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美军工企业军民融合发展模式探析
2015-01-03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研发中心张京男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研发中心 张京男
中美军工企业军民融合发展模式探析
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研发中心 张京男
2 014年10月,中央电视台曾报道过一则新闻:美国一家私营公司——轨道科学公司发射火箭时发生爆炸。那么,轨道科学公司到底是不是私营公司?现在,我们在谈到军民融合时,常常说要借鉴美国模式,那么,美国到底有没有民营企业?美国是不是民营企业在从事军工研制工作?这些常常听到的问题迫切需要我们共同去探讨并形成共识,以免在借鉴时造成误解。
中央电视台对轨道科学公司运载火箭爆炸事件进行报道
首先,我们要搞清楚军民融合的本质是什么。无论对于哪个国家,军民融合均涉及以下实体:军事机构与院校、军队、各级政府部门、军工企业、民营企业等。他们在军民融合过程中分别扮演着不同的角色:军事机构与院校主要进行理论科学研究并为高层决策提供支持;军队是军事装备的使用者;各级政府主要负责政策制定、实施与监管,同时也是民用产品的使用者;军工企业是军事装备的研发和生产者;民营企业是民用产品的生产者。这些实体加在一起,可开展军转民、民参军、军民共建等3种类型的军民融合活动。然而,军民融合对于我国和美国而言,却有着截然不同的现实意义。对我国而言,军民融合的现实意义在于:打破军、民两个产业之间相互分离的现状,使民用技术服务于国防建设,军用技术服务于社会大众,避免重复建设和低效率运行。对美国而言,军民融合的现实意义在于:通过资本运作、金融工具、技术转化、专利转让等市场化手段,优化国防产业结构,保持国防科技与国家经济的国际领先地位。
企业是军民融合活动的重要实体,对比我国和美国企业的属性,进行差异辨析,对于深刻理解军民融合的含义,以及借鉴美国军民融合发展模式具有重要意义。通常,我国的企业可以按2个维度进行划分,既可以分为国有企业和民营企业,也可以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这两个维度涵盖的企业互有交叉。而美国企业仅按一个维度划分,分为上市公司(公众公司)和非上市公司(私营企业),分别用Public和Private表示。也就是说,在美国发达的资本市场与金融体系中,包括军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要么是在资本市场上,要么不在资本市场上。但无论哪种方式,企业的资本都不属于政府所有,或者说政府不在企业中控股或占股;在军工方面,只有军队及其科研机构,以及国家级试验室才具有国有属性。这种资产非国有的企业属性决定了美国军工企业与非军工企业都在相同的市场规则下运行,都具有市场敏感性,重视投资回报率,并面临着广泛的市场竞争。
我国和美国企业的属性差异理清楚了,但这对于理解军民融合有什么影响和启示呢?
首先,需要明确一个认识,即对美国而言,“民营企业”一词具有含糊性,应尽量避免使用。虽然“民营企业”一词在我国具有明确的指代范畴,但由于美国没有国有企业,因此谈不上美国有什么民营企业,要么是公众公司,要么是私营企业。另一方面,我国军工企业基本上都是国有企业,范畴划分明确,但美国军工企业与非军工企业并没有明确的范畴,准确地说,应该是某个企业较多地从事军用系统研制,但所占业务比例也没有明确的界线。例如,洛克希德•马丁公司与波音公司起家时都是生产民用飞机,只不过后来越来越多地被军方采购,从而获得了充足的资金,并进一步将其业务扩展到了导弹、火箭等军用系统的研制。所以,美国的军工企业只是正常经营的企业而已,在市场上有什么盈利的机遇,就会去把握和争取,例如,当前新能源市场表现出了广阔的应用前景,因此,美国军工企业已开始布局风能、太阳能、海洋能、智能电网等产业。而按照传统的理解,这是军工企业该做的事吗?实际上,我们习惯上所说的美国“民营企业”大部分可能是指中小企业。
