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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及其影响因素
——基于湖南省领导干部的调查

2015-01-03陈飞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长沙410006

山东女子学院学报 2015年3期
关键词:基本国策妇女领导

陈飞强(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女性与社会发展研究·

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及其影响因素
——基于湖南省领导干部的调查

陈飞强
(中共湖南省委党校,湖南 长沙 410006)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实现男女平等的重要战略,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是领导干部的重要责任。调查数据表明,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中,依然存在着决策行为中性别意识缺乏、统计工作中性别统计缺失等不足。研究显示,性别、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的认知、对妇女参政比例政策的认知、对社会性别基本概念的认知和社会性别培训情况是影响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工作实践的重要因素。

领导干部;社会性别主流化;性别意识;性别统计;影响因素

一、研究问题的提出

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要更好地缩小现存的社会性别差距和进一步推动男女平等,“社会性别主流化”是非常重要且有效的方式,这一方式也是多年来国际社会就促进性别平等达成的共识。所谓“社会性别主流化”,“就是将性别意识引入社会发展以及决策的主流。”[1](P19-20)按照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观点和要求,“政府要担负起促进妇女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责任”,“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责任主体首先是政府”[1](P20),政府应当强化社会性别意识,将性别议题纳入政府决策的主流。

政府机构中的各级领导干部既是决策主体,也是推行政策和方案的主体,同时也是监督政策和方案执行情况的主体,因此是践行“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的真正行动者。他们的观点和行为对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和推进男女平等具有决定性的影响——他们在政策制定、执行和监督的工作实践中是否真正贯彻和落实“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要求,将“直接关系到妇女发展资源的配置以及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实施”[2],从而直接关系到我国男女平等事业的顺利进展。

那么,当前,领导干部在工作实践中贯彻落实“社会性别主流化”要求的情况如何?对于领导干部而言,哪些因素将会影响到他们参与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本研究将通过对2012年湖南省“领导干部社会性别意识调查”的数据,来回答上述议题。

二、文献回顾与分析框架

(一)文献回顾

“社会性别主流化”是当前妇女/性别研究学界的一个重要研究视点,既有研究中除了对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概念、特点及其实现路径的一般性探讨之外,由于社会性别主流化与政府密切相关,有关学者从社会性别主流化与国家责任[3]、执政党责任与社会性别主流化[4]等方面进行了专门探讨;还有学者进一步提出了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战略措施。上述研究在理论分析的层面对于执政党、政府如何实现社会性别主流化进行了理论阐释,为领导干部如何参与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提供了理论支持。而在经验研究层面,与领导干部参与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直接相关的研究还非常少,在分析内容上大多还停留在对领导干部社会性别意识情况的定量描述层面(如肖扬[2]、吴贵明[5]、张维青[6]等人的研究),仅有吴贵明等人的研究稍有涉及到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情况[5]。

综观上述研究,对于领导干部参与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的研究还非常少,对其影响因素的研究尚属空白。然而,正如前所述,领导干部是参与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主要力量,他们的工作实践能够让人们更直观地把握当前我国“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推进情况;而把握影响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的因素则有助于提出有针对性的对策来提高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因此,通过定量分析来探讨当前领导干部参与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及其影响因素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分析框架

“社会性别主流化”强调要将社会性别意识纳入政府决策的主流。那么,领导干部如何在工作实践中来落实“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要求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呢?根据既有文献的理论支持,以及考虑到研究数据的可获得性,本研究将领导干部参与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操作化为两个维度:一是社会性别意识纳入领导干部决策行为的情况;二是领导干部在常规统计工作中开展性别统计的情况。在具体分析中,本研究采用调查问卷中的两个问题“最近三年来,您在制定或参与制定政策时,是否考虑过该政策的出台会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影响”和“最近三年来,您参与过的政府部门常规统计中,是否有对男女两性的分性别统计”分别作为政府决策中体现社会性别意识的情况和政府开展性别统计的情况这两个维度的测量指标。

