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分析思考
——以三星项目为例
2015-01-04李凯田地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陕西西安710068
李凯 田地(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陕西西安 710068)
对于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工作的分析思考
——以三星项目为例
李凯 田地(陕西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陕西西安 710068)
近年来,由于对危险化学品运输、贮存、使用不当而引起的各类安全事故频发,尤其是今年的天津港“812”爆炸事故,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对生态环境也造成了严重危害。党中央、国务院对于危险品的安全问题高度重视,多次批示对安全问题“零容忍、严执法”。目前,包括质检部门在内的十几个部门对于危险化学品进行分工监管,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职责涉及安全、环保,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的经济安全,与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息息相关。质检总局对于此项工作高度重视,先后出台多项公告和文件加强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特别是自2013年以来,在法检目录大幅削减的大环境下,调入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反而有所增加,这充分表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工作已成为检验检疫部门当前业务工作的重中之重。
2014年5月9日,韩国三星电子在西安高新区投资300亿美元、世界最先进的10纳米级高端闪存芯片项目正式竣工量产。三星项目是我国建国以来引进的最大电子信息类外商投资项目,符合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给一直处于疲态的陕西外贸经济注入了强大活力。陕西作为内陆省份也依托三星项目这一历史性机遇,借助“一带一路”战略的大好时机,吸引了大批外商投资,解决了多年来进出口贸易滞后这一经济发展短板,实现了开放型经济突破增长的“拐弯超车”。
三星半导体芯片项目采用了世界领先的芯片制造工艺,但其多个关键工艺步骤,如清洗、涂膜、显影、蚀刻、电镀等仍需要使用大量易燃、腐蚀性高、毒性强的危险化学品。在目前已入驻西安高新综合保税区的18家企业中,有包括三星(中国)半导体有限公司在内的12家企业有危险化学品进口业务。自三星项目开始建设以来,上述企业从境外进口大量的危险化学品至高新综保区,特别是三星项目一期工程竣工投产以来,其进口危险化学品业务量呈井喷趋势,近两年来年均入区危险化学品超过三万吨,货值近一亿美元。如此大量的危险化学品进入综保区后一旦在贮存、运输、使用过程中出现安全问题,后果不堪设想。近年来,陕西检验检疫局以 “守住底线,科学监管”为目标,抓住机遇,克服困难,顺应改革,积极探索,坚持在高效服务三星项目的同时严格把关,有力地保障了入区危险化学品的质量和安全。
一、三星项目进口危化品业务情况及特点
据统计,自2013年三星项目开始建设以来,陕西检验检疫局驻加工区办事处的进口危险化学品业务量逐年大幅增长,两年多来共受理西安高新综保区进口危险化学品报检2508批,重量为5.78万吨,货值超过2亿美元。陕西检验检疫局对三星项目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逐批检验,严把质量、安全关,共检出不合格危险化学品544批、货值4136万美元,不合格检出率近25%。三星项目进口危险化学品业务呈现以下几个特点:一是批次多,进口量大,增长幅度快。2014年,随着三星项目一期工程的竣工投产,西安高新综保区内进口危险化学品业务量呈井喷趋势,全年受理危险化学品报检1282批,货值8173万美元,重量为2962.28吨,同比分别增长9.9倍、15.3倍,19倍。根据2015年前三季度的业务数据,预计全年进口危险化学品业务量将继续保持稳定增长趋势。二是种类繁杂,危险性强,包装类型多样。近年来,三星项目进口危险化学品近200种,主要品种包括光刻胶、过氧化氢水、磷酸、氢氟酸、蚀刻液、异丙醇、氙气、乙烯等。从物质形态上来说,囊括了固体、液体、气体三大类型;从化学品危险特性来说,涉及到联合国划分的九大类危险品中除了第七类放射性物质外的另外八类,主要是三类易燃液体、八类腐蚀性液体、二类高压气体及六类毒性物质等;从所用危险货物包装类别来看,涵盖了散装、Ⅰ类、Ⅱ类和Ⅲ类包装。三是来源复杂,供货商多,不合格情况较突出。由于进口危险化学品来源复杂,供应商多,加上区内新入驻企业对于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要求不熟悉,导致安全项目检验不合格情况较为突出。近年来,检出的不合格进口危险化学品主要体现在货物包装不符合危险货物包装的要求、无中文危险公示标签、未随附中文安全数据单或标识和标签的内容不符合GHS的要求。
