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试论互联网模式下众筹的发展

2015-01-02邵鹏宇

国际商务财会 2015年8期
关键词:筹融资筹资众筹

邵鹏宇

(中国钱币博物馆)

众筹翻译自国外crowdfunding一词,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香港译作“群众集资”,台湾译作“群众募资”。众筹通常由发起人、跟投人、平台构成,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是一种向群众募资,以支持发起的个人或组织的行为。

互联网技术的蓬勃发展带来了金融业暴风骤雨般的变革,互联网技术与金融的融合带来了新兴的融资模式——众筹融资,众筹融资以其高效率、低成本的优势在社会的各个行业(实业、IT、文艺、传媒、金融、科学研究及设计发明等)掀起了新风潮。众筹融资的模式是由需要募集资金的筹资者在网络平台上发布融资的需求和具体的融资途径,投资者通过获取的信息自愿决定出资,并获得一定的回报。众筹之所以能够成为融资的新宠是因为,首先互联网的低搜索成本使得投资者和项目发起人能够高效率地对接,其次由于投资分散,每个投资者只需投入一小部分资金,风险分散使得投资众筹项目容易成行;最后,互联网较低的沟通成本使远端的投资者能够远程地对所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和过程监督。

一、互联网下众筹存在的问题

众筹融资作为新的融资模式有效地解决了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对经济的发展、社会就业起了不可忽视的作用,但在其发展的过程中也存在着以下的问题。

(一)众筹信息不对称问题

基于网络信息平台,一般来讲项目发起人的项目承载着更多的信息,而投资者是来自于各个地方的分散个体,他们很难获取项目发起主体能力及项目本身风险的关键信息,这样有三种可能性。首先是投资者低估众筹项目,要求更高的回报,结果或是高质量项目的发起人将不在众筹平台上融资,因为这样融资的成本会偏高,不是公平的融资价格,网络融资平台将被高质量的众筹项目淘汰,剩下相对低质量的项目,市场资源配置没有达到最优;或是筹资者会夸张夸大回报的产品,导致投资者轻信、盲目投资,等获得回报的产品后才发现和最初的合约相去甚远,一般后续较高的维权成本使投资者也只能放弃初衷。

(二)在众筹这个互联网金融领域也存在着“从众效应”

“从众效应”即“羊群效应”,是管理学上一些企业的市场行为的一种常见现象。它是指由于对信息不充分和缺乏了解,投资者很难对市场未来的不确定性作出合理的预期,往往是通过观察周围人群的行为而提取信息,在这种信息的不断传递中,许多人的信息将大致相同且彼此强化,从而产生的从众行为。在初期的众筹平台上,潜在投资者得到的信息一样多,但由于存在观望和跟风效应,有些潜在投资者期望其他投资者付出更多时间和精力去调查并得出投资决策,但若绝大部分投资者都如此行动就可能有两种结果,或是项目的融资资金快要达到融资目标时人们就会盲目跟风,或是前期融资资本未到一半,潜在投资者的观望会使项目达不到预先的目标而失败,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都是和项目本身的优质与否没有相关度。

(三)众筹存在原创性的风险

因为众筹平台展示的项目涉及到产品、音乐、摄影、书籍等领域,存在知识产权问题,因此项目的原创性至关重要。但公开的众筹平台容易造成产品的模仿、剽窃,不利于保护项目发起人的智力成果。众筹平台的开放性使产品的相关信息会在网络上公开,这会给剽窃抄袭者提供了机会,而众筹的时间跨度又给其提供了模仿产品的时间,这就可能导致投资者的回报产品在拿到市场上以前就有仿制品出现,投资者的产品体验会大打折扣,这样容易造成众筹市场上产品的同质性,不利于保护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保护。

(四)投资者的权益无法保障

一方面,众筹融资成功后,由于项目发起人已经达到其融资目的,如果项目发起人采取短期的机会主义行为,不认真经营其项目,在没有相关的监管体系下,众筹前允诺的项目回报将不能兑现,而投资者只能听之任之,没有发言权。

另一方面,同样的问题也存在于售后环节。由于众筹的目的不是生产回报给投资者的产品,筹资者的一锤子买卖心理很可能造成回报的产品在投资人收到后无法获得后续的质量服务,如果产品出现什么问题就无法持续使用。再者,投资回报的产品很可能在市场不是公开发行的,相对应的配件和维修都是问题,这很容易打消投资者的积极性,不利于融资市场的良性循环。

