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别名看CSR的概念演变(上)
2015-01-03党红
文/党红
从别名看CSR的概念演变(上)
文/党红
CSR概念的不确定性导致同一时间轴上衍生出其他一系列具有类似含义但视角有别的术语,比如“企业公民”和“可持续发展”。
上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是体现企业社会责任(CSR)的载体。我国第一份报告可溯至1999年壳牌(中国)公司发布的企业公民报告。其后随着深交所、上交所、国资委、银监会等一系列官方文件的推波助澜,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或社会责任报告之说日渐葳蕤,如中国平安2005~2008年发布企业公民报告,2008年以后则改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不过企业公民报告、可持续发展报告之名也并未偃旗息鼓,如宝钢股份自2005年起一直发布可持续发展报告、携程公司发布企业公民报告。无论命名为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还是企业公民报告,抑或可持续发展报告,报告的核心内容都是围绕企业如何履行其所界定的社会责任或如何为其所锚定的利益相关者负责。
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企业公民报告和可持续发展报告的无差别化,并不能推出社会责任、企业公民、可持续发展一定是同义词,但至少说明它们是近义词。开篇之初我们曾经提到,CSR一词自问世以来,其概念的外延和内涵逐渐丰满,但一直呈众说纷纭之态。CSR概念的不确定性导致同一时间轴上衍生出其他一系列具有类似含义但视角有别的术语,比如“企业公民”和“可持续发展”,它们便如CSR的兄弟一般。此番我们先来说企业公民的整合之路,下回再探究可持续发展的商业逻辑。
企业公民是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一个用来描述企业–社会关系的术语,有人认为企业公民和CSR是同义词,有人认为企业公民更多的是从实践者角度出发而CSR则源自学术界,还有人认为企业公民更多关注内部的组织价值观而CSR则更关注企业行为引起的外部效应。
1996年美国华盛顿特区召开的企业公民会议上,时任美国总统克林顿将“家庭友好型工作场所、员工健康和退休福利、员工安全和保障、企业生产效率中的员工参与度、社区福利”确定为企业公民行为的基本要素。其所言说的企业公民比CSR的关注范围要窄,不过公民总是有地域属性的,因此若将企业人格化为公民的话,那么主要关注员工和社区倒是企业公民应有之义。2000年联合国正式启动全球契约计划,号召跨国公司遵守环境、劳工标准和人权方面的一套基本原则,这或可被认为是对跨国公司全球企业公民身份的激活,希望跨国公司能顾念公民的形象和责任,在全球化进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减少负面影响。随着公民辐射区域的扩大,企业公民所关注的对象、所包含的责任都在延伸。时至今日,很多跨国大公司都公布了它们关于企业公民的承诺,例如埃克森美孚承诺通过维护最高的道德标准、遵守所有适用的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和民族文化以及开展对环境负责的安全业务等方式,成为良好企业公民;又如耐克公司的愿景是通过推动有助于可持续盈利和成长的负责任的商业行为,成为激励人心的世界公民。从企业公民实践来看,企业公民内涵和外延日益丰富的过程,恰是一条与CSR渐行渐近的发展路径。
为区分企业公民和CSR概念所做的理论方面的努力似乎乏善可陈。种种繁复不一一引证,最后的结果是“企业公民本质上具有与CSR相同的特征”,同样对包括股东、顾客、雇员、供应商、社区等在内的利益相关者承担责任,所承担的责任同样涉及经济责任、法律责任、道德责任和慈善责任。一些学者试图整合政治理论中的公民含义来扩展企业公民的概念,但面临一些难题,尤其是公民身份的规范性依据存在问题——就法律地位而言,企业可以被看作是一个人,但不可能像一个人一样成为公民,当然也没有跨国公司成为世界公民的法律依据。公民概念的嵌入,一方面导致从公民身份角度出发的CSR理论在责任范围界定上可能受限;另一方面由于公民的语境倡导自觉自治而非强制监管,因此人们担心企业自定的行为准则可能使企业最终走向一条贪婪之路。此外,做好公民背后的理论假设是“好的企业公民与好的经济效益密切相关”、“社会将吊销坏公民的营业执照”,但是某些跨国大公司的发展使我们很容易找到这些假设的反证。最后,把美国或欧洲的企业公民概念移植到其他不同文化区域,可能也是有问题的。在普遍缺乏公民意识的环境里,企业对舶来的“企业公民”名头丧失了最初的新鲜感后,可能很难再去主动思考并挖掘其责任内核。我国官方文件未采用企业公民报告的说法,或也有此考虑。从企业公民理论来看,企业公民要么被等同于CSR,要么在冲破等同CSR藩篱的整合中遇到瓶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