二、检验监管工作采取的主要措施
1. 做好对内对外培训工作,提高守法意识。一方面陕西检验检疫局内部通过以老带新、业务工作培训、编写作业指导书、参加资格考试等方式对处内公务员进行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的检验监管政策相关业务培训。目前,一线检验检疫人员全部通过了质检总局组织的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岗位考试,做到了全员持证上岗;另一方面重视对区内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的政策宣贯与培训工作。针对区内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的主管人员进行培训,尤其对在《进口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符合性声明》上签字的人员进行考核并备案登记,确保符合性声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在检企交流会上多次对新入区企业进行进口危化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政策的宣贯。并针对综保区业务情况,编写了检验检疫办事指南,详细介绍了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相关要求。一线检验人员在现场查验中针对不合格案例及时宣贯相关政策和要求,帮助企业逐渐树立起依法依规安全存贮使用危险化学品的意识。近几年来,区内进口危险化学品企业从未出现安全生产及质量缺陷等事故。
2. 充分利用全申报平台优势,有效降低漏报漏检率。
由于《危险化学品目录》中涉及的多数化学品未列入法检目录,这些化学品在通关时不需要提供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通关单,从而导致个别企业利用这一监管漏洞逃避检验检疫,办事处利用全申报系统的优势对进入特殊监管区的货物实行了较为全面的监管,有效降低了区内企业进口危险化学品漏报漏检的情况发生。
3. 探索新的检验监管模式,提高查验放行效率。对危险化学品在从严监管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通关效率,实现一线严格监管,二线快速核放。综保区内韩松电子材料、住化电子材料两家企业分别生产电子级的双氧水和发烟硫酸供给三星公司使用,其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大量工业级双氧水和发烟硫酸副产品则销售至国内。办事处针对其产品品种单一、质量稳定、出区量大、时效要求高的特点探索试点分送集报工作,只要资料齐全,产品出区时预报先放,然后定期集中申报通关,这一模式使企业的通关时限由原来的一至两天缩短到两小时之内,大大提高了放行效率,降低了企业成本,受到了企业的赞誉。
三、检验监管面临的突出问题及对策建议
1.西安高新综保区内货物查验设施未实现关检共用,导致全申报系统没有场地设施监管的有效配合,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仍存在漏洞。
目前,陕西检验检疫局虽已在高新综保区内实施了入境货物全申报,但由于一些客观原因,全申报系统未与综保区的场站系统特别是卡口管理系统对接,货物的查验过程仍然需要检验员下厂完成,货物从入区到工厂仓库存贮的过程存在监管漏洞,特别是大部分危险化学品在清关时不需要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通关单,因此,逃漏检的风险仍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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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在。另一方面,货物在进入场站时需经海关查验放行,进入工厂仓库后又需预约检验检疫部门检验,不符合关检“三个一”的要求,“三互”落实,延长了货物通关放行时间。
对策建议:以高新综保区内改善三星项目通关服务水平为契机,进一步加快区内“三个一”“三互”推进落实,与海关、管委会等部门在区内场站建设及管理、信息共享、监管互认以及打击逃漏检的联合执法行动等方面开展合作,完善场站化管理和信息化建设,通过多方协作将高新综保区建设成为贯彻执行“三个一”的示范性单位,助推高新综保区进出口货物通关效率提高,同时实现对入境危险化学品等高风险商品的全方位监管。
2. 化学品抽样送检工作周期长,难度大,时效性差。
