让法治如阳光般温暖民企——省政协“民营企业法治环境建设”月协商座谈会综述
2015-01-03王行宾
◎本刊记者 王行宾
民营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经济社会发展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据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统计,截至今年3月底,全省共有民营经济单位数271.10万个(其中,民营企业45.46万家,个体户225.64万户),贡献了全省50%以上的地方财政收入、60%以上的进出口额、70%以上的GDP、80%以上的新增就业,占全省市场主体总数的99.7%。由此不难看出,民营企业不但已成为我省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扩大就业的主要渠道和群众致富的重要途径,同时在促进经济增长方面更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但是,与民企自身对经济发展的贡献相比,其发展所处的法治环境却难令人满意,民营企业对此一直颇有微词。在国家简政放权依法治国的背景下,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究竟有无改观,如何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一个良好的法治环境,为此,省政协与省工商联组成调研组就“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在全省展开了调研,7月8日,省政协又以此为主题召开了月协商座谈会,为民营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找问题献良策。
提高依法行政水平 为民企创造公平环境
根据调研中众多企业反映和座谈会现场情况看,执法不公和依法行政水平不高最遭民营企业“吐槽”。有企业反映,执法人员有时候在执法尺度把握上不统一,对同一或类似行政执法事项做出差异较大的处理结果,有失公允;对大、中型企业及国企、外企的执法检查较为宽松,对小微企业及民企的执法检查过于频繁,并存在处罚过重、执法不公等情况。在有的行业领域,由于政府部门监管不力,查处不严,导致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反而造成守法经营者“吃亏”,形成了不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
省政协委员崔秉哲发言时指出,个别司法人员对民营经济存在歧视和偏见,“重公轻私”,当合法权益受到行政行为侵害时,民营企业大多不提起行政诉讼,就是害怕以后会有更多麻烦。另外,作为执法者,一些司法人员缺乏经济领域法律专业知识,在实际工作中,有时会错误引用法律条文,甚至贪赃枉法。
濮阳市政协委员刘素萍说,由于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和领导干部法治观念淡薄,不作为、乱作为,致使部分民营企业缺乏安全感,在权与法的夹缝中艰难生存,一些民企为此对发展产生了负面心理。还有部分机关工作人员在对待民营企业时,“以言代法、以权代法”,使一些民企在经营过程中受到不公正待遇和人格上的不尊重。而企业为了生存,多数时候是敢怒不敢言,只能在私下发发牢骚,导致一些民企负责人对政府失去信任,对企业经营丧失信心。“濮东产业集聚区4年前招商引资时,政府许诺项目用地8万元/亩,但到现在,企业已经入住3年了还未履行承诺。在引进另外28家企业入驻园区时承诺,两年内帮助企业办理征地手续,现在已经7年了,不但未兑现合同,而且在调整涉及企业利益的城市规划时也不向企业通报情况,给相关企业造成了很大的损失。还有一块科研用地,征地配套费交了9年,却一直无法办理土地征用手续……”刘素萍颇多无奈地说。
刘素萍就此建议,要提高公务员服务意识,要改变以前脸难看、事难办的现象,更应杜绝目前新出现的脸好看、事不办的现象;应培养干部依法办事的服务理念,对不依法行政,懒政、怠政、不作为、乱作为、胡作为的行为,要建立一套严厉的投诉惩处机制。
省新能源商会会长刘东晓建议要健全依法决策机制,规定民营企业参与的权利和义务、事项和程序,特别是在市政规划、政策调整过程中,要多征求民营企业和相关商会的意见建议,充分考虑其合理诉求。健全政府赔偿补偿机制,让政府为自己的违法决策失误行为“埋单”。健全政策评估评议机制,邀请研究咨询机构,对部分重点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第三方评估,推动相关政策的落实,及时对有冲突的内容进行修改和完善,提高政策的科学性、适应性和可操作性。
崔秉哲说:“要为民营企业创造良好的法治,必须严格行政执法,加强法治政府建设。”他建议,要全面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优化行政审批,设定便捷的审批流程,提高行政效率;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确定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机制;健全决策监督机制,适当增加非公有制经济人士担任特约监督员比例,鼓励、支持他们通过合法途径,评议监督政府的工作绩效和履职行为。在司法行政领域,要坚持国有与民营等各类市场主体诉讼地位平等、法律适用平等,为他们提供同等司法保障。继续加快审判流程公开、裁判文书公开、执行信息公开三大平台建设,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事项。法检两院对涉企案件应主动开展诉讼引导和法律释明服务,帮助企业快速立案,及时应诉,努力缩短办案周期,力争公正和效率统一。
全国政协委员陈世强发言时指出,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民营经济发展的法治环境建设,切实转变思想观念,优化投资环境。消除所有制歧视和体制障碍,大力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切实使民营企业享受到公平竞争、共同发展的法律制度和法治环境;要进一步健全政府与企业联系和沟通的固定渠道,可以建立与民营企业的定期座谈联系制度,完善民营企业投诉、信息公开等制度。在民营企业法律纠纷中,有些不涉及社会稳定的案件,久拖不决,不能及时公正地判决和执行,造成民营企业司法诉讼成本增加,使企业赢了官司丢了钱,耽误了时间,丧失了发展时机。陈世强强调:“要保障民营企业发展,必须改善民营企业的司法环境。”
