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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偿捐赠勿忘纳税

2015-01-04

新西部 2014年11期
关键词:暂行条例捐赠人税款

某加油站将3690公升的汽油无偿赠送给某企业,未申报纳税,税务部门给予追缴并处以罚款,该加油站表示不理解。本刊记者就此向税务部门进行了咨询。

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无偿捐赠虽说是捐赠人和被捐赠人之间的事宜,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捐赠商品也应当依法纳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其中第八款就是“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工作人员说,上述加油站将3690公升汽油无偿赠送给某企业,未申报纳税,应对该单位追缴增值税税款3456.42元。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处以少缴增值税税款3456.42元一倍的罚款,并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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