按照质检总局要求,对于初次进出口的危险化学品,需抽取样品送至质检总局认可的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中文危险公示标签和中文安全数据单的符合性审核工作,而这些实验室大多分布在东南沿海地区,抽样后的送检工作往往需要一个月甚至更长的时间才能完成,加重了企业的运输成本和仓储成本。这些情况导致危险化学品的抽样检验工作难度大,周期长,时效性差,也导致了部分证单流程超时限。
对策建议:为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可以利用高新综保区建设的契机,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在高新综保区建立起危险化学品检测实验室,既从根本上解决危险化学品抽样检验难题,又加强了检验检疫的技术检测能力。同时,实验室建设对应的人才队伍建设也有很大需求,必将带动一批高素质的科技人才队伍应运而生。
3. 现行的法检目录与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对应性较差,加大了检验监管的难度。
国务院2011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规定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负责对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实施检验”,但列入现行法检目录内的危险化学品仅有162种,仅占《危险化学品名录》(2015版)中2828种危险化学品的5.7%。未列入法检目录的危险化学品在海关通关时不需要提供检验检疫部门签发的通关单,从而导致少数不法企业利用这一监管漏洞逃避检验检疫。
4.《危险化学品名录》未将半导体行业中某些常见的危险化学品列入其中,导致相应的监管工作出现缺失。
目前,国际通用的《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的建议书 规章范本》已于2013年发布了第十八修订版,一些半导体行业常用的危险化学品收入新版《规章范本》。今年年初,由质检总局、安监总局等十部委发布的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已于近期生效,但新修订的《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并未将《规章范本》中所有的危险化学品列入,特别是半导体行业中某些常用的危险化学品未被列入其中,如六氟丁二烯、六氯乙硅烷、氨基硅烷等易燃、腐蚀、剧毒化学品。对于如何执行新版危险化学品目录目前尚未有指导性的细则文件出台,导致相应的检验监管工作出现缺失。
对策建议:尽快出台针对新目录的指导性的细则文件,以统一思想,进一步明确对于未列入《危险化学品目录》(2015版)中的危险化学品的监管方法。
5.系统内不同实验室对于化学品分类鉴定结果差异大,增加了检验监管难度。
按照质检总局要求,对于成分复杂的疑似危险化学品,可送至系统内具备相关资质的实验室进行危险特性的分类鉴别。实际工作中发现,对于某些主要危险成分完全相同的化学品,系统内不同实验室给出的鉴定结论却有所不同,甚至在检测依据不变的情况下,同一实验室在不同时期对同一种化学品的鉴定结论有时也不尽相同。这些情况造成一线检验监管工作出现了无所适从的尴尬局面。
对策建议:尽快完善危险化学品分类鉴定的标准依据,统一系统内实验室对于此类标准的理解和执行,避免此类情况的出现。
6.当前对于进口危险化学品的后续监管,特别是评估其对人身、环境影响的事中、事后监管尚不到位。
商检法及其实施条例明确规定了检验检疫机构对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的内容,包括是否符合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防欺诈等要求,而多年以来,我们对于进口危险化学品的检验主要依据国务院2011年颁布实施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质检总局2012年发布的《关于进出口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检验监管有关问题的公告》,监管往往停留在入境时核查货物的安全、质量等项目的层面,很少涉及事中和事后监管。而危险化学品恰恰属于在使用过程中和使用后对人身、环境均存在较大潜在有害影响的高风险商品。
对策建议:在对危险化学品的检验监管中如何充分行使商检法赋予检验检疫机构对于维护人身健康、保护环境的职责?这是一个值得我们深思的问题。能否考虑通过可行措施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全过程、全方位的监管?一方面可以对企业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的培训及防护措施实施监管,另一方面可以考虑与环保、安监等部门联合行动,充分发挥检验检疫部门技术执法的优势,对于区域内的土壤、水质、空气等开展长期的污染指标监测,根据监测结果,对于“三废”处理步骤复杂,使用过程对人身、环境危害较为严重的危险化学品,可以考虑限制进口,要求企业更换替代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