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和企业应联手建设信用监管体系
2015-01-07富润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赵林中
富润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 赵林中/文
世界观
政府和企业应联手建设信用监管体系
富润控股集团党委书记、董事局主席 赵林中/文
李克强总理在视察国家工商总局时说,要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催生小企业“铺天盖地”涌现,促进大企业“顶天立地”,让千百万新企业健康成长。这些话让我们基层企业倍感振奋,重燃起了创业的激情。确实,最近几年以来,实体企业、传统制造业的日子过得太不易了。
企业困难一方面是由于国内外宏观经济形势所致,另一方面也有一些企业不讲规范,不讲诚信,不从实际出发,贪大求多。如有的企业生产假冒伪劣商品,进行商业欺诈,不负责任逃废债务等,为逞一时之快而付出惨重代价,更扰乱了市场秩序,对经济发展造成严重影响。因此,建立企业信用体系,规范和维护经济活动的正常秩序显得十分迫切和必要。李克强总理说,“要依托大数据完善监管平台,探索建立统一监管机制”,就是对此提出了要求和希望。
说到诚信,我自然想到浙江胡庆余堂悬挂的一块“戒欺”牌匾。一代名商胡雪岩写道:“凡贸易均著得欺字”,“余存心济世,誓不以劣品弋取厚利”,“采办务真,修制务精,不至欺余以欺世人”。胡庆余堂药店之所以能够成为百年名店蜚声于海内外,其秘诀就在于“戒欺”二字。可以说,无论何时何地,哪怕是在“互联网+”的大背景下,“戒欺”都不会过时。
诚信本属道德范畴,要对诚信进行监管,听起来似乎不合乎逻辑,要监督的诚信还叫诚信?但正因为失信现象的存在,造成信用危机,才不得不督促各市场主体做到诚信。
市场经济就是信用经济,建设企业信用制度是市场经济建设的要求,也是企业建设自身良好生存发展环境的要求。从政府到民间的一切管理、经营、交易等经济活动中,都必须诚实、守信。当然,要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步伐,还需要建立政府主导下的部门协同和社会共治机制。
一是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全面实行市场主体信息公示制度。我国作为一个信用体系后发国家,必须强化政府主导,整合企业信用信息资源。要加快建设联合征信系统,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加快企业信用信息数据的开发利用,积极培育信用中介服务产业;完善企业信用激励惩戒机制,促进企业信用自律管理。
二是实行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制度。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需要改进监管方式,进一步强化市场主体的信用监管。要参照中国证监会监管上市公司的做法,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对涉及企业重大信用信息要进行披露,公开基本信息,公示行政处罚结果,通过经济、行政、道德以及法律手段,激励守信行为,惩处失信行为,警示、提醒企业,从而维护信用秩序,营造诚信守约的氛围。
三是完善征信评信制度。我国企业信用体系之所以发展缓慢,一定程度上与尚未制定统一的信用法律有关。除了《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迫切需要有一部统一的法律,规范信用中介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市场准入和经营行为监管,规范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关系、信用关系、契约关系,维护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使企业信用制度化、法律化,从根本上保证市场经济有序而健康地发展。
作为企业,要身体力行践行诚实守信,要认识到信用是重要的资产。信用作为企业的无形资产,有利于企业融资、维系客户、扩大销售、建立品牌,还可使企业摆脱诉讼,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提高企业竞争力。诚信,不但能对外树立形象,更是理顺内部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培育优秀企业文化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