省政府法制办副主任王海云建议,当前,要积极引导全社会增强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解决问题、推动经济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各级政府要牢固树立服务意识和诚信意识,消除特权思想和官僚主义,转变“以审代管”“以罚代管”观念,杜绝漠视和简单对待企业诉求的现象,将改善和优化法治环境作为经济发展中首要解决的问题之一,坚持从支持和保护市场主体的角度出发,着力抓好转变政府职能、维护市场秩序、保护企业权益、服务企业转型等各项工作,努力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在加强依法行政制度建设时,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要注重开门建制,广泛听取意见,尤其是多听企业和社会的声音,注重加强与有关方面的沟通论证,进一步建立健全公平、开放、透明、科学的市场规则。
要提高法治意识,增强维权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良好的法治环境,需要执法者和执法者对象共同营造,协力同进。在要求政府依法行政、执法部门公正执法的同时,企业自身也要加强法治建设,提高法治意识,学会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避免企业蒙受损失。
法治国家中,权力和责任的对称、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是保障社会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说到这个问题时,刘素萍就直言不讳地指出部分民营企业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首先不懂法。以知识产权为例,濮阳市实体经济中有98%的企业没有申请商标和专利,仅2014年就发生商标、专利侵权纠纷10余件。其次不信法。当发生经济纠纷、权益受侵时,大部分企业选择私下协商解决或找媒体曝光,很少会选择诉讼或仲裁。再者不守法。个别企业为了追求暴利,在竞争中采取不正当的手段,如欺诈、搞假冒伪劣、行贿等。不用法。相当一部分企业没有聘请法律顾问,不会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维护自身权益。
她从企业内控角度提出优化民营企业法治环境的建议,一是聘用法律顾问,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范体系。二要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做到知法、守法、用法。三是建立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和重大经济活动法律咨询论证制度,如收购、上市等重大经济活动,确保重大经营决策在法律框架内进行,并在依法的前提下选择最佳方案,避免和防范经营决策的法律风险。四要采取多种形式对广大员工进行法律知识培训,大力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由于外部和内部法律风险因素的存在,导致企业在经济活动中会面临许多法律风险。国家立法和行政机关应从立法和依法行政的高度为企业创造良好的外部法治环境,切实做好民营企业的‘守护神’。”刘素萍说,“我们企业自身也应采取科学的防范措施,增强法律意识,把企业法律风险降到最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促进企业健康的发展。”
刘东晓则从自身行业特点和工作实际建议要积极提高新能源企业家的法律认知和法治意识。“从事新能源行业的企业家大多是技术出身,有成熟的技术研发能力、创新能力以及开创企业的勇气,也具有一定的经营管理能力,但在加快发展追求利润的同时,也确实存在忽视企业法治建设,回避企业法律责任的情况。”刘东晓说,“在日常经营管理中,虽然一些企业设有独立的法务部门,但法律往往只是部门工作而不是全局工作,是专业事务而不是核心事务;用法律应对别人多,用法律规范自己少;用法律应付诉讼多,用法律限制经营少。”为此,刘东晓建议,有关部门应加强与商会的联系与合作,积极搭建务实管用的法律服务平台,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公益性法律服务活动,建立服务企业的长效机制,引导企业家将依法依规贯穿到企业管理细则和文化建设中去,进一步强化企业法律责任,在经营活动中遵法、学法、守法、用法,以法律的武器维护资产安全,维护企业权益。
陈世强也针对全面提高民营企业的整体法律素质阐述了自己的想法。他说,由于历史和现实等多方面的原因,一些民营企业家和从业人员法治观念淡薄,不会或不善依法维权;有的民营企业缺乏社会责任感,存在谋取短期利益等行为,这些问题阻碍了民营企业的健康发展。他建议,要为民营企业发展搭建服务平台,建立和完善民营经济法律服务体系,加强对民营企业法治宣传教育,有计划地组织民营企业人员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民营企业的整体法律素质和依法经营、依法维权的能力。帮助民营企业减少管理漏洞,将预防违法犯罪工作延伸到民营企业的日常工作中去。各级工商联、商会等单位成立法律服务中心,开展好法律服务工作,为民营企业提供法律咨询和帮助。
完善法律体系构筑和谐环境
造成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不佳的因素,除了执法层面和企业自身法律素养不高外,随着市场经济形势的快速变化,有些法律法规也存在着与现实不相适应、内容缺失滞后甚至发生冲突等问题。比如,大量行业协会、商会等社会组织不断涌现,但由于缺少立法保护与合理规范,呈现良莠不齐的现象,如利用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在社会保障方面,有企业反映,有些刚毕业大学生,流动性强,不愿意交社保,因为社保是企业交一部分,个人交一部分,劳动稽查部门查到后,只对企业进行罚款,这让企业左右为难又无可奈何而陷入两难境地。
