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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2015-01-01编者按新常态新税风满意没有终点服务永无止境天津地税12366热线就在您身边在全国第24个税收宣传月来临之际为了便于小微企业纳税人切实了解和享受国家的减免税政策便于每个公民知晓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税情税事12366热线收集整理了一些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和个人涉税常见问题以飨读者

天津经济 2015年5期
关键词:复印件原件发票

编者按:“新常态、新税风”,满意没有终点,服务永无止境,天津地税12366热线就在您身边。在全国第24个税收宣传月来临之际,为了便于小微企业纳税人切实了解和享受国家的减免税政策,便于每个公民知晓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税情税事,12366热线收集整理了一些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和个人涉税常见问题,以飨读者。

纳税热点问题解答

编者按:“新常态、新税风”,满意没有终点,服务永无止境,天津地税12366热线就在您身边。在全国第24个税收宣传月来临之际,为了便于小微企业纳税人切实了解和享受国家的减免税政策,便于每个公民知晓与自身生活息息相关的税情税事,12366热线收集整理了一些有关小微企业税收优惠和个人涉税常见问题,以飨读者。

小微企业税收优惠问题

问:鼓励小型微型企业发展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答:1.营业税:自2014年10月1日起,月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含3万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其中,以1个季度为纳税期限的营业税纳税人,季度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免征营业税。

2.企业所得税:自2015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20万元(含2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3.印花税:自2014年1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的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问:小型微利企业如何确定?

答:小型微利企业,是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

(二)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从业人数,包括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用工人数。

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指标,应按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值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初值+季末值)÷2

全年季度平均值=全年各季度平均值之和÷4

年度中间开业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其实际经营期作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问:小型微利企业享受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否办理备案手续?

答:实行查账征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办理2014年及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通过填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3号)之 《基础信息表》(A000000表)中的“104从业人数”、“105资产总额(万元)”栏次,履行备案手续,不再另行备案。

问: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是否享受小型微利企业的优惠政策?

答:符合规定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无论采取查账征收还是核定征收方式,均可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工资薪金类常见问题

问:两处以上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如何交纳个人所得税?

答:纳税人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单位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不包括派遣用工的方式),应合并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发放工资薪金的两个单位分别按规定代扣代缴本单位应缴的个人所得税。

个人在取得两处所得后,应选择一个任职单位所在地的税务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每月到主管税务机关自行进行纳税申报,并补缴税款。

问:用人单位与个人解除劳动关系,是否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个人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在年度职工平均工资3倍(含3倍)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部分按照有关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2015年度,个人取得赔偿额在168696元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问:年所得12万元以上自行纳税申报的所得中包含哪些所得?

答:年所得12万元以上,是指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取得以下各项所得的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包括下列项目:(1)工资、薪金所得;(2)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3)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4)劳务报酬所得;(5)稿酬所得;(6)特许权使用费所得;(7)利息、股息、红利所得;(8)财产租赁所得;(9)财产转让所得;(10)偶然所得;(11)经国务院财政部门确定征税的其他所得。

问: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是否免征个人所得税?

答:对工伤职工及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工伤保险待遇,免征个人所得税。

其中工伤保险待遇包括内容为:工伤职工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工伤医疗待遇、住院伙食补助费、外地就医交通食宿费用、工伤康复费用、辅助器具费用、生活护理费等,以及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586号)规定取得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

住房转让类常见问题

问:支持居民改善住房的税收政策有哪些?

答:1.营业税:自2015年3月31日起,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全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其销售收入减去购买房屋的价款后的差额征收营业税;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营业税。

2.个人所得税:对符合免税条件的,即转让自用5年以上并且是家庭唯一生活用房的纳税人,到原住房所在地房管部门,填写《天津市住房转让个人所得税免税申报表》,办理个人所得税免税手续。

3.印花税:对个人销售或购买住房暂免征收印花税。

4.土地增值税:对个人销售住房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5.契税:自2010年10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成员范围包括购房人、配偶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下同)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5%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90平方米及以下普通住房,且该住房属于家庭唯一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1%征收契税。对个人购买非家庭唯一普通住房及非普通住房的,按照成交价格的3%征收契税。

问:个人继承房产如何纳税?

答: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土地使用权,属于“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暂免征收营业税。

2.对“房屋产权所有人死亡,依法取得房屋产权的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3.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土地、房屋权属,不征契税。对除继承外其他无偿赠与不动产的受赠人全额征收契税。

4.继承房产应按“产权转移书据”的征税范围贴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

问:个人购房、转让房屋的日期如何确认?

答: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个人将通过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等非购买形式取得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其购房时间按发生受赠、继承、离婚财产分割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3.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车船税常见问题

问:天津市有几种车船税纳税方式?

答:1.在购买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同时由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车船税。

2.在天津市地税局委托代征单位设立的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车船税。

3.船舶纳税人在办理登记或检验的同时缴纳车船税。

4.没有代收代缴的车船,纳税人应当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自行申报缴纳车船税。

问:纳税人在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当提供哪些资料?

