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信用经济的基础设施
2015-01-03姚志勇
文/姚志勇
建设信用经济的基础设施
文/姚志勇
如果没有硬性的制度约束和完备的基础设施建设,信用就很难成为一种可量化的社会治理工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人无信不立,企业无信必败,这是现代市场经济应有之义。然而,在我国市场经济发展初期,随着经济高速增长,也出现了严重的“假冒伪劣”问题和诚信危机。中国经济进入新常态,过去那种以牺牲诚信换取商业利益的道路势必越走越窄。
在我们的文化传统中,信用更多地还是靠道德教化和精神约束。但是,如果没有硬性的制度约束和完备的基础设施建设,信用就很难成为一种可量化的社会治理工具,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中国经济新常态的重要特征之一是增长质量对数量的替代,创新对资源投入的替代。这对人与社会的诚信提出更高要求。特别是近年来,以互联网经济为主导的新经济在我国快速发展。新经济本质上是“信用经济”。网络平台交易各方其实是匿名的陌生人,从未谋面,也不存在担保和抵押,对达成交易所需的信用要求更高。
信用经济最主要的基础设施之一,具体而言就是一种低成本的信息存储与传递制度,它能够有效地在全社会范围内形成个人信用史和企业信用史,使双方在交易之前可便利获得对方的信用记录,在交易之后,可便捷地把对方是否诚信的信息加入对方的信用记录中。这种信用档案与信息分享制度,消除了交易的“匿名性”,让个人和企业关注自身信用记录和声誉,在交易中注重诚信。
在实践层面,这一信息制度及配套制度已成为欧美国家信用经济的基础。近年来中国也开始发展征信制度。中国人民银行征信局组织商业银行建设了全国统一的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在征信法规建设方面,2013年颁布了《征信业管理条例》和《征信机构管理办法》,建立征信体系的行业标准,为各部门各系统实现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及信息安全奠定基础。
政府主导型模式在初期建设数据库上有优势,但从长远看需解决整个征信体系的激励问题。因此未来的发展模式应是市场主导型:征信局的职责和定位是整个征信产业(包括信用报告和信用评估等行业)的监管者。在全国性数据库建成后,征信局应把更多精力放在制定征信法规和行业标准上。
按照市场化发展思路,今年年初,人民银行印发《关于做好个人征信业务准备工作的通知》,要求芝麻信用管理有限公司、腾讯征信有限公司等8家机构做好个人征信业务的准备工作,准备时间为6个月。随着这8家公司准备期的结束,一个竞争开放的征信市场与产业有望在不久的将来成型。
具体操作,政府可以借鉴芝麻信用等征信公司的经验,吸纳一些成熟企业创设的信用评估平台,使整个信用体系建设更加高效、经济。同时还要采取具体措施鼓励地区性、行业性信用报告公司及信用评级公司的发展。在信用报告公司和商业银行等信用报告订购者之间应存在双向信息流动。信用报告公司的收费可以参照国外标准,具体的定价原则可由监管部门给出指导意见。
(作者系复旦大学管理学院产业经济学系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