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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制度体系构建

2015-01-02顾宁博

北方经贸 2015年4期
关键词:经济法利益经济

顾宁博

(郑州大学 体育学院,郑州 450044)

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基石范畴。因其与个体利益同国家利益之间的复杂关系,二者之间存在着一种复杂的关联,作为经济法能够得以确立的前提,社会整体利益在以往的经济法中会被严重误读。现在,我们就社会整体利益与经济法之间做出阐述。

一、社会整体利益的基本内容

社会整体利益的含义:人类社会是一个有机整体,社会整体利益是促进并且满足人类社会的有机体生存以及发展的各种需要的总和。其中包括每个社会成员的个人的利益,但这不仅仅是每个社会成员个人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区别于个人利益,并高于个人利益,是大多数人的共同利益,长远利益和根本利益。

社会整体利益的特征:目前国内经济法学界对经济法上的社会整体利益,主要有社会性、公共性、整体性、长期性以及最终目的性等基本特征。社会整体利益的整体性特征在经济法学界是基本达成共识的。这种整体性的基本要求是,经济法会保障的是全部个体的利益,并不是会为了大多数人的利益而去牺牲少数人的利益。在维护经济秩序和追求经济效率的过程中,不允许社会中的少数人被边缘化,成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牺牲品。

经济法,是基于全人类的共同利益,和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规范,社会整体利益整体性特征的关键在于,竞争会使每个市场主体都面临不确定的潜在失败风险,而人类社会的竞争不能适用“适者生存”,因此会保障每一个人的生存,这同时也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基本要求。鉴于此,竞争中的失败者,仍然享有基于生存权和尊严以及人格自由的权利,制度应保障这些权利,使他们能够有机会重新参与竞争,而不是为社会所遗弃。

二、经济法

(一)经济法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的法律

现如今,“关注社会,体现国家干预”,已经成为了经济法的核心。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于2011年发表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白皮书,将经济法界定为“调整国家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对经济活动实行干预,管理或者调控所产生的社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这不但表明了中国政府对经济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所占地位的原则立场,而且也意味着被经济法学界所认同的、经济法的社会整体利益观同时也得到了官方的肯定。

(二)经济的发展阶段

是指市场经济的发展阶段,这个发展阶段,在历史上经历了:从自然经济、商品经济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过程,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历了两个阶段,也就是初始的自由资本主义,以及复杂形态的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在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市场经济的发展主要表现为消费品市场、生产资料市场,和生产要素市场的发育和不断完善。这一过程中,竞争机制在影响上的效用主要是正向的,通过它的激励功能,实现了社会财富的总体增长以及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善与发展。其中所有权绝对的观念甚至得到作为根本法的宪法的承认和保护。对于政府与市场的关系,民众并未受到真正实体性的干预,并且保护公民自由追逐自身利益。在这一时期,经济法上的关乎社会整体利益的方面并没有出现。随着市场经济结构的不断完善,生产社会化使社会生产力实现了大幅度的提高,少数市场主体在竞争中开始形成了优势地位,市场结构也从完善走向异化。不公平交易行为以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消极性开始日渐凸显,最终集中表现为——经济危机。这种经济形势的变化下,使市场主体也出现了分化,产生了各自的新的利益诉求,但这种利益诉求其实只是具体社会背景下,民众对能够改善自身物质生活以及社会环境的一种愿望和需要。

三、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的法律形式

(一)经济法的立法

在经济法立法之后的几十年里,人们对经济法仍然存在不少的不解与非议,但事实上,经济法仍然是民法与政治法的补充。经济法的存在对于社会整体利益以及社会整体发展来说都是毋庸置疑的。经济法的确立,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而存在的。经济法是对社会主义的商品生产关系的调整。即对社会生产以及再生产的调整。这个调整是全面的、系统的、整体的、综合的一种调整。也就是说,经济法实质上是调整我国经济关系的一种法律。

