理学生的处分权是无可厚非的,但是学校有没有合法合理地使用处分权,以及学生在被处分后有没有公开公正快捷的救济手段成为针对处分权行使的最大的争

议点。

处分权行使的不平等,不被监督以及高校普遍缺乏受处分大学生的救济机制及途径,受处分大学生在处分后不能得到其应有的关注和心理健康教育等现状,使受处分大学生心理问题化频发。

2.受处分大学生前期心理干预的必要性

负性事件的理论:压力反应理论(stress response theory)最早是Horowitz在长期的研究和观察中提出的。他认为个体在面对负性事件尤其是创伤事件时,第一反应会是强烈的抗议和否认;第二反应是将新的知识纳入到原有的认知系统中。在对压抑进行反应时,个体会采用心理防御机制来回避和减小负性事件的影响,虽然个体会采用否认和压抑等无意识的方式去应对负性事件的影响,但是负性事件还会通过侵入、闪回、做噩梦等方式进入意识。

所以在出现负性事件时,能正确妥善地帮助大学生处理好第一阶段的抗议和否认情绪,对被处分大学生的心理健康发展有至关重要的作用。在前期,老师或学生干部如果能主动介入到被处分大学生的心理创伤愈合中来,使学生对于被处分的负性事件的抗议和否认反应缓和而正确地释放,较为平和地进入到新知识纳入认知的第二阶段,就能减少被处分大学生心理问题化的出现。

参考文献:

[1]刘一林.论高校处分权与学生受教育权的冲突与平衡[J].科教导刊(上旬刊),2011(11).

[2]钟庆文,史小力.高校受处分学生心理健康情况研究——“大学生弱势群体研究”课题成果之四[J].萍乡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06(5).

(作者单位:张丹阳,河南中医学院2012级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张天世,河南中医学院2014级思想政治教育研究生;徐玉芳,河南中医学院)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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