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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尺标志的正确勘划

2015-01-07冯振玉

中国船检 2015年10期
关键词:龙骨标志法规

冯振玉

浙江欣海船舶设计研究院 总工程师

水尺标志应如何勘划或检验,在海事局 [2011]255号《关于印发船体颜色标识和水尺勘划暂行规定的通知》颁发之前,对于海洋交通船舶,并没有一项共识的标准可依,基本上是各行其是。该《暂行规定》出台以后,水尺标志的勘划有了依据,但也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商榷。

法规和规范对水尺标志的相关规定

在《国际航行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国际法规》)中,仅有吃水的定义(从船长中点处龙骨线量至相关水线的垂直距离)及要求,并没有水尺的定义及其勘划的具体要求。但在《国内航行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以下简称《国内法规》)中,既有吃水的定义也有水尺标志的勘划要求。如其第4篇第2-1章1.4.1l有“每艘船应在船首和船尾清晰地标出吃水的水尺……”,该条规定了船舶需要勘划水尺,并明确水尺实质就是吃水的标志。另在载重线篇第6章对吃水标志的勘划要求有“工程船可按本章要求核定最大作业吃水,并勘划相应的作业吃水标志”,这里的吃水标志也同样应理解为水尺;在第2-1章1.2.1(5)对吃水的定义为“在船长LWL中点,由船型基线量至所考虑的分舱载重线间的垂直距离”,在该定义中,将吃水计量点起点明确的规定为型基线。相对而言,《国际法规》定义吃水计量的起点更为明确直观。但两者是相同的且是死规定,不可以变动。

《国内法规》的上述规定,已经明确阐明了船舶应勘划“吃水的水尺”,水尺标志也就是吃水标志,且吃水又与载重线密切相关。故水尺标志的勘划,应与法规对吃水及载重线的规定相一致,不能另树一帜。

吃水标志与载重线标志勘划的基准

吃水也好,载重线也好,它们都应有一个计量的基准点。对于载重线而言,《国内法规》与《国际法规》的规定是一样的,如对型深的定义是“型深是从龙骨板上缘量至干舷甲板舷侧处横梁上缘的垂直距离。对木质和混合材料结构船舶的垂直距离则是从龙骨槽口的下缘量起”。吃水、干舷与型深紧密相关,它们都应是在同一基准点进行计量。该篇在最小季节干舷计算中对吃水的规定有“此夏季吃水系自龙骨上缘量至载重线标志的圆圈中心”,该规定虽然只针对金属船舶而遗漏了非金属船舶,但非金属船舶也可以用型深的定义推定出吃水的基准点。在《内河航行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的定义中有“满载水线系指船舶在核定的最高一级航区载重线对应的水线”。在《钢质海船入级规范》和《钢质海船建造规范》中,对于吃水的定义都是“在船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夏季载重线的垂直距离。”

由《船舶法规》与《船舶规范》的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吃水与载重线是密不可分的,在计量的基准点方面,两者上、下的基准都应相同。对金属船舶而言,平板龙骨上缘与型基线是一致的,也就是说,水尺标志也和载重线标志一样,应是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起(非金属船计量起点为龙骨槽口的下缘)。对于计量的终点,载重线的规定是以所勘划“线段的上边缘为准”,故吃水标志的勘划,自然也应和载重线的要求保持一致,即以勘划线条的上边缘为准。只有这样勘划的吃水标志(水尺标志),才能符合《船舶法规》与《船舶规范》的相关规定。

水尺标志应如何勘划

在海船建造检验中,通常要求验船师“确认船舶主尺度、载重线标志、水尺及船舶的其他标志”,但对于水尺标志勘划的具体要求,海船的法规及规范都未做出任何规定。这类无章可循的“确认”是相当难办的,它可以随着当事人的认知水平而产生差异,一旦即兴发挥,可能会引发出大大小小的矛盾,谁是谁非难以判断。曾经有过因水尺勘划分歧导致迟迟不能交船的案例。杜绝该类事件的重复发生,只有规定出具体标准才能彻底解决问题。

具体标准应该是科学合理的,不能囿于惯例或沿袭某些错误规定而一成不变。水尺标志勘划的正确与否,应以是否与法规、规范的定义保持一致并能简便地发挥其使用功能作为评判的标准。法规、规范的定义前面已经阐述清楚,具体到水尺的功能,主要有下述几项:①用于设计单位做倾斜试验时计算空船重量重心。②用于船长随机核算船舶装载状态、判断稳性情况。③用于判断浅水区水深作业(如进出坞门)的可行性。④用于船舶维修上排时铺设龙骨墩的参考。用水尺标志的功能及实用性作为评判标准,不仅符合等效的原则,而且也使问题大大简化。现依此原则对与水尺勘划的有关标准进行讨论。