省工商局局长周春燕指出,目前我国在事关民营企业的法律保护方面,行政性法规居多,体现平等自愿、等价有偿和诚实信用等市场经济原则的法规较少,立法滞后,而且不乏不公平之处;由于义务本位的指导思想,立法上对民营企业应尽的义务规定的多,而对其应享受的权利规定的少,形成权利与义务不对称;在体系上,尚未形成种类齐全、层次分明、结构严谨的现代法律体系。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形势的快速变化,有些法律法规也存在与现实不相适应、内容缺失等问题,有些操作方式滞后于社会发展现状。比如,商事制度改革中明确了39项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其中并不包括环境影响评价审批事项。但按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规定,需要将其作为工商登记的前置许可,这与国务院决定不符,工商登记处于两难境地,企业也倍感困惑。
周春燕说:“法治国家中,权力和责任的对称、权利和义务的对称是保障社会公平性非常重要的法律原则。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强调要加快完善体现权力公平、机会公平、规则公平的法律制度,为民营企业的发展提供了契机。”她建议,要尽快完善民营企业法律保护的立法、司法和责任追究制度,建立起从实体到程序的法律制度体系,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可预期的法治环境。提议修改《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在我省不再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文件作为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
崔秉哲建议,政府职能部门应加强对新制定出台涉及民企发展的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形成有利于民营企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建立律师服务企业长效机制,帮助企业建立防范法律风险的预警机制和应急预案,促进企业规范化管理;引导民营企业家牢固树立法治意识,民营企业家应积极承担起经济责任、社会责任和环境责任,扎实推进依法治企,实现企业发展的良性循环。
上上集团董事局副总裁李芳菲从“构建民企金融法治服务支持体系”的角度谈了自己的看法。她说,民企融资法治环境面临的突出问题集中体现在“融资难、还贷难和融资还贷过程中法律风险大”三方面。“融资难、还贷难的现实窘境,还让民企很难从根本上杜绝企业间‘联保、互保’的现象,如果因信贷联保引发多米诺骨牌效应,将会为区域经济发展带来严重的负面影响。”李芳菲担忧地说。
为此,李芳菲建议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法治新常态下的民企融资环境。要加紧研究出台金融支持民营企业发展的专门法律法规,将目前相对分散的鼓励金融支持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集中梳理,上升到法律层面,以有效解决影响民营企业融资的关键性问题。她说:“具体到我省的地方立法上,应顺应不断变化的新形势,尽快地制定出相应的实施细则,形成一整套适合我省民营企业特点的、有利于民企创业、发展、困局援助的制度安排。”
李芳菲同时建议要尽快确立民间融资的法律地位,使民间融资逐步走向阳光化、法律化,确保民间借贷在法治建设上许可和监管同步进行。她还认为,在合适的时候还可以建立民营企业信用担保基金,专项用于信用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提供贷款,该基金还可以细化成企业担保产业基金,让相同行业的企业与政府共同管理基金,并由该基金作为担保主体去银行融资,也可依据企业投入基金的额度决定担保比例,还可通过该基金对遭遇民营企业贷款损失的银行进行赔付,实现风险分担。
省政协副主席邓永俭在讲话强调,大家要统一思想认识,凝聚更多共识。把优化民营企业发展法治环境上升到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高度来认识,上升到作为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的重要举措来部署,动员各方力量,集中各界智慧,凝聚思想共识,共同营造优化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上下联动互动,形成法治合力。优化民营企业发展,营造法治环境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依法治省重要内容,做好此项工作需要全社会各个层面联动互动、协同努力,相关部门应加强对涉及非公有制经济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健全和完善相关的法律制度,改善民营企业发展的司法环境、政务环境,促使民营企业在一个公平、公正发展环境下轻装上阵、快速发展、健康发展。持续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加快建立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推进政府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要规范民营企业经营活动。教育和引导民营企业家牢固树立法治理念,从思想上认识到诚信经营、建立良好社会信誉的重要性。民营企业家要主动学法懂法信法守法,并落实到实际生产经营过程中。
邓永俭要求,全省各级政协组织和政协委员要主动作为,特别要针对民营企业发展的法治环境问题进行深入调研,查找问题和症结,寻求解决措施与办法。适时开展监督活动,大胆提出批评性意见建议,在监督中更好地履行政协职能,在服务中更多地体现委员价值。
民营经济转型升级,做大做强,离不开民营经济政策的重大调整和法治环境的不断优化,构建民企法治服务、支持体系,完善法治新常态下的民企法治发展环境,将会为我省民企的发展注入巨大的活力,对促进我省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