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企业全周期主体监管体系
2015-01-01蒋东利王海洋编辑张伟
文/蒋东利 王海洋 编辑/张伟
构建企业全周期主体监管体系
文/蒋东利 王海洋 编辑/张伟
近年来,外汇局不断加快外汇管理理念和方式的“五个转变”,深入推进重要领域和关键环节改革,并取得重大进展。但在主体监管方面,仍相对滞后于新形势下对外汇管理的需要。为进一步完善外汇主体监管,外汇局应构建企业全周期主体监管体系。具体而言,就是紧紧围绕促进国际收支平衡的宏观管理目标,利用非现场监测分析和综合分析的方法,从宏观到中观再到微观层面,分析、确定重点监管对象和现场核查对象,并根据监测分析和核查结果,对重点主体进行跟踪监测、分类管理、检查处罚、注销名录等事后管理。
操作步骤
从宏观到微观层层推进,确定重点监管对象。首先,研判总体外汇形势,确定外汇管理目标方向。外汇资金流入压力较大时,主体监管重心在控流入;反之,则控流出。其次,分析各交易项目或行业类别对净流入或净流出的贡献度,选择规模较大或增长较快的交易项目或行业类别作为重点监测方向。最后,利用非现场监测指标对全部企业进行筛选,确定重点监测企业。这里的非现场监测指标,主要指能反映微观主体对净流入或净流出贡献度的指标,不宜过多。
运用“四步识别法”从重点监测对象中筛选、确定现场核查对象。一是进行特殊性识别,判断企业非现场监测指标是否好转等,这些特殊类型企业一般不作为现场核查重点。二是进行重要性识别,分析其对管理目标的贡献度,选择影响较大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三是进行异常性识别,分析非现场监测指标情况,选择指标偏离正常值较大、异常指标较多的企业进行现场核查。四是进行风险性识别,利用交叉指标、关联指标分析、评估整体外汇业务违规风险,并对违规风险较大的企业重点开展现场核查。现场核查时,应针对监测重点展开,如重点监测方向为控流入时,则重点核查企业多流入项目。
跟踪监测与跟踪监管并重,推进事后管理。一是对未列入现场核查的重点主体进行跟踪监测,具体包括记录非现场监测内容、跟踪监测各项非现场监测指标的变化情况等,并对指标明显恶化、违规风险显著上升的重点主体及时开展现场核查。二是对现场核查企业进行跟踪监管,具体包括记录现场核查过程及结果、跟踪企业整改情况、实施分类管理、移交检查处罚等。
外汇管理配套措施
类别管理。一是根据名录状态,名录内企业可以享受所有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不在名录企业禁止办理所有经常、资本外汇收支业务。名录内企业因注销清算、非法逃逸、拒绝阻碍监管等事项,可被注销名录。二是根据监测状态,对重点监测企业进行跟踪监测,监测情况好转时解除重点监测,否则移交现场核查。三是根据核查状态,结果正常的企业解除重点监测,异常的视情况进行分类管理、移交处罚或注销名录。四是根据管理状态,对名录企业分A、B、C三档进行管理。其中A类企业可享受各项外汇管理便利化政策,B类企业办理经常、资本业务受一定限制,C类企业办理经常、资本业务受到严格管理。
流程管理。一是前台业务环节,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办理名录登记、外债登记、外汇登记表等业务,对未达规定条件的企业则不予办理。二是非现场监测环节,对具有重要影响、非现场监测指标超出阈值的企业进行重点监测,并视情况将重点监测企业解除重点监测或移交现场核查。三是现场核查环节,对核查结果异常的企业采取相应事后管理措施,对核查结果正常的企业解除重点监测。四是后续管理环节,对实施分类管理的企业进行跟踪监测、到期评估,并采取取消分类、维持分类、降低分类等管理措施;对涉嫌违规的企业移交处罚;对清算、逃逸、拒绝阻碍监管的企业强制注销名录。
完善监管政策
突出“重点”,完善非现场监测方法和组织协调。宏观上应突出重点方向。各级外汇局可根据外汇形势变化确定重点关注方向,指导开展主体监管工作;同时,给予下级外汇局充分的监管自主权,鼓励下级外汇局根据地区实际情况确定重点监测方向,开展重点主体监管工作。微观上应突出重点主体而非异常主体。应只选用少量核心指标进行重点主体的筛查,以避免分析指标过多而影响筛查的准确性。确定现场核查对象时,应建立、健全综合分析方法,通过科学的非现场监测指标体系分析监管对象的重要程度、异常程度和违规风险大小,提升现场核查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扩大分类管理和名录管理范围,提升事后管理效力。将分类管理适用范围由货物贸易扩展至服务贸易、直接投资、外债、证券投资等所有经常和资本业务,并设定不同交易项下的分类管理标准。将名录管理范围扩大至所有具有外汇收支业务的企业,并规定名录内企业可享受现行便利化政策,名录外企业不得办理任何经常、资本项下外汇收支业务。
加快构建主体监管法规体系,强化法律制度保障。构建主体监管法规体系,完善相关外汇管理政策,明确定性处罚条款,着重强化事后管理的法律制度保障。细化分类管理、强制注销名录的具体条款,明确何种情形需实施分类管理、注销名录,增强制度执行力。此外,还应从法规层面推进本外币政策的协调,强化本外币政策的衔接配合。
加强对外汇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有序推进主体监管实践。加强对基层外汇管理人员的思想引导,提升外汇管理队伍的凝聚力和向心力。应有序推进外汇局内设机构调整,优化部门设置及分工,通过对前台、非现场、现场各岗位以及经常、资本的协调配置,联合推进主体监管。
作者单位:外汇局连云港市中心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