一是船舶标准的误区。在GB7727《船舶通用术语》的2.3.20中,对吃水标志的定义是:“在船舶艏、艉及中部的两舷用以分别标明该处外形吃水值的数字和线条标志。每个数字的底缘系该数字所指的水线位置”;对于外形吃水的定义在2.3.18中有:“指包括任何附体或水线下突出物在内的船舶最低点至水线面的垂直距离。”若按这两个定义的概念去理解,同样背离了法规与规范的相关规定,且还存在下述问题:

1.“该处外形吃水值”问题

若按“该处外形吃水值”去理解,对前倾艏柱艏垂线处的吃水,其外形仅是个艏柱板的厚度,对于球艏船还要加上球艏底部的浸深;对巡洋舰尾艉垂线处的外型吃水,具有普通双支点舵船,是距艉框底骨下缘的深度,为放置大直径螺旋桨而将艉框底骨向下拖斜者还要再增加一个拖斜深度;对船中处的外型吃水,有方龙骨者是距方龙骨下缘的深度,无方龙骨者是距平板龙骨底缘的深度。按这样定义勘划出来的水尺标志,若对照其功能去应用,恐怕连设计者本人使用时都会乱套,更何况去供他人使用。其关键性的差误,是在表述中定错了勘划的基准点,不符合规范规定的吃水是“由平板龙骨上缘量至某水线垂直距离”的定义。

2.“数字的底缘系该数字所指的水线位置”问题

顾名思义,有刻度方为尺,没有刻度(线条)何以称尺。既然水尺标有刻度和数字,又不理睬刻度线而以数字底缘为准,如此判读岂不是本末倒置。再者说,数字由多个组成,其下缘没有明显的连线,又以哪个字的下缘作为判据的衡准呢?正确的表达还是应按载重线公约的规定,即应“以载重线段(刻度线)的上缘”作为判读的基准。

二是个别法规规定的差误。在2004年《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5篇的附录中,绘有水尺标志的图样,并有“船舶水尺标志建议按下图格式勘划”和“水尺一般应从龙骨板底缘量起”以及“吃水到达水尺数字的下缘时,即表明该数字所示的吃水”的规定。该规定有以下几个问题:

1.“建议”勘划的问题

按照规范语言去理解,“建议”并非强制,可采纳也可不采纳,故其图示本身就是仅供参考使用,并不具有约束性。另当验船师与设计人员对水尺的勘划产生不同意见时,此建议不能作为判别是非曲直的标准。

2.“一般应”的问题

按照规范语言去理解,“一般应”是条件性强制,当条件的理由成立时,不受“一般应”所限,即勘划基准也可以不从龙骨板底缘量起。科学地说,其也不应该从龙骨板底缘量起,且规范本身的定义也根本不是从龙骨板底缘量起。

3.“从龙骨板底缘量起”的问题

“从龙骨板底缘量起”,意即要标出包括船壳板厚度在内的实际吃水,可是,该实际吃水并没有任何实际的作用。众所周知,船舶在水上是浮动的,因受风、浪、流及航速的影响,其纵摇、升沉、垂荡的幅值往往要以米为单位来计量,远远不是几毫米或几厘米龙骨板的厚度所能左右的,即使缓慢的进出坞门也是如此。故读此实际吃水不仅没有任何意义,反过来还要造成两个麻烦:一是设计资料一般都是以型吃水提供的,如船舶主尺度、静水力曲线、邦戎曲线、稳性计算书等。当金属船使用水尺时,必须从实际吃水中减去附加的底板厚度值后,才可进行插值计算,等于人为地设置了障碍,造成了使用上的不方便。特别是当船底板厚度在艏、中、艉不是等厚时,使用更加麻烦,稍微疏忽就要出错。二是载重线的计算,都是用型吃水来进行计量,且其标志大多船都是勘划在设计吃水处,若选取不同的基准点,这将造成载重线标志与水尺读数的失调,且与各图样标注的设计吃水也不符。

4.“吃水到达水尺数字的下缘时,即表明该数字所示的吃水”问题

该规定用“数字的下缘”为判据,与前述GB7727定义水尺标志的末句雷同,故也存在同样的问题。

三是水尺标志的正确勘划。水尺标志的正确勘划,第一要和《船舶法规》和《船舶规范》的规定相一致,即计量的基准点不能改变。第二要方便使用。例如,惯常设计使用或给出的尺度都是型值,对于金属船舶型值并不包括壳板的厚度,加上壳板厚度反而增加了计算修正的麻烦。对此,值得推荐《渔业船舶法规检验规则ZY2000》吃水标志的勘划规定,该规定附于载重线篇,吃水计量的基准与载重线的规定相同,避免了两者产生矛盾。另规定了当有附体低于基准线时,要标注有类似于球鼻艏、侧推装置等警示性符号的特别标记,比较好地解决了实用方便及与图纸、法规相统一的问题,适用性较强。

总之,既然要求验船师对水尺标志进行检验,就应正确规定水尺勘划的标准,以便设绘、勘划、检验都有据可依。现行的《水尺勘划暂行规定》,因与《船舶法规》和《船舶规范》规定的基准不符,且不便使用,故应尽快地修正,而不必过虑其原来的出处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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