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进程中,有哪些因素将会影响到领导干部的工作实践呢?由于本研究的研究对象为领导干部,考虑研究对象的特殊性,本研究主要从领导干部的政策认知和理论认知等方面来展开分析。研究认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是中国政府推进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最高体现”[2],站在基本国策的高度来认识男女平等的重大意义,是领导干部在工作实践中重视“社会性别主流化”这一推进性别平等的主要战略的重要思想前提;对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律和政策的认知,也将促使领导干部在工作实践中更加重视男女平等,进一步推动“社会性别主流化”;而对社会性别有关理论的了解程度,将会影响到领导干部对“社会性别主流化”必要性的认同程度,也是他们能够在决策过程中自觉地强化性别意识的重要前提;同时,领导干部是否参与过社会性别培训,将会影响到他们对于社会性别问题的敏感度,在促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此外,从性别特征来看,女性领导干部作为妇女参政的代表,在一般情况下比男性领导干部更能在决策机构中维护妇女的权利,因而,性别特征也是影响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工作实践的重要因素。基于上述分析,本研究将领导干部参与和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的影响因素操作化为性别、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情况、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的认知情况、对妇女参政比例政策的认知情况、对社会性别基本概念(包括“社会性别”和“社会性别主流化”两个概念)的认知情况、参与社会性别培训的情况等具体变量。由此,确立本研究的基本分析框架如下(见表1):

三、数据来源与分析方法

(一)数据来源与样本特征

本研究所使用的数据来源于2012年湖南省“领导干部社会性别意识调查”。该调查对在湖南省省委党校参加第二轮培训和进修的全体领导干部进行了问卷调查。调查共发放问卷 180份,回收问卷173份;经过清理和甄别,获得有效问卷165份,有效率为91.7%。

该调查的调查对象均为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其中,副厅、正处和副处级领导干部分别占38.3%、31.5%和30.2%。其中,男性占81.9%,女性占18.1%;这一性别结构基本符合当前湖南省厅级、处级干部中的性别分布状况。从年龄分布上来看,被调查对象年龄在 40~49岁的居多,占55.8%;其次是50岁及以上者,占35.9%;39岁及以下者占8.3%。被调查对象的文化程度普遍较高,拥有大专及以上文化程度的占到了99.4%。

(二)分析方法

本研究采用 SPSS19.0软件进行统计分析。首先,对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进行单变量的描述分析;其次,对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的影响因素进行分析,以工作实践为因变量,以其各个影响因素为自变量,进行交互分类统计和卡方检验。

四、主要研究结果

(一)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工作实践的描述分析

在工作实践中,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现状如何呢?调查发现,其中至少还存在如下两个方面的不足:

1.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中的性别意识仍有一定程度的缺失。尽管国家在意识形态里倡导男女平等,并强调要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但在一些地方、一些部门中,政府决策过程中缺乏性别意识的情况仍然较为普遍——在实践中,尽管领导干部在思想认识层面大多支持要将性别意识纳入到政府决策中,但在付诸行动时,性别意识缺失的情况却依然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根据调查数据,在思想认识层面,赞同“政府部门在制定政策时,应当事先了解男女两性的利益诉求和发展状况”的领导干部达到了65.4%。但是,领导干部制定政策的实践过程却与其思想认识形成了鲜明的反差:对于领导干部,问及近3年来在制定政策时是否考虑过它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时,分别只有 24.2%和18.1%的人表示“都考虑过”或“大部分考虑过”,38.2%的人表示“少部分考虑过”,更有19.5%的人“完全没有考虑过”。

2.政府性别统计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分性别统计是测量和描述性别和谐状况的根本手段和重要方式”“是推动性别平等的重要工具”[7]。将性别统计纳入政府常规统计工作中,不断完善政府性别统计体系,有助于收集妇女社会地位的核心指标,并形成评估妇女社会地位的政策机制。但是,从政府统计系统的发展状况来看,“诸多重要领域的统计仍然缺乏必要的分性别指标、无法保证性别统计数据的定期收集”[8],政府性别统计依然存在着一定程度的缺失。本次调查也发现,性别统计被重视的程度还远远不够。首先,从思想认识层面来看,支持在政府统计中开展性别统计的领导干部比例并不是很高。调查显示,只有56.8%的领导干部赞同在政府部门的常规统计中开展性别统计。其次,从工作行动来看,在政府统计中开展过性别统计的领导干部比例还要低得多,仅有 17.4%的领导干部在最近3年所参与过的政府部门常规统计中“基本上都有”性别统计,表示“大部分有”性别统计的领导干部占14.6%,而选择“偶尔有”和“没有”分性别统计的比例却分别高达40.2%和27.8%。

