落实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2015-01-06陈丹江
■陈丹江
落实好安全生产“党政同责”
■陈丹江
近来,“党政同责”成为化企喊得最多的一个热词。所谓“党政同责”,是指企业各级党组织和行政共同负起安全生产责任,对安全生产要实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然而笔者发现,一些企业喊得很热闹落实却有问题。
不少化企虽然下发了有关“党政同责”安全责任制度的文件,但却有种一发了之的倾向,而有关党组织和行政领导在“一岗双责”上是如何设定,以及通过什么样的运作机制,达到党委和政府“齐抓共管”责任落实等问题,一些化企并没完全理清楚,也没认真去做。
首先,落实“党政同责”要解决好“一岗双责”的设定问题。我国化企目前大致分为国有企业、民营企业、股份制企业三大类。国有企业先后经历了党委一元化领导到总经理负责制,民营企业基本是董事长说了算,股份制企业则由董事会负责。在这三类企业中,企业党组织主要任务虽然都是思想政治工作、职工队伍稳定等,但在企业中的地位、作用、话语权还存在一些差别。因此,不同类型的企业党组织在“一岗双责”上如何设定职责,使其在安全生产上真正发挥“党政同责”作用,关键就在于企业党组织和行政的主要领导“一岗双责”的职责是否设定到位,以及由谁来设定。而且化企的“党政同责”不能光喊口号,而要落实好党组织负责人在安全生产上的话语权问题,使“一岗双责”落到实处,让企业党组织负责人能够真正关心安全生产大事。
其次,落实“党政同责”要解决好“齐抓共管”的落实问题。化企各级领导在“一岗双责”设定之后,还应注意“齐抓共管”工作的落实,不断树立获得共识的安全生产目标,确定“齐抓共管”的范围、工作内容和有效措施,并注意权力交叉重叠,责任合理公摊,明确各岗位和各部门之间协作的工作内容,构筑“齐抓共管”奖惩机制,努力完善健全“党政齐抓共管、职工参与监督、企业广泛支持”的安全生产工作新格局。
总之,只有实现了党政负责人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都亲自上手、亲历亲为,不敢懈怠,方可达到构建“党政同责”这一安全生产新机制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