第二,军民融合对于我国来说,是在某一阶段的某个特定时间点,从国家层面提出的顶层政策,需要国家或政府去推动融合。但对于美国来说,军民融合是市场行为,不是靠政府或政策去推动的,政府仅是提出了一些倡议,因为美国主要靠资本市场和金融工具管控整个国防工业中的资产,与军民融合关系最大的主要是技术转化、专利转让、收购并购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从本质上来说,这些手段发挥的其实正是促进军民融合的作用。
第三,我国的军工企业和民营企业在经营理念上差异巨大,影响军民融合的推进速度。在我国传统国防科技工业中,军工企业生产装备的产业链与定价都比较固化,不易变动,导致军工企业的市场意识薄弱,降本增效动力不强,在成本结构上,可能反映不出研发生产的投入情况。而美国企业重视投资回报,产业链会不断打破从而实现优化,定价和成本结构可通过竞争机制调节,军工企业市场意识较强,与非军工企业同样都会考虑经济可承受性(Affordability)、投资回报率、技术方案最优、产业布局成本最低等问题。
第四,借鉴美国军民融合的发展经验容易盲目模仿。曾经有一种误解,认为美国军工企业是由国家控股的私营企业,并以此为依据,提出了成立国有与私有合资的防务企业的建议。但实际上,美国军工企业是由金融机构控股的公众公司,并且很少建立合资公司(联合发射联盟公司是其中之一),因为合资公司方式周期长、成本高、风险也较大,而是多采用引进专利、直接收购等运作模式进行军民融合。
还有一种认识认为,美国私营企业SpaceX公司的火箭产品近年来发展迅猛,似乎超越了世界上所有军工企业,认为我国民营企业也可以制造火箭。但深入研究发现,美国私营企业制造火箭填补了美国商业火箭产品的能力不全与经济性不足,而且,美国在全球商业航天发射市场上的垄断地位使其拥有较多的商业发射订单,私营企业制造火箭一方面有利向国家交税,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发挥私营企业的技术创新活力,所以,SpaceX公司的火箭制造项目获得了美国政府的大力支持。但我国情况不同。我国的火箭制造能力已覆盖小、中、大型运载能力,且火箭制造成本已经很低,主要面临政治、技术与市场等因素带来的巨大挑战。我国民营企业制造火箭不但会面临当前所有存在的问题,还会面临由于技术不成熟带来的重大安全与经济风险,即使成功也会产能过剩。因此,我们在借鉴国外军民融合发展模式时,不可盲目模仿,要有所为,有所不为。
美国SpaceX公司猎鹰9火箭引起广泛关注
最后,根据国外军工企业的发展现状,以及我国军工企业与民营企业的融合情况,提出以下融合路径供参考。
一是军工企业与民营企业进行资本互动。这是军民融合式发展中最深入的一种方式。二是军工企业与民营企业开展联合研发。这是较为前沿的一种方式,但前期投入较多,成败风险较大,且双方责任与股权关系需要细致明确。三是各自
美国重点军工企业的股权构成(数据来自2014年1月,雅虎财经)
在内部研发技术,研制成熟后再向对方实现转化和输出,形成经济效益。这种方式周期长,需要布局好内部的技术体系。四是直接输出各自已有的系统级能力与产品。这种方式操作便捷且易见成效,但需要快速定位市场方向。五是直接输出各自已有的优势技术。这种方式操作非常简易,但需要找好输送对象,也需要准确判断并选择合作伙伴。六是军工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互用优质资产或设备,提高资产利用率。七是军工企业与民营企业之间相互提供配套的物资与产品。
以上7种路径在美国大型军工企业与中小企业之间几乎都已实现,而我国目前主要以后面几种路径为主,正在朝着前面几种路径发展,未来将进一步实现路径的多样化。
在分析了美国与我国军民融合发展中企业属性的差异后,我们可以更加清楚地识别出我国当前军民融合的发展阶段特征,促使我国军工企业与民营企业充分考虑建立优质的商业信誉与形象,以优质的技术组合打造有前景、有吸引力的优质项目,探索有效的资本流动机制,强化专利与知识产权意识,确保输出方享受收益,并最终以科学、有效的方式,实现军民深度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