答:纳税人在缴纳机动车车船税时,应当提供以下资料:税务登记证(个人身份证)、车辆行驶证、上年度完税凭证(交强险保单和保费发票)、车辆登记证书或者车辆出厂合格证明(进口凭证)、车辆IC卡(只限于在车船税便民服务窗口缴纳时提供)。

问:车辆被盗是否可以办理车船税退税?

答: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已完税的车船被盗抢、报废、灭失的,纳税人可以凭有关管理机关出具的证明和完税证明,向纳税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自被盗抢、报废、灭失月份起至该纳税年度终了期间的税款。

已办理退税的被盗抢车船,失而复得的,纳税人应当从公安机关出具相关证明的当月起计算缴纳车船税。

涉税事项办理常见问题

问:如何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答:1.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情形

(1)适用条件

由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需要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2)报送资料

纳税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3)办理地点

纳税人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4)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特别说明

①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纳税人可持居民身份证在各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自助终端自行打印完税证明;

③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国个函〔2011〕3号)、《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国个函〔2012〕54号)。

2.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直接征收税款的情形

(1)适用条件

由税务机关或委托代征单位直接征收税款,需要打印《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的纳税人。

(2)报送资料

①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原件;

②个体工商户需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1份;

③征管系统不能显示其入库信息的,提供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办理地点

纳税人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4)办结时限

符合条件、资料齐全、证照有效、表单内容完整的,即时办结。

(5)特别说明

①需委托代理人办理的,须提供委托书和被委托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②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开具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63号)、《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通知》(津地税国个函〔2011〕3号)、《关于开具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津地税国个函〔2012〕54号)。

问:如何办理车船税退税?

答:1.适用条件

因多缴纳车船税需要申请退税的纳税人。

2.报送资料

(1)退税申请书(企业纳税人需加盖单位公章)4份;

(2)纳税人退税书面申请书1份;

(3)行驶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4)税收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份;

(5)保险业专用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份;

(6)保单原件及复印件3份;

(7)机动车注册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8)属于节约能源减半退税的,需提供出厂合格证明2份;

(9)属于报废车辆退税的,需提供车辆报废回收证明及机动车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2份;

(10)属于丢失车辆退税,需提供报案证明复印件2份;

(11)自然人提供身份证、个人结算账户原件及复印件2份。

(12)代办需提供代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

3.办理地点

纳税人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4.办结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30日办结(不含国库办理时间)。

5.特别说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问:残疾、孤老、烈属人员如何办理个人所得税减免?

答:1.适用条件

残疾、孤老、烈属人员。

2.报送资料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审批表》;

(2)本人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

(3)民政局、残联及其他有关部门核发的烈属、孤老人员和残疾人的有效证件或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3.办理地点

所在地或任职单位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

4.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特别说明

(1)税务机关后续审核发现纳税人不符合条件的,有权取消,涉及税款的,追缴相应税款,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2)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人员的具体范围包括:

残疾人:是指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的人员和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人员。

孤老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义务人的老年人。

烈属:是指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兄弟姐妹。

(3)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残疾人所得征免个人所得税范围的批复》(国税函 〔1999〕第329号)、《关于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09〕2号)、《关于部分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津地税个所〔2010〕7号)、《关于继续执行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所得减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公告》(地税公告〔2011〕16号)。

问:如何办理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答:1.适用条件

发票丢失、被盗,或毁损无法辨别发票名称及号码的纳税人。

2.报送资料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办理地点

主管地税局办税服务厅;自然人向其所在地地税局办税服务厅申请办理。

4.办结时限

即时办结。

5.特别说明

(1)纳税人可持税务机关开具的《税务证件、发票挂失声明通知单》,到地市级(含)以上发行的非娱乐性报刊、杂志等新闻媒体办理登报挂失手续;

(2)需使用挂失发票入账的纳税人,应到其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并提供加盖发票专用章的发票存根联复印件、新闻媒体签章的通知单(或遗失声明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3)税务机关对发票丢失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处理;

(4)自然人首次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的,先办理自然人登记;

(5)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2.0版)。

问:退休人员每月取得的退休工资是否征收个人所得税?

答: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主席令第48号)第四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问:发给董事的津贴,如何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1.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发给董事的津贴,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依据: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关于董事费的征税问题规定:

个人由于担任董事职务所取得的董事费收入,属于劳务报酬所得性质,按照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2009〕121号)第二条规定:关于董事费征税问题

(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4〕89号)第八条规定的董事费按劳务报酬所得项目征税方法,仅适用于个人担任公司董事、监事,且不在公司任职、受雇的情形。

(二)个人在公司(包括关联公司)任职、受雇,同时兼任董事、监事的,应将董事费、监事费与个人工资收入合并,统一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问:营业收入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定?

答: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销售不动产或者提供建筑业、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纳税义务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二十五条:纳税人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问:没有金额的合同如何贴花?

答: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依据:《国家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1988〕025号)第4条“有些技术合同、租赁合同等,在签订时不能计算金额的,如何贴花问题”规定:有些合同在签订时无法确定计税金额,如技术转让合同中的转让收入,是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收取或是按实现利润分成的;财产租赁合同,只是规定了月(天)租金标准而却无租赁期限的。对这类合同,可在签订时先按定额五元贴花,以后结算时再按实际金额计税,补贴印花。

(供稿:天津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局)

责任编辑:傅延怿 曲 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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