(五)筹资人可能存在过度融资风险

在众筹过程中很有可能筹集的资金超过开始筹资者设定的额度,这种情况下,若是筹资者相回报的产品的库存、材料不足,或者生产能力、科研开发能力不相匹配,以及已设定的时间不够用,就有可能连原定的回报产品都无法提供,或是整体产品的质量都有所下降。

(六)众筹的资金筹措交付也存在一定的风险

目前国内众筹资金交付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第三方支付平台将先期资金(按合约的一部分)交付于融资方,用于开发的先期成本,另一部分待众筹产品交付到投资者后,再交与融资方。这样若是众筹未成功,那么第一阶段的资金由于项目失败不能全额退还给投资者,投资者可能因此受到资金的损失。

二、众筹融资的风险防范建议

(一)建立健全相关的法律法规及监管措施,从制度源头建立众筹的准入标准和相关要件

制定专项的众筹融资法律法规,具体体现在行业准入标准、整个资金的运营模式、项目发起人的知识产权保护、第三方众筹平台的责任划分等,应做好调研并广泛征求意见,并要随着经济业务的发展和行业的特点不断完善和修改。

政府和行业层面的监管要做到适度原则,既要防控风险,保护各方的权益,同时也要注意监管的适度,不能由于过严、过繁打消积极性和创新性,更要考虑到融资的经济性和便捷性,为融资的企业和个人保驾护航。第三方众筹平台的监管要对筹资人的资质和实力、项目的类型和质量、回报产品的后续跟踪质量服务及资金的索赔等相关问题进行监管,避免出现无法回转的损失及纠纷,并有义务在宣传众筹项目时,提示相关的各种风险及后果,设立公开开发的信息区,使投资者之间能够进行信息交流,亦可将以往众筹案例及相关信息公布。

(二)协助建立众筹的行业平台,引导行业自身健康可

除了监管部门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及完善监管机制外,为了建立公平公开、健康有序、诚实守信的市场秩序,众筹行业应建立自己的行业平台,如行业协会、发展或研究基金、中立的调查机构等。在公众的平台上建立信息披露机制、风险揭示、资金运作、融资人信用记录、项目进展情况、融资人和投资人行为准则、内部投诉处理机制并规范众筹融资平台的中介功能等,以便形成良性健康的氛围,提高各类信息的真实准确、传播的高效性,规范行业的自律性,保障投融资双方的信息对等,以不断推进整个行业的发展。

(三)建立好保护投资者的机制和流程

机制上要建立独立于融资人、众筹平台和投资人的第三方资金托管、监管,这个机构应该是合法的金融机构,其起到的作用是保证项目资金支付不违背约定的合同或契约,保障投资者的资金不受损失。

在第三方的资金托管的支付流程中,为避免投资者盲目、冲动投资,可以设置投资的犹豫期,在投资者已经将款项打给第三方支付平台以后,即从众筹开始到某一时段,投资者有撤回投资的权利。在众筹的过程中,可以分阶段来拨付资金,这样一方面可以监督资金的使用,另一方面可以第一时间监督项目的实施情况。

众筹第三方平台还应该提供对投资人损失的担保机制,若是合约外情况造成了投资人的损失,第三方应按照责权划分机制对投资人进行相应赔付,降低投资人损失,这样投资者在众筹前就没有投资损失方面的后顾之忧。

三、结语

众筹行业综合了互联网思维和金融服务的特点,在我国众筹近几年之所以能够异军突起正是因为其解决了中小微经济体及初创、创新型的企业的融资难问题,它适应了互联网金融时代的发展,许多传统行业也因此获益。众筹在我国发展的时间还不长,作为一种新兴事物还存在许多问题和风险,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法律法规、完善监管机制,引导众筹行业良性、健康、有序发展,使之更好地为金融市场服务。

[1]陆松新.互联网金融与众筹的兴起[j].农村金融研究,2015(1).

[2]郭迎雪,陈辉.论我国众筹融资模式的监管漏洞[J].国际商务财会,2014(7).

[3]刘超.产品众筹中若干风险问题浅析[j].现代经济信息,2015(3).

猜你喜欢

筹融资筹资众筹
自主筹资筹劳 农村公路要设专职“保姆”
《哪吒》手办上线众筹,为其操刀的是手办界的“国产之光”
众筹
众筹融资与中国青年创业发展的探究
互联网众筹融资的《证券法》适用问题的思考
小微企业众筹融资风险浅析
中国式众筹升级记
多管齐下筹资 齐心协力助学
筹资百万救助贫困学生
十年筹资千万元 资助八千贫困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