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税收筹划思考
2015-01-02翁炼
翁 炼
(四川省成都市四川航空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 成都 610200)
股权转让在公司经营发展的各个阶段经常会遇到。由于股权转让往往收益较大,涉及的相应的税收金额也较大,而且涉税金额是真金白银需要从企业里流出去的。因此越来越多的企业开始关注税收筹化。合理减轻税收负担,是决定股权转让方案是否成功的重要因素之一。本文分析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下企业股权转让可能的税收筹划方式,以达到在未来股权转让时能降低纳税成本,使公司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一、股权转让涉及的税种分析
1、企业所得税:股权转让所得需缴纳企业所得税,税率依企业适用所得税税率而定。
2、营业税:一般企业股权转让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3、土地增值税:当股权转让其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为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和附着物时,虽然没有法规明确但实务中很多税务机关要求缴纳土地增值税。
4、契税:在股权转让中,仅涉及股权变更,没有土地房屋的权属变更,因此股权转让双方不涉及契税。
5、印花税:股权转让合同应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税目缴纳印花税,计税依据为股权转让金额,税率为万分之五,股权转让协议双方都需要缴纳。
由于除企业所得税外的其他税种基本没有筹划空间,因此,本文主要探讨的是股权转让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案。
二、企业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的定义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1)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在税法上与会计上的差异
由于税法与会计对投资计量基础的不同,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金额在税务上和会计上是不同的。差异主要在于投资成本的认定上,会计上的投资成本是指转让时点投资的账面价值,不仅包括初始投资成本,还包括权益法核算的损益调整等金额。而税法上的长期投资成本,仅指取得时的成本。
(2)正确计算税法上的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
公司发生了股权投资转让,在作税收筹划之前,首先要计算税法上的所得或损失,在此基础上进行可能的筹划,不能直接用转让收入减除账面的投资余额作为筹划的基础,否则将导致筹划结果可能与实际差异较大。
(3)正确确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企业转让股权收入,应于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时,确认收入的实现。也就是说只要股权变更手续没有办理,即使股权转让协议已经生效,当年也不确认股权转让所得,这样企业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自行掌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三、企业股权转让涉及的税收政策
1、国税函[2010]7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第三条、关于股权转让所得确认和计算问题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3、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重组
四、股权转让税收筹划常用方法
1、利用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不同的计税方法进行筹划,因为企业收到的股息所得,系税后分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为免税所得,而股权转让所得应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转让企业可以通过分红减少被转让企业的净资产,转让作价相应减少,从而降低股权转让所得。因此股东在股权转让前,能影响被投资企业分配政策的,应出具股利分配文件,让被转让企业先进行分红后再转让。
需要说明,不是所有的股权转让行为都可如此筹划。如企业持股比例太低,低于20%,已经对被投资企业不具有重大影响,也无法影响其分配政策,因此无法筹划。
2、对被转让企业的盈余公积,则采用转增资本的方法,增加投资成本的计税基础进行筹划。由于存续企业盈余公积不能分红,因此只能转增注册资本,增加投资成本计税基础,达到降低股权转让的目的。需要注意的事,该项筹划有一定的法律限制,根据《公司法》规定,盈余公积转增资本,所留存的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资本前注册资本的25%。
3、对符合特殊税务处理的股权转让事项,要从多方面分析利弊,再作出选择。
五、具体案例(以下例子中的所得税测算不考虑股权转让外的其他所得)
例1股权转让的案例:A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由甲、乙公司共同投资设立。其中,甲公司(国有企业)持股比例为80%,初始投资成本4000万元;乙公司持股比例为20%。A公司期末财务状况如下:
净资产项目金额(万元)
实收资本5,000.00
盈余公积1,000.00
未分配利润4,000.00
甲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10,000.00
甲公司拟将其所持有的A公司的股份全部转给丙公司。甲公司转让A公司股权前经过审计评估和国资委审批程序,A公司评估后净资产为12000万元。现将不同处理方案下甲公司实际所得的差异比较如下:
方案一:直接转让
假设转让双方一致同意甲公司股权转让作价按评估值确定,转让价格为12000*80%=9600万元。则:
1、转让收益=9600-4000=5600(万元);
2、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5600×25%=1400(万元);
3、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 =5600-1400=4200(万元);
方案二:先分红和转增资本,再转让
1、先分红:
甲公司在准备转让股权前,应先提出进行股利分配,将A公司的未分配利润全额进行分配。甲公司可得到股息4000×80%=3200(万元),这部分红利不会纳税。
2、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
此例中,由于A公司盈余公积不到其注册资本的25%,,无法实施盈余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筹划。
分红和转增实收资本后,A公司净资产变为:
净资产项目金额(万元)
实收资本5,000.00
盈余公积1,000.00
未分配利润0
甲公司所有者权益合计6,000.00
甲公司转让效益分析:
因A公司分红后净资产减少,净资产评估金额也相应减少4000万元,A公司净资产评估值相应变为8000万元,则分红后甲公司股权转让定价为6400万元。
1、转让收益6400-4000=2400(万元)
2、甲公司应缴企业所得税=2400×25%=600(万元)
3、股权转让甲公司的实际收益3200+2400-600=5000(万元)
方案一与方案二比较
项目方案一方案二差异
企业所得税1,400.00600.00 -800.00
甲公司实际收益4,200.00 5,000.00800.00
方案二实施时需注意:
1、首先,股权转让方提出的分红方案能在被投资企业董事会通过,即被投资方能够影响被投资单位的利润分配政策。
2、如果投资方有经营亏损,在同一纳税年度内的股权转让所得,可以抵减当期经营亏损,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可能会减少。
例2:特殊税务处理的案例
A公司拟定向增发购买B公司全资子公司B1公司100%股权,B公司对B1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为6亿元,B1公司所有者权益也为6亿元,经评估B1公司净资产公允价值为10亿元,A公司与B公司商定股权转让价格为10亿元。
该项业务的实质就是A公司以自已的股权交换B公司持有的B1公司的股权,B公司为股权转让所得方。
下面分别列示特殊税务处理和一般税务处理情况下相关公司股权转让所得及股权成本的确定:
项目一般税务处理特殊税务处理差异
B公司股权转让所得4亿0 4亿
B公司股权转让时应纳税1亿0 1亿
A公司取得B1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10亿6亿4亿
B公司取得A公司股权的计税基础10亿6亿4亿
从上表可见,特殊税务重组对B公司较为有利,因为可以延迟纳税1亿元,待再次转让此次得到的A公司股权时才会交税。但是如果站在A公司角度则相对不利,因为A公司实际对B公司的购买成本是10亿元,但是投资的计税基础是6亿元,如果一年后A公司将持有的B公司股权转让,如果也是按10亿元价格出让,那么A公司还要交1亿元所得税。
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分析公司所在角度,及以后转让可能涉税,综合选择合适的方案。如果站在收购方或被收购方的角度,未来股权转让时,因为特殊税务重组确定的计税基础,可能会给公司带来较大的税收金额,需提前好好考虑。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
[2]财税[2009]59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
[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企业重组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109号).
[5]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8号重组.
[6]新政策企业股权转让涉税分析及筹划作者:吕凌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