我们要做的就是要肯定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的经济。关键在于国家对经济的干预与调整。这一点相似但又区别于资本主义国家在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时,普遍放弃自由贸易经济,而广为传播发展的凯恩斯主义。在我国的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制度体系构建中,经济法是不断发展与完善的。同时,存在的需要国家干预论也是逐步发展改进的,经历了国家干预到适度干预再到谨慎干预的进程发展。

(二)经济法的执法

经济法的存在,是以我国社会整体利益为宗旨与目标的。它说基本追求的社会整体利益,是我国经济现代化与社会化,以及我国社会生产力发展的产物。是不同于个人利益,同时也区别于其他国家利益的一种利益。经济法通过对经济生产与再生产的各项调整,和经济法确立之初的立法目标与宗旨,来实现社会整体利益。

1.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环境的营造

这里所说的营造社会经济环境是指,国家和市场的发展要顺应经济发展的客观规律,不盲目冒进,不急于求成,并且要把握好经济发展的质量。当前,世界以和平与发展作为时代发展的主流,所以,国家的各项发展均以能够实现可持续发展为主要目标。而实现各方面的可持续发展,就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健康的、发展的社会经济环境。当然,这种社会环境也包括自然生态环境,并且能够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与文明的进步。只有在这种经济环境下,社会经济才能良好运转,生产力得到提高,人民生产积极性也会空前提高,社会贫富差距缩小,社会主义会进一步向共产主义迈进,以此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最大化。

2.经济法对社会经济资源的合理配置

从现代经济学的角度来看,世界上的经济资源并不是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因为相对于持续的人口增长以及人类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地球上的经济资源永远是缺乏的。经济资源包括生产资料以及生活资料。而生产资料所有制的本质,决定了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我国在现阶段,将会长期处于社会主义的初级阶段,所以目前社会资源的分配制度,会是以按劳分配为主体,其他多种分配制度并存的。事实上,实行这样一种复合的分配制度,一方面能够保证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另一方面也有利于防止由于贫富差距过大而引发的两极分化过于严重的现象。这种分配制度,其实也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并且兼顾社会各方的利益公平的体现。经济法的实行,在很大程度上,对社会资源的合理配置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

四、经济法制度体系

在社会整体利益的经济法的执法机制上,只有加强对经济法的执法机制的程序性的完善构建,才能够保障社会整体利益在执行机制上的特殊性得以有效体现。而在经济法的司法救济的机制上,要完善一系列程序,比如社会整体利益受到侵害时的救济手段,这样才能加强对经济法执法过程中,被侵害到的社会整体利益侵害的权利保障。并且从责任制度层面,有效保障社会整体利益。

国家作为经济法制度的制定者和实施者,它在经济法促进经济增长的制度创新发面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在经济全球化大发展的前提下,我们国家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是离不开经济法对社会生活的调节。在经济法的立法、执行过程中,经济法理论都起着重要的作用。而我国的经济法制度体系,是现代经济法理论研究的重要基本点。要想做到对经济法理论更加深入地、具体地认识,我们应该对经济法理论合理地、科学地划分。当我们能从经济法的内部结构的意义上,来认识现行经济法的本质,才能为经济法的具体体系的完善构建起到良好的作用。

经济法是一部刚刚诞生不久的法律,作为一部新生法律,它的制定和实施、适用等三个环节,都涉及到了对社会整体利益的保护,而我国经济法的运作制度,也受社会整体利益的实现、具体实施保护,以及补救制度有重大影响。 社会整体利益是经济法的基石,它与社会中的个体利益、国家利益之间有着复杂关联。

目前,中国的经济法存在效率低下的一种状态,而出现这个问题的原因,是中国经济法在最开始的创建之初,就错误地选择了像之前的民法,行政法或是经济政策的理论以及实践路径,所以至今仍然在不同程度上,被锁定在民法、以及经济政策的低效率状态之中。所以目前中国经济法想要摆脱传统民法、行政以及经济政策模式的困扰,并能够谋求自己独立的新发展道路,就会变得非常困难。因此,我们要认真分析以上所阐述的经济法路径所依赖的根源,只有这样,才是摆脱中国经济法,在发展道路上的重大理论和实践障碍的重要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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