(二)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工作实践的影响因素分析

1.性别特征对领导干部工作实践的影响。从社会性别意识纳入领导干部决策行为的情况来看,性别特征对其具有显著影响。调查显示,问及在制定政策时是否考虑过它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时,选择“基本上都考虑过”的男性领导干部仅有21%,而女性领导干部的这一比例达到了37%,女性领导干部较之男性高出16个百分点。但是,男性领导干部选择“大部分考虑过”(20.2%)和“少部分考虑过”(40.3%)的比例都明显高于女性领导干部(依次为11.1%和25.9%)。值得注意的是,在“完全没有考虑”性别因素这一选项上,男性领导的比例为 18.5%,而女性这一比例则高达26%(见图1)。比较而言,女性领导干部在制定政策时性别意识的纳入情况表现出一种两极分化的显著特征,一方面,相对比例比男性领导干部高得多的女性领导干部在制定政策时会充分考虑到该政策的出台会对男女两性产生的不同影响,而另一方面,相对比例比男性领导干部也要高的女性领导干部在制定政策时完全没有体现出性别意识。

图1 制定政策时是否考虑过会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影响的分性别统计结果(%)

从参与性别统计的情况来看,两性领导干部也存在显著差异(见图2)。具体来说,选择“基本上都有”性别统计的男性领导干部仅有13.8%,而女性领导干部这一比例却达到了 30.8%,高出前者17个百分点。而分别选择“大部分有”“偶尔有”和“都没有”性别统计的领导干部中,男性比例都高于女性比例;尤其是“都没有”性别统计这一项,女性领导干部比男性领导干部要低10.1个百分点。上述数据表明,一方面,不论是男性领导干部还是女性领导干部,开展性别统计的情况都亟待进一步加强;另一方面,总体而言,女性干部开展性别统计的可能性比男性干部要大一些。

图2 性别与是否有性别统计的分类统计(%)

上述分析表明,性别特征对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具有显著影响。

2.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情况对领导干部工作实践的影响。领导干部只有深刻地认识到男女平等作为基本国策的重要性,才能更好地把握男女平等事业在我国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过程中的重要地位,才能更自觉地在工作实践中推进男女平等事业的发展。然而,调查数据显示,还有36%的领导干部不知道或不能肯定男女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显然,这种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地位的认知缺失,或多或少会影响到他们对男女平等事业的重视程度和推进男女平等事业发展的主动性。

调查显示,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情况对领导干部决策中的社会性别意识有显著影响。在知道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的领导干部中,47.8%的人最近3年来在制定或参与政策时大多会考虑(包括“基本上考虑过”和“大部分考虑过”两个答案选项)是否会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影响,而都没有考虑过的人只占 15.2%;而在不知道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的领导干部中,大多会考虑是否会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影响的人仅占34%,都没有考虑过的人却高达29.8%。

同时,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情况对领导干部开展性别统计的情况也有显著影响(见图3)。从参与性别统计的情况来看,在知道男女平等是基本国策的领导干部中,有33.7%的人选择了“基本都有”或“大部分有”过性别统计,选择“少数有”的占43.8%,“没有”的占22.5%;而不知道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领导干部中仅有26.1%的人选择了“基本都有”或“大部分有”性别统计,“少数有”的占34.8%,从未有过性别统计的高达39.1%。比较而言,认识到男女平等是我国基本国策的领导干部,有更大的可能性将性别意识纳入到工作实践中去。

图3 是否知道男女平等基本国策与是否有性别统计的交互分类统计(%)

总体而言,领导干部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情况将影响到他们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

3.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的认知情况对领导干部工作实践的影响。1992年颁布并于 2005年修订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下面简称为“《妇女权益保障法》”)是维护和保障妇女权益的重要法律,对女性在参政议政、就业、教育、家庭、健康等方面的相关权利进行了明确规范。尽管《妇女权益保障法》保障的是妇女权益,但该法的真正落实是需要包括男性、包括领导干部在内的所有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尤其是当前的社会环境中,男性依然占据着主导地位,而领导干部中男性更是占据着主导地位,他们是否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并在社会事务的管理工作中按照该法的规定来保障女性的合法权益,是落实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重要途径,也是女性权益能否得到切实保障的重要前提。

调查显示,88.3%的领导干部知道中国目前有专门保护妇女权益的法律《妇女权益保障法》,并有 43.2%的领导干部对该法的内容比较熟悉或非常熟悉。那么,是否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对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有何影响呢?首先,在制定或参与制定政策时是否考虑过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这一问题上,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领导干部中有 47.3%的人在制定所有的或大多数政策时会考虑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而不知道该法的领导干部中,仅有6.3%的领导干部在制定所有的或大多数政策时会考虑。其次,就性别统计而言,在最近3年的政府常规统计中,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领导干部中有 35.2%的人在所有的或大部分统计工作中开展过分性别统计;而不知该法的领导干部中,仅有13.3%的领导干部在所有的或大部分统计工作中开展过分性别统计。比较而言,知道《妇女权益保障法》的领导干部更有可能在决策过程中考虑男女两性不同利益的需求,同时也更有可能开展性别统计工作。可见,《妇女权益保障法》的认知情况对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工作实践具有显著影响。

4.妇女参政比例政策的认知情况对领导干部工作实践的影响。为确保妇女参政议政的权利,我国政府规定了党委政府和人大政协的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中女性应有的比例(或人数),并制定规划来培养选拔一定比例的女干部,这就是我国的妇女参政比例政策。从当前的现实情况来看,这一政策规定能否得到有效的贯彻落实,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领导的重视程度;而领导干部是否重视,一个前提条件是他们是否真正了解该政策。

从性别意识纳入领导干部决策行为的情况来看,调查显示,知道妇女参政比例政策的领导干部中,有50%的人在最近3年来制定所有政策或大多数政策时考虑过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37.2%的人在制定少部分政策时考虑过,仅有12.8%的人表示“都没有考虑过”。而在那些不知道妇女参政比例政策的领导干部中,仅有36.6%的人在制定大多数政策时考虑过,制定少部分政策时考虑过的人占34.1%,而从未考虑过的人所占比例高达29.3%(见图4)。可见,总体而言,知道妇女参政比例政策的领导干部,在制定或参与制定政策时纳入性别意识的积极性要更高一些,这也意味着,领导干部对妇女参政比例政策的认知情况将对他们决策行为中的性别意识产生显著影响。

图4 在制定政策时是否考虑过会对男女两性产生不同影响的分类统计(%)

而对于开展性别统计的情况,数据未显示领导干部对妇女参政比例政策的认知情况会对其产生显著影响。

5.社会性别概念的认知情况对领导干部工作实践的影响。“社会性别”和“社会性别主流化”是社会性别理论中的两个基本概念。领导干部能否正确认识和理解“社会性别”这一社会性别理论中最基本概念的涵义,认识到男女两性的差异不仅仅是生理特征所造成的,而且更多的是社会文化建构的结果,是他们在思想认识上重视为男女两性发展尤其是女性发展创建更好的政策环境和制度条件的理论基础,也是他们能够在决策过程中自觉地强化性别意识的重要前提。同样,领导干部能否充分理解和把握“社会性别主流化”的涵义和要求,将直接影响到他们在工作实践中推进这一进程的主动性和积极性。然而,调查数据显示,对于“社会性别”和“社会性别主流化”两个概念,领导干部的认知程度还亟待进一步提升。只有41.7%的领导干部表示知道“社会性别”这一概念,而知道“社会性别主流化”这一概念的领导干部则更少,仅占26.4%;同时,在知道这两个概念的领导干部中,能够把握其内涵的领导干部所占比例也极低。由于对上述两个概念的认知及其内涵的把握都有所欠缺,导致领导干部在行动层面或工作实践中的社会性别意识也是有限的:越是不了解这些重要概念的领导干部,性别意识纳入决策过程的可能性越小。调查显示,在知道“社会性别”概念的领导干部中,有54%的人在最近3年来制定政策时基本上都考虑过或大部分考虑过对男女两性的不同影响,都没有考虑过的人占 15.9%;而不知道“社会性别”概念的领导干部中仅有31.5%的人都考虑过或大部分考虑过,而都没有考虑过的人占到 23.3%。同样,在知道“社会性别主流化”概念的领导干部中,有55%的人在最近3年来制定政策时基本上都考虑过或大部分考虑过对男女性的不同影响,而不知道“社会性别”概念的领导干部中仅有34.1%的人都考虑过或大部分考虑过(见表2)。由此可见,提高领导干部对“社会性别”“社会性别主流化”等基本概念的认知和了解程度,将更有助于提高他们在制定政策时纳入性别意识的主动性。

此外,数据分析显示,“社会性别”概念的认知情况对领导干部是否会进行分性别统计没有显著影响。

表2 领导干部在制定政策时是否纳入性别意识的情况(%)

6.参与社会性别培训的情况对领导干部工作实践的影响。社会性别培训是提高领导干部对男女平等知识和社会性别理论的认识和理解的重要途径,也是使他们能够掌握社会性别的分析工具的重要途径,而且能够提高领导干部“对社会性别问题的敏感,使政策实施者充分理解政策的内涵并愿意自觉执行,因而在促进社会性别主流化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1](P28)。但是,本次调查却表明,自2010年以来,领导干部参加的由组织部门或本单位选派/资助的培训或进修中,在内容上基本是政治理论内容和与业务发展有关的内容,而鲜有关于社会性别的内容。例如,问卷询问了培训的第一和第二主要内容,其中第一主要内容中政治理论、任职培训和业务培训的内容分别占76.5%、13.7%和9.8%;第二主要内容中上述三个方面的内容所占比例依次为12.6%、39.6%和44.1%。正是由于社会性别培训的缺乏和缺位,使得一些领导干部对我国的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的法规政策、社会性别理论的一些基础知识等都缺乏必要的了解;而他们对基本国策、有关法规和政策以及社会性别基础知识的认知缺失,又进一步导致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缺乏社会性别意识和性别分析的手段,从而未能在工作实践中真正落实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要求。

五、小结与讨论

推进男女平等,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必然要求。尽管当前女性的社会地位较之以前有了很大程度的提升,但是,男女不平等的现象在社会发展的许多领域中依然客观存在着;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的因素,也有传统文化思想观念方面的因素。因此,改变男女两性发展不平衡的状况,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其中,政府作为公共资源的掌控者和分配者,在我国男女平等事业的发展过程中扮演着极为重要的角色,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

推动男女平等的一个重要战略就是“社会性别主流化”,其中的责任主体正是政府。而政府部门中的领导干部作为决策者,他们在工作实践中是否积极落实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要求,将对我国男女平等事业的顺利进展产生直接影响。然而,本研究通过数据分析发现,在工作实践中,领导干部决策行为中缺乏性别意识的情况仍然存在、政府性别统计仍然存在一定程度的缺失;进一步的研究也发现,性别、对男女平等基本国策的认知情况、对妇女权益保障法律的认知情况、对妇女参政比例政策的认知情况、对社会性别基本概念的认知情况和社会性别培训情况等因素是影响领导干部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进程中的工作实践的重要因素。因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如通过加强对我国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有关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和政策的宣传和倡导,加强社会性别教育和培训与强化工作监督等途径,来进一步提升领导干部在决策过程中的社会性别意识,推动他们在政府常规统计中加强性别统计并使之经常化和制度化,从而提高他们在工作实践中积极推进“社会性别主流化”的自觉性和主动性。

注释:

① 本部分展开具体讨论的影响变量都是经过卡方检验显示结果显著的变量,以下同,后面不再一一注明。

[1]唐娅辉.理论·实践——妇女理论与妇女工作[M].北京:研究出版社,2010.

[2]肖扬.对高层决策者社会性别意识的调查与分析[J].新华文摘,2005,(2):22-28.

[3]梁洨洁,张再生.推动转型期中国的社会性别主流化[J].中国行政管理,2008,(4):125-126.

[4]金沙曼,肖红,刘明侠.执政党责任与社会性别主流化[J].理论导刊,2012,(3):61-63.

[5]吴贵明,马义英.提高社会性别意识任重道远——福建省党政干部性别意识调查与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06,(2):39-42.

[6]张维青.党政领导干部中的社会性别意识状况调研——以陕西为例[J].新西部,2012,(23-24):38-40.

[7]项萌,李亚妮,颜丽虹.性别统计在旅游业中的应用刍议[J].山东女子学院学报,2014,(5):53-56,96.

[8]谢慧,性别统计意义及路径分析[J].河南社会科学,2010,(6):128-130.

PracticeandInfluentialFactorsintheProcessofGenderMainstreamingBoostedby GovernmentOfficials———BasedontheSurveyofHunanProvince

CHENFei-qiang
(ThePartySchoolofHunanProvincialCommitteeofCPC,Changsha410006,China)

Gendermainstreamingisanimportantwaytopromotetheequalityofthesexes.Governmentofficialshaveanimportantroleinthisprocess.However,datainthesurveyshowthat,inpractice,therestillexistthelackofgenderawarenessinpolicymakingandthelackofgenderstatisticssystemingovernment.And theresearchalsoshowsthatanumberoffactorswillaffecttheworkingofgovernmentofficials,suchaslackof awarenessof“thebasicnationalpolicyofgenderequality”,ofwomenrightsprotection,andofthesocialsignificanceof“gender”or“gendermainstreaming”.

governmentofficials;gendermainstreaming;genderawareness;genderstatistics;influentialfactors

C913.68

A

1008-6838(2015)03-0027-07

2015-03-24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课题“和谐社会视野下的性别和谐机制研究”(项目编号:10BKS026)

陈飞强(1980— ),男,中共湖南省委党校妇女理论教研部讲师,湖南省妇女干部学校讲师,湖南省妇女研究中心研究人员,主要从事性别分层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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